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咨爾民,昔人有言:「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惡,豈不由於積習使然哉!
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里,四出而為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父老子弟所以訓戒飭於家庭者不早,熏陶漸染於裡門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又或憤怒相激,狡偽相戲,故遂使之靡然日流於惡。則我有司與爾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責。
嗚呼!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故今特為鄉約,以協和爾民。
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鄰里,死傷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嗚呼!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責己則昏。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持為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繫於一念之問,爾等慎思吾言,毋忽。
一、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眾所敬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精健廉干者四人為知約,禮儀習熟者二人為約贊。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知約司之;其二扇一書彰善,一書糾過,約長司之。
二、同約之人每一會,人出銀三分,送知約,具飲食,毋大奢,取免飢渴而已。
三、會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知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仍罰銀一兩公用。
四、立約所於道裡均平之處,擇寺觀寬大者為之。
五、彰善者,其辭顯而決;糾過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雲聞某於事兄敬長之禮,頗有未盡;某未敢以為信,姑案之以俟;凡糾過惡皆例此。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糾,使無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惡矣。約長副等,須先期陰與之言,使當自首,眾共誘掖獎勸之,以興其善念,姑使書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後糾而書之;又不能改,然後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約之人執送之官,明正其罪;勢不能執,戮力協謀官府請兵滅之。
六、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與之裁處區畫,必當於理濟於事而後已;不得坐視推托,陷入於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
七、寄莊人戶,多於納糧當差之時躲回原籍,往往負累同甲。今後約長等勸令及期完納應承,如蹈前弊,告官懲治,削去寄莊。
八、本地大戶,異境客商,放債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貧難不能償者,亦宜以理量寬。有等不仁之徒,輒便捉鎖磊取,挾寫田地,致令窮民無告,去而為之盜。今後有此告,諸約長等與之明白,償不及數者,勸令寬捨;取已過數者,力與追還;如或恃強不聽,率同約之人鳴之官司。
九、親族鄉鄰,往往有因小忿投賊復仇,殘害良善,釀成大患。今後一應門毆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或約長聞之,即與曉諭解釋;敢有仍前妄為者,率諸同約呈官誅殄。
十、軍民人等若有陽為良善、陰通賊情、販買牛馬、走傳消息、歸利一己、殃及萬民者,約長等率同約諸人指實勸戒,不悛,呈官究治。
十一、吏書、義民、總甲、裡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索求繼發者,約長率同呈官追究。
十二、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誠不忍言;但今既許其自新,所佔田產,已令退還,毋得再懷前仇,致擾地方。約長等常宜曉諭,令各守本分,有不聽者,呈官治罪。
十三、授招新民,因爾一念之善,貸爾之罪。當痛自克責,改過自新,勤耕勤織,平買平賣,思同良民,無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滅絕。約長等各宜時時提撕曉諭,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
