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的主觀與客觀》

第一篇 十八界--心物結合的世間

壹·前言

佛陀將宇宙萬有的事物,歸納為色、心二法,也就是物質現象與精神活動。但是眾生根器不同,迷悟的程度也有差別,所以對於心法不能瞭解的人,佛陀為他說五蘊:色、受、想、行、識;對色法認識不清楚的人,則為他說十二處: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以及色、聲、香、味、觸、法六塵;對色、心二法都不明白的人,則為他說十八界:生理方面的六根、物理方面的六塵與心理方面的六識。

所以,五蘊、十二處、十八界都是在說明宇宙萬有的主觀條件與客觀環境。

貳·六根

六根又作六情,指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六種感覺器官或是認識能力。

眼、耳、鼻、舌、身等前五根,是物質上存在的色法,屬生理的感覺器官,又分為內根與外根。

外根指生理器官,是我們視覺上看得見的眼、耳、鼻、舌、身,以地、水、火、風四大為體,它們能執取外境而生識,只有扶助作用,所以稱為扶塵根;而這五根虛浮不實,所以又叫浮塵根。佛經上形容外根的形狀是“眼如葡萄朵,耳如新卷菜,鼻如雙爪垂,舌如初偃月,身如腰鼓顙,意如幽室見,因名浮塵根。”

內根,相當於生理學上的眼的視覺、耳的聽覺、鼻的嗅覺、舌的味覺、身的觸覺等感覺器官的神經纖維,以及中樞神經的神經細胞,有發識取境的功能,勝於外根,所以稱為勝義根,是清淨四大所成,所以又稱淨色根。

根含有自在、光顯、增上的意思。所謂“自在”,是指根的本身有引發識的自在功能;“光顯”是根對境有見性、光明性,能見色聞聲等;“增上”是根能發識,能幫助識生了別作用。不過根與境接觸時,必須內外根共同發生作用,才會產生識。例如眼的外根的瞳孔、水晶體、視網膜與內根的視神經共同發生作用,而產生眼識,能看見物質的形體、顏色,再由第六意識辨別此物質的形相、顏色。

《俱捨論》說五根對於四件事有各別增上的作用:

1.於莊嚴身有增上作用:有情的生命體,必須眼耳鼻舌身等五根具足,才說得上相貌莊嚴,這就是所謂的“五官端正,方登人品”。

2.於導養身有增上作用:五根對於生命的引導養護,具有增上的功用。如眼能見安危之色,耳能聽美惡之聲 ,鼻能嗅香臭之氣,舌能嘗甜苦之味。各個根識能分別色聲氣味的好壞,就能導引身體趨好避惡。

3.於生識等有增上作用:有情的見聞覺知屬於識的作用,而發生五識及其相應的心所,則是五根的作用。如眼對色時生眼識,耳對聲時生耳識,鼻對香時生鼻識,舌對味時生舌識,身對觸時生身識,如果沒有五根,識就無法產生,所以根對於識有增上的作用。

4.於不共事有增上作用:眼根只能認識色,不能了別聲音;耳根只能了別聲音,不能認識色;鼻根只能嗅出氣味,不能嘗出甜苦的味道;像這樣每一根各有所用,不相混淆,對於本根的相應有增勝的作用。

參·六塵

六塵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所面對的六種對境,也是六識所感覺認識的六種境界,即色、聲、香、味、觸、法。這六種境界如同塵埃,會染污我們的情識,所以又稱六塵。而此六塵能使人迷妄,使善衰滅,劫持執著一切善法,所以又稱六妄、六衰、六賊。

色塵是眼根所看見的對象,有青、黃、赤、白、雲、煙、塵、霧、影、光、明、闇等十二種顯色,和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等八種形色。

聲塵是耳根所聽到的外境,是由生物身體和物質所發出的,有悅耳的聲音,如感人的梵唄、美妙的歌聲、管弦的樂音、歡喜的拍手聲等;有逆耳的聲音,如哭聲、詛咒聲、罵詈聲、或惡言相對,以及刺耳的噪音等。

