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宋真宗鹹平之治執行過哪些政治舉措?

廉政理念

宋真宗在位25年,治理有方,北宋的統治日益穩定,國家管理日益完善,社會經濟繁榮,國家強盛,史稱「鹹平之治」。而它的締造,得益於宋真宗卓有成效的反腐倡廉的舉措。

首先,宋真宗有一個傳諸後世的良好的廉政理念。他頒布了告誡百官的《文武七條》:

清心,要平心待物,不為自己的喜怒愛憎而左右政事;

奉公,要公平正直,自身廉潔;

修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勢壓人;

務實,不要貪圖虛名;

明察,要勤於體察民情,不要苛稅和刑罰不公正;

勤課,要勤於政事和農桑之務;

革弊,要努力革除各種弊端。

這《文武七條》均是廉政之舉,是統治者苦心孤詣的安排,也是百姓們的熱切期望。在宋真宗看來,「清心」、「修德」就是廉政的源頭,就能實現「德治」。[2]

其次,宋朝嚴明賞罰,官員有試用期,試用官員轉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員保舉,按規定,官員不得保舉曾犯有貪污罪的官員。宋朝允許在職官員參加科舉考試,考中者可提前轉正或越級提拔,但曾犯貪污罪者不許參加科舉考試。宋朝官員通常定期升級,但曾犯貪污罪的官員陞遷則舉步維艱。一個官員若犯貪污罪,這樣,只有才德兼備者才能被選拔進入官員隊伍,官員的貪污行為也就相應減少。

同時,宋代吏部還建立了官員檔案,這樣的規定,動員了上上下下各方面的監督力量,杜絕了貪污腐敗者上升的空間,並將他們置於嚴密的監管體系中,避免其再次腐敗。

第三,建立了一套監察官員的瀆職懲處制度、選拔的標準和職務迴避制度。宋朝對具有紀委職責的監察官員有著嚴格的規定,甚至監察官違反出巡制度都要受到處罰。還特別規定了監察官失察、自身貪暴受懲處的制度。對於失察的監察官,宋真宗實行嚴厲的處罰。史載,王曙為河北轉運使,「坐部吏受賕,降知壽州」;張觀任解州通判,因「鹽池吏以贓敗,坐失舉劾」,被降監河中府稅;河北路走馬承受使臣悉代之,「坐不察邊肅貪縱故也」。

據有關史籍的記載,宋朝監察官員台官(御史)的選拔,有嚴格的標準:

首先要「鯁亮敢言」,廉潔無私,糾彈不避權貴。

其次要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從政的實踐經驗。宋朝規定,台官「於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舉充」。強調薦舉具有基層實踐經驗的官員充當御史。

三是實行官親迴避制度。凡宰執所薦之人,以及宰執子弟,親戚和屬官,一概不得充任台官。宰執不得薦舉御史,宰執所薦之人不得為御史,以及與宰執有親嫌、同鄉關係或為其屬官者也不得任御史。因為宰相奏舉御史,御史必然與宰相結黨營私,把朝政搞得烏煙瘴氣。這正是宋朝三令五申不准宰執奏舉御史的原因所在。

因為這些廉政舉措,宋真宗和他的後來者們創造了一個政治清明、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雙豐收的宋王朝。

知人善任

宋真宗即位後,提拔了李沆、呂蒙正、夏侯嶠、楊礪等人擔任宰相和執政大臣,保留了張齊賢、呂端等。這些人大多能夠做到忠於職守,使得此時期政治較為清明。如張齊賢在鹹平元年完成了「編敕」的編撰工作,成為正式法律《刑統》之外的重要補充。提出了職田,廢除了江南前面幾朝苛捐雜稅的建議。重用寇准,使其在澶淵之盟時能夠力挽狂瀾。

且真宗能較能聽取各方意見。他在即位後就通過御史台向轉達他的意思,要京師內文武百官凡是他施政有誤、看到利病、對軍事有好的建議,都可以直接向皇帝遞奏折。在鹹平元年四月,他下令各路轉運使輪流到京師向他述職,講述所在地情況。鹹平二年(999年),遇到大旱,要求「直言極諫」,他會給予提出好意見的人賞賜。也是這一年,他對身邊大臣說他每天看奏章近百份,很有收穫,他要大臣們也要看,並且把其中有益的方案挑出來。此後,他也多次下詔徵求「直言」,所以這段時間上書言事特別多。

謹慎用法

宋真宗本人很厭惡嚴刑峻法,主講謹慎用刑。又下詔廢除了斷截手足、鉤背烙身等刑罰,禁止使用法外刑法,也嚴厲批評軍中對逃兵施以的烙傷手腕、敲碎脛骨等做法。同時對私鑄銅錢、私造管制武器等重罪都減輕處罰。

對待嫌疑犯上,宋真宗不允許使用酷刑、搞刑訊逼供。在景德四年(1007年),有個叫潘義方縣尉對嫌疑犯朱凝嚴刑拷打,並用牛皮套頭,勒令招供。朱凝受不住作了假證,後來經查明,宋真宗撤了潘義方的職,並向全國通報此事,嚴令不許嚴刑逼供。

同時在京設立糾察刑獄司,地方設立提點刑獄司,負責對各種刑事審判、刑罰、監獄進行監察。凡是判處徒刑之上的罪都必須要向此機構通報,這個機構有查詢複審的權利。如果初審官員處理不當,此機構有權向朝廷提出,並對該官員提出彈劾。如電視劇《包青天》那種審理案件方式在宋代是不可能存在的。

