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節
車裡的人到底是不是李子訓本人呢?
帶著這個疑問,蕭雲天率隊找到了李子訓的家人。結果發現,李子訓的家人也在著急地尋找李子訓。
李子訓的妻子說,頭天晚上丈夫李子訓還在跑車,到了夜裡十二點多的時候,打電話給李子訓,但他一直關機。因為擔心他的安危就一直在打電話,到了快凌晨兩點的時候手機打通了,但是沒有人接。過了一會兒李子訓給她發了一條短信:「你在哪裡?老婆。」她回信息:「已經回到了家裡,快回電話。」但李子訓沒有回,她再打手機還是不接。後來李子訓又給她發信息:「手機壞了,只能發短信,不能打電話了。」再後來她給李子訓回短信:「你現在在哪裡?」但就再也沒有回音了。
李子訓的妻子還證實到,車上並沒有什麼防身的工具,更沒放什麼石頭。
通過調取了吳良駒和李子訓妻子的證言,基本上可以確定就是這輛車,但屍體已經被燒得面目全非,無法辨認了,只能通過DNA鑒定死者身份。
當李子訓的妻子聽到丈夫可能遇害的消息時,十分悲痛,說丈夫為了養家餬口,起早貪黑地開出租,全家人都指望著這點收入呢。昨晚李子訓一晚上沒回來她就一直擔心,今天上午本來馬上就想去報案的,還沒去,重案偵緝隊的人就找上門來了。
蕭雲天讓柳如雪帶著李子訓的妻子去警局認屍,並做好被害人家屬的安撫工作。接著對李子訓與妻子的感情生活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兩人的感情還算可以,沒有什麼大的矛盾,可以初步排除其妻雇兇殺人的可能。
另外,李子訓本人性格開朗,平時沒有什麼抑鬱症之類的精神性疾病,自殺的可能性不大。
看來還是他殺的可能性要大一些。要燒車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為除了車內的座位以及一些裝飾物外,車外部都是金屬之類的非易燃物,要想點燃整輛車,必須還要有助燃物,這些助燃物很可能是汽油。
蕭雲天讓林玄鶴調查以案發現場為中心點,半徑五公里內的加油站,看看昨天晚上後半夜有沒有人來零買汽油。
經過排查,附近兩公里遠的一個加油站的一名員工提供了一條信息:在今天凌晨三點多的時候,有一個男青年步行過來,手裡提著一個大塑料桶,看上去應該是十公升的塑料桶,在這兒加了二十元的汽油就步行走了。
在凌晨三點多來零買汽油,還提著個塑料桶買回去,本身行跡就比較可疑,會不會是本案的嫌疑人呢?
經過DNA檢測,證實了死者就是李子訓。死者妻子、父母等人辨認過屍體後,屍檢照常進行,而屍檢結果也有了新的發現。
12.屍檢的奧妙
屍檢即屍體解剖,是指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
死者的身體就是證據!
人有各種各樣的死法,死法不同,表現在死者體表和內臟的情況也就不同。換句話說,也就是「屍體會說話」。兇手在作案的同時,也把自己作案的手法留在了死者身上。
屍檢,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查明死因,證明被害人究竟是死於哪種手法。
屍檢可以判斷被害人死因是自殺還是他殺。因為有些兇殺案中,兇手通常會將死者偽造成自殺而亡,以干擾偵查方向。
屍檢還可以判斷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有些被害人死亡時間明確,不用推斷,如有很多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就不需要判斷死亡時間。但在殺人場所隱蔽,屍體被發現較晚的情況下就有推斷的必要性了。法醫可以根據屍體的體表變化情況推斷其死亡時間。還可以通過死者胃內食物的消化情況推斷死亡前最後一餐距離死亡時間有多長,以此來推斷死亡時間。
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通過屍檢才能確認真實死亡原因,尤其是在一些被毒死、溺死、燒死的情況下,這些情況容易被偽造成自殺。例如,到底是生前服毒還是死後喂毒、是生前溺水還是死後扔到水裡、是活著被燒死還是死後又焚屍,這都需要通過屍檢來判斷。
在對死者李子訓的屍體解剖檢驗中,具體發現的情況是這樣的:全身全部被燒焦,部分手腳肢體缺失,肌肉碳化;大部分骨骼外露、碳化;顱腦崩裂,缺失碳化,腦實質外溢,部分缺失;面部碳化,雙眼瞼及瞳孔不可視;頸部皮膚碳化;劍突下有皮膚創口,其上附有凝血塊,創口邊緣整齊,創角銳,另一創角不可視;左右肘部有碳化纖維殘片;頸部、胸部、腹部、氣管內有煙灰及炭粉;右第十肋軟骨骨折。
根據屍體檢驗的結果,法醫對死因進行了詳細的論證。
死者李子訓劍突下皮膚創口上附有凝血塊,且創口邊緣整齊,創角銳,並伴有損傷,認定為生前形成,為銳器所傷,非致命傷,推斷此損傷為至少帶一邊利刃的物體砍劃所形成。