香塵是鼻根所嗅的外境,有旃檀香的好香、蔥韭的惡香、適中的香及強烈的香等四種。

味塵是舌根所嘗的外境,有苦、酸、鹹、辛、甘、淡等一切飲食美味。

觸塵是身根所接觸的外境,有堅、濕、軟、動四大,及滑、澀、重、輕、冷、暖及男女肉體接觸等。

法塵是意根所對、意識所緣的外境,廣泛包含宇宙萬有的事物。

肆·六識

六識,是依著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對色聲香味觸法等六境,能產生見、聞、嗅、味、觸、知等了別作用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

六識是以了別六境為體性和行相。如眼識依於眼根以了別色境,耳識依於耳根以了別聲境,鼻識依於鼻根以了別香境,舌識依於舌根以了別味境,身識依於身根以了別觸境,意識依於意根以了別法塵。

六識是通善、惡、無記三性,因此我們的六識在觀察思考這個世界時,有愛、憎、中庸的不同心理作用。六識中以意識為中心,它強而有力,作善作惡全是意識給予主導的作用。

一、九緣生識

六識生起時,各自具備必需的緣:

1.明緣:明,是光明。有光明才能顯示諸色相;眼根在黑暗中看不見,不能生識,因此明是眼識的緣。

2.空緣:空,是空間距離。有空間才能顯示諸色相;根與境之間要有空間距離才能生識,空是眼識與耳識的緣。

3.根緣:根,指眼、耳、鼻、舌、身五根。眼識是依眼根而能見,耳識依耳根而能聞,鼻識依鼻根而能嗅,舌識依舌根而能嘗,身識依身根而能覺,如果沒有五根,則五識無所依,所以五根是五識的緣。

4.境緣:境,指色、聲、香、味、觸五塵之境。眼耳鼻舌身等五根,雖然具備見聞嗅嘗覺等五識,但是如果沒有色聲香味觸等五種塵境相對,五識也無法產生,所以境是五識的緣。

5.作意緣:作意是覺察的意思。如眼對色時,便能覺察,引領趣境,使第六識生起分別善惡的念頭。耳、鼻、舌、身面對外境時,也是如此。所以行使一切識境,都是由於作意,作意可說是眼等六識的緣。

6.根本依緣:根本指第八阿賴耶識,它是諸識的根本。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依第八阿賴耶識相分才能生,第八識相分則托眼等六識才能起,所以根本依為六識及第八識的緣。

7.染淨依緣:染淨依即第七末那識,一切染淨諸法都是依第七識而轉。也就是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面對色聲香味觸法等六塵境,如果生起煩惱惑業,此煩惱染法就會轉歸於第八識而成有漏;如果六識修清淨業,這清淨法也是轉歸於第八識而成無漏,所以稱為染淨依。另外,第七識也是依第八識才能轉,第八識則依第七識而隨緣,它們互相依存、轉遞,因此染淨依是眼等八識的緣。

8.分別依緣:分別指第六識,此識能分別善惡、有漏無漏、色心諸法。眼等五根雖然能取境,但都須依第六識才能分別,可知五根境的好惡,是由第六識的分別而來。

9.種子緣:種子指眼等八識的種子。眼識依眼根種子而能見色,耳識依耳根種子而能聞聲,鼻識依鼻根種子而能嗅香,舌識依舌根種子而能嘗味,身識依身根種子而能覺觸,意識依意識種子而能分別。可見種子是眼根等諸識的緣。

眼識生起,要具備前面所說的九緣;耳識生起時,除第一明緣外,要具備其餘八緣;鼻、舌、身三識除第二空緣、第一明緣外,要具備其餘七緣。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等無間緣”是八識都須具有的。

鼻、舌、身三根必須與外境和合才能生識,例如將東西放在舌頭上,才能分辨出酸、甜、苦等味道;身體要接觸到外境,才能知道堅、軟、濕等情境,這叫做“合中取境”。而眼、耳根必須與外境有空間距離才能生識,如果將物品放在眼睛上面,就不能產生眼識而認識外境,這叫做“離中取境”。