十四、男女長成,各宜及時嫁娶。往往女家責聘禮不充,男家責嫁妝不豐,遂致愆期。約長等其各省諭諸人,自今其稱家之有無,隨時婚嫁。
十五、父母喪葬,衣衾棺槨,但盡誠孝,稱家有無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設宴樂,傾家費財,俱於死者無益。約長等其各省諭約內之人,一遵禮制,有仍蹈前非者,即與糾惡簿內書以不孝。
十六、當會前一日,知約預於約所灑掃張具於堂,設告諭牌及香案南向。當會日,同約畢至,約贊鳴鼓三,眾皆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聽約正讀告諭。畢,約長合眾揚言曰:「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於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眾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皆再拜,興,以次出會所,分東西立,約正讀鄉約畢,大聲曰:「凡我同盟,務遵鄉約。」眾皆曰:「是。」乃東西交拜,興,各以次就位,少者各酌酒於長者三行。知約起,設彰善位於堂上,南向置筆硯,陳彰善簿;約贊鳴鼓三,眾皆起,約贊唱:「請舉善!」眾曰:「是在約史。」約史出就彰善位,揚言曰:「某有某善,某能改某過,請書之,以為同約勸。」約正遍質於眾曰:「如何?」眾曰:「約史舉甚當!」約正乃揖善者進彰善位,東西立,約史復謂眾曰:「某所舉止是,請各舉所知!」眾有所知即舉,無則曰:「約史所舉是矣!」約長副正皆出就彰善位。約史書簿畢,約長舉杯揚言曰:「某能為某善,某能改某過,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為某善,改某過,是能齊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為法!」遂屬於其善者。善者亦酌酒酬約長曰:「此豈足為善,乃勞長者過獎,某誠惶怍,敢不益加砥礪,期無負長者之教。」皆飲畢,再拜會約長,約長答拜,興,各就位,知約撤彰善之席,酒復三行,知約起,設糾過位於階下,北向置筆硯,陳糾過簿。約贊鳴鼓三,眾皆起,約贊唱:「請糾過!」眾曰:「是在約史。」約史就糾過位,揚言曰:「聞某有某過,未敢以為然,姑書之,以俟後圖,如何?」約正遍質於眾曰:「如何?」眾皆曰:「約史必有見。」約正乃揖過者出就糾過位,北向立。約史復遍謂眾曰:「某所聞止是,請各言所聞!」眾有聞即言,無則曰:「約史所聞是矣!」於是約長副正皆出糾過位,東西立。約史書簿畢,約長謂過者曰:「雖然姑無行罰,惟速改!」過者跪請曰:「某敢不服罪!」自起酌酒跪而飲曰:「敢不速改,重為長者憂!」約正、副、史皆曰:「某等不能早勸諭,使子陷於此,亦安得無罪!」皆酌自罰。過者復跪而請曰:「某既知罪,長者又自以為罰,某敢不即就戮,若許其得以自改,則請長者無飲,某之幸也!」趍後酌酒自罰。約正副鹹曰:「子能勇於受責如此,是能遷於善也,某等亦可免於罪矣!」乃釋爵。過者再拜,約長揖之,興,各就位,知約撤糾過席,酒復二行,遂飯。飯畢,約贊起,鳴鼓三,唱:「申戒!」眾起,約正中堂立,揚言曰:「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人孰無善,亦孰無惡。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為善而自恃,將日入於惡矣!有惡而為人所糾,固可愧;苟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於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於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眾重曰:「敢不勉。」乃出席,以次東西序立,交拜,興,遂退。
譯文
諸位,咱們來談談心,荀子說過:「蓬草生在劍麻中,不必刻意扶它,它就會生長得筆直;白沙扔進泥裡,不必刻意沾染它,它就會變得很黑。」民俗的「善惡」,和環境的關係很大!
從前,有些人不守宗族規矩、禍害鄉親,到處惹是生非,輕者為流氓,重者就為盜匪,這並非是他天生如此,罪過也不能全算到他頭上。政府有更大的責任,治之無道,教之無方;另外就是家教,這些人的家長和父母官不能及時地進行教育和管束,沒有有效地對其引導扶持,獎勵勸勉,甚至是他們本人也沒有做到與他人的持續和睦,孩子們耳濡目染,自然就形成了極不良的生活態度和作風,當遇到事時,就會學著家人的樣子憤怒以待,虛偽狡猾以應,於是,逐漸進入惡的境地,卻渾然不知。在這點上,我等父母官和父老子弟都有責任啊。
唉,過去的事就讓它過去吧,我們要把握當下,所以今日我立下這份鄉約,希望你們能依此鄉約打造和諧社會。
從今天起,你等都要孝順父母、恭敬兄長、教訓子孫、睦鄰友好,守望相助、互相勸勉、共同行善、摒棄惡念與惡行、少打官司、誠信待人、和睦相處,一定要宅心仁厚,做個良善之民。
唉!縱然是最愚笨的人,教訓起別人來也特別聰明;縱然是極頂聰明的人,反省起自己來也是愚笨異常。諸位父老鄉親,不要對那些有惡行的人置之不理,他們只要現在有一善念,就是善人了;你們也不要自以為是良民,就放肆起來,要知道,有一惡念就是惡人了。人是善是惡,只在一念之間,你們用心考慮下我的話,一定要加以重視!
