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章欲重修圓明園實地考察:光緒怒將其罰俸

李鴻章想要重修圓明園,故而輕裝去實地考察,結果沒有想到,光緒震怒,怪他不該私游皇家園林,將其罰俸降職處分,可謂動輒得咎。從這些來看,清朝對官吏的追責似乎是很嚴厲的。

清代官員辦案不力

面臨降級、革職、倒扣數年薪水之重罰

看過清朝劇的人,尤其是看過周星馳《九品芝麻官》的人,可能會以為清朝的司法官吏威風大得很:衙門一開,兩旁差役手持棍棒,敲打著地面,一聲聲「威武」,製造一種肅殺氣氛,嚇得小民們戰戰兢兢,兩股戰戰,然後大人坐在上面用驚堂木一拍,或者將竹籤往下一扔,好不威風。

然而,歷史永遠比戲曲複雜;存在永遠比虛構深沉,真正的清朝辦案官吏,又是怎樣的面目和心態呢?

積案官員處理

延期四個月以上便有處罰,尤其是命案與盜案

從法律層面而言,清朝關於官吏追究責任的法律條文具體有:《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和《欽定六部處分則例》,涉及面很廣,內容也很細緻,這裡就不一一介紹了。

我們看看清朝康熙八年(1651年)的文字記錄,據《康熙實錄》,在康熙八年之前,清朝法律規定,凡文武官員除了用夾棍刑法之外,還用了其他法律所不允許的刑法,導致受刑者受傷或者死亡的,一律「革職提問」。康熙則規定,如果對婦女動用夾棍,都要按照吏部的條例,對相關官員進行革職處理;如果其上司對這種非法動刑的行為不予以告誡,也不向上報告,那麼,其上司也要降兩級處分,還要「罰俸一年」,如果上司是將軍級別的,就要罰六個月俸祿。

以上是對於官吏濫用刑罰的處分,而對於積案的處理,清朝也有相關措施。據晚清吏部官吏何剛德所著《春明夢錄》記載,對命案和盜案的辦理時間,清朝是有嚴格規定的:

命案限六個月破案,盜案限四個月破案,如果過此期限沒有破案,就會批評一次,起訴相關管理辦案不力,這個就叫「初參」;拖延到一年未能破案,就再批評你一次,這個叫「二參」;拖延兩年未破案,就來個「三參」;拖延三年,就來個「四參」。事態發展到「三參」的時候,還不算太嚴重,處理結果是降薪,但是職位和級別可以保住。如果發展到「四參」,後果就比較嚴重了,不僅降薪,還要降職。

而當時的積案狀況如何呢?還是聽聽當時官員的敘述吧。乾隆朝五十二年(1787年)湖南省寧遠縣知縣汪輝祖說,他每個月在舉行三八放告時,每天能收到兩百多張狀紙。所謂「三八放告」,是清朝的一種司法制度,是指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日,衙門開放受理各種訴訟。而清朝學者包世臣也調查到,在清朝中葉,江浙一帶的州縣,平均有積案千餘件。

積案對地方官吏的壓力其實蠻大的,因為這個和他們的職務陞遷以至薪水掛鉤。這和我們平常所聽說的「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說法大相逕庭。汪輝祖是清代能吏,已經是佼佼者了,他的司法名著《佐治藥言》流行天下,但即使是他這樣的人也都心有餘悸地說,他們這些辦案的官吏如同一個瓶子,「觸手便碎」。

高壓政策下烏龍應對

先儲備好級別,等著降級用

清朝科學不發達,破案手段受其局限,積案是免不了的,那麼降職降薪也是免不了的,怎麼辦?為了自保,官吏們也算是花樣百出,在何剛德的《春明夢錄》裡記載:明知自己免不了要降職降薪,那就事先想辦法將自己的級別升上去,「預備加級」,到時候萬一要降,自己的級別也夠用的,不會降得太低。這個叫「有級可抵則抵」,用更高的級別來抵消降級的消極作用。

