二、棉花的普遍種植和工商業

棉布傳入中國很早,南北朝時從南洋諸國輸入,稱為吉貝、白疊。[64]國內西北高昌(今新疆吐魯番)產棉,唐滅高昌,置西州交河郡,土貢氎布,氎布就是白疊。[65]宋、元間已有若干地區種棉了,但是在全國規模內普遍種植和紡織技術的提高,則是明朝初年的事情。[66]

在明朝以前,平民穿的是布衣,這布衣指的是麻布的衣服。[67]冬衣南方多用絲綿做袍,北方多用毛皮做裘。雖然也有用棉布做衣服臥具的,但因為「不自本土所產,不能足用」[68]。唐人元稹詩:「木綿溫軟當綿衣。」元太祖、世祖遺衣皆縑素木綿,動加補綴。[69]宋人謝枋得詩:「潔白如雪積,麗密過錦純,羔縫不足貴,狐腋難比倫。……剪裁為大裘,窮冬勝三春。」[70]可見棉布到宋朝末年還是很珍貴的物品。

宋朝福建、廣東的一些地區已經有人種棉花了。[71]瓊州是那時候的一個手工紡織業中心,當地婦女以吉貝織為衣衾,是黎族的主要副業生產。[72]元朝從西域輸入棉花種子,試種於陝西,拈織毛絲,或棉裝衣服,特為輕暖。[73]滅南宋後,浙東、江東、江西、湖廣諸地區也提倡棉花的種植,生產量增加了一些,棉布成為商品,服用的人也就多起來了。[74]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四月置浙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木綿提舉司,責令當地人民每年輸納木綿布十萬匹,以都提舉司總之。二十八年五月罷江南六提舉司歲輸木綿。[75]成宗元貞二年(公元1296年)始定江南夏稅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76]

由於種棉面積的增加,種植和紡織的技術需要總結和交流,元世祖至元十年司農司編印《農桑輯要》這部書,以專門篇幅記棉花的種植方法。[77]紡績的工具和技術由於各地方勞動人民的創造和交流,日益進步。據12世紀80年代間的記載,雷、化、廉州、南海黎峒的少數民族,採集棉花後,「取其茸絮,以鐵筋輾去其子,即以手握茸就紡。」[78]稍後的記載提到去子後,「徐以小弓彈令紛起,然後紡績為布」[79]。到13世紀中期,詩人描寫紡績情形說:「車轉輕雷秋紡雪,弓彎半月夜彈雲。」[80]紡織工具已經有了紡車、彈弓和織機了。江南地區的織工,「以鐵鋌輾去其核,取如綿者,以竹為小弓,長尺四五寸許,牽弦以彈綿,令其勻細,卷為小筒,就車紡之,自然抽緒如繅絲狀」。但是所織的布,不如閩、廣出產的麗密。[81]瓊州黎族人民所織的布,上出細字,雜花卉,尤為工巧。[82]黃河流域主要陝西地區的紡織工具和技術都比較簡陋,只有輾去棉子的鐵杖和木板,棉花的用途只是拈織粗棉線和裝制冬衣。[83]一直到13世紀末年,松江烏泥涇的農民,因為當地土地磽瘠,糧食不夠,搞副業生產,從閩、廣輸入棉花種子,但是還沒有蹈車、椎弓這些工具,只能用手剖去棉子,用線弦竹弧彈制,工具和技術都很落後,產品質量不高,人民生活還是很艱苦。[84]

元成宗元貞年間(公元1295—1296年),烏泥涇人黃道婆從瓊州附海舶回到故鄉,她從小就在瓊州旅居,帶回來瓊州黎族人民的先進紡織工具和技術,教會家鄉婦女以做造、捍、彈、紡、織之具,和錯紗、配色、綜線、絮花的技術,織成被褥帶帨,其上折枝、團鳳、棋局、字樣,粲然若寫。一時烏泥涇所制之被成為暢銷商品,名揚遠近,當地人民由於有了這樣一種大受歡迎的農村副業,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靠紡織生活的有一千多家。[85]詩人歌詠她:「崖州(瓊州)布被五色繅,組霧雲粲花草,片帆鯨海得風口,千軸烏涇奪天造。」[86]當地婦女參加紡織生產的情形,詩人描寫:「烏涇婦女攻紡績,木綿布經三百尺。一身主宰身窩低,十口勤勞指頭直。」[87]到了明朝初年,不但江南地區的農村婦女普遍參加紡績勞動,連有些地主家庭的婦女,也搞起副業生產,紡紗績布,以給一歲衣資之用了。[88]松江從此成為明代出產棉布的中心,「其布之麗密,他方莫並」[89]。產品暢銷全國,「衣被天下」[90]。松江稅糧,宋朝紹興時只有十八萬石,到明朝增加到九十七萬石,其他雜費又相當於正賦,負擔特別重,主要是依靠紡織工業的收入,「上供賦稅,下給俯仰」[91]。