前五識的作用,比較單純而明顯,是以五根為所依,以五境為所緣,它們有相同的五件事:同依一色根、同緣一色境、共緣現在境、皆只有現量、皆有間斷。

前五識所屬的相應心所,有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中隨煩惱二、大隨煩惱八、根本煩惱的貪、嗔、癡三,總共三十四個。

前五識要轉識成智,必須第八阿賴耶識先轉成大圓鏡智,前五識才能轉成無漏的成所作智,成辦自他所作事業等智。

二、第六識的產生

平常舉心動念都是意識的活動力,第六意識是依止根本識而恆常現起的,有時候由於某種特殊狀況、環境或力量,意識也會不現起。這種特殊情況有五種:

1.無想天:生到色界第四禪天的無想天眾生,由於修習 無想定力,其心心所滅,前六識都不會起活動。

2.無想定:外道修無想定,滅前六心心所,特別滅想心所,因此前六識都不起活動。

3.滅盡定:修此定的人,知道受想二心所是一切貪著分別的起源,和一切紛爭的根本,所以他們滅除受想而修定,使六識心所滅而不生起。滅盡定是九次第定中最高的定,聖者修習 ,藉定力壓制而使第六意識寂靜不起。

4.睡眠:睡眠時,如果無夢就是無意識的活動。作夢,佛學上稱為獨頭意識的活動。

5.悶絕:不省人事的心理狀態,或因受過分刺激,或因極高的熱並酒醉、被他損害等,都可能神經悶絕,不起意識作用。

除了上面五種,我們的意識是恆常現起的,它是遍緣有為、無為等一切諸法,而生起思惟、了別的作用。此作用有五俱與不俱二種。

五俱意識是與前五識並生俱起的意識,能明瞭所緣的境,所以又稱“明瞭意識”,這五俱是:

1.意識與眼識同時生起,叫做“眼俱意識”。如眼根和色塵相觸,產生意識而了知色塵的形相。

2.意識與耳識同時生起,叫“耳俱意識”。如耳根與聲塵,產生意識而能辨別聲音。

3.意識與鼻識同時生起,叫“鼻俱意識”。如鼻根與香塵接觸,產生意識而明白氣味。

4.意識與舌識同時生起,叫“舌俱意識”。如舌根與味塵接觸,產生意識而分別味道。

5.意識與身識同時生起,叫“身俱意識”。如身根與觸塵接觸,產生意識而認識滑澀。

所謂五俱,並不是五識和意識同時並起,而是或一俱、或二俱、或五俱不定,要看俱緣、不俱緣來決定。

不俱意識,又稱獨頭意識,它不與前五識俱起,是孤獨散起的意識,分夢中、定中、散位、狂亂四種:

1.夢中獨頭意識:是睡夢中朦朧現起的意識作用。

2.定中獨頭意識:是禪定中與色界、無色界等一切定心俱起的意識。

3.散位獨頭意識:指脫離前五識而單獨現起的意識。如追憶過去、預卜未來,或種種想像、思慮等。

4.狂亂獨頭意識:類似精神病患者,常獨言獨語,別人不知所云,事實上他的意識是緣著他自己的境界在活動。

第六意識的作用,有幾個特點:

1.能思,能了別外境的對象。

2.能了別色法。

3.不僅能了別現在的事理,還能了別過去、未來的事理。

4.不僅是剎那了別,還能作相續不斷的了別。

5.能造作業果。

前五識只能了知自己界限以內的東西,如眼識只能緣色,耳識只能緣聲,不能代替別種識發生作用。而第六意識則能與前五識的每一識同時俱起,發生了別作用。譬如眼見色只能了知是色,至於是紅色或綠色,則有賴意識的作用。

意識與前五識共同發生作用時,還要有五心與前五識的外境互相作用,才能完全了別:

