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在生活中遇到不如意、不幸的遭遇時,往往會說:“唉!這是我的業障!”當某人遭到報應時,也都歸咎於業報。“業”,在佛學裡是一門非常高深、微妙的道理,它說明世間上的一切果報都是自作自受。“業”是自由 的,“業”的真義是行為決定一切善惡果報,所以“業”的定義有四點:
一、自力創造,不由神力:“業”是我們自己的行為造作,一個人遭遇的幸與不幸,都是自作自受,由自己身、口、意三業所造作的行為決定,而不是由神力所操縱主宰。
二、機會均等,絕無特殊: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業力的前面,人人機會均等,絕無特權,沒有誰可以倖免於業報;也沒有人因為身份特殊而享有優惠的待遇。
三、前途光明,希望無窮:人的一生都活在業力當中,業,就如同我們背負的債務,只要業報受完了,就可“無債一身輕”。因此只要能“隨緣消舊業,切莫造新殃”,終有解脫的一天。所以,業,不是無奈的,它為我們的前途帶來希望,帶來光明。
四、善惡因果,必定有報:無論是善業、惡業,有時是今生受報,有時是來生受報,有時要等多生以後才受報。就像種子,有的春天種,秋天就能收成;有的今年播種,明年才能收成;有的今年播種,卻須多年以後才能收成。所以說:善惡到頭終有報,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
所以,我們對“業”應有如是的觀念:
一、自力創造,不由神力。
二、機會均等,絕無特殊。
三、前途光明,希望無窮。
四、善惡因果,必定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