黃道婆傳入瓊州制棉工具和技術之後二十年,王禎所著《農書》,列舉制棉工具有:一,攪車即蹈車,是去棉子用的。二,彈弓,長四尺許,弓身以竹為之,弦用繩子。三,卷筵,用無節竹條擀棉花成簡。四,紡車。五,撥車,棉紗加漿後稍干撥於車上。六,軠車,用以分絡棉線。七,線架。到元末又有了檀木製的椎子,用以擊弦。[92]生產工具更加完備和提高了,為明代紡織工業的發展準備了工具和技術條件。

朱元璋起事的地區,正是元代的種植棉花中心之一。滅東吳後,又取得東南棉紡織業中心的松江,原料和技術都有了基礎,使他深信推廣植棉是增加農民副業收入和皇朝財政收入的有效措施。龍鳳十一年下令每戶農民必須種木棉半畝,田多的加倍。洪武元年又把這一法令推廣到政令所及的一切地區。由於這個法令是具有強制性質的,是符合農民發展生產,提高生活水平要求的,種植棉花從此成為全國性的事業,紡織技術水平也由於千百萬人的實踐而不斷提高。到明代中葉以後,棉布成為全國流通的商品,成為人民普遍服用的服裝原料。人不論貴踐,地不分南北,都以棉花棉布做衣服御寒,百人之中只有一人用繭綿,其餘都用棉布。過去時代人穿的縕袍,用舊絮裝的冬衣,被用木棉裝的胖襖所代替了。[93]過去時代叫沒有做官的平民為布衣,那布衣是麻布,現在卻指的是棉布了。就全國而論,北方河南、河北氣候宜於植棉,地廣人稀,種植棉花的面積最大,是原料的供給中心。南方特別是長江三角洲一帶,蘇州、松江、杭州等地的農民紡績技術較高,是棉紡織工業的中心。這樣又形成了原料和成品的交流情況,原棉由北而南,棉布由南而北。[94]商業市場也擴大了,棉花的普遍種植從經濟上把南方和北方更緊密地聯繫起來了。

明初除了松江之外,另一棉紡織業中心是杭州。松江的棉紡織業只是農民的副業,主要勞動者是農村家庭婦女,是不脫離農業生產,也不離開家庭,個體、分散地進行生產的。這種情況可以概括其他地區,具有普遍性質。但是在杭州,卻出現了新的生產組織。由於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杭州出現了置備生產工具和原料的大作坊主,和除雙手以外一無所有出賣勞動力的手工業工人。大作坊主僱用手工業工人,每天工作到夜二鼓,計日給工資。這種新的剝削制度的出現,正表示著社會內部新的階級的孕育。這樣,除了封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以外,又產生了大作坊主對手工業工人的剝削關係。明朝初年曾經做過杭州府學教授的徐一夔所寫的《織工對》一文,典型地記述了這種新現象:

錢塘(杭州)相安裡有饒於財者,率居工以織,每夜至二鼓。老屋將壓,機杼四五具南北向,列工十數人,手提足蹴,皆蒼然無神色。日傭為錢二百緡,衣食於主人。以日之所入,養父母妻子,雖食無甘美而亦不甚饑寒。於凡織作,鹹極精緻,為時所尚。故主之聚易以售,而傭之直亦易以入。

有同業者傭於他家,受直略相似。久之,乃曰:吾藝固過於人,而受直與眾工等,當求倍直者而為之傭。已而他家果倍其直。傭之主者閱其織果異於人,他工見其藝精,亦頗推之。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勝十工,倍其直不吝也。[95]