第一、參加《鄉約》的人應推舉一德高望重的人為約長,再推舉兩人為副約長,然後由三位約長主持推舉公正果斷的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的四人為約史,廉潔幹練的四人為知約,熟悉禮儀的二人為約贊。文件分為三份,一份是《鄉約》花名冊,由知約負責;一份是好人好事錄,另一份則是壞人壞事錄,由約長負責。
第二、參加《鄉約》的人每次開會,每人贊助費三分銀,知約用此贊助費購買飲食,這只是為了開會時大家免於飢渴,不必大擺筵席,況且,三分銀也不夠啊。
第三、《鄉約》會議定在每月的陰曆十五,那天如果有人生病而無法到場,應事先請假;無故缺席者要列入壞人壞事錄,再罰款白銀一兩,以作公用。
第四、《鄉約》的辦公室要設在交通方便之地,最好是村鎮中心,眾人來往路途大致相近,辦公室盡量寬敞明亮。
第五、好人好事錄的文字,要明目張膽、大肆渲染;壞人壞事錄的文字要隱晦而委婉,這就是做人要厚道,做事要忠厚。我舉例說吧,比如有人對兄弟姐妹不悌,不要寫他「不悌」,要這樣寫:聽說某某對待兄弟姐妹不太好;因為只是聽說,沒有確鑿證據,所以先放在這裡,以待查證。有些人的惡很難改,不要直截了當地去糾正他,你觸發了他的惡性,他惱羞成怒,會更在惡上變本加厲。遇到這種人,先由副約長出面和他談心,談鋒要委婉曲折,讓他自己發動良知,知道錯誤,觀察他的表現,如果感覺他認識到了錯誤,雖然口不承認,也要把他記錄到好人好事錄中;如果發現他仍不知悔改,那就把他記錄到壞人壞事錄;再不改,就要把他的簡歷和惡行傳遞到政府那裡備案;倘若這小子是王八吃秤砣,鐵了心不改,那就要把他本人送去官府了。如果已經成了氣候,沒法抓捕,就要與官府共同謀劃請兵剿滅他了。
第六、凡是遵守《鄉約》之人,如果遇到難處,約長要和眾人為他排憂解難,必須要解決他的問題;不能坐視不理,讓他在困難時陷入惡的念頭,而做出惡行來。如果有這樣的人,約長等領導人是難辭其咎的。
第七、很多寄莊人(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備土地,設莊收租)常在政府徵收糧役和差役時躲回原籍,往往給政府造成損失。今後,約長要勸這些人納稅完畢再回原籍,如果他們還舊習難改,那就告官懲治,把他們的土地收歸。
第八、本地大戶和外地客商放高利貸收利息的,應按常例,不得算復利;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讓債主放寬還款期限。如果有人還要強行收款,讓百姓生不如死,而去為盜賊,那就該和官府合作,將這種人繩之以法。
第九、鄉里鄉親之間有時會因一點小事而起糾紛,甚至弄出人命,釀成大禍。今後凡是和他人有矛盾,在起衝突之前,必須請約長公論是非。如果不經約長就擅自好勇鬥狠,約長有權力率領眾人將其押送官府。
第十、如果有人私通盜匪、販買牛馬、向盜匪通風報信而獲取利益、殃及他人,那約長有權力對其進行教誨,教而不改者,扭送官府。
第十一、凡是政府人員下基層,有徇私舞弊、以公謀私者,約長有權力將其扭送官府。
第十二、《鄉約》之前,有些人仗勢欺人,霸佔他人田產,如今已退還的,眾人不可再懷前仇。如果這種人還屢教不改,仍如從前,約長有權力將其扭送官府。
第十三、改過自新的盜賊,能改過自新就是一善念,但這並不代表你從前的罪過就一筆勾銷了,你應該痛下苦功,克己自責,加大改過自新的力度,用心盡力工作,萬不可以為自己從前做過盜賊,就破罐子破摔。約長等人要常常找這種人談心,如果發現他仍有重走老路的念頭,即刻報官。
第十四、無論男女,到了成婚年齡,就該成婚。不要為了嫁妝和聘禮糾纏不清。約長等人應曉諭已到成婚年齡的男女,無論家境如何,都該馬上成婚。