1.率爾心:眼識初對外境時,那一剎那率然任運而起心,尚無善惡的分別。

2.尋求心:生起率爾心之後,為了了知外境,便推尋求覓而生起分別見解的心。

3.決定心:了知外境之後,再加以印證瞭解,以便審察決定善惡。

4.染淨心:對外境生起好惡等情感之後,於順境會生樂受而住於善境;於違境會生苦受而住於惡境;於非順非違的中庸境,則住於捨受。不過這種染淨心只是一念而已。

5.等流心:對善惡之法分別染淨之後,再各隨其類而相續不已,也就是對善法作持續淨想,對惡法作持續染想,如此唸唸相續,前後無異。

另外,意識對內外之境,不分色法心法、有形無形及過去現在未來,有比知、推測的作用。

三、第六識的相應心所

我們認識觀察這個現象世界,全都是第六識的作用。前五識相應的心所有多有少,唯有第六識具備一切心所有法;五十一心所全部和第六識相應。五十一心所是:

1.遍行心所五:觸、作意、受、想、思。

2.別境心所五:欲、勝解、念、定、慧。

3.善心所十一: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煩惱心所六:貪、嗔、癡、慢、疑、惡見:此為根本煩惱。

5.隨煩惱心所二十:

(1)小隨煩惱十種: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

(2)中隨煩惱二種:無慚及無愧。

(3)大隨煩惱八種:掉舉、昏沉、不信、懈耽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6.不定心所四:悔、眠、尋、伺。

第六意識是八識中最猛利、最敏捷的,具有自由 自在的能力。第六識是攀緣六塵外境的妄心,終日昏昏昧昧,隨塵觸境,起惑造業,永無休止,人生多少罪業,都是由它而來。

當第六識進入歡喜地的階段時,分別我執(於計我法中,分別我能行善行惡等事而起執著,是依自己的分別力而生者。)已能伏住不起,不過俱生我執(於五蘊等法中,強立主宰,妄執為我,與身俱生。)還眠伏在阿賴耶識裡,要到第七遠行地之後,俱生我執的現行與種子才會完全斷絕,這時第六意識便由有漏,轉成無漏的妙觀察智。

妙觀察智能攝觀自心,善觀諸法的自相共相;能引生無量功德及觀有情心行差別而說法;也能如理如量方便善巧而無遺失,所以能圓滿明淨,普照三千世界,說一切法,斷一切疑,度一切眾生皆得利樂。

第二篇 五位百法--百種心事的內容

壹·五位百法的意義

所謂五位百法,是將宇宙間的一切萬有諸法分為五類:心法八種、心所法五十一種、色法十一種、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無為法六種。計有百種法,所以稱為“五位百法”。即:

色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個心所法,

二十四種不相應,六種無為成百法。

“五位百法”是法相宗對於萬有諸法的分類,法相宗主張客觀的物像是由主觀的心識變現而成,因此以“唯識轉變”的次第來排列五位的順序:

1.心法:在一切有為法中,“心”具有主動、主宰的支配力,是緣外境的精神主體,具有能分別的作用,是慮知的根本,所以心法又稱心王,有最尊、最勝的意思,因此排在首位。

2.心所法:是隨著心法而起,為心王所擁有,並且和心王相應不離,如臣子附屬於君王一樣,所以排在心王后面,列為第二位。

3.色法:心王、心所是能變,色法是所變。色法自己不能變現,要藉心王、心所才能顯現五根六塵的影像,因此色法排列第三。

4.心不相應行法:是在心王、心所、色法的作用上,成立的假法,所以排列第四。

5.無為法:前面四種有為法滅盡不再生之後,所顯示出來的法,便是無為法,所以無為法排列第五。

貳·五位百法的內容

一、心王

心王是精神作用的主體,取境自在,並且具有成就萬法的能力,在百法中最為殊勝,所以稱為“王”。心王,又名心法,有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等八種,一般人稱為“八識心王”。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眼識:是依於眼根,而緣取色境的心識。