由此可見元朝末年和明朝初年手工業大作坊的一般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里巷,有若干同一行業的大作坊;大作坊主同時也是商人;從個體生產到大作坊的集體生產,有了單純協作,出品精緻暢銷,經營這種大作坊有利可圖,大作坊主很賺錢;大作坊多了,付給技術高的工人工資雖為一般工人工資的兩倍,但大作坊主仍可得到五倍的剩餘價值。手工業工人雖然工時很長,很勞苦,但是因為別無出路,幹這行業可以「不甚饑寒」,也就願意出賣勞動力。更重要的是這些手工業工人的人身是自由的,可以從這一作坊轉到另一工資較高的作坊做工,和過去封建制的工人,沒有人身自由的有著根本的差別。從「日傭為錢二百緡」來看,工資發的是鈔,二百緡數目很大,明朝初年大明寶鈔的實值很高,這裡指的一定是元鈔,數目大而實值極小,文中所描述的情況雖是元朝末年的事情,明朝初年也應該是同樣情況。

棉花棉布的生產量大大增加,皇朝的稅收也隨之增加了。以稅收形式繳給國庫的棉花棉布,成為供給軍隊的主要物資和必要時交換其他軍需物資的貨幣代用品了。洪武四年七月詔中書省:「自今凡賞賜軍士,無妻子者給戰襖一襲;有妻子者給棉布二匹。」[96]每年例賞,如洪武二年六月以木棉戰襖十一萬賜北征軍士。[97]四年七月,賜長淮衛軍士棉布人二匹,在京軍士十九萬四百餘人棉布人二匹。[98]十二年給陝西都指揮使司並護衛兵十九萬六千七百餘人棉布五十四萬餘匹,棉花十萬三千三百餘斤。[99]北平都指揮使司衛所士卒十萬五千六百餘人布二十七萬八千餘匹,棉花五萬四千六百餘斤。[100]十三年賜遼東諸衛士卒十萬二千一百二十八人,棉布四十三萬四百餘匹,棉花十七萬斤。[101]十六年給四川等都司所屬士卒五十二萬四千餘人棉布九十六萬一千四百餘匹,棉花三十六萬七千餘斤。[102]十八年給遼東軍士棉布二十五萬匹,北平、燕山等衛棉布四十四萬三千匹,太原諸衛士卒棉布四十八萬匹,等等。[103]平均每年只賞賜軍衣棉布一項已在一百萬匹上下。用作交換物資的如洪武四年七月以北平、山西運糧困難,以白銀三十萬兩,棉布十萬匹,就附近府縣易米,以給將士。又以遼東軍衛缺馬,發山東棉布貰馬給之。[104]十三年十月,以四川白渡、納溪的鹽換棉布,遣使入「西羌」買馬。[105]十七年七月詔戶部以棉布往貴州換馬,得馬一千三百匹。三十年以棉布九萬九千匹往「西番」換馬一千五百六十匹。[106]皇族每年供給,洪武九年規定,親王冬夏布各一千匹,郡王冬夏布各一百匹,[107]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臨時命令以秋糧改折棉布,如六年九月詔直隸府州和浙江、江西二行省,今年秋糧以棉布代輸,以給邊戍。[108]從這些具體史實,可以看到洪武時代棉紡織業發展的概況。

朱元璋對種植棉花極力提倡、推廣,對采冶工業卻採取聽任人民自由開採的方針。磁州臨水鎮產鐵,元朝曾在此地設置鐵冶,爐丁萬五千戶,每年收鐵百餘萬斤。洪武十五年有人建議重新開採,元璋以為利不在官則在民,民得其利則利源通而有利於官,官專其利則利源塞而必損於民。而且各地鐵冶鐵數尚多,軍需不缺,若再開採,必然擾民。把建議人打了一頓,流放海外。[109]濟南、青州、萊州三府每年役民二千六百六十戶,采鉛三十二萬三千多斤,以鑿山深而得鉛少,也命罷采。[110]十八年以勞民罷各布政司煎煉鐵冶。二十五年重設各處鐵冶,到二十八年內庫貯鐵三千七百四十三萬斤,軍需後備物資已經十分充足,又命罷各處鐵冶。並允許人民自由采煉,歲輸課程,每三十分取其二。三十一年以內庫所貯鐵有限,而營造所費甚多,又命重開鐵冶。[111]綜計洪武時代設置的鐵冶所,江西進賢、新喻、分宜,湖廣興國、黃梅,山東萊蕪,廣東陽山,陝西鞏昌,山西交城、吉州、太原、澤、潞,共十三所。此外還有河南均州、新安,四川蒲江,湖廣茶陵等冶,每年輸鐵一千八百四十餘萬斤。[112]由於允許人民自由開採礦冶,明代的民間采冶工業有了蓬勃的開展,鐵、銅、鉛、錫等礦產數量增加了,對於其他工業起了推進作用。