第十五、關於喪事,應量力而行,不要傾盡家財,大擺筵席,大作佛事,這些表面文章與死者有何益處?約長等人要曉諭眾人,只須遵守基本喪葬禮法即可。如果有人還把喪事大操大辦,就把他寫進壞人壞事錄中,批注為「不孝」。
第十六、《鄉約》會前一日,知約應先佈置會議室「約所」,把告諭牌和香案面南背北。會議那天,參與《鄉約》所有人到齊後,約贊敲鼓三下,眾人都有序站於香案前,面北背南跪聽約正讀告諭。約正讀告諭完畢,約長和眾人高聲道:「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於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眾人要異口同聲說:「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然後大家再拜,按順序出會所,東西站立。約正讀完《鄉約》,大聲道:「凡我同盟,務遵鄉約。」眾人都要說:「是。」東西站立的人互拜後,按次序就位,年輕人給年老者倒酒。知約此時拿出好人好事錄,南向置筆硯;約贊敲鼓三下,眾人皆站起,約贊唱:「請舉善!」眾人說:「是在約史。」約史這時就走到好人好事錄面前,高喊道:「某有某善,某能改某過,請書之,以為同約勸。」約正要詢問眾人:「如何?」眾人皆道:「約史做得對!」約正此時就請出好人好事錄的主人公們,向他們行禮,請他們站到早準備後的「彰善位」,這些雷鋒們也是東西面立。約史再向眾人道:「我只知道這幾個人,你們可以再舉出幾件好人好事!」眾人如果有知道好人好事的就舉出,如果沒有,則說:「約史所舉是矣!」此時,約長們都站到彰善位。約史書寫完畢,約長舉杯道:「某能為某善,某能改某過,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為某善,改某過,是能齊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為法!」遂注目好人。做了好事的好人也倒酒感謝約長:「此豈足為善,乃勞長者過獎,某誠惶怍,敢不益加砥礪,永無負長者之教。」雙方喝完,做了好事的好人再拜約長,約長答拜,然後各就各位。知約把彰善之席撤了,大家喝酒,三巡過後,知約站起,設置「糾過位」在階下,北向置筆硯,拿出「糾過簿」。約贊敲鼓三下,眾人都站起,約贊喊:「請糾過!」眾人皆道:「請約史。」約史走到糾過位,高聲道:「聞某有某過,未敢以為然,姑書之,以俟後圖,如何?」約正詢問於眾人:「如何?」眾人皆曰:「約史所言極是。」約正乃把做了壞事的壞人請到糾過位,面北而立。約史再次說:「某所聞止是,請各言所聞!」眾人有知道的就說所聞,不知道的就說:「約史所言甚是!」於是,約長們都走進糾過位,東西而立。約史寫完,約長對壞人說:「雖然姑無行罰,惟速改!」壞人跪下道:「某敢不服罪!」自起,倒酒跪飲道:「敢不速改,重為長者憂!」約長都說:「某等不能早勸諭,使子陷於此,亦安得無罪!」然後倒酒自罰。壞人再跪下說:「某既知罪,長者又自以為罰,某敢不即就戮,若許其得以自改,則請長者無飲,某之幸也!」然後倒酒自罰。約長們說:「你能勇於受責如此,是能遷於善也,某等亦可免於罪矣!」於是,壞人再拜,約長拉他起來,大家各就各位。知約把糾過席撤掉,酒過二巡,開飯。吃完飯,約贊起,鳴鼓三下,拉長嗓音道:「申戒!」眾人都起,約正站在中央,高聲道:「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人孰無善,亦孰無惡。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為善而自恃,將日入於惡矣!有惡而為人所糾,固可愧;苟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於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於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眾重曰:「絕不敢懈怠。」於是出席,按順序東西立,互拜,最後就散了。會議結束。
