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唐穿指南裡,嫁給李四郎的您,經歷了種種不愉快的婚後事件,決定要跟李四離婚。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唐朝的離婚手續怎麼辦。
首先,作為穿越愛好者的您,請牢記「七出、三不去」,也就是男方「休妻的七大理由」和「不能休妻的三大原因」。這個不僅是在唐朝,在漢以後的歷朝歷代基本都適用,無論您穿到了哪裡都有應用價值。
按唐律,可以被臭男人休掉的妻子所犯的「七出」分別是:
一、無子—這個應該說不適用於您,因為上篇您已經給李四生了個兒子。雖然剛生下不久就死了,但是以您的年齡,顯然生兒子的可能性還很大。唐律規定,正妻要年滿五十歲以上無子,才能適用此條被休。(如果是男方患不孕不育症呢?也要歸罪於女方。這什麼世道啊!)
二、淫佚—咳咳,無論您看到帥哥動沒動過心思,只要沒有真憑實據被夫家抓住,這理由就不能隨便用。什麼?他們說跟自己老公××太多也算淫佚?少亂來了,結婚兩年才懷上娃。
三、不事舅姑—跟公公婆婆關係不好,不好好侍奉老人。這就是考驗兒媳婦的情商了,會不會哄老人高興。估計穿越女們這一項都不及格。
四、口舌—成天東家長西家短地說閒話,跟妯娌小姑們吵架拌嘴也算。
五、盜竊—在夫家亂拿不屬於自己(嫁妝)的東西,私藏起來或者偷偷給人。
六、妒忌—不容許自己老公跟其他女人××,這一條您張三娘那可是板上釘釘坐得實實的。
七、惡疾—染上了妨礙正常生活的疾病,包括麻風等傳染病,也包括聾啞、眼盲、禿頭、跛腳、駝背等等。其實這一條也十分之混賬,比如老公在外面亂交染上了花柳病,回來傳染給妻子,結果妻子卻要因為「惡疾」被休,上哪兒說理去啊。
以上是「七出」條款,歷代都差不太多。「三不去」也就是「男人不能休妻的三種情況」,分別是:
一、經持舅姑之喪—公公婆婆死後,按禮法規定為他們服過三年喪的妻子,不能被丈夫休棄。
二、娶時賤後貴—丈夫又窮又賤的時候娶的妻子,後來發達了,也不准休妻。我覺得這一條還是很人性化的,現在也很有借鑒意義(如果臭男人發達以後,糟糠妻自己想離婚那倒可以)。話說貞觀年間,大腦經常短路的李世民陛下曾經表示過要嫁女兒給門神尉遲敬德,就被尉遲以這條「糟糠之妻不下堂」的律令規定給頂回去了。
三、有所受,無所歸—這一條的「受」和「攻」……不對,「歸」,解釋起來有爭議。有人認為是說「妻子成婚時帶來的嫁妝,如果休妻時夫家無力歸還,就不能休妻」,也有解釋成「明媒正娶進門的妻子,如果休妻時她的父母兄弟已經不在了,沒有娘家可回,就不能休妻」。大致上,理解成「妻子被休以後無生活來源」應該錯不到哪裡去。
「七出」和「三不去」是相互制約、相互鬥爭的關係,如果一個妻子,比如說張三娘您,既犯了「七出」(妒忌),又有「三不去」的情況(假如說您在李家當媳婦時丈夫當上了官),那怎麼辦呢?
按唐律規定,如果您犯了「惡疾」和「奸」這兩條罪名,那麼即使符合「三不去」的情況,夫家也可以休妻。除這兩條以外,只要您符合「三不去」,那麼即使犯了「七出」的其他條款,夫家也不能休妻。
如果丈夫在妻子沒犯七出、沒犯「義絕」(下面會講這個)條款時,蠻不講理硬把妻子休了,官府會判他一年半徒刑,把妻子追回來,不准脫離關係。如果妻子犯了「七出」裡的其他五條,但有「三不去」的情況,丈夫還是把人家給休了,丈夫要打一百杖,妻子仍然追回來。
如果以上都不存在,丈夫「合理合法」地休妻,倒不用報經官府批准,但是需要把休妻的情況寫個書面文件,他的父母、伯叔、姨舅要在文件上簽名,妻子這邊的父母、伯叔也要在文件上簽字同意,連帶鄰居朋友見證人什麼的一起簽名作為憑證。
以上說的是丈夫主動休妻時的情況,唐朝還有一種情況,夫妻雙方可能都不想離婚,但是官府會強迫他們離婚,這種叫「義絕」。
發生了什麼事的時候,官府會動用行政手段強迫夫妻分開呢?
