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亨特利船長的提單,亦即確認大臣號貨物以及運載該貨物附加條件的契約。原文如下:
布龍費爾德公司,代理商。查理斯敦。
我,諾恩·西拉斯·亨特利,蘇格蘭丹地人,該九百噸位大臣號船船長,現率船待發於查理斯敦,將擇最佳天時,沐上蒼恩澤,取直達之航道,駛抵卸貨目的地——利物浦城。我證明從貴公司查理斯敦的貨物代理商布龍費爾德先生處收到1700包價值2.6萬英鎊的棉花,並將該貨物載入該商船的貨艙內。貨物齊全,包裝良好,標有編號。有鑒於此,根據租船契約及海運例行規定,我特作承諾如下:除遭不測,船覆人亡,我將把貨物完好無缺地運抵利物浦市,並在該地點將貨物交給裡爾兄弟先生,或遵從他們的吩咐行事,與此同時他們向我悉數支付總計2000英鎊的海上運費。為履行契約,我已經並將繼續以我個人的名義,以我屬下的名義擔保;用我的財產和該帆船擔保。
我已在一式三份的契約上簽字。只要其中一份證明業已踐約,其餘二份隨即失效,特此聲明。
諾·西·亨特利1869年9月13日於查理斯敦。
由此可見,大臣號要向利物浦運送1700包棉花。發貨方為查理斯敦的布龍費爾德公司;收貨方為利物浦的裡爾兄弟公司。
裝船進行了周密安排,大臣號原本就是專為運載棉花建造的商船。棉包將底艙塞滿,僅留有片隅之地專門存放乘客的行李。棉花採用起重機堆放,因而排列得格外緊湊密集,沒讓一處地空閒著,——商船的優勢就是能滿載滿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