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秩之外,還存在著由「比若干石」構成的「比秩」,這是漢代官階的基本結構特點。一正一「比」,分外顯眼。秦漢官制被人推敲了兩千年,幾乎沒什麼細節沒被研究過了;但「比秩」是例外之一,幾乎無人問津。《秩律》之中無「比秩」,而「宦皇帝」諸官曾列在「比秩」,我們把兩個現象綜合分析,問題就浮現出來了。我們得到了一個機會,可以順籐摸瓜,全面發掘「比秩」的真相,及其在帝國等級管理上的特殊意義了。
這「順籐摸瓜」的工作至少要包括兩部分。第一步是把「瓜」挖出來。除「宦皇帝者」外,還有更多的「瓜」,即,還能看到更多官職列在「比秩」。那些「瓜」都是什麼樣子?顯有必要一一考察。第二步,就是在此基礎之上,對「瓜」的形態和特點進行綜合分析了。
前一章第二節中,引證了《續漢書·輿服志下》注引《東觀書》所載建武元年秩級,那些內容我們認為出自建武《祿秩令》。其末段云:「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議郎、中謁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黃門、黃門、侍郎、中黃門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這段文字中所記官職,我們認為大抵都有最初無秩、後來才變成「比秩」的嫌疑,儘管有些在建武時又變成正秩了。通過檢索還能進一步看到,除「宦皇帝者」外,漢代的「比秩」官職有期林、羽林諸官,博士與掌故、御史、掾屬、國官、軍吏,等等。總的說來,「比秩」諸官面貌各異,職能、職類各自不同,秩級往往因時而異;史料中它們的秩級記載,也常常有牴牾含糊之處,有本來是「比秩」但卻省去了「比」字的簡化記法。還有這種情況:某官最初無秩,其後是「比秩」,再後又變成正秩了;以及這種情況:曾是正秩,但後來被置於「比秩」。我們只能盡力而為,將之梳理得盡量清楚一些。
下面,就對期門羽林郎、博士掌故、御史、中央官署中的掾屬及國官的「比秩」情況進行考察,再用第六章通盤分析之。關於軍吏的「比秩」問題,為行文方便,置於第六章第三節,本章不論。
一 期門郎、羽林郎
期門和羽林,是皇帝的兩支禁軍。期門軍中有期門郎,羽林軍中有羽林郎。《漢書·百官公卿表》:「期門掌執兵送從,武帝建元三年(前138年)初置,比郎,無員,多至千人。……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更名虎賁郎。……羽林掌送從,次期門,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初置,名曰建章營騎,後更名羽林騎。」期門郎「比郎」,而羽林郎「次期門」,那麼二者都跟郎官相去不遠。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兩支禁軍是從郎官衍生出來的。從事宿衛的郎官,本來也是一支武力,曾組成為一支專門的「郎中騎」。劉邦麾下的郎中騎戰鬥力極強,是漢軍主力(1)。劉項相爭而項氏慘敗,獲得了項羽屍首的人有五:「王翳取其頭」,「郎中騎楊喜,騎司馬呂馬童,郎中呂勝、楊武各得其一體」(2)。五人中一位是郎中騎,兩位是郎中,佔了五分之三。可見郎官的戰力不容小覷,搶屍首勝人一籌。入漢以來「郎選益雜」,郎官來源多樣化了,來自士人者與日俱增;其「禁軍」的性質開始淡化,「文官預備役」的色彩濃厚起來。這也是需要另創期門、羽林的原因之一,王朝以此來維持一支既有士官身份、又具有武裝性質的「郎」軍的繼續存在(3)。
期門郎後來改稱虎賁郎。《續漢書·百官志二》:「虎賁中郎比六百石,虎賁侍郎比四百石,虎賁郎中比三百石,節從虎賁比二百石」;「羽林郎,比三百石。」可見虎賁郎、羽林郎跟郎官一樣,都是「比秩」。而且東漢虎賁郎,有比六百石、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4等,那麼在等級結構上,虎賁諸郎也與三署諸郎同構。
東漢的虎賁郎、羽林郎仍保持了強烈的「武」性質,承擔宿衛、逮捕、出征等事。對已不勝軍事的虎賁郎、羽林郎,朝廷有時只發半俸,不發服裝(4)。同時三署郎卻已「文」起來了,成了文職官員的主要來源,其資位也高於虎賁郎、羽林郎,儘管兩類郎官秩級相同。這一點還可以從賞賜制度看出來。東漢臘賜制度:「郎官、蘭台令史三千;中黃門、羽林、虎賁士二人共三千。」(5)三署郎官每人賞三千錢,羽林郎、虎賁郎每人只賞一千五,差一半。「二人共三千」的表述也很奇怪,為什麼不直說「人一千五百」呢?好像故意讓倆人分錢、或一起花錢似的。猜想那也許跟羽林、虎賁的編制方式有關。
但虎賁郎、羽林郎還不只是單純的禁軍士官而已,在東漢,他們似乎也有選舉資格。東漢的虎賁郎、羽林郎是可以買賣的:
1.漢安帝永初三年(109年):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錢谷,得為關內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緹騎、營士各有差。(《後漢書》卷五《安帝紀》)
2.漢桓帝延熹四年(161年):減公卿以下奉,貣王侯半租。占賣關內侯、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五大夫錢各有差。(《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3.漢靈帝光和元年(178年):初開西邸賣官,自關內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後漢書》卷八《靈帝紀》)
那麼,從漢安帝、漢桓帝賣官,直到漢靈帝著名的西園賣官,虎賁郎、羽林郎都在商品目錄之中,有賣有買。而且,虎賁郎、羽林郎還被列在五大夫前面,似其售價比五大夫更貴一些。人們花錢買虎賁郎、羽林郎,消費目的是什麼呢?首先可能是為了它們的優厚待遇,但更可能的,是為了由此獲得選舉資格。請看:
1.羽林郎出補三百石丞、尉,自佔。丞、尉小縣三百石,其次四百石,比秩為真,皆所以優之。(《後漢書》卷四《和帝紀》注引《漢官儀》)
2.期門騎者,隴西工射獵人及能用五兵材力三百人,行出會期門下,從射獵,無員,秩比郎從官,名曰期門騎。……王莽更名虎賁郎。遷補吏署。(衛宏:《漢舊儀》捲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4頁)
