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這道題是本章對思考能力最大的挑戰。按第1章章末綜合練習的要求,對此問題進行擴展分析並做出回答。同時,回顧第2章「道德判斷的基礎」與「應對困境」。
⊙議題簡述:法定強姦
法定強姦是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別,在這類法定判別中,涉案者年齡是對犯罪行為判定的唯一標準,換言之,在這類犯罪中主觀意願變得無關緊要了。只要一個人和比法定年齡(在美國絕大多數州是18歲,一些是16歲甚至更低)小的人發生了性行為,就是犯罪。幾年前,法定強姦的罪犯大多是男性,近年來,女性犯罪者的數量逐步增加,她們大部分是教師。這類案件多發生在田納西州、得克薩斯州、佛羅里達州和加利福尼亞州,其中登上報紙頭條最多的一個案件是34歲的已婚媽媽瑪麗·凱·勒圖爾勒與她的一名年僅12歲的學生發生性關係,並為其產下兩名私生子。她因此被判入獄7年,刑滿釋放後,她與這名學生結了婚。
⊙對比閱讀
過時的觀念
塞爾瓦托·史古德利
法定強姦是一個很老的法律類別,它在當性行為只有發生在成年已婚夫妻之間和兩個成年人之間才被視為合法的時代,這個法律類別才具有意義。但從20世紀起,弗洛伊德、金賽和其他研究學者已經證明性慾及性衝動即使在幼兒身上也會出現,因此在荷爾蒙分泌旺盛的青春期發生性衝動也是很自然的。
我們只需列舉幾個假設情況,就可以發現法定強姦罪是不合理的。兩個十二三歲或16歲的孩子發生性關係,是不構成強姦罪的;在美國的絕大多數地區,12歲與16歲的孩子(年齡相差4歲)發生性關係也是如此,但在有些州,18歲的孩子和17歲的孩子(年齡相差1歲)發生性關係,就構成了法定強姦。
擁護這項法律的人士稱,青春期的孩子不瞭解自己的想法,無法做出正確的性判斷。實際上,多數處在青春期的孩子和20歲的青年人一樣具有這樣的判別能力。如果14歲的孩子對30歲的鄰居或是老師具有性衝動,而且對方也能感覺到這種吸引,那麼他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便是理所應當的了。
僅僅因為年齡偏大就將其送進監獄是毫無意義的。在其他與性無關的事情裡,這樣的判罰都會被認為是對年齡的歧視,那麼在性的問題上也應該界定為年齡歧視。
總之,法律針對法定強姦罪的判定不足以滿足時代發展的環境下人們對性的進步認識,也不符合年輕人在當代社會做出的性選擇。因此,對法定強姦罪的界定規則應該予以廢除。
成長的煩惱
昆廷·米勒
社會有權要求成年人比孩子更負責任,關於法定強姦的法律準則就是基於這種預期之上的,這就是為什麼有法律禁止家長忽視孩子,卻沒有禁止孩子忽視家長的法律。
人類社會經歷千年的演變確定了當成年人與兒童的關係越緊密,成年人所承擔的責任就越大。老師、學校管理者、運動場工作人員、社團管理員和神職人員都有責任幫助年輕人提高自身的知識與判斷力,避免有害的影響。為兒童成長服務是一項崇高的使命,不應該借此獲取個人利益或滿足個人私慾。
傳統觀念認為孩子不可能真正認同與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如果真的認同,就需要具備發生性行為後成年人對身體、精神、情感等後果的認識,事實上,這種理智的認識只有成年人才具備。
無論未成年人在其他方面多麼成熟,無論未成年人是否對成年人帶來身體上的吸引,他們都無法真正理解這種認識。這就是為什麼成年人與兒童或是青少年發生性行為會令人震驚,嚴重降低他們的可信度。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是在利用未成年人的天真,就像清醒的人利用酒醉或是智障人士一樣。這是具有說服力的觀點,因此法律在過去禁止了這種行為,並將一直禁止下去。
⊙課堂討論
薩曼莎:在所有性關係中唯一需要考慮的因素是雙方是否自願發生,這要根據當事人的感覺意願而不是用法律來衡量。
阿方索:當成年人為女性,未成年人為男性時,未成年男性也許會將老師當成自己的性幻想對象,所以當幻想成真時自然會有積極的感覺。
梅根:令我驚訝的是你們都不相信感覺可能是具有欺騙性的,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感覺。他們會覺得自己可以喝很多酒卻不會醉,可以開快車卻不會對自己及他人造成任何生命安全,發生性行為卻不會產生任何心理和生理的後果,而成年人卻深知這些,不應該裝作不清楚。
阿方索:你這麼說讓原本自然與滿足的性事聽起來骯髒、危險。
薩曼莎:你還讓未成年人聽起來像個嬰兒,要知道他們懂得要比你以為的多得多。
梅根:我並不是低估未成年人,我只是想提醒你們,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在智力及情感上的差異,以及成年人有義務保護未成年人免於傷害。對於那些深愛孩子的父母,他們極力反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間的性行為,堅決擁護法定強姦罪的界定,這些你們都沒有考慮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