第二、耳識:是依於耳根,而緣取聲境的心識。

第三、鼻識:是依於鼻根,而緣取香境的心識。

第四、舌識:是依於舌根,而緣取味境的心識。

第五、身識:是依於身根,而緣取觸境的心識。

前五識只是各別緣取鎊自的境界,產生單純的感覺作用,本身並沒有認識、分別對境的功用,而必須與第六意識共同俱起,才能了別境界,所以,前五識又稱為“各別境識”。

第六、意識:以第七末那識為所依,以一切諸法為所緣的心識。意識可分為與前五識並生的“五俱意識”及單獨產生的“獨頭意識”兩種。其他識僅能緣現在法,只有第六意識能遍緣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一切諸法。所以,意識又稱為一切境識,在八識中最為猛利敏捷,三界九地一切迷悟升沉之業,無一不由此意識所作。

第七、末那識:是恆執第八阿賴耶識為實我、實法的心識。又此識是我執的根本,若執著迷妄,則造諸惡業,輪迴生死;反之,則斷滅煩惱惡業,徹悟人法二空的真理。因此,末那識又名染淨識。

第八、阿賴耶識:是前七識的根本,能含藏變現萬有的種子,又名藏識、種子識。是諸識中作用最強的,所以又稱為識主。

二、心所

心所又作心數、心所有法,是從屬於心王,與心王相應的種種複雜的精神作用。

心王與心所的差異,在於緣取外境的方式不同,心王只緣取對境的總相;心所則兼緣對境的總相與別相。例如當我們面對一束花的時候,心王只緣取花的概觀;心所則不但緣取花的概觀,而且能緣是紅、是白、是多、是寡等細相。

心王與心所之間,有四種相應關係:

1.所依平等:心王與心所依於相同的根。

2.所緣平等:心王與心所緣取相同的境。

3.時平等:心王與心所同時作用。

4.事平等:心王與心所作用時,是一個心王與同一種類的心所起作用,並非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心王或心所。

五位百法中與前五識心王相應的有三十四個心所: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中隨煩惱二、大隨煩惱八,及貪、嗔、癡。

與第六識心王相應的有五十一個心所: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根本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心所四。

與第七識心王相應的有十八個心所:大隨煩惱八、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中的慧、根本煩惱的貪、癡、見、慢四法。

與第八識心王相應的有五個心所:遍行心所五。

心所法五十一種,可分為六類,通常稱為“六位五十一心所”,即: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

(一)遍行心所五

遍行位,指任何認識作用發生時,所生起的心理活動,又分為五種:作意、觸、受、想、思。因為這五種心理活動具有普遍性,遍於一切心、一切地、一切性、一切時,所以叫做“遍行”。

1.作意:引起念頭,領導心去注意外境。含有警覺、靈敏的作用。

2.觸:是根、境、識三者和合時所產生的心所法。

3.受:由觸所產生領納外境的感受,有苦受、憂受、樂受、喜受、捨受等五受。

4.想:在心中浮現境相,產生概念的心理作用。

5.思:是對境審慮,而引起心與心所造成身、口、意業的精神作用。它能命令心去作籌劃、謀略、思考、衡量等行為,而造作善業、惡業、無記業。

(二)別境心所五

別境,指由特定境界所引起的心理活動,因為活動範圍並不遍於一切心,一切時,只遍於一切性、一切地,所以稱為“別境”,是作善作惡的心,包含有:欲、勝解、念、定、慧等五種心所。

1.欲:是對於喜歡的對境產生欲求的精神作用。有善、惡、無記三性。

2.勝解:對於所緣的對境生起印可的精神作用。

3.念:對所緣的事明白記憶,而不會忘失的精神作用。

4.定:制心一處,全神貫注於所觀的境界而起的精神作用。

5.慧:推理、判斷事理的精神作用。通於善、惡、無記三性。

(三)善法十一

善,伴隨善心而起的心理作用,能在現世與未來世中,給與自他利益。包含有:信、精進、慚、愧、無貪、無嗔、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種心所。

