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的德國處於薩克森(或奧托)王朝和薩利安王朝的統治之下,從919年薩克森公爵亨利即位,到1056年亨利三世駕崩。其主要特徵是處於封建社會的組織形式和政治形態,貴族傭兵的軍事制度,以及相對和諧的教皇與王權的關係,直至發展為後來的「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在記述上等階層的政治和宗教體系的同時,我們也應當時刻想起大多數平民的生活狀態。在這個時段的晚期,也就是11世紀中葉時,德意志土地上的總人口數大概是五六百萬人。(前現代時期的人口估算肯定是不準確的。)大多數人生活在小村落、村莊或者孤獨的農莊裡,周圍是只有小塊農田的廣袤森林。他們的房子都非常簡陋,只有王室的宮殿、城堡、教堂和修道院才會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來修建。很多人的人生,正如霍布斯(Hobbes)的名言所說的那樣,「惡劣、殘酷而又短暫」。他們的平均壽命只有30多歲,但社會階層越高,壽命就越長。嬰兒死亡率極高,許多人死於14歲到40歲之間。即便是在世的時候,他們也長期為疾病、貧窮和饑荒所苦,命運被天災人禍和人與人之間的暴力衝突玩弄於股掌之間。所以,即使在名義上已經皈依了基督教,但在民間,仍然會保留一些異教徒的傳統(如咒語、迷信、魔法等)。人們只不過是想借此來安撫惡靈、驅走不幸。大多數人都生活在有限的空間裡,工作和進行貿易的地方也不會很遠,並在近親之間聯姻。朝聖可能是他們一生中跋涉最遠的外出了。只有貴族階層才會做長途旅行,他們的親族也會分佈在較廣的地區。750年到1050年間,人們說的還是古高地德語和古薩克森方言。口頭詩歌(oral poetry)在當時可能盛行,雖然只有很少的民間文學作品能夠流傳到今天。基本上只有神職人員具備讀寫拉丁語的能力。
雖然表面上看起來還很原始,但中世紀的德國已經不是一個純粹的部族社會了,封建製成為社會和政治的主要模式。這個複雜的機制在政治上可以簡單地定義為對等互惠的關係,即一邊是服務和忠誠,另一邊是保護和支持。封臣向封君宣誓效忠,封君則允諾保護封臣。宣誓完成的標誌是封臣雙手合掌,放在封君的手掌中的讚譽儀式。宣誓後,封臣會獲得封地,叫做采邑(fief)。采邑在法律上和封臣自己的財產(Eigen)[1]不同。封建製出現於8世紀,當時的歐洲社會充斥著入侵、爭端和戰亂。後來的幾個世紀裡封建制逐漸地發展、蔓延、改變。擁有大采邑的封臣也可以做封君,將土地授予更小的封臣。國王的官僚也是封建領主。隨著時間的推移,采邑漸漸變成了可以繼承的東西。同時,越來越多的小封臣從不止一個的封君那裡獲得了采邑,從而擴大了自己的權力範圍。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封建制通過層層的聯繫,有效地保持了一個較為遙遠的政治中心和較為私人的地方城市之間的聯繫。雖然家族或王朝仍然佔據著很重要的地位,封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宗族或部落這樣的政治組織。
歷史學家還用「封建制度」來指代中世紀的經濟關係,特別是農民和封建領主的土地關係。沒有自由的農民(即農奴)隸屬於封建領主,需要向封建領主提供勞務並納貢。這和擁有私有財產的自由農民不一樣,更不同於資本主義關係中的自由勞工用自己的勞動力在市場上換取工資的行為(不管他們是否像農民一樣在田里勞作,或者後來在原始工業或現代工業企業中工作)。在這個狹義的經濟學定義中,當然也存在著一些政治上的因素。比如,不管是自由還是非自由的農民都要服兵役,以換取對他們的「保護」,免遭那些他們自身無法控制的戰亂所造成的傷害。但是,即便打了勝仗,也對他們沒有任何好處。另外,關於封建制度的許多問題也引發了熱烈的討論。歷史學家所爭執的不僅僅是其定義(有些歷史學家想擴充這個定義)和地點(封建制度是只存在於歐洲,還是其他地方也有?比如現代化之前的日本,封建制是否在日本現代化的進程中起到過促進作用?),還有它所產生的影響。因為和古代中國和印度不同,封建制度下的歐洲充滿了活力,並最終形成了現代資本主義的工業社會,對世界歷史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在之後的篇章中,本書會再次回到這個大的主題上來。
