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節
「當然可以啦,這是被告人的權利嘛!證明權利和證明責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作為權利,被告人可以證明,也可以不證明,這不會影響審判的結果。但如果是責任,那就必須證明了,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所以,證明責任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就本方的主張向法庭舉出證據;第二,用充分的證據說服裁判者;第三,在未能說服裁判者的情況下承擔不利的裁判後果。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但是像今天這個案子,被告人說是正當防衛,他也不需要舉證嗎?」
「你這個問題很好。看來,你已經入門了。一般來說,刑事訴訟的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當被告方提出一個積極的抗辯主張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如果被告人只說自己沒有殺人,這是消極的事實主張,他不承擔證明責任。但是,如果被告人說自己是正當防衛,這就是一個積極的事實主張,他就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了。這是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轉移。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不過,被告方的證明不用達到公訴方那麼高的標準。這是證明標準問題,我們下次再講。」
「可是,我還有一個問題。既然被告方沒有證明責任,那還要辯護律師幹什麼,就等著檢察官證明不就行了嗎?」
「辯護律師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在被告方不舉證的情況下,辯護律師也要質證,就是對公訴方的證據進行質疑。你明白我的意思嗎?辯護方的質證一般針對公訴方證據的三個問題,即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今天上午,公訴方的一個證人證明被告人有虐待那個姑娘的行為,辯護律師就提出,這個證言與本案的殺人事實沒有關聯性,要求法庭排除。公訴方還有一個證人是被告人的鄰居。她作證說,案發當晚曾聽見被告人說,『你再不走,我就打死你』。辯護律師指出,這個鄰居的住房離現場幾十米遠,很難聽清當事人的談話,因此這個證言不可信。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另外,辯護律師的重要作用會在法庭辯論階段體現出來,下午你就會看到了。」
下午開庭,法官傳喚了最後一個證人,即那位「東食西宿」的姑娘。何人聽不懂她的陳述,但是可以看到她在哭泣,特別是在辯護律師提問的時候。不知為什麼,楊先生一直沉默不語,沒有給何人翻譯或解釋。
下午3點鐘,法庭調查結束了。接下來是公訴方和辯護方的法庭辯論。首先是檢察官發言。這是一位中年男子,看上去精明強幹。他站在與法官席同等高度的公訴人席上,胸有成竹地講了起來。他的發言持續了將近一個小時。辯護律師是一位白髮蒼蒼的老太太。由於辯護律師席位較低而且她身材矮小,所以她講話時必須抬頭看著高高在上的法官。這與檢察官講話時居高臨下的姿態形成鮮明的對照。然而,根據法庭上人們的表情來看,辯護律師的發言相當精彩。
法官讓被告人做最後陳述之後,便宣佈退庭。法官和陪審員將一起對案件進行評議。楊先生解釋說,法國的陪審員職能與美國的不同。在美國的審判中,陪審團負責認定案件事實,法官負責適用法律,二者分工明確。但是在法國的審判中,法官與陪審員沒有職責分工。他們一起評議,共同表決。在投票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何人和楊先生隨著人群走出法庭,站在明亮的走廊裡,等待宣判的時間。據說至少得等兩個小時呢。何人看了看手錶,知道這正是楊先生每天去教堂的時間,就問他是否在這裡等候宣佈判決。看來楊先生對這個案件的審判結果很感興趣,因為他居然放棄了去教堂的生活習慣。這讓何人感到幾分驚訝。走廊裡等著聽判決的人們分別聚在一起,或站或坐,小聲地談論著。
楊先生帶著何人參觀了法院的設施。何人是第一次走進外國的法院,自然對一切都感到新鮮。當然,有很多房間的門是鎖著的。當他們回到一層側樓的走廊時,何人看見旁邊有一些小單間,沒有門,便走了進去。裡面只有一張長條桌和兩把長椅。楊先生說這是供律師和當事人談話和休息用的。兩人便面對面坐在了桌子兩旁。
坐了一會兒,楊先生突然問:「你一定聽說過『自由心證』這個概念吧?」
何人點了點頭,「是的,但是我一直不太明白它的含義。好像是唯心主義的東西吧?」
「這不能怪你,你又沒有系統學習過證據法。別說你啦,國內的一些法學家都沒有真正弄懂這個概念的含義。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他們認為自由心證是唯心主義的證據觀,其實質就是讓法官在審判中不顧客觀事實,隨心所欲,想怎麼判就怎麼判。這完全是對自由心證的誤解和歪曲。我告訴你,要想準確地把握這個概念的含義,我們必須瞭解它產生的歷史淵源。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咱們有些學者就是這樣,整天批評別人歪曲事實,斷章取義,其實他們自己就經常歪曲事實,斷章取義。」
「究竟什麼是自由心證呢?」
「自由心證是一種自由證明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法律不對證據的採納和採信做出限制性規定,完全讓法官或陪審員根據自己的良知和經驗作出判斷。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心證』本是個佛教術語。唐朝就有『燃燈坐虛室,心證紅蓮喻』的詩句。這就是說,法官和陪審員在裁判的時候,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一定要達到排除一切懷疑的認知境界。」
「您認為這個案子會怎麼判?」何人饒有興趣地問。
「我希望法庭能判被告人無罪。」楊先生閉上了眼睛。
何人看見走廊裡的人們紛紛走向法庭,便告訴了楊先生。於是,他們站起身來,跟著人群進入法庭。由於以前在法庭裡發生過宣判時旁聽群眾騷亂的事件,所以書記員讓旁聽者都站在旁聽席的後面,兩旁是戒備森嚴的法警。檢察官、辯護律師以及當事人和證人都站在自己的座位前,等待著。
終於,法庭左前方那扇小門又打開了,法官和陪審員魚貫而入。法庭裡非常安靜,人們可以聽見法官們那並不響亮的腳步聲。各就各位之後,主審法官用平緩的聲音宣佈法庭評議結果: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考慮到被告人的人生經歷和案件發生時的具體情況,法庭決定從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已經羈押的時間計算在內。
然後,法官問被告人對判決有何意見。被告人表示沒有意見。法官又告知其上訴的權利,然後宣佈審判結束,法庭解散。