1.信:對於某一對象,全然崇敬、欽慕,毫無疑惑,而使心理獲得清淨的精神作用。

2.精進:努力修行,積善去惡的精神作用。

3.慚:自省所造罪惡而感到羞恥的心理作用。

4.愧:自己有了過咎,面對他人時覺得羞愧。

5.無貪:對所有境界沒有愛染。

6.無嗔:遭逢不順己意的境界時,心中不生嗔恨煩惱。

7.無癡:明白事理的精神作用。

8.輕安:身心輕快安適,對所緣的境界優遊祥和的精神作用。輕安主要是在禪定中獲得,能使修習 持續進行。

9.不放逸:防範惡事,專注善法的精神作用。

10.行捨:是遠離昏沉、掉舉,住於寂靜,而能不浮不沈,保持平等正直的精神作用。

11.不害:不損惱他人的心理作用。

(四)煩惱六

煩惱,使有情身心產生惱亂、染污的精神作用。分為貪、嗔、癡、慢、疑、不正見等六種,是諸煩惱的根本,所以又稱為“根本煩惱”。

1.貪:對於順境,產生染污愛著的心理,是痛苦的來源。

2.嗔:對於逆境,生起憎恚,而使身心熱惱,不得安穩。

3.癡:愚癡無知,不明事理的心理。

4.慢:和他人比較高低、勝劣、好惡,而生起輕蔑他人的自恃心理。

5.疑:對於佛教真理猶豫而無法決定的精神作用。

6.不正見:違背佛教真理的見解。

(五)隨煩惱二十

隨煩惱,指隨根本煩惱而生起的心所。概括為三類:

1.小隨煩惱,即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煩惱,是各別生起的染污精神作用。

2.中隨煩惱,即無慚、無愧,是伴隨一切不善心並起的精神作用。

3.大隨煩惱,即放逸、懈耽不信、昏沉、掉舉、失念、散亂、不正知等八種,是遍及一切染污心的精神作用。

(1)忿:對不順己的境界,因為氣怒而發生暴惡的行為。

(2)恨:對於忿怒的事不能忘懷而結怨於心。

(3)覆:隱藏己過,不發露懺悔的行為或精神作用。

(4)惱:起嗔恨心,追想過去或現在不悅的境界,而產生懊惱煩悶的心理。

(5)誑:為獲得利養,而以種種手段迷惑他人,矯飾德行的心理。

(6)諂:心曲不真而假裝順從他人的心理。

(7)憍:對自己的長處產生傲慢自大的心理。

(8)害:懷有損害他人的心理。

(9)嫉:對他人的長處生起不悅的心理。

(10)慳:吝於財物與教法,不願施捨的心理。

(11)無慚:對於諸事功德善事不欽慕崇敬,對於賢人師長輕慢不服,或對於自己的過錯不知羞恥的心理。

(12)無愧:不怖畏現在、未來的惡報,或不顧世法而恣意行惡。

(13)不信:內心不清淨,對於真理不能信仰愛樂。

(14)懈怠:懶惰不精進。

(15)放逸:放縱身心而不精勤修習 諸善。

(16)昏沉:使身心萎靡頹喪、昏昧、沈鬱,而喪失積極進取活動的精神作用。

(17)掉舉:令心浮動不安的精神作用。

(18)失念:不能明白記憶所緣境及諸善法的精神作用。

(19)不正知:誤解所觀境界的精神作用。

(20)散亂:心對於所緣的境界流蕩散亂,無法專注的精神作用。

(六)不定四

不定,不像其他五種心所具有決定性,既不遍於一切心或染心,也沒有善或惡的決定性,由於它相應的界地不定,所以稱不定地法。有悔、眠、尋、伺等四種。

1.悔:追悔已作或未作的事。例如:做了壞事而後悔,是善;但是做好事而後悔,則屬惡,因此沒有決定性。

2.眠:身心昏昧沉重的精神作用。適當的睡眠可恢復精力,屬善;然而耽嗜睡眠,是一種懶惰,屬惡,所以沒有決定性。

3.尋:對事理粗略的思考作用。

4.伺:能細心伺察思惟諸法的精神作用。

尋、伺二法可以推度事理,但是如果持續過久,會使身心疲勞,正念旁落,所以是善是惡沒有一定。

三、色法

色法,是有形體,佔有一定空間,而且會變壞的物質現象。包含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法。