宮廷和軍隊所需的一切物品,都由匠戶製造。匠戶是元明兩代的一種特殊制度,元朝把有技藝的工匠俘獲、徵調編為匠戶,子孫世襲,分為民匠、軍匠二種,數量很大。明初匠戶的戶籍,依據元代的舊籍,不許變動。[113]洪武十一年五月,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給薪水鹽蔬,休工者停給,聽其營生勿拘。[114]准許休工時期的匠戶,可以自由經營生產,解放了一部分勞動力,對民間手工業的發展起了有益的作用。十九年又制定工匠輪班的法令。原來工部議定,各地匠戶,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輪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商量好了,沒有執行。這時工部侍郎秦逵又再次提出,量地遠近,以為班次,編定簙籍,給以勘合(合同文書),匠戶到期帶勘合到工部服役,皇朝則蠲免應役匠戶家裡的徭役,以為補償。[115]這徉一來,外地匠戶每三年只須到京服役三個月,而且還可以免掉家裡應服的徭役,匠戶對皇朝的負擔大大地減輕了,人人歡喜。二十六年規定每三年或二年輪班到京役作的匠戶名額為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116]由工部管轄。固定做工的叫住坐匠戶,由內府內官監管轄。軍匠大部分分屬於各地衛所,一部分屬於內府兵仗局、軍器局和工部的盔甲廠。[117]屬各地衛所的軍匠總數二萬六千戶。[118]每戶正匠做工,得免雜差,仍免家內一丁以幫貼應役。余丁每年出辦(繳納)工食銀三錢,以備各衙門因公務取役雇覓之用。住坐正匠每月工作十天,月糧由公家支給。[119]正匠每月有二十天可以為自己生產,比元朝一代的負擔減去三分之二。在這個制度下,無論輪班匠還是住坐匠都只有一部分時間應役,大部分時間可以參加社會上的生產,二十幾萬有專門技藝的工匠以大部分時間投入社會生產,對這個時代的手工業發展,無疑地是起了巨大的作用的。

輪班匠包括六十二行匠人。後來又細分為一百八十八種行業,從箋紙、裱褙、刷印、刊字、鐵匠、銷金、木、瓦、油、漆、象牙、紡棉花,到神箭、火藥,等等,每種人數由一人到八百七十五人不等。內廷有織染局、神帛房和後湖(今南京玄武湖)織造局,四川、山西諸行省和浙江紹興織染局,規模都較大。留在地方的匠戶除執役於本地織染局以外,如永平府就有銀、鐵、鑄鐵、錫、釘鉸、穿甲等二十二行。[120]

匠戶人數多,分工細,凡是宮廷和軍隊所需用的手工業製造品,都由匠戶執役的官手工業工場的各局製造供給。這種落後的奴隸制度的生產,使得消費量最大的宮廷和軍隊,不需倚靠市場,便可得到滿足;同時,它所生產的成品,也不在市場流通,這樣,就直接對社會上的私人手工業作坊的擴大生產起了束縛和阻礙的作用,延緩了社會的向前進展。並且,官手工業工場的生產,是不須計較成本的,因為一切勞動力和原料都可以向人民無代價征發或由全國各地以貢品的方式供應,不受任何限制,官手工業工場的產品即使有部分作為商品流入市場,私人手工業作坊的產品也不能和它競爭。在另一方面,自元初以來,把技術最好的工人簽發為匠戶,子孫世襲,連技術也被宮廷壟斷了,私人手工業作坊所能僱用的只是一般工人,技術提高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明初把匠戶分作住坐、輪班兩種,輪班的除分班定期輪流應役以外,其餘的時間歸自己支配,住坐的也有三分之二的時間歸自己支配,製成的產品可以在市場出售,對於市場商品的擴大、技術的交流和改進,都發生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以此,明初對匠戶生產力的解放儘管是不徹底的,但比之元朝的奴隸制生產,卻是一個大大的進步,有其積極意義。另一方面,因為解放是不徹底的,還保留著部分的變相奴隸制勞動,這種無償的強制的勞役,不能不引起匠戶的反抗,除了逃亡之外,唯一可以採取的手段便是怠工和故意把成品質量降低。以此,匠戶制度束縛和阻礙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妨礙私人手工業工場的發展,隔絕商品的流通,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原始資本的積累都是起著扼制、停滯的消極作用。我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停滯,止足不前,看來匠戶制度是要負一些責任的。

