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訟獄

【原文】 世人惟不平則鳴,聖人以無訟為貴。 上有恤刑之主,桁楊雨潤;下無冤枉之民,肺石風清。 雖囹圄便是福堂,而畫地亦可為獄。 與人構訟,曰鼠牙雀角之爭;罪人訴冤,有搶地籲天之慘。

【註釋】 (01)不平則鳴:韓愈《送孟東野序》有「大凡物不得其平則鳴」之句。後來多指遇事不平而發出不滿的聲音。 (02)無訟為貴:《論語·顏淵》:「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意思為人世間沒有官司可以打,這才是可貴的。 (03)恤刑:指古代中國用刑慎重不濫。《書·舜典》:「惟刑之恤哉。」 (04)桁楊雨潤:本意為桁楊像細雨潤物,後比喻賢明的君主慎用刑,而使罪犯被感化向善,猶如細雨滋潤萬物。桁楊,古代的一種刑具,枷在犯人的腳上或脖子上。《莊子·在宥》:「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楊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 (05)肺石風清:肺石很冷清,用來形容沒有受冤而告狀的人。肺石,傳說為古代放在朝廷門外的石頭,百姓可以站在石頭上面控訴地方官員,因為色赤並且如肺形所以得名肺石。 (06)囹圄:牢獄。 (07)福堂:幸福的地方。 (08)畫地亦可為獄:上古的時候民風淳樸,相傳在地上畫個圈就可以作為牢獄。 (09)鼠牙雀角:《詩經》中有「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何以訴我訟」的詩句。後來用「鼠牙雀角」作為爭訟之辭。搶地籲天:以頭碰地,口呼天。形容狀況極為淒慘。

【譯文】 百姓如果遇到不公平的事情就會發出不滿的呼聲,聖明的人認為人世間沒有官司可打是最寶貴的。 上面有慎用刑法的君主,用刑猶如細雨滋潤萬物,使罪犯被感化而向善;下面也沒有被冤枉的百姓,用來喊冤的肺石則冷冷清清。 雖然幽苦能幫助人們棄惡從善,牢獄可能就是福堂;上古的民風淳樸,在地上畫一個圈也能成為監獄。 和人結怨打官司可以說是「鼠牙雀角」的爭鬥;但是犯人訴訟冤情則有「搶地籲天」的慘狀。

【原文】 狴犴猛犬而能守,故獄門畫狴犴之形;棘木外刺而裡直,故聽訟在棘木之下。 鄉亭之系有岸,朝廷之系有獄,誰敢作奸犯科;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續,上當原情定罪。 囹圄是周獄,羑里是商牢。 桎梏之設,乃拘罪人之具;縲紲之中,豈無賢者之冤。 兩爭不放,謂之鷸蚌相持;無辜牽連,謂之池魚受害。 請公入甕,周興自作其孽;下車泣罪,夏禹深痛其民。

【註釋】 (10)狴犴:傳說中的一種野獸,善於守門,長得勇猛肥大,因此古代的夏禹牢門上常畫有它的圖形。 (11)棘木之下:《禮記·王制》:「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後來都稱棘林為法庭。 (12)鄉亭:古代基層行政單位。古代稱鄉亭拘押罪犯的地方為岸,稱朝廷官府拘押罪犯的地方為監獄。 (13)作奸犯科:為非作歹,做壞事,違法亂紀。 (14)原情定罪:考察犯人的行為,量刑定罪。《漢書·路舒溫傳》:「夫獄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復生,絕者不可復屬。《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15)羑:古城名,故址在今河南省湯陰縣北,商紂王曾將周文王囚禁於此。《史記·殷本紀》:「紂囚西伯羑里。」 (16)桎梏:腳鐐手銬,古時用來鎖住犯人手腳的刑具。《周禮·秋官·掌囚》:「中罪桎梏。」鄭玄註:「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17)縲紲:也作「累紲」,拘捕犯人時用的繩子,引申為囚禁。《論語·公冶長》:「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 (18)鷸蚌相持:古時寓言,蚌張開殼在海灘上曬太陽,鷸去啄它,嘴被蚌殼夾住,兩方都不相讓。結果漁翁來了,把兩個輕而易舉地都捉住了。後用「鷸蚌相持,漁人得利」來比喻雙方相持不下從而使第三者從中得利;或比喻挑撥別人的矛盾,自己則從中取利。 (19)池魚受害:源於「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傳說春秋時,宋國城門失火,用護城河水救火,水被汲干了,河中的魚因此而死了。後來用來比喻無辜受連累。 (20)請公入甕:也作「請君入甕」。來俊臣和周興都是武則天時期有名的酷吏,喜歡用各種酷刑逼人招供。周興謀反,武則天命令來俊臣審問,來俊臣請周興吃酒,假意問他:「犯人不肯認罪,怎麼辦?」周興說:「將囚犯丟入正在火上烤的大甕中,還有什麼事辦不到?」於是來俊臣說:「有人告你謀反,請君入甕。」周興慌忙叩頭認罪。 (21)下車泣罪:也作「神禹泣罪」。劉向《說苑·君道》:「禹出見罪人,下車問而泣之。」意為夏禹外出時看見犯人,下車詢問而哭泣說:「堯舜時,人們都以堯舜的心為心,而現在,百姓都以自己的心為心,這都是我治理不好造成的!叫我怎麼能不悲傷呢?」後來用「下車泣罪」喻廣施仁政,自責其失。