五根,是指眼、耳、鼻、舌、身等五種感官及其機能。根有出生、勝用、增上等意義。眼等五根除了能緣取對境以外,還能引生心內五識的認識作用,功能殊勝,所以稱為“根”。五境,是指五根所緣取的色、聲、香、味、觸等五種客觀對境,它們也是五識所緣的五種境界。因為五境使人起煩惱,污染心性有如塵埃,所以又名五塵;又因為五境往往被我們的執著妄心誤認為淨妙的境界,所以也稱為五妙欲境。法則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

現將十一種色法分別說明如下:

1.眼根:攝取色境,為眼識所依。

2.耳根:攝取聲境,為耳識所依。

3.鼻根:攝取香境,為鼻識所依。

4.舌根:攝取味境,為舌識所依。

5.身根:攝取觸境,為身識所依。

6.色境:是眼根所依,眼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為顯色、形色、表色三種。顯色是表示物質色彩差別的青、黃、赤、白等顏色,以及影、光、明、暗、雲、煙、塵、霧、空、顯色等色法。形色是表示物質形狀差別的長、短、方、圓、粗、細、正、歪、高、低等色法。表色是表示業用差別的娶捨、伸、屈、行、注坐、臥等動作的色法。

7.聲境:是耳根所依,耳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為可意聲、不可意聲、俱相違聲等多種聲。

8.香境:是鼻根所攝取,鼻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為好香、惡香、平等香、不等香等色法。

9.味境:是舌根所攝取,舌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為苦、酸、辛、甘、鹹、淡等六味。

10.觸境:是身根所攝取,身識所緣的境界。共有十一種觸,即地、水、火、風四大種,及滑、澀、重、輕、冷、饑、渴。其中四大種為能造的觸,後七種為所造的觸。

11.法處所攝的色: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為極略色、極回色、受所引色、定所引色和遍計所起色五種。極略色,是土石等有形的物質分析至極小者;極回色,是青黃等顯色物質分析至極小者;受所引色,又稱為無表色,是因為受戒而引發於心中的色法;定所引色,是八地以上的菩薩由於定力所變現的色聲等五境;遍計所起色,是幻覺所生起的虛妄色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

心不相應行法,是一種非物質、非心的法,這是在色、心、心所等法的作用上假立的名稱,所以離開色、心、心所,就無法作用,包含三種意義:

1.不是能緣,所以不與心、心所相應。

2.沒有質礙,所以不與色法相應。

3.有生滅,所以不與無為法相應。

心不相應行法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界,共分為二十四種:

1.得:造作成就的意思。這是假名於有情身中,成就色心等法的成就作用。

2.命根:由於過去業力,而受生世間。由出生到死亡,在這一期身命中,具有維持體溫 與心識,及住世長短的功能,將它假名為“命根”。

3.眾同分:眾多有情具有同類的性質,或使有情眾生能得同等類似果報的因,這是在同類相似的作用上假立名稱。

4.異生性:異生,就是凡夫的異名,因為凡夫輪迴六道,受種種別異的果位,又凡夫起變異,而起惑造惡,所以凡夫又叫異生。所以異生性就是假名,在眾生身中,有使眾生成為凡夫的性能,也就是見惑的煩惱種子。

5.無想定:在禪定中心想不起,好像冰魚、蟄蟲一般,但不能完全斷惑,證入聖果,是凡夫與外道所修的有漏定。

6.滅盡定:滅盡心、心所而住於無心位的禪定,是佛和阿羅漢遠離定障所得的境界,與無想定合稱二定,都是在心、心所不轉的分位上假立的名稱。

7.無想報:修無想定,死後升生無想天的果報,在五百大劫中,心和心所完全寂滅,而呈無意識的狀態。

8.名身:名,指表詮自性的名目、名字等;身,有積聚的意思。積集二名以上的,就稱為“名身”。如“香”一字是名,“香環”二字就是名身。

9.句身:句,是用來詮釋事物的義理。集合二個句子以上,構成一個完整思想的,就稱為“句身”。如“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等句,表達完整的思想,稱為“句身”。

