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爭
是他在此期間逃避逮捕的方式,使紐約州上述斯台恩一案成為劃時代的案件,而且影響深遠。它把法律帶到了第四度空間。
因為,你瞧,在犯了詐騙罪竊取了十多萬元巨款之後,斯台恩不慌不忙走進了一架時間機器——這也是他非法佔有的——並且把對七年零一天的控制裝置調置到未來。
斯台恩的律師的解釋很簡單:在時間裡藏身和在空間裡藏身並沒有本質的不同。如果在七年限期之內警方都沒有發現斯台恩,那是他們活該倒霉。
地方檢查官指出,法定的期限不是為在法律和罪犯之間做兒戲用的。它是為保護罪犯免除懼怕被捕、無止無休地耽驚受怕而制定的仁慈的措施。對某些罪行來說,在一定時間內,恐懼中的恐懼(姑且這樣說吧)可以看作是一種足夠的懲罰。可是斯台恩,檢察官堅持說,並沒有經歷過這樣恐懼不安的時刻。
斯台恩的律師仍舊不為所動。法律並沒有說到測定罪犯害怕和痛苦程度的問題。它只是規定了一個期限。
檢查官說,斯台恩並沒有度過這個期限。
辯護人聲稱,斯台恩現在比犯罪的時候年長了七歲,因此已經度過了這個期限。
檢查官對這個說法提出疑問,辯護人出示了斯台恩的出生證。他生於二九七三年;在他犯罪的時候,即三零零四年,他三十一歲;現在是三零一一年,他三十八歲。
檢查官高聲叫道,斯台恩在生理上不是三十八歲,而是三十一歲。
辯護人尖銳地指出,只要認定了一個人有足夠的智力,法律就承認法定年表的年齡,只需用現在的日期減去出生的日期就可求出這個年齡。
檢查官吏得越來越激動,他發誓說,如果允許斯台恩消遙法外,法典上的法律條文將會有一半變為一紙空文。
那麼就修訂法律吧,辯護人說,把在時間中旅行寫進去;不過在法律修訂之前,請按現有的條文執行。
法官奈維爾·普列斯頓用了一個星期來考慮,然後下達了他的決定。這在法律史上是個轉折點。
一些人懷疑,法官普列斯頓用那樣的措詞寫下他的決定,是不是因為一時心血來潮而改變了他思考問題的方法。這實在有些令人遺憾。
因為決定的全文是:
「在時間內躲避拯救了斯台恩。」1
1此句原文系雙關語,既是「在時間內躲避」,又是「及時的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