由第1條知,羽林郎有補任縣丞、縣尉的資格。「比秩為真」,即依其比三百石、比四百石之秩級,分別真除為三百石丞、尉和四百石丞、尉,但不給正秩。由第2條知,期門郎或虎賁郎同樣「遷補吏署」。正因為虎賁郎、羽林郎都有陞遷資格,所以很有市場前景,想當官的肯買。三署郎不賣而虎賁郎、羽林郎賣,則可能是因為前者大多來自孝廉,資望高而陞遷優,朝廷一時不想敗壞了三署郎選,就先從對幹部整體素質影響較小的虎賁郎、羽林郎賣起。
期門郎、羽林郎與郎官同屬於光祿勳,光祿勳就是漢初的郎中令。這個系統,「宦皇帝者」構成了其基本陣容。就連其中的各種長官,也有很多被安排在「比秩」之上。據《漢書·百官公卿表》: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三將,秩比二千石;郎中車將、郎中戶將、郎中騎將,秩比千石;謁者僕射,比千石;期門僕射,比千石;虎賁中郎將、羽林監,秩比二千石。又據《續漢書·百官志二》:東漢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虎賁中郎將、羽林中郎將,皆比二千石。屬於這一系統的軍職還有奉車都尉、駙馬都尉和騎都尉,它們也都是比二千石。他們之為「比秩」的原因,應與「宦皇帝者」系統的地位一併考慮。光祿勳系統——原先的「宦皇帝者」系統——之中,堆積著大量「比秩」官職,相當顯眼。
總之我們認為,期門郎、羽林郎或虎賁郎、羽林郎之所以被安排在「比秩」,是從郎官制度中衍生出來的,他們也屬「從官」,可與三署郎同樣看待。
二 文學之官:博士與掌故
第二類要討論的「比秩」官職,是博士和掌故。
《續漢書·百官志二》:「博士祭酒一人,六百石。本僕射,中興轉為祭酒。博士十四人,比六百石。本注曰:……本四百石,宣帝增秩。」漢宣帝黃龍元年(前49年)把五經博士增為12人,「增秩」大約就在這個時候。我以為博士「本四百石」乃是籠統而言的。史書記秩級,對「比若干石」經常省略「比」字,其到底是正秩還是「比秩」,往往要進一步辨析。參照後來博士祭酒六百石、博士比六百石的情況,推測漢宣帝以前,應是博士僕射四百石、博士比四百石。即,漢宣帝以前的博士,也屬「比秩」。
秦朝已有博士之官了,叔孫通就是秦博士。後來叔孫通又當了漢博士,而且號曰「稷嗣君」。「稷嗣君」之號,是標榜繼承戰國稷下學宮的,而稷下列大夫「不治而議論」,既無行政職事,當無秩級。秦與漢初有博士,《二年律令·秩律》中卻看不到博士。凡此種種,都說明博士漢初無秩,後來的「四百石」之秩,應系「比秩」。
此外還有一個旁證,可以強化對博士曾為「比秩」的判斷。這就是《續漢書·輿服志》注引《東觀書》所載東漢建武《祿秩令》,其最後一段、即「而有秩者……」以下的一段中所列官職,我們認為,大抵都屬曾經無秩、後來成為「比秩」的官職,再後又有被調至正秩的。而「博士」一官,恰好就列在建武《祿秩令》的這一部分,秩六百石。那麼我們推測,博士最初無秩,隨後比四百石,再後六百石。參看下表:
若從建武《祿秩令》看,東漢初博士似乎一度是正秩六百石。那麼《續漢書·百官志三》「博士十四人,比六百石」的「比六百石」,應是建武之後的博士秩級。「博士十四人」即今文十四博士體制,王國維認為始於東漢之初(6),也有人認為始於西漢成帝之時(7)。這問題無關宏旨,就不多糾纏了。
下面再來看掌故。博士、掌故都是文學之官,都為君主提供「通古今、備顧問」的服務。文學掌故有從博士弟子中任用的,也有因文學射策而任用的。掌故之官也不見於《秩律》,由此可以判斷此官最初無秩。至於掌故在後來的秩級,據應劭的說法,「掌故,六百石吏,主故事」(8)。這說法肯定錯了,掌故不可能是六百石。王先謙認為「六字衍」,亦未得其真(9)。「六」應作「比」,即作「掌故,比百石吏」。詳下。
《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序》所載公孫弘《興學奏》中,有讓博士弟子補掌故的建議:
一歲皆輒課,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藝以上補左右內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補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邊郡一人。先用誦多者。不足,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
上文所敘「掌故」,有比二百石和比百石兩種,卻無六百石者。由此可證「掌故,六百石吏」的說法必誤。
但是,上文有「掌故」、「治禮掌故」和「文學掌故」三種提法,三者間的關係並不大清楚。《漢書》「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一句(10),《史記》作「治禮次治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集解》引徐廣曰:「一云『次治禮學掌故』。」《漢書》、《史記》和徐廣三說有異,注家歷來都認為其間必有訛誤,須先澄清。
李慈銘云:「此段文字,晦窒難詳。『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十五字,尤不可解。」他一番考察的結果,是把治禮、掌故、文學視為三官,把原文復原為「臣以治禮、掌故、文學,以禮義為官,遷留滯」,「三官者,諸卿掾屬之名」(11)。瀧川龜太郎也深感《史記》「治禮以下十六字,文義晦窒」,並提出己見。對《史記》所言「治禮掌故」,他認為「治禮」是一種官,比如有位叫平當的,就做過大行治禮丞;「掌故」又是一種官,兒寬擔任的掌故即是(12)。瀧川這個見解,還是很敏銳的。這裡幫他補充一些「治禮」的例子:蕭望之做過「大行治禮丞」,公賓就做過「大行治禮」(13)。照他的意思,相關文字就應理解為「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
李慈銘和瀧川的意見各有所得,但也各有弱點。首先,從總體上審視公孫弘奏,它包括兩個部分:第一,先對博士弟子的出路加以規劃,讓考試及格的補文學掌故,成績高的補郎中;第二,再對掌故的出路加以規劃,讓他們補卒史,但補卒史後還剩下一些掌故沒官做,那麼再讓他們補掾屬;「遷留滯」是說對遷徙太慢、處於留滯狀態的掌故,應為其打通仕途。