死者全身大面積皮膚、肌肉及骨骼碳化,但根據氣管及支氣管內有大量煙灰及炭沫,認定死者為生前燒傷,不然不會吸入煙灰及炭沫。死者肺葉間有出血點等特徵,均符合窒息的臨床特點,認定其死亡原因為窒息死亡。死者左、右肘部附有碳化纖維殘片,證明死者生前被捆綁。
最終形成的結論是:死者李子訓系燒死。
這無疑給死者的死亡定性了,不是自殺,系他殺。連人帶車被點火的時候,被害人還沒有死亡。也就是說被害人生前被刀捅刺過,被鈍性物品砸過,但並沒有直接致命,在被害人還有明顯生命體征的時候被兇手活活燒死在車裡。
13.並案偵查
重案偵緝隊開會,討論出租車司機李子訓遇害一案的情況。
「大家都發一發言,談談對這個案子的看法。」蕭雲天說道。
楚劍雄先說道:「這個案子兇手的作案手段非常殘忍,從屍檢情況可以看出,被害人生前遭遇過侵害,有銳器刺割和鈍器打擊的跡象。」
林玄鶴說道:「不錯,這個案子的犯罪對像瞄準了出租車司機,這是最近出現的第二起針對出租車司機的犯罪了。」
柳如雪道:「玄鶴說得對,岳傑明和李子訓這兩起案子,侵害對象都是出租車司機,在這一點上是相同的,兩起案子是不是同一夥人所為,很值得懷疑。」
蕭雲天總結道:「剛才大家都說到了,懷疑這兩起案件是否為同一夥人所為,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可以並案偵查。」
並案偵查是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將判斷為同一犯罪主體的系列案件聯繫起來,實行合併偵查的一種偵查措施,它是各地偵查機關在與犯罪活動長期鬥爭中逐步總結創造出來的一項偵查措施。
實踐證明,在當前犯罪活動日趨職業化和專業化的情況下,仍然採取發生一宗案件組織一次偵破的方式已不能適應實際鬥爭的需要,因此並案偵查措施應運而生。
並案偵查克服了個案偵查的短處,突破了個案偵查的局限,是對付系列犯罪、流竄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有效措施。
能否並案偵查,取決於案件的各個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這兩起犯罪案件中侵害對象的職業身份相同,具有並案偵查的基礎。
蕭雲天繼續說道:「我們再來進一步分析。從作案時間上來看,兩起案件都是在後半夜發生,選擇的目標和侵害的對象都是出租車司機,應該說還是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的,而且搶劫後都是殺人滅口,只不過一個僥倖存活,一個不幸遇害。」
楚劍雄插話道:「還有一點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對岳傑明還進行了綁架行為,向他的家人勒索錢財,但李子訓這案子沒有綁架這個情節。」
林玄鶴道:「只是有一些相似,也不可能過程完全一致。從作案手段來講,得手後殺人滅口,這是一個共同點。」
柳如雪道:「岳傑明那起案件已經確定了有兩個犯罪嫌疑人,李子訓這起案件到底是一人作案還是兩人作案尚不清楚。從周圍加油站反饋的情況來看,下半夜有一個人拿著塑料桶去買汽油,在這個時間段去零買汽油的人不多。假設這個買汽油的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話,那他買汽油的目的就是焚車殺人。從邏輯上來說,這時候被害人已經被控制,否則他不可能單獨出來買汽油。也就是說,李子訓遇害很可能是兩人以上作案。」
林玄鶴補充道:「從最後殺人滅口的地點來看,都是在市郊,說明犯罪嫌疑人對地形還是比較熟悉的,很可能是本地人作案。」
蕭雲天點點頭,「我在現場觀察到一個細節,在離焚車現場不遠的地方有一眼機井,而上一個案子被害人是被投入古井。這是巧合還是故意為之?上一個案子的井口較大,能夠把人投進去,而這起案件現場的機井井口較小,人是投不進去的。我們現在是不是可以做一個大膽假設,就是因為沒有把被害人投進井裡,所以才去買汽油焚屍,因而造成了在殺人滅口的方式上的不一致?」
楚劍雄應道:「隊長說得不錯,很符合邏輯和情理!我認為可以並案偵查,暫時先認定兩起案件是同一夥人所為。」
蕭雲天道:「好!既然大家都是這個意見,我一會兒就向局領導匯報,申請將兩案並案偵查。」
從以上的討論中可以看出,偵查人員是預設了一個場景,假設為同一夥人所為,但究竟是否真的是同一夥人所為,還需要在下一步的偵查中進一步確認。破案中有時經常需要這樣的假設,這也是開拓偵查思路的一種方式。這種假設也叫作偵查假說。
偵查假說是偵查人員根據初步掌握的案件情況,對犯罪性質、犯罪過程、犯罪人等所作的推測性解釋,它是科學性與猜測性的統一。
偵破案件的全過程也就是偵查假說的提出、推演、檢驗、修正和證實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