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光法師說:「須知律為教禪密淨之基址,若不嚴持禁戒,則教禪密淨之真益莫得,如修萬丈高樓,地基不固,則未成即壞。」〔1〕所以說,欲學經咒者,須先從持戒入手。不能住菩薩戒,也須能持五戒。況殺盜婬妄是性戒,無論你信不信佛,受戒未受戒,犯戒者都要受地獄的苦報。《七佛經》說:「若有人能受持五戒,感得二十五神侍衛。」〔2〕
有人說:「我能戒殺。」談何容易。
如廣淨法師在《信佛的基本概念》中說:「不殺生。生是眾生,包皮括一切有情識的動物。不得殺害有情識的眾生,叫不殺生戒。上至諸佛聖人師僧父母,下至蜎飛蠕動,微細昆蟲,但有命者,不得故殺。」〔3〕自己不殺生,亦不教他殺,見殺勿歡喜,悲憫諸眾生。亦不可從事與殺生有關的行業,如:養雞、養魚、捕捉、販賣生物等,亦不可製造和販賣殺眾生具(如魚鉤、魚網、粘網、鳥槍及捕殺小飛蟲和小爬蟲的器具藥物等)有則毀之,勿扔勿送人,且勿結殺緣,你真能做得到嗎?
有人又說:「我能守盜戒。」
偷盜搶劫之事,稍知禮儀之人,便不能為之。然細論之,若非大聖大賢,亦難免不犯。
廣淨法師說:「偷盜是未得到應允而侵佔別人的所有物,或以武力強奪他人財物。從房屋、田園、珍寶等貴重器物乃至微小細物如針線等,不與而自取,即為偷盜。」〔4〕
不要說偷盜搶劫了,如以權取財,假公濟私搞回扣等,以及打單位的電話辦個人的私事,用公家的信紙寫個人的家書,皆犯盜戒。又如損人利己、放高利貸、短斤少兩、牟取暴利、走私漏稅、坐車不起票、帾齤搏、買股票、詐騙、借錢不還,以及買東西時,多找給我們錢,竟生歡喜心捨不得退回。明知是假錢,捨不得銷毀,故意往外花等皆為盜。
不與而取人之財物為盜,不與而取畜生物亦未必不為盜。如《十誦律》云:「若取他虎殘肉者,犯小罪,由不斷望故。若取獅子殘者不犯,由斷望故。」又《薩婆多論》云:「盜一切鳥獸殘者得小罪。」小註:「今時儉世,多有俗人毀壞他鼠窟,取其貯粟、胡 桃、雜果子等,准此犯罪。」〔5〕鼠類的糧食被人搶光了,它們有的因饑寒而亡,你不又犯了殺戒嗎?
還有容易被人忽略的一點就是,揀到錢物歸己所有,也算犯盜戒。那麼揀到東西該怎麼辦呢?《正法念處經》說:「若見道邊遺落之物,若金若銀,及余財寶,取已唱令,此是誰物,若有人言此是我物,當問其相,實者當還。若無人認,七日持行,日日唱之,若無主認,以此寶物,付王大臣,州郡令長。若王大臣州郡令長,見福德人,不取此物,後當持與佛法眾僧,是名不偷盜。」〔6〕
那麼,採礦算不算偷盜呢?《成實論》云:「伏藏取用無罪。」〔7〕
但是,取用活的生物卻有罪。譬如你看見一隻飛蟲,毫不客氣的就把它拍死了,這是犯殺戒不難理解。其實也犯了盜戒。為什麼這麼說呢?這是不與取。你沒有取得飛蟲的同意,就無緣無故的取了它的命,這怎麼說得過去呢。
又如見色、聞聲、嗅香,心一貪戀即有所取。所以說:「人非聖賢,欲持盜戒,談何容易,但也不要知難而退。」
人物,非人及畜生物皆不可盜。更不可盜佛、法、僧物。
何謂盜佛物?
如《十誦》,偷佛舍利,《薩婆多論》盜佛像,並為淨心供養。自念云:「彼亦弟子,我亦弟子,如是之人,雖不語取,供養皆不犯罪。」若依《摩德勒伽論》云:「為轉賣活命故盜佛像舍利者,犯大重罪。」〔8〕
何謂盜法物?
如《四分律》云:「時有人盜他經卷。佛言:佛語無價,計紙墨犯重罪。」《十誦律》云:「借他經拒逆不還,令主生疑者,犯方便罪。」《正法唸經》云:「若盜他秘方者犯重罪。」《唯識並決論》云:「暗取他經論讀乃至一句,皆犯盜竊文句罪。」《五百問事口訣》云:「不得口吹經塵,以口氣惡故。若燒故經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9〕如今有人把四眾弟子施捨的經書,拿去賣錢,你說:「該犯何罪?」
何謂盜僧物?