第二、「治禮掌故」應為一官,而非「治禮、掌故」兩官。《急就篇》:「治禮掌故砥礪身,智能通達多見聞。」(14)但徐廣所見本作「次治禮學掌故」,多了一個「學」字,我想那「學」字也不是憑空冒出來的,應予充分重視。那「學」應與「文學掌故」有瓜葛,我判斷就是「文學」二字之殘。若把「文學」二字補入《史記》「治禮次治掌故」一句,那話就將變成「治禮次、治文學掌故」,包括治禮次掌故、治文學掌故兩種官了。《史記》那句話若作「以治禮次、治文學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則兩官正好一個「以文學為官」,一個「以禮義為官」。後來在傳寫中,「治禮次、治文學掌故」那句話殘訛了。在徐廣所見本中,「文」不見了,「治禮次」的「次」被抄到「治」之前,變成了「次治禮學掌故」。在另一種《史記》抄本中,則訛為「治禮次治掌故」,「次」字沒錯兒,但「文學」兩字闕如,「治掌故」三字遂莫名其妙、無從索解。再到《漢書》,就只剩下了「治禮掌故」四字了。
第三、我們來看掌故的分等與秩級。從「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比百石以下」與「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兩句看來,掌故是分為兩等的,一等秩比二百石,一等秩比百石。同時其所補官也有兩種,一是卒史,一是屬。下面把我的一己之見列為下表:
就是說,我們認為治禮、掌故、文學都是一事。李慈銘將之分為三官,以及瀧川把治禮、掌故分為二官,皆非。文學掌故是比百石,所以博士弟子首先要「補文學掌故缺」,從秩級低的「補」起。《史記》卷一二一《儒林列傳》:「學官弟子行雖不備,而至於大夫、郎中、掌故以百數。」那「掌故」就是文學掌故。
第四、再從「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一句看,比百石的「文學掌故」之上是「掌故」,其秩應為比二百石,我們推測就是「治禮次掌故」。為什麼只稱「掌故」,不冠類別呢?我想,是因為比二百石掌故大多數分佈在中二千石官署中,又往往以官署為名。如前面談到的大行治禮掌故。太常之下有「太常掌故」,晁錯、匡衡曾為其官(15)。太史令下有太史掌故,房鳳曾為其官(16)。在「以治禮次、治文學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那句話中,為了與前文「文學、禮儀」二詞呼應,所以特揭治禮次掌故、治文學掌故,就是說出自修辭需要。但在具體規劃其陞遷時,不便對各種比二百石掌故一一羅列,奏文為求行文簡捷,就只說「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了。中二千石屬的秩級,是二百石及比二百石;能補中二千石屬的掌故,只能是比二百石掌故,不會是比百石掌故。這一點當時的君臣都知道,不會弄錯的。西漢掾屬任用,遵循「皆從同秩補」的原則(詳見下節)。以比二百石的治禮掌故補二百石屬,也算符合「從同秩補」的原則;若補比二百石屬,從秩級上看雖是平遷,但已從文學職類轉入行政職類,陞遷的可能性大得多了。
反過來再看李慈銘的意見。李慈銘把文學視為一官、掌故視為一官,所以「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這句話,在他看來是「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可前半句已說了掌故,後半句又說掌故,不怎麼合理吧。即便照他的意思,原文也應作「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郡屬,文學補郡屬」才對。
又,漢廷另有一種官叫「文學卒史」,它不應與「文學掌故」混為一談。掌故在比秩,卒史在正秩。有位叫兒寬的:「以郡國選詣博士,受業孔安國。……以射策為掌故,功次補廷尉文學卒史。」(17)兒寬的經歷恰好合乎「掌故補卒史」制度,而且反映了「文學卒史」與「文學掌故」是兩種官。不光廷尉有文學卒史,郡國也有。如西漢匡衡「射策甲科,以不應令除為太常掌故,調補平原文學。」(18)這「平原文學」,就是平原郡的文學卒史。還有,東漢諸卿的官署中也設有「文學」一官,如衛尉有「文學三人百石」,太僕有「文學八人百石」,廷尉有「文學十六人百石」,大鴻臚有「文學六人百石」,等等(19)。這些「文學」,都相當於西漢的文學卒史。就此而言,公孫弘奏中「文學掌故」,也不可以按李慈銘的看法點斷為二的,因為單言「文學」,文學掌故就跟文學卒史分不開了。讀者不信可以試試:若把公孫弘奏文中的「文學」單看成一官、理解為「文學卒史」的話,整個陞遷安排就一塌糊塗了。而依本書之解,則次序井然。漢廷考試制度,有「丙科補文學掌故」規定(20),也說明「文學掌故」是一種官,不是「文學」與「掌故」兩種官。
綜合以上分析,《史》《漢》原文文意應當如下:
以治禮次、治文學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
請選擇其比二百石以上(禮次掌故)及吏百石通一藝者,補左右內史、大行二百石卒史;
比百石以下(文學掌故),補郡太守百石卒史;
(若官缺)不足,擇(比二百石禮次)掌故以補中二千石(之二百石或比二百石)屬,
(比百石以下)文學掌故補百石郡屬。
總之,西漢前期的掌故有兩等,一種秩比百石,一種秩比二百石,都是比秩。兩種掌故都低於比三百石的郎官,所以東方朔有言:「曾不得掌故,安敢望常侍郎乎!」(21)
三 御史之比秩
《東觀書》所載東漢建武元年《祿秩令》,其最後一段,即「而有秩者……」以下一段,其中所列官職大抵都曾無秩、後來成為「比秩」;而這些官職中有「侍御史」,秩六百石,由此我們推斷,這六百石的侍御史,曾經無秩而後為「比秩」。
《二年律令》為瞭解西漢初期的御史秩級,提供了清晰的線索。請看:
1.御史比六百石,相(下殘)。(《賜律》,第31頁第296簡,第174頁釋文)
2.御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頁第441簡,第192頁釋文)
由第1條《賜律》所見,在行賞的時候「御史比六百石」。這就是《二年律令》時代,六百石左右的御史沒有秩級的強證。