對於商業,朱元璋也十分重視,遠在和張士誠對峙時期,便派遣專人到敵境做買賣:「兩淮、浙鹽場俱系張士誠地面,元璋以軍民食鹽難得,令樞密院經歷司給批與將官家人,駕船往高馱沙界首,以貨易鹽,到京貨賣軍民食用。後得諸暨,於唐口關立抽分所,得處州於吳渡立抽分所,許令外境客商就兩界首買賣。於是紹興、溫州客人用船載鹽於唐口、吳渡交易,抽到鹽貨,變作銀兩,以及買白籐琉黃等物以資國用。」平陳友諒後,在江西、湖廣設官辦課(稅),每年得谷一百餘萬石。平張士誠、方國珍後,在浙江及直隸府州設官店,設官收課。在江州設茶運司,抽取茶稅,[121]規定凡商稅三十分取一,過此者以違令論。稅收機構在京為宣課司,府縣為通課司。洪武元年詔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三日一次校勘街市觔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規定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管市司。[122]十三年諭戶部,自今軍民嫁娶喪葬之物,舟車絲布之類都不徵稅。並大量裁減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南京人口密集,軍民住宅連廊櫛比,沒有空地,商人貨物到京無處存放,有的停在船上,有的寄放城外,牙儈從中把持價格,商人極以為苦。元璋瞭解這情況以後,就叫人在三山門等門外,蓋了幾十座房子,叫作塌坊,專存商貨,上了稅後聽其自相貿易。並禁止對貧民負販的科稅。[123]為了繁榮市面,二十七年命工部建十五座樓房於江東諸門之外,令民設酒肆其間,以接四方賓客,名為鶴鳴、醉仙、謳歌、鼓腹、來賓、重譯,等等。修好後還拿出一筆錢,讓文武百官大宴於醉仙樓,慶祝天下太平。[124]

棉花的普遍種植,棉布質量的不斷提高,工資制手工業作坊的出現,新的蠶絲紡織工業區的開闢,輪班匠、住坐匠的產品和技術的投入市場,等等,加上稅收機構的減縮和輕稅、保護商業政策的刺激,商業市場大大活躍了,不但聯繫了南方和北方,也聯繫了城市和鄉村以及邊遠地區,繁榮了經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提高了人民的生活,進一步加強了國家的統一。

商品的生產和吐納的中心,手工業作坊和批發行號的所在地,集中著數量相當巨大的後備手工業工人和小商攤販,城市人口劇烈地增加了。明初的工商業城市有南京、北平、蘇州、松江、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杭州、嘉興、湖州、福州、建寧、武昌、荊州、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州、開封、濟南、濟寧、德州、臨清、桂林、太原、平陽、蒲州、成都、重慶、滬州等地。[125]

隨著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工、商業的活躍,作為貿易媒介的全國統一貨幣的需要是愈來愈迫切了。

在朱元璋稱王以前,元朝的不兌現紙幣中統交鈔因為發行過多,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舳艫相接,發生了通貨膨脹的嚴重危機,京師用鈔十錠(一錠為五十貫,一貫鈔的法定價格原為銅錢一千文)換不到一斗米。[126]至正十六年中統交鈔已為民間所拒用,交易都不用鈔,所在府縣都以物貨相交易。[127]十七年鑄至正之寶大錢五品稱為權鈔,以硬幣代替紙幣,由於第一不能兌現,第二也沒有儲備相當物資來交換,結果紙幣也罷,大錢代鈔也罷,人民一概不要。人民嘲笑權鈔,歌謠中說:「人吃人,鈔買鈔,何曾見?」

朱元璋佔了集慶以後,首先鑄造大中通寶錢,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四文為一錢。平陳友諒後,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即帝位後,發行洪武通寶錢,分五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當十錢重一兩,當一錢重一錢。在應天置寶源局,各行省都設寶泉局,專管鑄錢,嚴禁私鑄。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雖然有了統一的貨幣,但是銅錢份量重、價值低,不便於數量較大的貿易,也不便於遠地轉運,並且,商人用鈔已經有了長期的歷史,成為習慣了,用錢感覺不方便,很有意見。[128]