如《五分律》云:「貸僧物不還,計直犯罪。」又《觀佛三昧經》云:「盜僧鬘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母等罪。」又《寶梁經》云:「寧啖身肉終不得用三寶物。」又依《方等經》云:「華聚菩薩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又《大集經濟龍品》云:「時有諸龍得宿命心,自念過去業涕泣雨淚。來至佛前各如是言:我憶往昔,於佛法中或為俗人親屬因緣,或復聽法因緣,所有信心捨施種種花果飲食,共諸比丘依次而食。或有說言:我曾吃啖四方眾僧花果飲食。或有說言:我往寺捨佈施眾僧,或復禮拜如是吃啖,乃至七佛已來,曾作俗人有信心人,為供養故施諸花果種種飲食,比丘得已迥施於我,我得便食。由彼業緣,於地獄中,經無量劫,大猛火中,或燒或煮,或飲洋銅,或吞鐵丸,從地獄出墮畜生中,捨畜生身生餓鬼中,如是種種備受辛苦。佛告諸龍:此之惡業與盜佛物,等無差別,比丘逆業其罪如半。然此罪報難可得脫,於賢劫中值最後佛,名曰樓至,於彼佛世罪得除滅。」
述曰:「何故盜用僧物其罪偏重耶?答曰:隨盜一物,即望十方凡聖,上至諸佛,下及凡僧,隨境無邊,還結無邊等罪,微塵尚可知數,此人罪報不可測量。所以者何?為其施主本捨一毫一粒擬供十方出家凡聖,令其食用日夜修道,不欲供俗。是以鳴鐘一響遐邇同食,凡聖並資俱成道業,冥資施主得益無邊,惟斯福利功齊法界,招善既多獲罪寧少。今見愚迷眾生,不簡貴賤不信三寶,苟貪福物將用資身。或食啖僧食受用花果,或騎僧雜畜將僧奴用,或借貸僧物經久不還,見僧屢索反加凌毀,或倚官刑勢伺求僧過,如是等損具列難盡,靜思此咎豈不痛心。今惜不與者,非是慳惜不惠,為慈愍白衣慮受來苦。若當與者非直損俗,亦罪及知事,未來生處同受其殃。」故《佛本行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惡能燒人善根。二從惡更生惡。三為聖人所呵。四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既知不易誠為大誡。後時取受省用之也。」〔10〕
又錢物互用亦有過失。
如《寶梁寶印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又《十誦律》云:「佛聽僧坊佛圖,畜使人及象馬牛羊等,各有所屬不得互用。」又《善見論》云:「佛前獻佛飯食,侍佛比丘得食,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又《罪福決疑經》云:「初獻佛時,上中下座,必教白衣奉佛及僧,獻佛竟行與僧食不犯。若不爾者,食佛物故,千億歲墮阿鼻地獄,檀越不受師教,亦招前罪。若生人間,九百萬歲墮下賤處。何以故,佛物無人能評價故。」《四分律》云:「許此處乃與彼處,皆得罪也。」〔11〕
如:用放生款濟貧,用救災的錢修廟,甚至入了個人的私囊,以及許願不還,皆為錢物互用,犯盜戒。可不要輕視錢物互用的過失啊!如倓虛老法師的《影塵回憶錄》說:「有一個宦官人家,把救災款私吞,餓死了成千上萬的災民。後來修廟,大做善事功德。但他死後仍立入地獄。」〔12〕你說多可怕啊!
問:「何謂不犯耶?」答:「律有五種、皆謂無盜心也。一與想、意謂他與也。二己有想、謂非他物也。三糞掃想、謂無主也。四暫取想、即持還也。五親厚意、無彼此也。」
問:「何謂親厚耶?」答:「律有七法。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能行是七法者、是善親友也。」〔13〕
有人說:「我能持婬戒。」果真如此嗎?對於一個稍有修養的人來說,決無姦污邪婬之事。
但是,你若看見一位衣著整潔的年輕女子向你微微一笑,你能不動心嗎?你若聽了一首優美的女聲獨唱,你能不神魂飄蕩嗎?其實,一切所謂美好的東西都應捨棄。若能美色當前如畏虎狼蛇蠍,這才算具有一點修行人的清淨本色。你若心起微波,那麼,你還是一個凡夫俗子。
有人說:「我的心不動。」
請不要妄言,出言即為動心。須知男人喜歡與女人同行,女人喜歡和男人說話,乃至男女之間,親友之間,稍有一絲懷念,依戀之心,意地即不清淨。
印光法師說:「最難斷者唯婬……婬則稍知自愛者猶能制而不犯,然欲其意地清淨,了無絲毫蒂芥者,唯斷惑證真之阿羅漢方能之耳。」〔14〕
《中阿含經》說:「薄拘羅乞食來八十年……未曾視女人面。」〔15〕
你能做得到嗎?
