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世紀英國運送犯人到澳洲,按上船時犯人的人頭給私營船主付費。私營船主為了牟取暴利,便不顧犯人的死活。每船運送人數過多,生存環境惡劣,加之船主剋扣犯人的食物,囤積起來以便到達目的地後賣錢,使得大部分犯人在中途就死去。更殘忍的是,有的船主有時一出海就把犯人活活扔進海裡。英國政十府極欲降低犯人死亡率,如果加強醫療措施,多發食物改善營養,就會增加運輸成本,同時也無法抑制船主的謀利私慾;如果在船上增派管理人員監視船主,除了大大增加政十府的開銷外,也難以保證派去的監管人員在暴利的誘十惑下不與船主合謀勾結。
最後,英政十府制定了一個新辦法,他們規定按到達澳洲活著下船的犯人的人頭付費。於是,私營船主絞盡腦汁、千方百計讓最多的犯人活著到達目的地。後期運往澳洲的犯人的死亡率相當低,最低時只有1%,而原來最高時竟高達94%。
啟發:
好制度能夠自行提供讓人們誠實守信的引導與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