真宗經常跑去主持各種審決在押囚犯,特別是幾乎每年夏天都搞一次「慮囚」,處理一些長期關押的囚犯,免得他們在監獄待時間過長受苦。另外他的親自下問審理一些重大貪腐案件,如齊化基案、孫樸案等。

官員改制

宋真宗時,定「州縣三課」法,「公勤廉干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身者為次,畏懦貪猥為下。」宋初,內外官任滿一年,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特別對法司之官,既有明確的轉官年限,也有嚴格的考課與迴避制度。

宋代官員有試用期,試用員轉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員保舉,按規定,不得保舉曾犯有貪污罪的官員轉正。宋朝允許在職官員參加科舉考試,考中者可提前轉正或越級提拔,但曾犯有貪污罪者不許參加科舉考試。又規定,凡重要職務和接觸錢財的職務,一律不允許曾犯貪污罪者擔任。宋朝官員通常定期定級,但曾犯貪污罪的官員陞遷則舉步維艱。

一個官員犯貪污罪,其上司、曾薦舉過他的官員都要受到處罰。這使得上司很注意防範下屬犯貪污罪,薦舉者很關心被薦舉者的德行,這就使官員貪污受到牽制。宋代吏部設有官員檔案,凡犯貪污罪者都記錄在案。宋代還規定,這些犯罪者,每次晉級或調動職務時,都要向吏部主動申報自己曾犯過貪污罪,並規定,此類官員不得隨意更改姓名。

「德治」就是以道德教育,啟迪官吏的道德良知,使之不去越軌,但它必須與「法治」相結合:以法律約束,令其奉公守法,不敢貪污。為達到《文武七條》之「奉公」(廉潔奉公)宗旨,真宗倡廉工作的一大重點是加強監察官員自身的廉政建設。宋朝對具有紀委職責的監察官員有著嚴格的規定,甚至監察官違反出巡制度都要遭受處罰。還特別規定了監察官失察、自身貪暴受懲處的制度。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九月,真宗「詔諸路官吏蠹政害民,轉運使、提點刑獄官不舉察者坐之」。

對於失察的監察官,真宗實行嚴厲的處罰。王曙為河北轉運使,「坐部吏受賕,降知壽州」。張觀任解州通判,因「鹽池吏以贓敗,坐失舉劾」,被降監河中府稅;河北路走馬承受使臣悉代之,「坐不察邊肅貪縱故也」。因為這些廉政舉措,1009年的北宋,可謂政治清明,這更加速了宋王朝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雙豐收。

制式改革

歲末年節時,皇帝賜臣僚宴飲,既是增進君臣關係的需要,又是播撒皇恩的大好時機。歷朝皇帝都有此舉措,宋真宗也不例外。他即位不久,就「賜近臣歲節宴於宰相呂端第,自是遂以為例。」另外,有資格參加節序賜宴官員的範圍較前期大為擴大,如1009年二月,「舊制,節序賜宴,惟皇族、近列、諸帥、內職。三月甲子,始詔自今上巳、重陽,三司副使、判官及館職事官並別置會。其後,知雜御史、三院御史、法官、開封府判官亦預焉」。即從原來的內朝高官擴大到外朝一般官員。同時,節日時還饋送朝臣節物,並客省繼簽賜羊、酒、米、面;立春賜春盤。寒食神(食炎)、餳粥。端午粽子,伏日蜜沙冰,重陽糕,並有酒。三伏日,又五日一賜冰。享受饋送節物的官職之廣,幾乎包括文武百官;節日之多,幾乎全部囊括。

宋真宗「詔自今伏日並休務」,增加了官員伏日的休務假,對官員節日之外的事假也較以前靈活,將祭奠亡親的私忌假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官員,私忌日給假一天,並新創了餞行假。一些節假,不僅只施行於官員,那些為官府服役的工匠也可享受,比如給在福建險惡山路上運送官物的軍士以旬假和節假。

從現有史料記載來看,宋真宗時期官員約一萬餘人。此外,還有數十萬在各級官署中服役的胥吏,以及各級武職人員及其家屬。其中,文武官員每年可休傳統節假,還有新設假日。宋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工商業最發達的朝代,也是人民生活水準最高、官吏的俸祿最高的朝代,是市民階層最強大、最富裕的時期。

反腐舉措

宋真宗在位25年,治理有方,北宋的統治日益穩定,國家管理日益完善,社會經濟繁榮,國家強盛,史稱「鹹平之治」,將北宋王朝推向中國封建社會的巔峰。而它的締造,得益於宋真宗卓有成效的反腐倡廉的舉措。

第一,宋真宗有一個傳諸後世的良好的廉政理念。他頒布了告誡百官的《文武七條》。

第二,宋朝有一整套嚴謹有效的官員選拔任用制度。嚴明賞罰,試用期轉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員保舉,按規定,官員不得保舉曾犯有貪污罪的官員轉正。自然而然,官員的貪污行為也就相應減少了。

第三,建立了一整套監察官員的瀆職懲處制度,選拔的標準和職務迴避制度。宋朝對具有紀委職責的監察官員有著嚴格的規定,甚至監察官違反出巡制度都要遭受處罰。還特別規定了監察官失察,自身貪暴受懲處的制度。對於失察德監察官,宋真宗實行嚴厲的處罰。

首先要「鯁亮感言」,廉潔無私,糾纏不避權貴;其次要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從政的實踐經驗。

《宋真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