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末期,秦國在眾諸侯國中算是一個落後國。秦獻公以及他之前的幾位國君,也不是甘於落後,他們都曾作過一些變革,但收效不大。秦獻公死後,秦孝公即位。秦孝公繼秦獻公之事業,發憤圖強,志在復修秦穆公之霸業,於是隨即下了一道招賢令,廣泛招徠人才。商鞅就是在這時來到了秦國。
商鞅原是衛國國君後裔,故又叫衛鞅或公孫鞅,後被秦孝公封為商君,故稱商鞅。商鞅「有奇才」,「好刑名之學」,曾在魏國效力,但沒得到重用。聽說秦孝公求賢若渴,便從魏國來到秦國,並三次見到秦孝公。第一次,商鞅講「帝道」,秦孝公不感興趣;第二次講「王道」,秦孝公仍沒興趣;第三次講「霸道」,秦孝公興趣大增,「語數日不厭」,於是決定重用商鞅,變法圖強。
商鞅變法,前後有兩次。第一次是在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第二次是在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變法的主要內容,主要有戶籍管理、獎勵軍功、獎勵耕織、廢井田、開阡陌、統一度量衡等,其中特別提到「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史記·商君列傳》),即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室。
同其他諸侯國相比,秦國處於偏僻的西方,雖從秦襄公時代仰慕和學習華夏文化,卻始終被視為「戎狄之國」,故《春秋公羊傳》稱秦為「夷」,《春秋谷梁傳》稱秦為「狄」。秦國風俗制度為戎狄式的,殘存著母系氏族諸多弊端,舉家男女同居一室,三代四代不分家,婚姻關係混亂,多有惡疾纏身。禁止父子同居一室,可以避免幼子過早涉及性愛方面的事;禁止成年兄弟在一起住,可以避免亂倫現象,向華夏文明靠攏。商鞅此舉,對於改變秦國蠻荒民俗、確立家庭道德體系功不可沒。
除了改革舊的社會習俗,商鞅的主要目的在於增加戶數,擴充稅源。秦孝公之前,按戶徵收賦稅,很多民眾為此鑽空子,一家數代擠在一起算是一戶。為此,商鞅第一次變法時提出「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即「民有二男不別為活者,一人出兩課」,即便這樣,所收賦稅仍不能充盈國庫。所以,第二次變法時,商鞅提出「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強令男子到了十七歲必須獨自立戶,不得與父母同住,也不得與父母同居一室。
秦律中的「同居」與現在意思不同,據《漢書·惠帝紀》注雲,「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於同居業者」。意思是說,父母、妻子最近層直系親屬皆不可謂「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間,若現同居共財業者可稱為「同居」。可見,秦國的「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財產關係。商鞅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則可以增加戶數,實行最小家庭形態;二則可以增加稅收,防止偷稅漏稅;三則可以刺激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
商鞅變法,雖然實現了富國強兵,但也帶來很大弊端。賈誼在《治安策》中說:「商鞅只想兼併天下,卻拋棄禮義、仁義和恩惠;其新法推行不久,秦國風俗日益敗壞。秦國的人,家中富有的,兒子長大成人就與父母分家,家庭貧窮的,兒子長大以後就到富人家中當上門女婿;兒子借農具給父親,臉上就顯出給父親恩德的表情,婆母前來拿簸箕掃帚,兒媳立即口出惡言。……秦的功業雖然成了,但是最終仍不知要返回到講廉恥節操、仁義道德的正軌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