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契該寫誰的名字

房契該寫誰的名字

1、蔡某與丈夫嚴某結婚5年了,一直在父母家擠著住,居住空間狹窄。

2、年初夫妻倆湊齊了首付款,決定分期購買一套兩室一廳的新房。夫妻倆高興得好幾天都睡不著覺。

3、可沒幾天,他們就為房契上該寫誰的名字吵起來。丈夫嚴某認為自己是一家之主,房契上寫自己的名字就夠了。

4、蔡某卻害怕將來萬一夫妻感情不和,房契上只寫丈夫的名字,是否會影響到自己的利益呢?

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中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理解為:(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2)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房,不管房契上寫的是夫妻一方的姓名還是雙方的姓名,如果沒有夫妻財產特別約定的話,不影響該房產的夫妻共有性質。房契是房屋產權的證明,只要是在夫妻關係解除之前,哪怕是以一方收入購買,都不影響該房屋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共有利益。

在本案中,既然是用夫妻共同的錢購買房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妻子有權要求將姓名列入購房合同中,從而為將來房契上產權人列名提供依據。而且,夫妻二人共同寫入購房合同及將來的房契產權人一欄中,夫妻任何一方企圖背著另一方擅自在房屋上設定抵押等,或者擅自將房屋轉讓他人,都是侵犯對方財產權的行為。如果僅有一方列名,若個別環節管理不嚴或者沒有依法辦事,列名一方欲擅自實施損害另一方財產利益的行為,另一方往往難以及時發現。所以房契上夫妻雙方共同列名較為可取。 ■

(文:王念一)

《經典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