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下猛藥反腐敗:地方官為何認為不貪白不貪

乾隆皇帝弘歷25歲登基,在清朝諸帝中不失為一個有政治抱負和有所作為的皇帝。在他統治時期,以其祖康熙為榜樣,並吸取了其父雍正的一些統治經驗,乾綱獨斷,事必躬親,勤於政事,勵精圖治,在各方面都取得了相當的成就。當時的中國空前統一,社會相對和平安定,經濟繁榮發展。可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力的增強,乾隆帝好大喜功、窮兵黷武、生活奢靡的一面也逐漸滋長和暴露出來。整個社會從上到下,日益奢侈成風,達官貴人追求享樂,競相豪華,紙醉金迷,燈紅酒綠,在這種情況下,腐敗滋長、氾濫,貪官污吏比比皆是。「督撫藩臬,朋比為奸」;「上下關通,營私欺罔」。到了乾隆晚年,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各省督撫中,廉潔自愛者諒不過十之二三,而防閒不悛者,亦恐不一而足。」

乾隆朝的腐敗與清政權的中衰,首先是從吏治敗壞開始的,而官吏間的賄賂公行,則是吏治敗壞的集中表現。當時人們做官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獲得名利與更多、更好的物質享受和各種特權。以督撫為首的地方官吏要想在地方上發財,就不得不向中央的京官進行賄通、貢獻,而京官平日薪俸較少,要想發財就不得不包庇地方官吏,聽任其為所欲為,魚肉百姓。於是,彼此上下其手,便形成了「無官不貪」、「無吏不盜」的官僚體系。一般說來,當腐敗局面不可收拾,官吏的貪污行為引起了公憤,以致百姓騷動,造成統治不穩時,皇帝也會不惜採取懲處手段,對貪官污吏加以懲罰,希圖起到「殺一儆百」的警世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整個清朝二品以上的高官,因貪污、受賄,或數罪並罰而被處以斬刑、絞刑,或被賜自盡者,共計有41人,而在乾隆一朝就有27人之多,幾乎佔了全部人數的67%左右。至於因貪贓枉法而受到「抄家沒產」、「充軍發配」、「降職罰薪」的官員,為數就更多得多。不能不說乾隆「懲貪」手段是十分嚴厲的。可是當時情況卻是「誅殛愈眾,而貪風愈甚」。

從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至嘉慶四年(1799年)的27年間,幾乎沒有一年不「懲貪」,被揭發出來的地方貪污官員主要包括有:廣西巡撫錢度,四川總督阿爾泰,雲貴總督李侍堯,陝甘總督勒爾謹,浙江巡撫王昌吉望、陳輝祖、福崧、山東巡撫國泰、布政使於易簡,江西巡撫郝碩、布政使鄭源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乾隆統治的中晚期,貪污大案一個接著一個,層出不窮。最顯著的就是浙江省的貪污案件,幾乎從沒有中斷過。舊的貪污案件還沒處理完畢,新的貪污案件又出來了。箇中原因是由於清朝最高統治者乾隆帝的「懲貪」,其心中有一定的尺度。應該懲誰,不懲誰,懲到什麼程度,他心裡有數。他絕對不會因為「懲貪」、整頓吏治而動搖其自身的統治利益。因此,他只能把「懲貪」限制在他的統治權所需要的範圍之內,他不可能觸及當時貪污體制的總根子。這個總根子不是別人就是絕對專制的封建皇帝自己。當然這許許多多的貪污案件也未必全部直接與乾隆以及其得力助手和有關。但從本質上卻又與封建的專制體制有著千絲萬縷,無法分割的聯繫。也可以說,在乾隆統治的後半期,已經形成了一個以和為中心的「貪污網」。長期以來,乾隆只把眼睛對準個別的地方官吏,而沒有可能涉及到形成貪污腐敗的政治體制本身。對於整天伴隨在他身邊的寵愛和佞幸的嬖臣則存心包庇或回護,自己則實際上乃是腐敗的總根源。例如,乾隆帝與和為了多撈錢財,曾一起制定了故意對貪官採用「先縱後懲」的辦法,即明知某地方官有貪污行為,先不動聲色,任其發展,當其貪污數量達到一定程度時,再進行懲治、查抄,籍沒其家產,美其名為:「宰肥鴨。」

再如,乾隆與和共同制定了一個「議罪銀」制度,規定官員有「錯」或「罪」,可以通過「自願」交納一定銀兩免去懲罰。有鑒於此,許多地方官吏學會了不貪白不貪。如果貪贓罪行未被發現,那就算自己賺了,如果被發現則自認倒霉,於是索性更加肆無忌憚地大肆貪污行賄。這其實就是哄搶行為中的一種從眾心理。當官的認為不貪白不貪,所以上行下效。因此,在這種氛圍下的所謂「懲貪」與貪風並存,而且愈演愈烈也就不足為怪。和之所以能在20多年中為所欲為,恣意貪婪,正是乾隆培養的結果。

乾隆帝本人也知道要教化百姓,穩定民心,必須首先端正官風,要用嚴猛手段懲治貪官蠹吏。必須要求各級官吏「端己率屬」,吏治不清,人心不古,社會風氣敗壞的根源在於高官大吏貪腐不廉。孔聖人早就說過:「君子之整風,小人之德草,風行草上必偃。」看來道理也並不是難懂。然而畢竟是存在決定意識,而不是意識決定存在。畢竟是社會存在左右著人們的意識。這或許是乾隆反貪,所留給我們的教訓。

《乾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