【譯文】 狴犴生得勇猛肥大,能看門守戶,因此古代的牢門上常畫有它的圖形。棘木外面長著針刺但裡面卻是直的,所以古代的司法官大多在棘木下審理案件。 鄉亭的監牢有「岸」,朝廷的監牢有「獄」,誰還敢為非作歹,違法犯罪;死了的人不可能再活過來,服過刑的人也不可能再用金錢贖回,所以上面應當按照實際情況量刑定罪。 「囹圄」是周代的監獄,「羑里」是商代的牢房。 腳鐐、手銬是用來拘捕犯人的刑具;在囚禁的犯人之中,怎麼可能沒有被冤枉的好人。雙方互相爭執而不相讓就是「鷸蚌相持」;無故受到牽連則是「池魚受害」。 「請公入甕」是指唐代的酷吏周興自作自受;「下車泣罪」則是大禹對百姓的憐憫。

【原文】 好訟曰健訟,掛告曰株連。 為人解訟,謂之釋紛;被人栽冤,謂之嫁禍。 徒配曰城旦,譴戍是問軍。 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是罪人之刑。 古之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時削木為吏,今日之淳風安在;唐太宗縱囚歸獄,古人之誠信可嘉。 花落訟庭間,草生囹圄靜,歌何易治民之簡;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頌盧奐折獄之清。 可見治亂之藥石,刑罰為重;興平之粱肉,德教為先。

【註釋】 (22)健訟:《易·訟》:「險而健,訟。」後來人們誤將「健」、「訟」兩字連讀,因此把好打官司稱為「健訟」。 (23)解訟:解除訴訟。 (24)釋紛:消除糾紛。 (25)嫁禍:移禍於人。《史記·張儀列傳》:「割楚而益梁,虧楚而適秦,嫁禍安國,此善事也。」 (26)城旦:修築城牆,秦漢時的一種刑罰。《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27)譴戍:發送犯人去守邊境,使其效力贖罪。《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28)問軍:問罪從軍。 (29)三尺:也稱「三尺法」。古時候把法律刻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所以稱法律為「三尺」。 (30)三木:古時的刑具,枷、鐐、鈕,這三種刑具分別銬在犯人的頸、手、足上。 (31)五刑:古代中國的五種刑罰。墨:黥面。劓:割鼻。剕:斷足。 (32)宮:男子去勢,女子幽閉。 (33)大辟:死刑。 (34)律例:刑法的正條及其成例。律就是法律的原文,例就是補充律文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後來古代五刑不斷變化,從隋朝到清朝已經變為笞、杖、死罪、徒、流,即抽打、杖打、斬首或絞死、勞役、流放。 (35)削木為吏:古時候削木頭作為獄吏。相傳古時民風淳樸,把木吏放在犯人家中,到了開庭審理時,犯人不需要人來捉拿,自己就抱著木吏到公庭。唐太宗縱囚歸獄: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52年)十二月,唐太宗把死刑犯釋放回家,規定他們來年秋天再歸獄接受死刑。結果第二年秋天犯人們果然都按時歸獄。後來太宗赦免了全部的犯人。縱囚,釋放犯人。 (36)何易:何易於。唐時益昌縣令,廉潔愛民,治理有方,百姓的訴訟很少。百姓曾作歌曰:「花落訟庭閒,草生囹圄靜。」 (37)盧奐:唐時南海太守,清正廉明,百姓贊之曰:「報案吏從冰上立,訴冤人在鏡中行。」 (38)折獄:斷案。 (39)治亂之藥石、興平之粱肉:後漢陳實在他的《政論》中寫道:「蓋為國之法有似理身,平則養,疾則攻焉。夫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德教者興平之粱肉也。夫以德教除殘,是以粱肉理疾也;以刑罪理平,是以藥石供養也。」粱肉,即指美味的食品。

【譯文】 好打官司稱為「健訟」,沒有罪而受到牽連則稱作「株連」。 幫助別人解除訴訟,稱為「釋紛」;被人栽贓冤枉稱作「嫁禍」。判徒刑流放去做苦役的稱「城旦」;充軍到邊境守邊的稱作「問軍」。 「三尺」是指朝廷的法律;「三木」是銬在犯人頸、手、足上的三種刑具。 古時候的五種刑罰分別是:墨、劓、剕、宮、大辟;隋代以後的刑法則是: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的時候削木為吏,犯人能夠抱木吏自己到庭受審,今天這種古樸的淳風在哪裡呢?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32年)將兩百多名死囚釋放回家,規定第二年秋天再歸獄受刑,結果這些犯人如期而至,古人的誠信實在值得讚許。 「花落訟庭閒,草生囹圄靜」,這是百姓對唐代益昌縣令何易的廉潔及治民有方的稱頌;「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則是百姓對唐代南海太守盧奐斷案清正廉明的讚美。 由此可見,治理亂世要以刑罰為重,這好比治病的良藥;振興太平則要以道德教化為先,這如同強身的飲食美味。

《幼學瓊林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