又《慧上菩薩經》說:「重勝王與女人一處為阿難所譏,時重勝王菩薩即自湧身住於虛空中去地四丈九尺……」〔16〕
你能做得到嗎?
我沒有這種神通。叫我如何利益眾生。
若有女人喜殺飛蟲,喜殺雞魚,我若好言相勸,講明因果,她或可慈心不殺。我若不聞不問,她還是要殺。你說我該怎麼辦?
若為自利,如《增一阿含經》所說:「亦莫與女人,往來與言語。」〔17〕
若為利他,如《瑜伽師地論》所說:「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故……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18〕
有人說:「我不妄語。」可是他為什麼言而無信!言而無信即是妄語。妄語之人,有時既有綺語之過,又犯了殺戒和盜戒……為什麼這麼說呢?請您自悟。
妄語即是說謊,我真不敢相信世界上還有不說謊的人呢。甚至有人能把謊言說得和真話一樣。你可曾知道,哄騙了別人就是哄騙了自己嗎?
為了個人的利益而說謊算犯戒。為了利益眾生而說謊是開緣,不算犯戒。譬如室內有一條蚰蜒,媽媽想拍死它,在她回身取拖鞋之際,蚰蜒趁機逃脫了。你看得一清二楚,但千萬不要告訴她,告訴她即犯殺戒,哄騙她是開緣,不算犯戒。況救一微命亦勝造七級浮屠。
還有一種人膽大包皮天,竟敢犯大妄語戒。何謂大妄語?應受何報?印光法師說:「又若自未斷惑,謂為斷惑,自未得道,謂為得道,名大妄語。其罪極重,命終之後,決定直墮阿鼻地獄,永無出期。」〔19〕如此癡人,何不力懺?
酒戒往往為修行人所忽略,你可曾知道,因酒醉而致殺人、偷盜、姦污、罵人者,古往今來屢見不鮮嗎?所以說,酒戒是遮戒,遮是遮止的意思。〔20〕學佛之人,不是為了利樂有情,慎勿飲酒。
《長阿含經》說:「其飲酒者有六種失:一者失財。二者生病。三者鬥爭。四者惡名流布。五者恚怒暴生。六者智慧日損。」〔21〕
又《梵網經》說:「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中無手。何況自飲。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22〕
如此五戒,互相照應,開遮持犯,了了分明。若能嚴持五戒,再能精誠持咒,即可自利利他,利益無窮。不要說五戒難持,只須都攝六根〔23〕,即可纖毫不犯。
文獻索引
〔1〕、增廣印光法師文鈔,卷第二,55頁。
〔2〕、法苑珠林,〔唐〕道世撰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8月第一版,下略,卷第八十八,第612頁。
〔3〕、信佛的基本概念,廣淨法師著,香港佛經流通處,佛歷二五三七年印,下略,第52頁。
〔4〕、信佛的基本概念,廣淨法師著,第54頁。
〔5〕、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4頁。
〔6〕、大正新修大藏經,佛陀教育基金會印,1990年3月初版,下略,總卷第十七,正法念處經,卷第35,第206頁。
〔7〕、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5頁。
〔8〕、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2-533頁。
〔9〕、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3頁。
〔10〕、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3頁。
〔11〕、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3頁。
〔12〕、影塵回憶錄,倓虛法師著,第八章,第82-87頁。
〔13〕、盜戒釋相概略問答,弘一律師編,莆田廣化寺1987年春節印,第14-15頁。
〔14〕、增廣印光法師文鈔,卷三,第13頁。
〔15〕、大正新修大藏經,總第一卷,中阿含經卷八,第475頁。
〔16〕、經律異相〔南朝·梁〕僧旻·寶唱等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10月第一版,卷第九,第49頁。
〔17〕、大正新修大藏經,總第二卷,增一阿含經卷第四,第563頁。
〔18〕、瑜伽師地論,彌勒菩薩述,玄奘法師譯,佛陀教育基金會印,卷四十一,第5-6頁。
〔19〕、增廣印光法師文鈔,卷四,第40頁。
〔20〕、三藏法數〔明〕釋一如撰,浙江 古籍出版社,1991年2月印,第43頁。
〔21〕、法苑珠林,卷第九十三,第650頁。
〔22〕、同上。
〔23〕、淨土五經,上海佛教協會1989年版,第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