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對書吏下最嚴整治令:禁止需索訛詐、饋送

所謂書吏,是中央與地方衙門中,專門負責文書處理與檔案收存人員的總稱。他們多是科舉落第的知識分子,雖無官的名分,卻行使著官員的部分職權。康熙帝晚年,「政寬事省」「無為而治」。諸多官僚作威作福、腐化愚昧、不視政事,只依靠幕友和書吏辦事,以致吏治廢弛敗壞,各衙門書吏「人多庸猥,例罕完善,甚至夾私誣罔,賄賂行文」(章學誠《文史通義》)。對書吏隊伍中的這種腐敗情弊,雍正帝曾尖銳地指出,官衙書吏「一塵不染者僅一、二人而已」(《清世宗實錄》),已嚴重敗壞和妨礙國家的行政。因此,在他即位後,針對部院衙門的書吏進行全面清理整肅。

諭令革除「部費」

「部費」,是中央部院的書吏向地方公開索要各種小費的俗稱,上下皆知,公然行之。以兵部為例,據檔案載,僅陝西興漢鎮(今隸屬安康市)的兵丁,每年就要攤派湊銀300兩,作為到部辦事之用,其中慶賀表箋諸事每年送部費40兩,呈報冊籍諸事每年送銀24兩,這些已成定例。

雍正帝瞭解到這一情況後,於雍正八年(1730)三月頒諭指出:興漢一處如此,則各省與此處相類者亦必不少;兵部書吏如此,則其他部院衙門收取部費者亦定是大有人在。「此皆內外胥吏等彼此串通,巧立名色,借端科派,以飽私囊。」「著通告各省營伍,若有似此陋規,即嚴行禁革。如部科書吏人等仍前需索,或於文移冊籍中故意搜求,著該管大臣等具折參奏。」(《雍正朝漢文諭旨彙編》)

嚴禁需索訛詐

刑部衙門專司刑名,人命攸關,「部中奸滑胥役,得以操縱其事,暗地招搖」。收到好處費的,則援引輕例,有的甚至將地方督撫的補參咨文沉壓下來,暗中潛消其案,求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沒有收到好處費的,雖然督撫聲明情有可原,應予寬免,其胥役仍欺隱矇混,不准邀免。這樣,刑部胥役幾乎把持了這類補參案件,其標準就是以是否收到好處費來定能否寬免。為根除這一腐敗弊端,雍正帝頒諭:嗣後三法司會議案件,凡有行令補參者,督撫咨文到部,其或處或免作何完結之後,令刑部知會畫題衙門,公同刷卷,「如此,則胥役不得萌逞故智上下其手矣」。(《雍正朝漢文諭旨彙編》)

就刑部書吏的勒索舞弊問題,監察御史耿大烈在雍正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具呈的一道奏折中談到:充軍流放人犯,例可贖罪者,由刑部查明所犯情由奏聞,請旨定奪。然而,刑部「不法書吏竟敢任意作奸,或稱具呈有費,批呈有費,以及查對原案具奏先後遲速之間,百計勒索訛詐」(《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彙編》)。雍正帝據耿大烈所奏,指令刑部各官「嚴禁書吏,不得借端需索」。

書吏不得主稿

書吏作弊,還往往在援引案例上做文章。清朝刑罰,律無明文的多比照舊案。由於例案多變,辦案人員可以隨意比附,而且藉此還可以推卸責任,於是書吏便往往從私利出發,斷章取義。蔣良騏《東華錄》載,雍正朝刑部書吏在查閱文書檔案提供例案時,「往往刪去前後文詞只摘中間數語,即以所斷罪承之。甚有求其彷彿比照定議者,或避輕就重,或避重就輕,高下其手,率由此起」。

針對這種情弊,雍正十一年三月,刑部右侍郎覺河圖具折指出,刑部衙門責任重大,一切「稿案」自應由司員主稿,不得假手書吏,致滋弊端。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常常是司員酌定主意,而敘稿成文卻出於書吏之手,致使書吏得以舞文弄弊,作奸犯科。為此,覺河圖奏請:「嗣後各司一應檔案,仍令各司主事稽查」,滿漢各官「親自主稿」。(《宮中檔雍正朝奏折》)雍正帝對此表示贊同,諭令照其所請實行。

嚴防增刪案卷

清初舊例,各部院衙門司官陞遷調轉,其所掌管的案卷新舊交接時,一般是在案卷的封面上註明司官姓名,接縫處或標「封」字,或用司印,沒有統一的規定。制度上的漏洞,給掌管案卷的書吏進行徇私舞弊提供了機會,常有增刪案卷的事情發生。

雍正帝就此於元年三月頒諭各部院衙門:「收貯案卷,封禁雖嚴,而翻閱查對,不能脫書吏之手,盜取文移,改易字跡,百弊叢生,莫可究詰。嗣後司官遷轉,將所掌卷案新舊交盤,各具甘結,說堂存案。」一個月後,雍正帝又進一步指令:各衙門案卷,「有添寫處,亦用堂印。並設立印簿,開明年月、用印數目、用印司官姓名。如此,則無騰挪之弊,卷案亦按簿可查。傳諭各衙門一體遵行」。(《雍正朝漢文諭旨彙編》)此諭令從制度層面上嚴格約束了管理檔案的吏員。

禁止書吏饋送

雍正帝認為書吏「狡猾性成,或以小忠小信趨奉本官,得其歡心」。為此,他嚴禁各部院司官書吏向堂官饋贈送禮。

雍正十年九月二十六日,雍正召見各部尚書、侍郎,當面指出:「部院事務,每有本衙門堂官為司官書吏所蒙蔽,不能盡知。」同時更談到,各部院的司官書吏為往上爬,往往向堂官送禮,他說:「即使所饋無多,而一經收受,則舉劾之際,不無瞻徇牽制。如其人果屬可舉,而曾經收受饋遺,則雖公亦私,轉滋物議;如系不堪之人,因平日受饋,情面難卻,或姑為容留,或濫行舉薦,必致貽誤公事,有違國家澄清吏治之大典。」(《雍正朝漢文諭旨彙編》)因此,雍正帝明令禁止部院堂官收受司官書吏的饋送。

禁止長期任職

雍正帝注意到,在各部院供職的書吏,時間一長,便會在衙門內、在京城結下關係網,容易徇私作弊。為此,他規定,部院衙門的書吏必須五年一換,期滿不得再留。

上有禁令,下有對策。書吏們不能在本衙門繼續留職,「役滿之後,每復改換姓名,竄入別部,舞文作弊」。有的則「盤踞都中,呼朋引類,遇事生風,影射撞騙,靡所不為」。有鑒於此,雍正帝又多次頒發諭旨,查拿這類書吏。他命令「都察院飭五城坊官嚴查訪緝,其有潛匿京師及附京州縣者,該地方官定以失察處分。有能拿獲者,以名數多寡,分別議敘」,「嚴禁缺主、掛名、冒籍、頂替」之徒混充官衙書吏。(《雍正朝漢文諭旨彙編》)由於雍正帝對中央機關書吏的大力整頓,「奸徒漸知斂跡,部務得以整齊」。乾隆帝登基後,還特地重申,沿用其父這套管束書吏的辦法。

《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