然而再看第2條《秩律》,似乎是說「御史……秩千石」,這與第1條是否矛盾呢?有的學者認為它們是矛盾的:《賜律》既云「御史比六百石」,則御史不就可能是千石了;學者進一步猜測,《秩律》「御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一句中,「丞相」的「丞」字可能脫落了一個重文符號,「丞」應有兩個,「御史」應作「御史丞」(22)。
不過我認為,兩條材料並不矛盾,第2條的「丞」字也沒脫落什麼重文符號。比六百石的御史其實是「御史少史」,而千石者是御史長史。「御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中的「御史」二字,指御史大夫或御史寺,它跟「丞相、相國」,共同構成後面「長史」二字的定語,即應理解為「御史長史、丞相長史、相國長史,秩各千石」。
能夠找到材料證明這一點。西漢確實有過千石的御史長史。首先,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西漢哀帝元壽二年(前1年)時,千石的御史中丞一度改名「御史長史」,那麼千石御史長史的存在,確有其事。
其次在景帝、武帝之時,御史寺中確實設有「少史」之官,其秩比六百石。請看《漢舊儀》捲上:
御史少史行事如御史。少史有所為,即少史屬得守禦史(指御史少史),行事如少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御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禦史少史。(《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40、72頁)
上文至少涉及了御史機構中的3種吏員:御史,御史少史,御屬。相對於「少史」,「如御史」的「御史」就是「長史」吧。而「少史秩比六百石」一句,與《二年律令·賜律》的「御史比六百石」一句,可謂合若符契。《賜律》中那個比六百石御史,就是《漢舊儀》裡比六百石的御史少史。由此可以論定,西漢前期的御史少史,秩比六百石。那麼《秩律》時代有兩種御史:一種有秩級,千石,是作為「眾史之長」的長史;另一種無秩級,但賞賜時比六百石,那就是御史少史。御史少史後來的秩級,就是「比六百石」。
於是我們推測,御史長史有秩,千石;而六百石左右的御史最初無秩,後來秩比六百石,再後又變成了正秩六百石。其秩級的變化,反映了御史之官最初是被看成君主私屬的,身份近乎侍從,後來才逐漸「公職化」了。
與侍御史相近的還有尚書。在《東觀書》所載建武《祿秩令》中,尚書也在「而有秩者……」那一段中,六百石。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恰好沒有尚書一官。《漢書·百官公卿表》也沒記尚書秩級。《續漢書·百官志三》:「尚書六人,六百石。」與建武《祿秩令》一致。按,尚書本是秦官,屬少府,最初只是宮中為君王傳發書奏的小吏,有「刀筆」之責(23)。若以閹宦任其事則稱「中書」,可見尚書與「宦者」比較接近,所以趙翼說「尚書與中書職事多相連」(24)。我們推測,尚書本來也無秩級,是在尚書發展為機要秘書機構之後,此官才逐漸獲得了秩級的;那麼在某個時候,尚書之官可能也是「比秩」。
四 中央官署掾屬的「比秩」問題
掾屬普置於各種官署。丞相、將軍和諸卿的官署有掾屬,地方郡府、縣府也有掾屬。這些掾屬承擔著各種行政事務,沒他們的工作,長官就成了光桿司令了。掾屬既然承擔行政事務,其身份就應是「吏」了;然而我們又看到,即便不是全體,至少在某些時間中,某一部分官府掾屬,是「比秩」。
先把視線投向丞相府和三公府。東漢的公府組織:
1.(太尉)長史一人,千石。掾史、屬二十四人。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續漢書·百官志一》太尉條)
2.東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後漢書》卷二十《銚期傳》注引《漢官儀》)
3.三公東西曹掾四百石,余掾比二百石。(《後漢書》卷三七《桓榮傳》注引《續漢書》)
4.太尉、司徒、司空長史,秩比千石,號為毗佐三台,助和鼎味。(《太平御覽》卷二○九《職官部·三公府掾屬》引應劭《漢官儀》。)
綜合4條材料,東漢三公府的長史千石,掾屬則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但在第3條材料中,東西曹掾是四百石,而非比四百石。這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此文省略或誤奪「比」字。記述秩級時省略「比」字的情況,在史書中是經常出現的。誤衍「比」字的概率,從情理上說,總比省略「比」字的概率小得多;所以對同一官職,若某材料敘為正秩、另一材料敘為比秩,我總覺得「比秩」的可能性大得多。但還有第二種可能:同級的掾屬本身有兩種,一種比秩、一種正秩。僅就這一組材料看,前一種可能性很大,因為第1條《漢舊注》敘掾屬「比秩」時連出三「比」,誤衍的可能性基本為零。然而在後面還會遇到類似情況,即某種掾屬有時記作「比秩」、有時記作正秩的情況,在這時候,是否都能絕對排除第二種可能性呢?真不好說了。
又第4條應劭《漢官儀》說三公長史「比千石」,而不是《續漢志》所說的千石。那麼我們再度遭遇麻煩,即同一官職的同一秩級,有的無「比」字,有的有「比」字。查《北堂書鈔》引《漢舊儀》,又作「太尉、司徒長史,秩比二千石,號為毗佐三台,助鼎和味,其遷也多據卿校。」(25)「秩比二千石」就很高了,但也不是不可信。漢武帝時,丞相長史一度有加至二千石者(26)。東漢竇憲做大將軍時,其長史高達中二千石,可以與皇帝的九卿相比了(27)。那麼對丞相或三公長史的秩級,就有了比千石、千石、比二千石、二千石、中二千石5種說法。看來長史的秩級,是因人(因府主)而異、因時而異的。
無論如何,東漢三公掾屬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這樣一點,大致是可以確認的。比較麻煩的,是西漢的掾屬。
西漢丞相府中,有東西曹掾、掾史、少史、屬等吏員。請看其秩級的情況:
1.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西曹六人,其五人往來白事東廂為侍中,一人留府曰西曹,領百官奏事。
2.丞相、太尉、大將軍史,秩四百石。