因為銅錢不便於數量較大的貿易,便決定發行紙幣。洪武七年設寶鈔提舉司,下設抄紙、印鈔二局,寶鈔、行用二庫。八年命中書省造大明寶鈔,以桑穰為紙料,紙質青色,高一尺,廣六寸,外為龍文花欄,上橫額題「大明通行寶鈔」,其內上欄之兩旁各篆文四字,右旁篆「大明寶鈔」,左旁篆「天下通行。」其中圖繪錢貫形狀,以十串為貫,標明幣值一貫,下欄是「中書省(洪武十三年後改為戶部)奉准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十三年後改為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洪武 年 月 日。」背和面都加蓋朱印。一貫的畫錢十串,五百文的畫五串,以下是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共六種。規定每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四貫准黃金一兩。二十一年加造從十文到五十文的小鈔。[129]

為了保證大明寶鈔的流通,在發行時就以法律禁止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就以其物給賞。人民只准以金銀向朝廷掉換寶鈔,並規定商稅錢鈔兼收,比例為收錢十分之三,收鈔十分之七,一百文以下的只收銅錢。[130]在外衛所軍士每月食鹽給鈔,各鹽場給工本鈔。十八年命戶部凡天下官祿米以鈔代給,每米一石給鈔二貫五百文。[131]

大明寶鈔的發行是適應當時人民需要的,對商業的繁榮起了作用。但是朱元璋照樣抄襲了元朝的鈔法,他只學了元朝後期中統鈔崩潰時期的辦法,沒有懂得元朝前期鈔法之所以能夠通行,受到廣大人民喜愛的道理。原來元朝初年行鈔,第一有金銀和絲為鈔本(準備金),各路無鈔本的不發新鈔;第二印造有定額,計算全國商稅收入的金銀和爛鈔兌換數量作為發行額數;第三朝廷有收有放,丁賦和商稅都收鈔;第四持鈔人隨時可以向鈔庫兌換等值的金銀。相反,元朝後期鈔法之所以潰崩,是因為把鈔本動用光了,無限制濫發造成惡性通貨膨脹,只發行不收回,不能兌換金銀,爛鈔不能換新鈔。[132]洪武鈔法以元朝後期鈔法作依據,因之,雖然初行的幾年,由於發行數量少,行用方便和習慣,還能保持和物價的一定比例,但是後來由於回收受限制,發行額沒有限制,發行過多,收回過少,不兌現紙幣充斥於市場,幣值便不能維持了。

洪武寶鈔發行的情況,以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到十二月止為例,寶鈔提舉司鈔匠五百八十名所造鈔共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五百九十九錠。[133]明朝以鈔五貫為一錠,這一年的發行額約為五千萬貫,合銀五千萬兩。明初國庫銀的收入,每年不過幾萬兩,一年的寶鈔發行額竟相當於銀的收入一千倍左右,加上以前歷年所發,差距就更大了。更由於印製的簡陋,容易作假,偽鈔大量投入市場[134],幣值就越發低落了。二十三年兩浙市民以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135],二十七年降到折錢一百六十文。[136]到三十年杭州諸府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律以金銀定價,索性不用寶鈔了。[137]朱元璋很著急,三番五次地下令申明鈔一貫應折錢一千文、舊鈔可以換新鈔、禁用銅錢、禁用金銀交易等措施,還是不濟事,鈔值還是日益低落,不被人民所歡迎。到成化時(公元1465—1487年)洪武錢民間全不通行,洪武寶鈔只在官府間流轉,一貫僅值銀三厘或錢二文,跌到原來法定價格的千分之二。[138]

洪武寶鈔成為明朝的形式貨幣,民間交易只用金銀。大約百年以後,由於對外貿易的發展,白銀流入國內的一天天增多了。這樣,在官府和市場就同時使用兩種貨幣,皇朝給官員的薪俸,一部分是寶鈔,大部分是米,給軍隊的賞賜用銀子,徵收商稅和罪犯處刑折贖一部分是寶鈔,田賦改折則全收銀子;至於市場出入則都用銀子。銀子終於取代寶鈔成為全國通用的通貨。