到11世紀,日耳曼地區的大領主和小領主,在一些無法繼承的采邑上進行了無休止的爭鬥。1037年通過的一則封建法規《封地法令》(the Constitutio de feudis),從法律上批准了小采邑的繼承。因此,在大貴族和農民階層之間,出現了一個新的爵士階層。同時還出現了所謂的附庸騎士(ministeriales),一個法律上不自由的下層貴族階級,為上層階級提供服務。《服務法》(law of services)中寫明了他們的社會地位。正如卡爾·雷澤(Karl Leyser)所指出的那樣,11世紀末,德國的社會階層基本固化,和法國、英國相比,德國的貴族階層更加具有種姓的特徵(caste-ridden)。德國的貴族階級沉溺於無休止的領土紛爭中,家族間因繼承權互相撕破臉皮,他們既想保持地位的平等,同時又盤算著分割遺產。貴族階級永遠在為財富、權力和社會地位而鬥爭,並不斷地限制他們所選出的國王(primus inter pares)的權力。
地圖2.2 薩利安王朝時期(1024—1125)的德國版圖
然而,從早期中世紀的角度看,奧托王朝和早期薩利安王朝的國王都非常成功。亨利一世牢牢控制著教會和部落公國,併吞並了洛林(之前屬於西法蘭克王國)。936年,奧托一世即位,並在亞琛加冕為羅馬帝國的皇帝,象徵著他是查理曼的繼承人。奧托一世利用教會的勢力和貴族抗衡。國王可以決定主教教區的選舉結果,教會的財產不能隨著朝代更迭而世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比起世俗的封建領主,新的主教更有可能成為國王忠實的僕人。同時,教會的財產也為國王和其隨從在各地巡視時提供了住處,畢竟國王只有親自到各處去巡視,才能弘揚並保持自身的威望。(國王出行的花費巨大,因此,年輕的貴族常常被告誡,說國王來做客絕不是件幸事。)而大主教、主教以及男修道院的院長為國王不僅提供了經濟上的,還有軍事上的支持,特別是由裝甲騎兵組成的軍隊。亨利一世和奧托一世運用宗教和戰爭來防衛和鞏固西部的邊疆,尤其是對抗馬札爾人(Magyars)的入侵。955年,在奧格斯堡南部的萊希河(river Lech)大勝馬扎爾人後,王國的軍事命運就徹底明朗了,這是一場決定性的勝利。於是,邊區設立了主教教區,並皈依了西方的基督教(而非東方的拜占庭)。後來,這些地區形成了波蘭和波希米亞,成為引領歐洲文明潮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而「東方馬克(eastern march)」的領地,即後來的奧地利,則基本上免於馬扎爾人的侵擾,被日耳曼民族的巴伐利亞人同化了。
962年,在冒險侵入意大利,娶了先王的遺孀並自己加冕為倫巴第國王后,奧托由教皇加冕為羅馬皇帝。德意志君主和羅馬帝國的結合在歐洲國家中是獨一無二的,儘管隨之而來有種種好處,但也伴隨著許多義務、緊張的局勢和矛盾衝突,就這樣,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一直持續到了1806年。由於中世紀的德意志君主必須由羅馬教皇加冕為皇帝,這就給德意志的皇帝增添了一件煩心事。為了宣揚並鞏固自己的權威,德意志皇帝不僅要不時地干涉意大利的政治,還要在世俗和宗教的力量之間,也就是在自己和教皇之間,保持一種艱難而又脆弱的平衡。雖然史學家對此頗有爭議,但這兩個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德意志君主的權力。