3.丞相司置諫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丞相吏員三百八十二人(應作三百六十二人):史二十人,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屬百人,秩二百石;屬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皆從同秩補。(以上見衛宏《漢舊儀》捲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6-37頁)
4.丞相、太尉、大將軍史秩四百石。武帝又置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漢書》卷七《昭帝紀》如淳注引《漢儀注》)
從第1條看,丞相府有六百石吏15人。第2條,六百石之下有四百石史。在第3條中,又看到了少史三百石、屬二百石、屬史百石(28)。第4條《漢儀注》印證了四百石史的存在。這一來矛盾就降臨了:東漢三公府的各級掾屬,通記為「比秩」;但西漢丞相府及太尉、大將軍府的各級掾屬,卻通記為正秩。解釋這個現象,是一個很大的麻煩。
再把視線轉向更早時候。漢初《二年律令·秩律》記有兩種長史:
1.御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頁第441簡,第192頁釋文)
2.丞相長史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秩律》,第44頁第444簡,第193頁釋文)
綜合第1、2條,呂後時存在著兩種長史,一種秩千石,一種秩八百石。但第2條中的「丞相長史正、監」,官名看著很是奇怪。原書註釋〔18〕謂:「丞相長史正、監,丞相長史的下屬。」(29)不過各種史料中都看不到丞相府有「正、監」,廷尉寺中倒有正、監。《漢書·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秩皆千石。」又《史記》卷五九《五宗世家》:「高祖時諸侯皆賦,得自除內史以下,漢獨為置丞相,黃金印。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擬於天子。」遂知漢初王國也有廷尉正。「正、監」既是廷尉下屬,而非丞相長史的下屬,那麼原文應如是標點:「丞相長史,(廷尉)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若然,則丞相府中還有一種八百石長史。
丞相府中既有秩千石的長史,又有八百石長史,可能嗎?我說是可能的。首先丞相長史不止一個。《漢書·百官公卿表》:「相國、丞相,……有兩長史,秩千石。」漢武帝時一度還有三長史,出現過「丞相患之,三長史皆害(張)湯」的事件(30)。再看《漢舊儀》捲上:「丞相門無塾……署曰丞相府。東門、西門長史物故,廷尉正、監守。」(31)丞相府東門、西門各由一位長史負責,或說有兩位這樣的長史,一位由東門命名,一位由西門命名;若這兩位長史死了,就調用廷尉寺的正、監來「守」,「守」就是代攝其事的意思。那東門、西門不會是「東曹、西曹」之訛,因為前文說的就是丞相府的門如何如何。我們看到,廷尉正、監,跟丞相府的長史還真有密切關係呢。
西漢中央官的官屬若出員缺,習慣採用「皆從同秩補」的辦法,即從其他官署的同秩官員中調人去「守」,參後。根據《秩律》,正、監為八百石,則死去的東門長史和西門長史也應八百石,才稱得上是「同秩」呢。然則某個時候丞相府有三名長史,一名千石的;兩名八百石的,即東門長史與西門長史。漢武帝時,丞相長史一度加至二千石,參前。《漢表》所記丞相「兩長史」,只是西漢後期的制度。
上一節討論御史秩級,曾引證《二年律令·賜律》:「御史比六百石,相(下殘)。」簡文的「御史比六百石」之後,還殘留著一個「相」字。這「相」是什麼官名的殘缺呢?《秩律》中有「御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一句。那麼《賜律》的這個「相」,應是相國、丞相吧。前稱御史在賞賜時比六百石,那麼後文是否是說,相國、丞相的什麼「史」,在賞賜時比若干石呢?若然,則隨後所敘相國、丞相之史,應與比六百石的御史相去不遠,其所比秩級應在六百石左右。簡言之,我認為在《秩律》時代,相國、丞相之下有一種史,比六百石。考諸文獻,這推斷不是一丁點根據都沒有。
上一節討論御史秩級,已看到《漢舊儀》捲上有「少史秩比六百石」的明確記載,則御史少史比六百石已無可質疑;而《漢舊儀》捲上又謂:「少史有所為,即少史屬得守禦史(少史),行事如少史」,「御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禦史少史。」那麼當時有這樣的制度:如果御史少史另有公務,則由少史下面的「屬」暫攝其事;如果御史少史死了,就要從丞相府中選一位丞相史來「守禦史少史」,即暫攝其事。根據「皆從同秩補」的制度,暫攝御史之事的那位丞相史,應為比六百石之史。
現在對「皆從同秩補」的制度,已必須做一闡述了。《漢舊儀》有「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員三百八十二人……皆從同秩補」一句。所涉及的丞相府吏員的這種遷調製度,《漢舊儀》中還有更多的相關記載:
1.元封元年(前110年),御史止不復監。後御史職與丞相參增吏員,凡三百四十一人,分為吏(?)、少史、屬,亦從同秩補,率取文法吏。
2.丞相史物故,調御史少史守丞相史。若御史少史監祠寢園廟,調御史少史屬守,不足,丞相少史屬為倅,事已罷。(以上見《漢官六種》,第40、72頁。第2條對原書標點有修正。)
3.御史少史……所代到官視事,得留罷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漢官六種》,第40、72頁,標點有修正)
4.(丞相)書令史斗食缺,試中二十書佐高第補,因為騎史。
5.選中二十書佐試補令史,令史皆斗食,遷補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許之。(以上見《漢官六種》,第37-38、68-69頁)
在第1條中,御史府和丞相府的「吏(史?)、少史、屬」,都「從同秩補」。再看第2條,若丞相少史死了,也可以調用御史少史去「守」丞相史的。那麼「皆從同秩補」的所謂「補」,當指「互補」,即御史可補丞相史,而丞相史也可以補御史。第2條還說,御史少史們臨時去「監祠寢園廟」,則其職事由少史屬暫攝;若少史屬人數不足、「守」不過來,就可以把丞相少史屬弄過來幫忙,協助御史少史屬。