在當時的具體情況就是,知縣降一級,就是印官;典史降一級,就是捕官。為了防備降職,知縣就想辦法弄到知府的級別,典史也想辦法升級。

打個不太專業但比較好理解的比方,如果你現任是九品官,那麼就盡量升到七品的級別,官職沒上去,但級別上去了,到時候朝廷責罰下來,降你兩級,你還是九品,沒什麼損失。

由此卻產生一件冤案。據《春明夢錄》,晚清的時候,四川有一位典史官,手頭有三件積案,拖了三年未破案,都已經到了「四參」的地步。這位仁兄未雨綢繆,早想辦法將自己的級別升上去了。他滿以為自己儲備的級別已經夠用了,因此也就不慌不忙地等著。沒曾想,他的事情到了吏部那裡,卻發生了詭異的變化,三件積案居然變成了四件積案。

結果他儲備的級別不夠用,最後落得個革職的處分。這個倒霉蛋不服氣,跑到四川總督那裡喊冤,於是報上吏部,要求重新查相關檔案資料。吏部對此事也很重視,著手查資料,將四件積案一一查出來,告知了四川總督,也告知了這位前任典史。結果典史發現了破綻,說檔案裡所謂的「事主王曾慶被劫案」完全是子虛烏有的,四川根本沒有此案。四川總督也聲明:四川並無所謂的「事主王曾慶被劫案」,希吏部再查。

而這當中蹊蹺的是,典史所經手的案件中,確實有一個案件叫做「事主曾慶被劫案」,怎麼又多出一個「王曾慶」?吏部認真查下去,真相終於浮出水面,這個「事主王曾慶案」果然是多出來的。怎麼會多出這麼一案件呢?原來,吏部在處理該類事時,一般是將案件資料封存,然後由書吏在封皮上面寫一張浮簽,標明裡面存的是什麼案件的資料。其中一位書吏故意做手腳,將「事主」的「主」字改成「王」,黏在「曾慶」的前面,又加一個浮簽,寫上「事主王曾慶被劫案」,這等於平白無故又多出一個案件來。書吏在貼了標籤之後,接下來的看冊司員也沒細看,就在標籤上點了紅點,就算是法定事實了。

吏部查出真相後,審問這位書吏,原來是典史沒有花錢賄賂他,導致他做手腳。吏部於是將這名書吏查辦,典史官復原職,但吃的虧,受的驚嚇,已經不少了。

高級官員亦不例外

李鴻章輕裝考察圓明園被罰

清朝不止是對辦案官吏有追責,其實對所有官員們都有相關追責制度。一般措施是降職、降薪和革職。進一步則是訴諸法律處理。

在這種追責體制下,相關的清朝官吏過得也不輕鬆。例如在康熙八年,湖廣道御史李之芳上奏:一些官吏在位才一兩年,卻已經被罰俸五六年,甚至已經罰俸十多年了,基本上把後來的工資薪水全搭進去了。這部分人日子過得不踏實,「一遇小節細故、即不能久安其位。亦屬可惜」。

不過,倒是有一個疑問,既然十幾年薪水都被預扣光了,那麼這些官吏是怎麼生存下去的,這裡面恐怕是有文章了。

大家熟悉的龔自珍也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名為《明良論四》,裡面描述了清朝官吏在追責制度下表現出來的情狀。龔自珍說,哪怕是朝廷一品、二品官員都如此,「朝見而免冠,夕見而免冠,議處、察議之諭不絕於邸鈔」。所謂免冠,就是摘掉帽子,即請罪謝罪之意,摘掉帽子謝罪的事早晚都發生,「議處」和「察議」這些形式的批評經常見諸官方簡報——「邸鈔」。而地方上呢,「府州縣官,左顧則罰俸至,右顧則降級至,左右顧則革職至,大抵逆億於所未然」,九品芝麻官們,一會兒罰俸祿,一會兒遭降級,甚至革職,很多都是意想不到的。例如李鴻章想要重修圓明園,故而輕裝去實地考察,結果沒有想到,光緒震怒,怪他不該私游皇家園林,將其罰俸降職處分,可謂動輒得咎。從這些來看,清朝對官吏的追責似乎是很嚴厲的。

在這些官員士大夫的記錄中,清朝的官員似乎有點無奈的味道,不過,在其他人看來又如何呢?大家知道,清朝吏治的鬆懈、糜爛也是出了名的,哪怕在康熙、乾隆朝都很厲害。歷史是如此的多面孔,不可一概而論。

《光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