[1]《毛澤東選集》619頁,《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

[2]《明太祖實錄》卷五。

[3]《明太祖實錄》卷三十三。

[4]顧炎武《日知錄》卷十《開墾荒地》。

[5]《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九。

[6]《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六。

[7]《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三。

[8]《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一。

[9]《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八、卷二百五十。

[10]《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九十七。

[11]《明太祖實錄》卷九十六、卷一百九十三。

[12]《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十二、卷一百六十四。

[13]《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四。

[14]《明太祖實錄》卷十八。

[15]《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二、卷二百五十。

[16]《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二十三、卷二百三十六、卷二百四十三,《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一。

[17]《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三。

[18]《大明會典》卷十七《戶部田土》。

[19]《大明會典》卷十七《戶部田土》,《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四十三。

[20]《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一。

[21]《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三。

[22]《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九十六。

[23]《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四十三。《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一。

[24]《明太祖實錄》,《明史》卷八十八《河渠》六《直省水利》。

[25]《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四十三,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二《水利》。

[26]《明太祖實錄》卷十五,《明史》卷一百三十八《楊思義傳》。

[27]《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七、卷二百零七,查繼佐《罪惟錄》明太祖《本紀》一。

[28]《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十五、卷二百二十二、卷二百三十二、卷二百四十三、卷二百四十六,《明會典》,朱國楨《大政記》《明通紀》。

[29]《明太祖實錄》卷七十七、卷二百四十三。

[30]《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五,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十四《開國規模》。

[31]《古今圖書集成》《農桑部》。

[32]《明太祖實錄》卷三十。

[33]《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一、卷二百二十三。

[34]《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六。

[35]《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十二、卷一百十八、卷一百五十三、卷一百五十九,卷一百六十三。

[36]《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七。

[37]朱彝尊《明詩綜》卷一百。

[38]《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

[39]《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三、卷二百零二、卷二百十一、卷二百三十一、朱健《古今治平略》。

[40]《貝清江集》詩八《黃灣述懷二十二韻寄錢思復》。

[41]《明太祖實錄》卷七十三,《明史》卷二《太祖本紀》。

[42]《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九。

[43]《明律》四《戶》一。

[44]談遷《國榷》卷五。

[45]夏燮《明通鑒》卷五。

[46]《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七。

[47]以上均見《明太祖實錄》。

[48]《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二。

[49]《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十四。

[50]《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一《田制》,按《後湖志》卷二《黃冊事產》作八百八十萬四千六百二十三頃零六十八畝,較《明史》所記多三十萬頃。

[51]《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六。

[52]《明太祖實錄》卷二百零六。

[53]《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十四。

[54]《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明史》《食貨志》《賦役》作夏秋二稅收麥四百七十餘萬石,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

[55]《元史》卷九十三《食貨志》二《賦役》。

[56]《明史》卷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

[57]《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八十三。

[58]《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四十一。

[59]《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卷二百十四:「二十四年為戶一千零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曰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口數比十四年少三百萬,是不應該的,不可信的,可能是傳寫有錯誤,今不取。

[60]《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一《戶口》。

[61]《元史》卷九十三《食貨志》。

[62]《明史》卷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

[63]《明太祖實錄》卷九十六、卷九十八、卷一百零二。

[64]張勃《吳錄地理志》,《南史》《呵羅單傳》,《干陀利傳》,《婆利傳》,《中天竺傳》,《渴槃陀傳》,《北史》《真臘傳》,《梁書》《林邑傳》,《唐書》《環王傳》。

[65]《南史》《高昌傳》,《唐書地理志》。

[66]明丘浚《大學衍義補》:「至我國朝,其種乃遍佈於天下,地無南北皆宜之,人無貧富皆賴之,其利視絲枲蓋百倍焉。故表出之,使天下後世,知棄服之利,始盛於今代。」

[67]孔鮒《小爾雅》:「麻紵葛曰布。」桓寬《鹽鐵論》:「古者庶人耋老而後衣絲,其餘則僅麻枲,故曰布衣。」《陳書》《姚察傳》:「門生送南布一端,謂之曰:吾所衣者,止是麻布。」

[68]元王禎《木棉圖譜序》引《諸番雜誌》。

[69]《元史》《英宗本紀》。

[70]《古今圖書集成》《木綿部》。

[71]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趙汝適《諸蕃志》下,方勺《泊宅編》:「閩廣多種木綿。」彭乘《續墨客揮犀》上:「閩嶺以南多木棉,土人競植之,有至數千株者,采其花為布,號吉貝布。」《通鑒》卷一五九胡三省註:「木棉江南多有之。……織以為布,閩廣來者尤為麗密。」丘浚《大學衍義補》:「宋元之間始傳其種入中國,閩、廣、關、陝首得其利,蓋此物出外夷,閩、廣通海舶,關、陝接壤西域故也。」李時珍《本草綱目》:「此種出南番,宋末始入江南。」