這種「從同秩補」的做法,還通用於御史府與中二千石的官屬之間。第3條告訴我們,御史少史到中二千石及詹事、水衡都尉的官署去攝事,事畢可以留任。那麼御史府與中二千石的吏員,同樣互通有無。
這種從其他官署調人的做法,還適用於斗食、佐史級的小吏,參看第4、5條。這兩條中的兩處「中二十書佐」不可解,而周天游先生標點的《漢官六種》於此無校。我想這兩個「中二十」,都應作「中二千石」。就第4條看,丞相府中書令史缺了,就從「中二千石書佐」中選拔高第者為之。書令史是斗食秩級的,書佐是佐史秩級的(32)。選舉時凡言「高第」,則升級任用;若非高第,則屬「同秩補」。第5條顯示,「中二千石書佐」可以遷至斗食級的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許之」的「留」有兩種可能:「留」在原單位,或「留」在新單位。前者是說這書佐接到調令但不想去御史台,則允許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原單位;後者是說那書佐去了御史台後樂不思蜀了,那麼就尊重他的意願,允許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御史台。參考御史少史「得留罷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的令文,應以後者為是。可見吏員願在哪個部門工作,是有一定選擇餘地的。第4、5條所敘斗食、佐史級吏員的轉任,屬於「遷補」,因秩級有陞遷,就不是「同秩補」了。又,《漢舊儀》敘畢丞相吏員「皆從同秩補」,又云:「官事至重,古法雖聖猶試,故令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那麼「宜」者就不必「還故官」,而是「以秩留」了。
中央官署在人力資源上互通有無,實行「皆從同秩補」制度,應以各官署的吏員結構和吏員秩級相近為前提;進而,我們就可以通過「同秩補」來推斷各官署的掾屬秩級了。例如,前文判定漢初御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則可以由此推斷,被委派去「守」御史少史之職的丞相少史,應與御史少史「同秩」,也是比六百石。《秩律》中只有千石、八百石之史,而沒有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屬。御史機構的吏員分史、少史、屬3級,千石御史有秩,御史少史、御史屬無秩。若各官署的吏員結構和秩級差不多少,則丞相、太尉及中二千石的吏員應與之相類,存在著相同的秩級安排。贅言之,《秩律》中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屬,說明當時少史、屬無秩。御史少史比六百石,「皆從同秩補」的丞相少史也應該是比六百石。
那麼,《漢舊儀》所敘漢武帝時丞相府的六百石東西曹掾、四百石掾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屬、百石屬史,其實都是「比秩」,而《漢舊儀》省略了「比」字嗎?
同一官職的秩級,有時記為「比秩」、有時記為正秩的情況,是很常見的。下面舉幾個例子。如《漢書》卷七二《貢禹傳》:「臣禹……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錢月九千二百。……又拜為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奉錢月萬二千。」照貢禹原話,諫大夫八百石,光祿大夫二千石,都是正秩。然而《漢書·百官公卿表》說得明明白白:「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諫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可見貢禹的話中省略了「比」字。在漢人看來,「比秩」是從屬於正秩的,省略「比」字並無大礙。
又如東漢九卿寺中的丞,《續漢書·百官志》通記為「丞一人,比千石」,但大司農另有一丞,記為「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梁人劉昭註:「《古今注》曰『建初七年(82年)七月,為大司農置丞一人,秩千石,別主帑藏』,則部丞應是而秩不同(此句疑有誤)。應劭《漢官秩》亦云二千石。」主帑藏的部丞,《續漢志》說是六百石,崔豹《古今注》說是千石,都是正秩。但一丞為正秩,一丞為「比秩」,很不好理解。「應劭《漢官秩》亦云二千石」一句,我懷疑「二」為「比」字之訛,應作「應劭《漢官秩》亦云比千石」。就是說,大司農部丞的秩級一度是比千石,跟大司農丞是一樣的,《續漢志》所記應是較晚的情況,後來這個部丞降到六百石(或比六百石了)。
又如《後漢書》卷四《孝和帝紀》注引《十三州志》:「博士,秦官。博通古今,秩皆六百石。……議郎、郎官,皆秦官也。冗無所掌,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博士、議郎、郎官都是比秩,但《十三州志》都省略了「比」字。
《漢舊儀》所記西漢丞相府掾屬秩級,是否有省略「比」字的可能性呢?有可能的。請看前引《漢舊儀》中的這一段:「丞相司置諫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周天游先生注云:「按《漢書·百官公卿表》曰:『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諫大夫,秩比八百石。』至東漢改稱諫議大夫,秩為六百石,事見《續漢志》。胡廣注曰:『武帝元狩五年置諫大夫,為光祿大夫。世祖中興,以為諫議大夫。』《漢舊儀》既言西京舊制,而曰秩六百石,誤也。」(33)前文也已指出,西漢的諫大夫實際是「比八百石」。無論是六百石還是八百石,總之諫大夫本為「比秩」,《漢舊儀》卻把「比」字省略了。而敘諫大夫省略了「比」字,緊接其後的「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一句,為什麼就不能推斷它們省略了「比」字呢?