評析
表面看,《南贛鄉約》並不是王陽明家訓,它類似於今天的鄉鎮自治條例,但它所蘊含的精神和實施方式卻是每一家乃至每一家族都需要的。換種說法,《南贛鄉約》是廣義上的家訓,因為王陽明向來是把齊家和治國合二為一的。治一鄉鎮和齊一家族,沒有本質不同。
首先我們該瞭解的是《南贛鄉約》的背景。南是江西南安,贛是江西贛州。1517年,王陽明到南贛剿匪。第一次見到血肉橫飛的戰場時,王陽明心底就是悲涼的。隨著戰場的不斷擴展和敵我雙方的死傷,王陽明曾不無憂悶地向弟子傾訴說:「朝廷使我日以殺人為事,心豈割忍,但事勢至此。譬之既病之人,且須治其外邪,方可扶回元氣,病後施藥,猶勝立視其死故耳。可惜平生精神,俱用在此等沒緊要事上去了。」
王陽明打仗出神入化,功勳卓著,但很少和弟子們講如何打仗。有弟子問他:「用兵有術否?」他只是說:「哪裡有什麼術?只是學養純厚。」把軍事能力悄無聲息地轉移到學問上,這是他的慈悲,也是他的無奈。
正是在這種心理下,王陽明每削平一地的匪患,馬上著手的工作就是以文治恢復平和,讓曾經流離失所的百姓返回家鄉,再續前緣。
《南贛鄉約》就是他在削平南、贛匪患後致良知的產物。
《南贛鄉約》開宗明義:環境可影響人,當初那些為匪為盜的人都是有良知的,只不過受壞環境的影響,良知被遮蔽,所以才幹出壞事來。
猛一看,這個觀點和王陽明心學有衝突,既然吾性自足,不假外求,心外無物,人本身就是個光明體,怎麼會受外界影響呢?
人在幼年時,良知雖有,但如璞玉,未徹底光明。在這一階段,對是非善惡的分辨,沒有成人那麼純粹和乾脆。於是,他們很容易被外界環境所影響。王陽明「心外無物」的主張,直白而言就是,我的心能通過良知認可的就成了我心內的一部分,而不在心外。孩童很容易會被外界的環境吸引,而將其納入到心中來,這也是心外無物。
所以,「心外無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理想境界,它只是要你心內不可有太多雜亂的東西。家長在這方面要盡力讓孩子遠離不良環境,萬不可讓不良環境成為孩子心中的一部分。
讓孩子遠離不良環境的經典案例就是孟子的老娘三次搬家,儒家津津樂道為「孟母三遷」。
這個故事是這樣的。孟子老爹早逝,孟子和母親相依為命。最開始,他們住在公墓邊。每天都有人來埋葬屍體,舉行葬禮。於是孟子就和鄰居小孩學著大人跪拜、哭號的樣子,玩起了辦理喪事的遊戲。孟媽媽看到,就皺起眉頭說:「不行!我不能讓我的孩子住在這裡!」
於是,孟媽媽帶著孟子搬到了市集,住在了屠宰場附近。沒多久,孟媽媽發現孟子又和鄰居小孩學起了商人做生意和屠宰豬羊的事。孟媽媽又把眉頭皺起來:「這個地方更不適合我的孩子居住!」
如你所知,母子二人又搬家了。
這一次,他們搬到了一所學校附近。每月夏歷初一,官員到文廟,行禮跪拜,互相禮貌相待,孟子見了後就開始學習並記在心裡。孟媽媽眉開眼笑點頭道:「這才是我兒子應該住的地方呀!」於是長住下來。
「孟母三遷」的故事提醒做家長的:環境能改變人,應該讓孩子接近好的人、事、物,才能成為一個好人。
——這個故事有個缺陷,孟母只有兩遷。也就是第二遷、第三遷。第一遷在哪裡?就是從某地遷到公墓旁。為何要遷到公墓旁?因為孟子死了老爹,他要在此地守孝。由此可知,儒家用這個故事隱晦地告訴我們,為了孩子的良好環境,給老爹守孝的事也可拋棄。