[72]《宋史》《崔與之傳》。

[73]《農桑輯要》。

[74]王禎《木棉圖譜序》:「夫木棉產自海南,諸種藝製作之法,駸駸北來,江、淮、川、蜀,既獲其利。至南北渾一之後,商販於此,被服漸廣,名曰吉布,又曰棉布。」

[75]《元史》卷十五《世祖本紀》。

[76]《元史》卷九十三《食貨志》《稅糧》。

[77]《農桑輯要》卷二。

[78]趙汝適《諸蕃志》下,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

[79]方勺《泊宅編》中。

[80]陸心源《宋詩紀事補》卷七十五艾可叔《木棉詩》。

[81]《資治通鑒》眷一五九胡三省注。

[82]方勺《泊宅編》中。

[83]《農桑輯要》。

[84]陶宗儀《輟耕錄》卷二十四黃道婆。

[85]陶宗儀《輟耕錄》卷二十四黃道婆,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86]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87]王逢《梧溪集》卷七《半古歌》。

[88]鄭濤《旌義編》:「諸婦每歲公堂(公共所有)於九月依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賣錢物,以給一歲衣資之用。」鄭濤是浙江浦江著名大族地主鄭義門的族長,《旌義編》有洪武十一年宋濂序。

[89]《群芳譜》。

[90]《梧潯雜佩》。

[91]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十五《木棉》。

[92]參看俞正燮《癸巳類稿》卷十四《木棉考》,《歷史教學》1954年第4期馮家昇《我國紡織家黃道婆對於棉織業的偉大貢獻》。

[93]宋應星《天工開物》捲上《乃服》。

[94]王象晉《木棉譜序》,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十五《木棉》。

[95]《始豐稿》卷一,徐一夔,浙江天台人,《明史》卷二百八十五有傳。

[96]《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七。

[97]《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二。

[98]《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七。

[99]《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二十五。

[100]《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二十八。

[101]《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五十。

[102]《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五十六。

[103]《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二、卷一百七十四。

[104]《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七。

[105]《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四。

[106]《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三、卷二百五十二。

[107]《明太祖實錄》卷一百零四。

[108]《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五。

[109]《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五。

[110]《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五十。

[111]《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六、卷二百四十二、卷二百五十六。

[112]《明史》卷八十一《食貨志》《鐵冶所》,《大明會典》。

[113]《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

[114]《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十八。

[115]《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七。

[116]《大明會典》卷一百八十九,《明史》《嚴震直傳》。

[117]《大明會典》卷一百八十八。

[118]《明史》卷一百五十七《張本傳》。

[119]《大明會典》卷一百八十九。

[120]《雲南大學學報》吳晗《元明兩代之匠戶》。

[121]劉辰《國初事跡》。

[122]《明太祖實錄》卷三十四。

[123]《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十一,《明史》卷八十一《食貨志》《商稅》。

[124]《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四。

[125]《明宣宗實錄》卷五十。

[126]《元史》卷九十七《食貨志》《鈔法》。

[127]孔齊《至正直記》卷一,《元史》卷九十七《食貨志》《鈔法》。

[128]《明史》卷八十一《食貨志》《鈔法》。

[129]《大明會典》卷三十一《鈔法》,《明史》卷八十一《食貨志》《鈔法》。

[130]《大明會典》卷三十《鈔法》。

[131]《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六。

[132]吳晗《讀史札記》《元代之鈔法》,《記大明通行寶鈔》。

[133]《大誥續誥·鈔庫作弊》第三十二。

[134]《大誥》《偽鈔》第四十八:「寶鈔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兩浙、江東、西民有偽造者,句容縣民楊饅頭本人起意,縣民合謀者數多,銀匠密修錫板,文理分明,印紙馬之戶同謀刷印,捕獲到官。自京至於句容,所梟之屍相望。」

[135]《明太祖實錄》卷二百零五。

[136]《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四。

[137]《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一。

[138]陸容《菽園雜記摘抄》卷五。

《朱元璋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