就目前而言,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只能看到千石、八百石的「史」,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史」,我認為這說明八百石以上的長史比較「公職化」了,由皇帝任命的;但地位在六百石以下、沒見於《秩律》的掾史,當在「自辟除」之列。到了漢武帝時,若干六百石左右的「史」也「公職化」了,源於丞相史的「刺史」就是六百石,在正秩;但四百石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屬、百石屬史,其中由丞相「自辟除」的部分,有可能在「比秩」之中。畢竟,此前的《秩律》中看不見六百石以下掾史,它們應當無秩;此後東漢的三公掾屬,明明都是「比秩」。當然,我們還沒武斷到如下程度:完全否定漢武帝時存在正秩的掾、史、屬;因史料所限,只能推測掾、史、屬中「自辟除」的那部分,有可能是「比秩」。這個問題,第六章第二節還要繼續討論。
五 國官之「比秩」
在王國、侯國官中也存在著較多的「比秩」之官。
《漢書》卷三五《荊燕吳傳》漢景帝三年(前154年)二月詔:「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皆殺,無有所置。」這是針對作亂的吳王劉濞之國的,由此可見王國官有比三百石者。《漢書》卷四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記淮南王案件中的膠西王之議,也提到了「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顏師古曰:「謂真二百石及秩比二百石以上。」漢初王國官職的設置同於中央,所以與正秩相「比」的那些王國官職,大概也跟中央相近。
在尹灣漢簡中,能看到「侯家丞」一官,其秩比三百石,從而填補了西漢史籍中此官秩級的記載空白。史雲貴謂侯家丞「西漢中後期秩降為比三百石」(34),他用了「降」字,似乎認為西漢前期此官在三百石之上。其所舉證據尚不充分,因為《後漢書》卷四三《朱暉傳》注引《續漢志》所記「諸侯家丞秩三百石」,是東漢制度。然而從《二年律令》間接推測,漢初家丞為正秩三百石,倒是有可能的(35)。
侯家丞是有印的,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現了數十塊「軑侯家丞」封泥(36)。有印則有日常職事,那麼侯家丞為什麼又是「比秩」呢?此官雖系朝廷命官,但又是列侯的大管家,管理著一群家臣。《續漢書·百官志五》:「每國……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列侯舊有行人、洗馬、門大夫,凡五官。」湯其領先生認為,王子侯國的吏員大致可分兩類,一為行政系統,一為家政系統;後者由侯家丞、右僕、行人、門大夫、先馬、中庶子構成,侯家丞不分國之大小,都是比三百石(37)。廖伯源先生分析說:「又據《東海郡吏員簿》之體例,凡二百石以上之朝廷命官皆書其秩,百石以下之屬吏則不書其秩。僕、行人、門大夫、先馬、中庶子不書秩,蓋屬吏,乃侯國相所辟,派到侯家給事,為侯家臣。如霍中孺以縣吏給事侯家。」還可提到廖先生對尹灣漢簡所見16位侯家丞籍貫的考察,那考察顯示:「本郡人得在本郡為侯家丞,此為地方長吏籍貫限制之例外。……侯家丞之職掌既無關地方行政,可不必有籍貫之限制。」(38)「長吏」必須迴避本籍,侯家丞卻不必,那麼此官是不被算做「長吏」的。這對我們理解侯家丞之為「比秩」,很有幫助。侯家丞所統領的是家臣,本身也有家臣意味,跟「宦皇帝者」類似。
此外還有一些官職,在中央為正秩,在王國卻是比秩。據《續漢志》所示,中央的中尉中二千石,而王國中尉比二千石;中央的尚書秩六百石,王國的治書(原稱尚書,後改)比六百石;中央的太樂令、衛士令、太醫令、永巷令、太祝令六百石,而王國的禮樂長、衛士長、醫工長、永巷長、祠祀長秩比四百石。
還有一種情況,某些官在中央和王國都是比秩,但王國秩級較低。比如,中央的謁者比六百石,而王國謁者比四百石;又如,中央的中尉、內史在正秩,而西漢後期,王國的中尉和內史秩比二千石。
總之,王國及侯國中的那些「比秩」官職,應與國官的「左官」地位有關。漢廷基於傳統的「削藩」政策,有意壓低國官秩級,並將國官中的同類職務置於「比秩」之上,以強化其「另類」形象。
附帶說,「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的提法,還向我們提示了這樣一點:「吏」與「宦」在概念上存在著參互性。因為在這句話裡,「比者」也是「吏」。這一點並不奇怪。因場合而發生的語義參互錯綜,是生活中的常見現象。在馬王堆漢墓遣策第42簡所記的「男子明童」(39)中,有「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此處的「吏」、「宦」概念,就得從「國吏」的特殊性來理解了。所謂「十五人吏」,即第2、3、4簡所記「家丞一人,家吏十人,謁者四人」;所謂「九人宦者」,即第5、6簡所記「宦者九人,其四人服牛車」,「牛車,宦者四人服」(40)。這裡的「宦者」應是僕役,傅舉有先生釋之為家奴(41);家丞、家吏、謁者稱「吏」,應是因為他們是職官、有職事。從漢王朝的整個職類體制看,侯國的家丞、家吏、謁者都有家臣性質,都近於「宦」,所以他們使用「比秩」;然而在侯國內部他們又可稱「吏」,與無職事的侍從、與低級僕役不同。
正像「仕」、「宦」二字有時可以參互活用一樣,「吏」與「宦」有時也可以參互活用。再舉一個例子。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能看到「甲,尉某私吏」;「某裡五大夫乙家吏甲」(42)。那位尉的「私吏」、那位五大夫的「家吏」,由於在家中任事,所以稱「吏」;然而對官府來說,他們不是國家在編吏員,只是「宦」而不是「吏」。這也很像今天的「幹部」一詞,其含義也會隨場合而發生變動。學校裡有「學生幹部」、「班幹部」,鄉村中有「村幹部」。可誰都知道,按國家人事制度,學生並不是國家幹部;村主任、村會計什麼的,也不在國家幹部編制之中。總之,馬王堆漢墓遣策中的「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不足以否定秦漢官制中的「宦」特指從官。
【註釋】
(1)參看陳蘇鎮:《漢代政治與春秋學》,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5頁。
(2)《史記》卷七《項羽本紀》。又《漢書》卷三一《項籍傳》。
(3)黃今言先生先有類似看法了:秦至漢初,郎衛及謁者、大夫等「基本上還屬文官性質,並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警衛部隊。……為改變這種現狀,……在光祿勳屬下增設期門、羽林軍。」《漢代期門羽林考釋》,《歷史研究》1996年第2期。李玉福先生也指出,由於「軍功為郎者畢竟數量很少,更多的是書生為郎」,所以文帝、景帝開始設置期門、羽林。《秦漢制度史論》,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頁以下。
(4)《後漢書》卷七《桓帝紀》延熹五年(162年):「詔減虎賁、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奉,勿與冬衣。」李賢註:「《東觀記》曰以京師水旱疫病,帑藏空虛,虎賁、羽林不任事者住寺,減半奉。」
(5)《續漢書·禮儀志中》注引《漢官名秩》。
(6)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四《漢魏博士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頁。張漢東先生說同,見其《論秦漢博士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版,上冊第418頁。
(7)如黃開國主編:《經學辭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頁。
(8)《漢書》卷四九《晁錯傳》「以文學為太常掌故」句注引。
(9)王先謙:《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072頁上欄。
