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的作家喬治·路易斯·博爾赫斯告訴我們,中國古代有一部百科全書《永樂大典》,其中出現了對動物的分類:(1)屬於皇帝的動物;(2)充滿香氣的動物;(3)馴養的動物;(4)未斷奶的小豬;(5)美人魚;(6)神話中的動物;(7)無家可歸的狗;(8)包括在這一範疇中的動物;(9)那些搖搖晃晃似乎發瘋的動物;(10)臉很長的動物;(11)其他動物;(12)剛剛打碎花瓶的動物;(13)遠看像蒼蠅的動物。
儘管博爾赫斯發明的分類法可能有著他自己的目的,但是古代中國人沒有採用與希臘人一樣的方法對世界進行歸類,這確實是千真萬確的事情。對於希臘人來說,如果一些事物可以用同樣的屬性來描繪,那麼這些事物就屬於同一個範疇。但是,哲學家孟旦指出,對於中國人來說,事物的共性並不能決定這些事物屬於同一類別。事物被劃分為同一個範疇是因為它們通過共鳴而相互影響。例如,在中國的五行體制中,春、東、木、風和綠這4個範疇都是相互影響的。風的變化會影響其他4個範疇的改變——「在類似共鳴的過程中,任何兩者之間都沒有外在的接觸。」哲學家戴維·莫澤也指出相似性存在於兩個類別之間,而同一個類別的個體之間是沒有相似性的,這對古代的中國人來說很有趣。他們並不關注一個類別中的一員(一匹馬)與整個類別(馬)之間的關係。
實際上,對於中國人來說,似乎對分類有一種斷然的憎惡。對於古代的道家哲學家莊子來說,如何界定名詞及其屬性這個問題正好把人們引入錯誤的方向,對知識進行分類或是限定就會破壞更全面的知識。我們發現《道德經》對範疇效果的影響也持懷疑態度。
五色令人目盲;
五音令人耳聾;
五味令人口爽;
……
——《道德經》
對具有共性的物體的分類缺乏興趣與古代中國人頭腦中世界的基本圖式是一致的。對於古代的中國人來說,世界是由連續不斷的物質構成的。因此,部分—整體的二分法對他們才有意義。找到物體的共同特徵,然後,以此為基礎對物體進行分類,如果僅僅是因為物體本身不是分析單位的話,這似乎並不是什麼有用的活動,因為希臘人的世界是由物體構成的,那麼個體—類別這樣的關係對他們來說就很自然。希臘人關於這種關係重要性的信念對他們準確歸納推理的可能性的信念十分重要:懂得了屬於某個範疇的物體具有某種屬性,這就意味著人們可以假想屬於這個範疇的其他物體也具有這種屬性。如果一個哺乳動物具有肝臟,那麼所有的哺乳動物肯定都有肝臟。重點用一—多、個體—類別這樣的方式來組織知識,這就會導致從單一的情形進行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