1033—1034年,皇帝又吞併了勃艮第,至此,他統治著三個不同的王國。然而,德意志國王還是要不停地保衛邊疆,平息國內的動亂。他們不能總是待在意大利,以免當他們回來時,發現一切已發展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即使在意大利,他們的政治活動也相當繁重,並且經常失敗,極有可能使他們一病不起。983年,也就是奧托二世28歲的這一年,他得了瘧疾,死於羅馬。另一方面,在意大利進行政治活動後,所得的利益又可投入德意志。在奧托王朝的大多數時期,教皇和皇帝的關係都十分和諧。
通過教會,思想與精神生活再次復興。公元10世紀,修道院、主教教堂和大教堂的學校得以大量新建和重建。因亨利二世死時無子,1024年康拉德二世即位,薩利安王朝就此拉開了帷幕。薩利安王朝基本延續了奧托王朝時期的政策,設立了更多的主教教區[如班貝格(Bamberg)],興建了戈斯拉爾(Goslar)、馬格德堡、亞琛、雷根斯堡等宮殿,並建成了一些大教堂,如施派爾主教堂。但皇帝權力得到鞏固的假象以及教會和王權表面上的和諧開始瓦解。1050年之後,兩個世紀的轉變期結束,由此進入了我們通常所說的「中世紀盛期」。
11世紀中葉到12世紀中葉充滿了政治矛盾和宗教衝突。國王無法鉗制貴族,反抗和內戰不斷,包括1073—1075年的薩克森叛亂,1077年施瓦本公爵魯道夫被推選為「敵對國王(anti-king)」。一些青史留名的偉大王朝在這個時期開始出現了:薩克森的韋爾夫、巴伐利亞的維特斯爾巴赫,以及1079年被授予施瓦本公爵的霍亨斯陶芬家族(他們的名字來自於格平根附近的斯陶芬城堡)。政治動亂和內戰一直持續到了敘普林根堡洛薩公爵統治時期。在最後一位薩利安國王亨利五世(1106—1125)駕崩後,洛薩公爵於1125年即位(沒有血統繼承權)。直到新的霍亨斯陶芬(或斯陶芬)王朝時期,即1138—1254年,特別是著名的腓特烈一世(又譯弗裡德裡希一世)巴巴羅薩(紅鬍子)統治時期(1152—1190),政治動盪才平息下來。同時,在薩利安王朝末期的亨利四世(1056—1106)和亨利五世時期,教會和王權之間的危機成為帝國的新問題。11世紀中晚期,包括禁止神職人員娶妻、禁止買賣聖職、廢除世俗君王敘任權等的教會改革,賦予了神職人員與眾不同的特權地位。當教皇越來越自我膨脹的時候,德意志的一些大主教開始發展自己的政治和領土野心,他們曾是奧托王朝的忠實盟友。尤其是當希爾德布蘭成為格雷戈利七世教皇(1073—1085)時,教皇和皇帝之間的矛盾達到了頂峰。1077年1月,亨利四世在卡諾莎向教皇懺悔贖罪。但在世俗君王的敘任權(即教會中重要教職的任命)上,雙方還是存在分歧。所謂的「敘任權鬥爭」的結果見於1122年締結的《沃爾姆斯宗教協定》(Concordat of Worms),它規定了亨利五世只能影響德國,但不能干涉意大利境內的教職任命。然而,這看起來更像是教會,而不是國王的勝利。德意志的大主教們繼續發展成為除了世俗貴族以外的封建領主。教會的世俗地位得到了提高,宗教生活也得到了極大的復興。教會推行了新的禁慾令,強調虔誠禱告的生活和脫離世俗的精神,貧窮和自我懲罰的贖罪方式被奉為美德。
中世紀盛期代表的是一個多方面的重要轉變期。政治動亂瓦解了原本的部落公國,新的領主出現了,他們建立了許多小的邦國。帝國的威望和權力日漸衰弱。在腓特烈一世統治時期,儘管皇帝在法庭上大放厥詞,但封建領主們依然獲得了廣泛的特權。腓特烈一世最強大的臣屬是他的表親,即薩克森公爵獅子亨利。他被授予了巴伐利亞公國,並且獲得了德意志北部和東北的領地。後來,一些貴族和主教向腓特烈一世施壓,迫使他和這位最有力的繼承人反目成仇。1180年,在獅子亨利的領地被沒收之後,部落公國的領地進行了重新分配。至此,部落公國解體,取而代之的是各個諸侯所佔領的世襲小邦國和采邑。在腓特烈一世的繼位者統治期間,王國割據的局面日益嚴重。到了1250年腓特烈一世的孫子腓特烈二世去世後,各諸侯在領地中獲得了強大的政治權力。
