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你們是否曾使被告聯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凶器?再者,你們是否引導被告挑出了現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還說他用這根木柴從後面敲打了木岸的頭三下?
    ——證人丙:當然不是,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這根木柴。他說「就是這一根」之類的話,還揮動了幾下,然後又說:「沒錯。」他很合作。
    上木相當憤慨地對原島說:「聽到嗎?他們說的正如我告訴過你的,怎麼能這樣當眾撒謊呢?」
    三個月以後,因為證據不足,上木被裁定無罪。
    裁決書羅列了下列理由:
    1.作為凶器呈交法庭作證之木柴一根,最寬處四厘米。據驗屍官與另一法醫之證詞,敲扁被害者頭骨之凶器至少寬如成人手掌,八至九厘米(一著名醫科大學專家在報告中持相同意見)。由此,被提供作為凶器物證之松木柴,並非謀殺凶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銀箱上,均無被告指紋。
    3.根據供詞,被告取走銀箱內二十二張債據中之五張,到離池塘約兩百米遠處的人壽保險公司操場上予以燒燬。留在銀箱內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債據。警方調查後曾假設,被燒燬的五張債據系他人所具。此人名字與被告相似。由此警方堅持認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錯債據。看來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師堅持之見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為真兇,取回債據乃首要目的,定會明確識認,決無取錯可能。
    4.審閱書面供詞,未見有警方對被告進行逼供之跡象,但存有警方對被告進行欺騙和誘供之印象,可是這不足以使本法庭認為被告無罪。被告無法確切證明離開萬園麻將館到回該館期間之所在和所為。疑點在於中村古屋作證稱曾目睹被告在被害者居所附近出現。此點與被告第一份供詞相吻合。
    5.本法庭經慎重審核全部證詞後之結論為:由於犯罪證據不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六條,特裁定被告上木寅郎無罪。
    一年過去了,有一天晚上,愛在休息時看書的原島直見,在一本英國法官詹姆·欣德的《無罪裁定研究》書裡,有一起案例看得他臉紅耳赤,氣急心跳。
    1923年英國曼徹斯特一家船帆工廠的工人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謀殺一富孀哈默沙太太,並縱火燒了她的房子。由於要錢用,卡梅登計劃殺死她後把所有能拿到的東西都偷走。他晚上7點左右到她家去,用五十厘米長的鐵棍多次猛打她的臉,然後用他的皮褲帶勒死了她,偷了一百五十鎊現金和她房間裡的一些珠寶,逃了。
    為了毀屍滅跡,他又於兩小時後回到她家,企圖燒掉她的房子。他點燃了一隻煤油燈,放在她寫字檯一本書上,燈的底部有一半超出書的邊緣,燈就不怎麼穩。他又在地板上堆滿廢紙和衣服。如果燈跌下來,廢紙和衣服就會燒起來,整幢房子將付之一炬。他知道一小時後,有一班火車將經過哈默沙太太屋後附近處,而每次火車經過時,都會引起房基和地板的輕度震動,這已足夠使得放置的煤油燈震落地上。三小時後,整幢房子烈火熊熊。救火車趕到現場已無濟於事。
    不久,彼得·卡梅登被捕。他先供認,後又翻供。他被宣佈由於證據不足而裁定無罪。
    這是由於既無指紋又無客觀證據證明他與此案有關。他有許多朋友證明,在案發和被捕期間,他的言行沒有不正常的表現。再者,在案發那天,他還乘火車到倫敦去玩,而在明知警方將對他進行調查的情況下,依然迫切地回到曼徹斯特。這些說法都對他有利。
    卡梅登向警方招認,但後來又宣稱是警方逼供的。法庭沒有發現有逼供之事,確定供詞可以作為證據。
    然而,仔細研究供詞,對照其他證據,卻顯示出有嚴重矛盾。在供詞裡,他說哈默沙太太最初開門時只開一條縫,他等她伸出頭來時用鐵棍敲打她的臉。兩天後,他改供說她邀請他進屋。兩人對面坐下,他乘她不備時襲擊她。
    他在什麼時候襲擊她是最重要的問題。卡梅登不可能忘記這麼重要的行動時間。為什麼他要說謊呢?兩次說法的矛盾令人費解。
    一開始,卡梅登說他用鐵棍打哈默沙太太的臉只打了一下。兩天後,他說打了兩下。一個星期後,他說先用盡全力猛打了一下,當她頭低下時又打了四五下。一位醫學專家說,根據哈默沙太太的臉部骨頭受傷的情況,說明她只挨過一下打。
    那麼為什麼卡梅登後來說的與最初供詞不同?記憶失誤不可能。增加他打被害者的次數很可能對他不利,但又少有理由認為他蓄意作假。所有這些都造成對他初次供詞產生重大懷疑。
    在逮捕後,警方立即拿了些鐵棍讓卡梅登當面辨認。他說他用過的鐵棍上應該有他的指紋。他似乎在想到底是哪一根,然後挑了一根出來,仍不肯定,用他的右臂量了一下這根鐵棍的長短,最後說沒錯,這是他用過的那根。
    被害者臉上的傷口比這根鐵棍寬三倍。這就是說,這根鐵棍不是凶器。為什麼卡梅登要說是呢?真正的兇手會認不出他用過的凶器嗎?看來,他指認一根沒有他的指紋,又與傷口尺寸不符的鐵棍,只是為了討好警方、
    至於被燒燬的屋裡是否有煤油燈跌落在地板上引起火災,已經無法找到痕跡了。法官宣佈由於證據不足,被告無罪。
    看完這起案例後,原島感到似乎書中每一個字都跳出來打他一下耳光。兩起案件十分相似。是巧合嗎?不,不可能,因為太相似了。直感告訴他,上木寅郎看過這本書。從十八歲到二十五歲,上木在一家舊書店工作,結婚後才開面鋪。
    原島打電話給一位愛收藏書籍的朋友,得知《無罪裁定研究》早在二戰前就有日文譯本,更肯定上木會看過這本書。
    原島陷入沉思。在曼徹斯特案裡,彼得·卡梅登指認一根尺寸有誤的鐵棍說是凶器。警方相信了他,就以此鐵棍作為物證。上木做了同樣的事,不過不是鐵棍而是木柴。卡梅登在指認鐵棍時,用右臂量長短,還說鐵棍上會有他的指紋。上木在指認木柴時做了同樣的事,然後使人相信他是受警方逼供和誘供的。
    警探們曾說,上木很合作和友好。他們太得意了,以至被上木鑽了空子。卡梅登和上木都在供詞裡一次次增加毆打被害者的次數,實際上他們各自只打了一次。上木瞭解山岸的習慣,故意說山岸拿坐墊給他坐,是他行兇後把坐墊放回原處。上木還故意把自己的債據留在銀箱裡。反正山岸沒有孩子,沒有繼承人,留著債據也不用還債,所有債務都一筆勾銷了。原島這個當上得真不小!
    上木下落不明。被宣判無罪後,他以好價錢賣掉店舖和地皮,離開了東京。他沒有來面謝原島,只打來一個電話說:「怎麼感謝你也是不夠的。原島先生,你是最卓越的律師。只有一點我很不好意思,你救了我,我卻沒有付你律師費。」
    原島已經完全明白了。他想,如果上木寅郎在交通事故中死去,這不僅是公正的懲罰,而且是上天的報應;不過,看來不像會發生這樣的事。

《合作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