回到王陽明擴而大之的《南贛鄉約》上來。王陽明對那些做匪的改邪歸正很欣慰,不過他補充說,放下屠刀絕不能立地成佛,一念為善就是善人,一念為惡就是惡人,必須要時刻注意自己的念頭。無論曾經你是好人或壞人,只要你一個念頭是善,就是善人,一個念頭是惡,你就又成了壞人。
接著又回到環境影響人上來:作為父母官和家長,對曾經為惡的人的罪行,也要有擔當,應該檢討。
不過這一切都過去了,我們不能計較從前,也不要胡思亂想未來,只專注於當下。我們當下要做的事就是創建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而要創建這種環境,必須是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把你所生活和工作的地方當成一個大家庭。這個大家庭的目標就是,培養好人和養成淳樸的鄉風民俗。
「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這何嘗不是推而廣之的家訓?所以《南贛鄉約》的十六條,就是一份擴而大的家規!
《南贛鄉約》負責的事項很多,大致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約中人要互相幫助。如果約長、約正等人沒有做到這一點,那他們將要受到警告,嚴重的情況下要受責罰。至於什麼責罰,王陽明並沒有直說,大概是免去職務,或交政府處理。
第二,協助政府完成納糧的任務。對那些改過自新的盜賊進行思想教育,以及勸誡同約之人維護地方的穩定。凡是鄉約解決不了的問題,必須要把它交給政府。也就是說,先禮後兵,非要把問題解決了不可。
第三,處理同約事宜。經濟上,保護那些借了太多高利貸而無能力償還的人;婚姻上,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不能計較經濟利益;喪事上,只要能盡了儒家所謂的喪禮之節就可以,沒必要鋪張浪費;人際關係上,不允許私鬥,有了矛盾必須報告約長,嚴重時,可以報官。
第四,保護同約人的利益,如果有上級官員來這裡貪污腐化,約長要報官,大家一起打擊腐敗,維護權益。
「鄉約」在古代中國並不鮮見,王陽明的《南贛鄉約》之前,已有無數鄉約,最著名的就是《呂氏鄉約》。但《南贛鄉約》和其他鄉約有個很大的不同,它的組織核心是強迫性的規則,覆蓋全鄉村,政府要求人們必須加入。其他鄉約是百姓自治的鄉村組織,《南贛鄉約》卻成了官辦自治,一個准官方機構。約長等領導人的權力和責任都非常大,要管理的事幾乎無所不包,換個角度看,它就是一個政府的基層組織。
最值得一提的就是,鄉約中所設置的好人好事錄、壞人壞事錄以及運行的機制,它真是發自良知,對人有極大的尊重。任何時代,任何家庭,都應該有這樣一份「功過錄」,它會讓你的進步能看得見摸得著,由此激發鼓勵你向善的道路大踏步前行。
《南贛鄉約》的頒布與實施,效果卓著。僅一年後,南贛地區的風俗煥然一新,百姓無重賦,家家有田產,城郭鄉村,一派天堂氣象。
王陽明先生和南贛的緣分深沉如海,1529年1月,他從廣西剿匪路過南贛,病逝於船中。南安政府的周積問他有何遺言,王陽明看向船外,波光粼粼,於是他說:「此心光明,亦復何言?」
他的遺體路過南贛時,百姓勇擋官船攔路哭吊。這是他的人格魅力,也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南贛鄉約》。
一個鄉村乃至一個城鎮,用《南贛鄉約》能化腐朽為神奇,小而言之,一個宗族或一個家族用此鄉約,其效果如何,不言自明。
《南贛鄉約》是王陽明家訓、家規的擴而廣之,直至今日,依然散發出教化力量的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