(10)《漢書》「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一句,劉敞以為下一個「以」字衍,而王先謙以為上一個「以」衍。參看《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下冊第1515頁。其實二「以」可以並存無妨。詳下。
(11)李慈銘:《越縵堂讀書記》,上海書店2000年版,第214頁。
(12)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台灣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5頁。
(13)分見《漢書》卷七八《蕭望之傳》、卷九九下《王莽傳下》。
(14)《急就篇》,岳麓書社1989年版,第23頁。
(15)《史記》一○一《晁錯列傳》:「與雒陽宋孟及劉禮同師,以文學為太常掌故」;《漢書》卷八一《匡衡傳》:「衡射策甲科,以不應令除為太常掌故。」
(16)《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列傳》集解引《漢書音義》:「掌故,太史官屬,主故事也。」《漢書》卷八八《儒林傳》:「房鳳……以射策乙科為太史掌故。」《續漢書·禮儀志下》:「太史令自車南,北面讀哀策,掌故在後。」《太平御覽》卷二三五《職官部·太史令》引應劭:「太史令秩六百石,望郎三十人,掌故三十人。」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2冊第1114頁上欄。
(17)《漢書》卷五八《兒寬傳》。
(18)《漢書》卷八一《匡衡傳》。
(19)《續漢書·百官志二》注引《漢官》。
(20)漢平帝制度:「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雲。」參看《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序》。按郎中比三百石,太子舍人比二百石,那麼順次而降,文學掌故應是比百石。
(21)《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22)彭浩、陳偉、工籐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258-259頁。
(23)《戰國策·秦策五》記,司空馬在秦「為尚書,習秦事」,「少為秦刀筆」。第286頁。
(24)趙翼:《陔余叢考》卷二六《尚書》,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第535頁;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2頁。
(25)《北堂書鈔》卷六八《設官部·長史》引,學苑出版社1998年版。
(26)按,《史記》卷一○四《田叔附田仁傳》,漢武帝時田仁「為二千石丞相長史」,當是一時之事。祝總斌先生云:「則長史原來秩二千石,似乎與萬石之丞相的主要輔佐身份更相當,比稍後設立秩比二千石的司直地位略高,也較合適,不知後來因為什麼緣故降為千石。」見其《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頁。又安作璋先生根據《漢舊儀》「漢初置相國史,秩五百石」記載,判斷說:「開始丞相或相國只有史,而沒有長史……這『秩千石』是文帝以後的事。」《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版,上冊第35頁。今由《秩律》,知呂後時丞相、相國已有長史,而且已有千石長史。二先生之說可以稍作修訂了。
(27)《後漢書》卷二三《竇憲傳》:「舊大將軍位在三公下,置官屬依太尉。(竇)憲威權震朝庭,公卿希旨,奏憲位次太傅下,三公上;長史、司馬秩中二千石,從事中郎二人六百石,自下各有增。」
(28)據《漢舊儀》捲上,漢初一度還有五百石的相國史:「漢初置相國史,秩五百石。後罷,並為丞相史。」《漢官六種》,第36、67頁。這是一時之事。
(29)在《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釋文修訂本)中,這段釋文沒有修改。彭浩、陳偉、工籐元男主編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沿用了這個解釋。第260頁。
(30)參看《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漢書》卷五九《張湯傳》。顏師古曰:「《百官表》丞相有兩長史,今此雲三者,蓋以守者,非正員也。」但這過於拘泥了,不同時期長史員數有變,是完全可能的。《宋書》卷三九《百官志上》云:「丞相置三長史。……魏武為丞相以來,置左右二長史而已。」按《宋志》敘制度往往綜述漢晉,所云「丞相置三長史」,也符合西漢某些時候的情況。
(31)《漢官六種》,第36頁。
(32)謝桂華先生認為,郡府書佐「秩與佐史同」。見其《尹灣漢墓簡牘和西漢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嚴耕望先生則認為書佐「蓋斗食之奉」,《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116頁、第119頁。廖伯源先生認為斗食的嗇夫被排在書佐之後,所以書佐最少應為斗食。見其《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台灣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頁注〔33〕。
(33)《漢官六種》,第43頁。
(34)史雲貴:《西漢侯國官制考述》,《中國礦業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35)按,《續漢書·百官志四》又云:「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與上引不同。不過《續漢書·百官志三》:「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若諸侯家丞和公主家丞秩級相等的話,那麼公主家丞既三百石,諸侯家丞也應三百石。若此,《百官志四》「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的「比」字,有可能是「三」字之訛。《二年律令·秩律》:「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石。」《張家山漢墓竹簡》,第46頁472簡,第203頁釋文。
(36)湖南省博物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文物編輯委員會:《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頁。
(37)湯其領:《〈尹灣漢墓簡牘〉中有關郡縣侯國吏制的幾個問題》,《史學月刊》2005年第11期。
(38)廖伯源:《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第107、108、111頁。
(39)「明童」通釋為俑,鄭曙斌先生釋為參加葬儀的家童,見其《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之明童問題研究》,《考古與文物》2005年第1期。
(40)何介鈞主編:《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田野考古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48、50頁,及書末圖版。「牛車」,王貴元先生釋「羊車」,見其《馬王堆三號漢墓竹簡字詞考釋》,《中國語文》2007年第3期。
(41)傅舉有:《漢代列侯的家吏——兼談馬王堆三號墓墓主》,《文物》1999年第1期。
(42)《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第153、1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