這個時期的德國經濟也得到了快速發展。農業經濟十分繁榮,四輪馬拉車代替了更慢的牛拉車,同時出現了三田輪耕制,開拓了更多的土地。人們開始從零零散散的小村莊裡走出來,聚居在更大的村落裡。貿易和手工業生產也出現了增長。貿易的增長使金錢變得更為重要,也因此提高了從事放貸、收貸這個行業的猶太人的社會地位(因為他們不存在對放高利貸的宗教限制)。猶太人喜歡群居,有歷史記載的第一個有圍牆的猶太人居住地是建於1084年的施派爾。從12世紀起,德國商人的足跡遍佈全歐。手工業者開始建立行業協會和委員會。同時,城市的數量在早期也有所增長。手工業者大多居住在南部的城市,而北部則主要居住著商人。生產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緊密相關:12世紀,德國的人口增長到了七八百萬左右,有些地區(比如薩克森)的人口增長要比其他地區快得多。在南部和西部,人口的增長消耗了森林和沼澤,農業用地不斷擴大;而在東部,卻引發了殖民的浪潮。易北河東部的斯拉夫在1150—1300年被侵佔,其東部領地建立起了新的村落,如西裡西亞。這些侵佔他族土地的農民可以享受到相對優越的生活條件和個人自由。對中世紀晚期以後的德國史來說,向西的移民和殖民奠定了重要基礎。
日耳曼社會不斷地發展變化著。儘管如此,或者說與此同時,本質上保守的日耳曼上層階級仍然保持著自身的統治地位,他們深深地影響著日耳曼的文化。實質上上層階級是一個武士階級,不僅內部爭執不斷,還參與了國際遠征軍,比如征戰聖地耶路撒冷。這個軍事階級形成了一套複雜的榮譽準則,被稱為騎士(chivalrous)準則。12世紀末的民間中世紀高地德語文學就是以此為基礎發展起來的。瓦爾特·馮·德·福格爾魏德(Walther von der Vogelweide,不管他自己是不是騎士)等作家,給騎士階層的道德觀和生活經歷賦予了熱情高貴的意涵。還有一種被稱為宮廷詩歌(Minnesang)的世俗抒情詩,詩人通過宮廷詩歌來表達對貴婦人的單相思。他們既得不到回應,也不能得到回應,因為這是跨階級的愛情。這種詩歌可能體現了附庸騎士(ministeriales)的尷尬地位,他們既是不自由的附庸,又是較高貴的階級。詩人可以在宮廷裡擔任職業詩人,但這樣的職位和宮廷弄臣或音樂家一樣,是不安全的。和中世紀盛期的抒情詩同樣重要的是敘事詩。早在1170年,就有了第一個德國版本的特裡斯坦(Tristan)與伊索爾德(Isolde)傳奇。當時,著名作家有《特裡斯坦傳奇》的作者戈特弗裡德·馮·斯特拉斯堡(Gottfried von Strassburg)、哈特曼·馮·奧厄(Hartmann von Aue)、因《帕西法爾》(Parzival)而聞名於世的沃爾夫拉姆·馮·埃申巴赫(Wolfram von Eschenbach)。史詩中最有名的是《尼伯龍根之歌》(Nibelungenlied)。這些作品後來大都為19世紀理查德·瓦格納的歌劇作品提供了素材和靈感。
12世紀末到13世紀初,宮廷文化和騎士文學興盛,關於偉大的帝王腓特烈一世的政治傳奇口耳相傳。對19世紀的德意志民族主義者來說,這是帝國主義的黃金時代,是日耳曼文明的巔峰時期。不過,與此同時,在中世紀晚期興起了更加小市民的中產階級社會。這公元1200年後的三個世紀裡發生的一系列變化,為我們現在所知的「現代」歐洲打下了基礎。
圖2 14世紀馬內賽古抄本中游吟詩人的插圖。出處:Die Minnesinger in Bildern der Mannesischen Handschrift(Leipzig: Insel-Verlag, 1929)
[1]英文為allodial land,自由保有的土地上沒有一個更高級的地主,不需要履行義務或納貢。——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