10.文身:文,指字母或拼音符號。如i、u、a、b、c、d、A、ㄅ、ㄆ、ㄇ、ㄈ……等,其自體沒有意義,是“名”與“句”所依的單音。二“文”以上,稱為“文身”。由“文”的連續使用,才構成詮釋事物的“名”;連結“名”而有表達完整意義的“句”。文、名、句三者都是在音聲上假立的名稱。

11.生:有為法先無今有的作用。

12.住:有為法安住的作用。

13.老:有為法衰壞的作用。

14.無常:有為法滅亡的作用,又稱為滅。

15.流轉:指有情生死相續不斷,在三界六道中展轉輪迴,或指有為法剎那生滅,相續不斷。

16.定異:定,指決定;異,指差別。定異是指一切事物的善惡因果各有差別,不相混亂。

17.相應:諸法的因果間,有和合不離的關係。

18.勢速:有為法的生滅變異迅速。

19.次第:一切有為法的生滅流轉有前後順序,不是同時俱起的。

20.時:有為諸法相續遷流,而產生三世時間的差別。

21.方:指方位、空間。色法與色法相對,而在空間上產生分位關係,共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等十方。

22.數:表示諸法存在的數量。

23.和合:指有為諸法的生起,是眾多因緣和合集會的作用。

24.不和合:指有為諸法因緣不和合,所以互相乖離,各有分際,這是指法的分離性。

五、無為法

無為法,是離開因緣造作的法,指法性真如而言,是有為法所依的理體。法性真如本來是離言絕慮的理體,但是為了便於說明,強名作“無為法”,其中含有四種意義:

1.不生不滅:非因緣所生,所以沒有生滅。

2.絕得絕失:無為法又稱法身、真如、佛性,在聖不增,在凡不減,所以沒有得失。

3.非彼非此:沒有你我自他的分別,是佛佛道同。

4.無去無來:沒有過去、現在、未來等三世遷流、剎那生滅的變化,是常住不變,萬古恆存的,所以沒有去來。

無為法共有六種:

1.虛空無為:謂真如遠離各種煩惱障礙,猶如虛空一般,所以稱為虛空無為。

2.擇滅無為:是由智慧的簡擇力斷滅煩惱後,所顯現的真如。

3.非擇滅無為:指不須待智慧簡擇斷滅煩惱,而本來自性清淨的真如。

4.不動無為:指在第四禪天,滅除苦、樂二受所顯現的真如。

5.想受滅無為:是在無想天,滅除六識心想與苦、樂二受,所顯現的真如。

6.真如無為:指離開我法二執,而顯現的真實如常的法性理體。

前五項無為是用來詮釋法性真如的相,第六項無為是用來詮釋法性真如的體。

參·結語

萬法的區分有主觀與客觀二種,另外又可分為有為法、無為法等。這是由於聞法者的根機不同,或基於觀察的角度不一,因此有蘊、處、界三科,以及五位百法的差別。雖然如此,這些分類的法,都是指宇宙的一切萬有諸法,所以約略約廣,只是方法上的差異,其所分析的宇宙萬法是相通的。如百法,除了六種無為法外,其餘九十四法可以歸納入五蘊中:

色蘊,是百法中的十一種色法。

受蘊,是遍行心所中的受法。

想蘊,是遍行心所中的想法。

行蘊,除了受想二法的其餘四十九種心所有法及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共七十三法。

識蘊,即八識心王。

百法之中,心法及心所有法計有五十九種,約佔百法的五分之三,可見心識活動的複雜性。又百法中的九十四種有為法都是因緣所生的假法,凡夫由於迷惑妄想,卻將它們執以為實我、實法,因而就有了主客、自他的分別,於是起惑造業,輪迴生死,無有出期。我們修證的目的,就是要將虛妄的心識,轉為如實的智慧,以泯除二執,達到真如無為的境界。

《星雲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