何人看了看檢察官,他似乎對這結果很滿意。何人又看了看辯護律師,看來她也挺高興。也許,他們都完成了自己的工作。
何人跟在楊先生後面走出法庭,只聽他不住地喃喃自語:「殺人罪,殺人罪……」
何人的心底突然升起一種莫名其妙的感覺,那似乎也是一種心證。
第20章 合理的懷疑
何人已經訂好了回國的飛機票。前一段時間,他思鄉心切,恨不能立刻飛回北京,與親人團聚。然而,此時真要回國了,他又對小城埃克斯產生了依依不捨之情。人的感情真是非常奇怪。
由於在埃克斯還有些事務要處理,而且還要到巴黎去住上幾天,所以何人只能再到楊先生家上一次課了。通過這段時間的接觸,楊先生在何人的心目中已經不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怪人,但是他的身份以及他為何隱居他鄉,仍然是何人很想破解之謎。何人還沒有收到國內朋友的回信,但估計快到了。也許,他可以在這最後一課時問一下楊先生的身世。
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何人就這樣胡思亂想著走進了楊先生的家門。
楊先生在簡短的問候之後,就像一位一絲不苟的教師那樣開始了講課:「今天是你的最後一課,我們要討論證據學中最後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那就是證明標準問題。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何人看著楊先生的表情,聽著他的聲音,總覺得他有些像法國小說《最後一課》中的那位老師。何人的心中也有些酸溜溜的。他不再用問題打斷楊先生的講話,只是全神貫注地聆聽,並竭力記住每一句話。
楊先生講道:「在討論證明標準之前,我們先要明確兩個概念,那就是證明目的和證明標準。雖然人們有時把這兩個概念互相替用,但是二者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司法證明的目的,是指司法證明主體追求的目標,是司法證明活動的標的。司法證明的標準,則是指司法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司法證明結果的準則。那天在法院我說過,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公訴方必須承擔證明責任,而且公訴方的證據要達到能夠說服裁判者的程度。這就是證明標準。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楊先生停了一會兒,見何人沒有提問的意思,便問道:「你聽說過美國的辛普森案嗎?」
「聽說過。前兩年有很多報道,號稱是『世紀審判』!」
「審判結果如何?」
「陪審團判辛普森無罪!」
「你認為陪審團的無罪裁決怎麼樣?」
「那我可不敢恭維!說心裡話,我一直鬧不明白,那麼多美國人都相信辛普森是兇手,為什麼那些陪審員就認為他不是兇手呢?難道就因為他們都是黑人,就昧著良心顛倒黑白嗎?再說那陪審團裡也不都是黑人呀!」
「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毫無疑問,種族問題在辛普森案件的審判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或者像一些專家所指出的,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們非常出色地利用了他們手中的『種族牌』。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但是我告訴你,很多人在陪審團裁決問題上有誤解。他們以為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就意味著那些陪審員都相信辛普森不是殺人兇手。其實不然。準確地說,那個無罪裁決僅僅意味著陪審員們認為辛普森不一定是殺人兇手。你明白我的意思嗎?這就涉及證明標準問題了。在美國,要認定被告人有罪,公訴方的證據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什麼是『排除合理懷疑』呀?」
「所謂『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就是說公訴方的證據必須能夠排除陪審員心中對被告人有罪的任何合理的懷疑。換句話說,雖然陪審員們認為辛普森可能是殺人兇手,但是只要他們心中對此還有懷疑,而且根據人們的常識來說是合理的懷疑,他們就不能裁定辛普森有罪,而只能宣佈其無罪。疑罪從無,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您的意思是說,那個案件的陪審員並沒認為辛普森不是兇手,只不過他們認為公訴方的證據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標準。對嗎?」
「可以這麼理解。」
「但是我聽說在後來的民事審判中,另一個陪審團又判辛普森有罪了。那是怎麼回事兒呢?」
「那不一樣。首先,那是民事訴訟,是侵權賠償之訴。原告方起訴辛普森,是因為他們認為辛普森應該為兩名被害人的非正常死亡負責,應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其次,民事判決不是定罪。雖然那個民事判決確實有辛普森是殺人兇手的含義,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民事法庭只能讓辛普森賠錢,不能把他關進監獄。」
「為什麼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勝訴了,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又敗訴了呢?是不是因為陪審團不同了呢?」
「陪審團是一個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還在於美國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中的證明標準不一樣。刑事審判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而民事審判的證明標準是優勢證明。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如果用百分比來解釋,那麼刑事案件中的證明標準是90%以上,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51%以上。用通俗的話來說,在刑事審判中,公訴方必須證明辛普森無疑是兇手,但是在民事審判中,原告方只要證明辛普森是兇手的可能性大於不是兇手的可能性就行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您的意思是說,同樣的證據,在刑事審判中不能證明辛普森是殺人兇手,但是在民事審判中就可以證明辛普森應該賠償。對嗎?」
「正確。因為美國採用雙軌制證明標準,所以民事法庭才能在刑事法庭的無罪判決之後又判決辛普森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你知道那筆賠償金額嗎?」
「記不清了,反正是一大筆錢。」
「三千三百五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