比如說—您跟李四吵架,吵著吵著動起手來了,公公婆婆過來勸,估計少不了要向著自己兒子拉偏架,您一時氣急,罵公公婆婆「老賤奴」「老虔婆」—得,妻打罵夫的父母、祖父母,這都算犯「義絕」,官府如果知道了,直接就判您和李四離婚,如果不離,要服一年徒刑。
類似犯「義絕」的行為還有:
一、妻子殺傷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二、妻子蓄意謀害丈夫。
三、妻子與丈夫的近親通姦。
四、丈夫與岳母通姦。
五、丈夫毆打妻子的父母、祖父母。
六、丈夫殺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七、夫妻雙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相互殺害。(好壯觀啊……)
總之,如果有以上家族大火並的情形發生,夫妻倆要被強迫離異,斷絕兩個家族的聯繫,哪怕遇到「大赦」也非離不可,違者徒一年。
以上「七出」也好,「義絕」也好,一旦夫妻以這兩種方式離異,都是非常傷感情的,兩個家族之間基本上也都會由此結下仇恨。同時,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在當地都會落下不好的名聲,總之是影響安定團結,不利於維穩和諧。
所以,不到萬不得已,男女兩家不想撕破臉的話,李四和您這對小夫妻,八成會選擇「和離」,也就是「協議離婚」,這是影響面最小,對雙方家族傷害最少的辦法。
「七出」是男方提出離婚,「義絕」是官府出面判定離婚,「和離」呢,是雙方協商,所以您作為妻子,就可以從本家派個人去夫家,向李四提議:咱倆結婚三年,一直「不相安諧」,吵吵鬧鬧的沒意思,咱離了吧。
李四那邊,雖然有點兒不捨,有點兒肉痛(娶個媳婦挺貴的),但想到那些個被您趕走的美妾寵婢,為了他今後半輩子的性福,也就同意了。小夫妻稟明雙方父母,都強調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很受傷,心疼兒女的老人也沒辦法,離吧。
名義上,和離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作為丈夫的李四手裡,所以他要寫一封《放妻書》給您。
蓋次伉儷情深 夫婦義長 幽懷合巹之歡 歎同牲牢之樂 夫妻相對 恰似鴛鴦 雙飛並膝 花顏共坐 兩德之美 恩愛極重 二體一心 死同棺槨於墳下(這說的是理想狀態下的夫妻關係標準)三載結緣 則夫婦相和 按年有怨 則來作仇隙 今已不合 想是前世冤家 眅目生嫌 作為後代增嫉(結婚三年還成天吵架,估計前世就是對頭,就別硬扯著連累子孫了)緣業不遂 見此分離 聚會二親 夫與妻物色 具名書之 已歸一別(合不來就離婚,雙方親屬一起見證,李四給妻子您的東西都一一寫清楚)相隔之後 更選重官雙職之夫 弄影庭前 美逞琴瑟合韻之態(這是李四祝願您再嫁個好丈夫,下次婚姻幸福)解緣捨結 更莫相談 三年衣糧便獻柔儀(給您「三年衣糧」作為贍養費) 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時某年某月某日某鄉李四放妻書一道
從《放妻書》裡能看出來,你們協議離婚以後,李四不但要依律把您帶到李家的嫁妝原價還給您(唐朝經濟條件不錯的人家,嫁女一般都會陪送豐厚嫁妝,包括布匹錢糧等等),還給了您一筆足夠三年花用的贍養費。三年以後呢—一般三年之內您就能再嫁出去了,再找一個男人當飯票就是。
您問啥?古代不是宣揚「從一而終」嗎,您這離了婚的婦女,還能再嫁出去嗎?
怎麼說呢,當然大家還是承認娶初嫁閨女比娶二婚婦人強,也承認頭婚原配的地位比續絃正房的地位高一些,但是在唐朝和唐以前,女子離婚、再嫁都是很常見的現象。儘管官府和社會輿論也尊重「婦人守節」是一種品德高尚的行為,但是如果您夫死了或者離婚了,再找個人結婚,一般不會有人出面指責您不守婦道啥的。
唐朝的男人找老婆,首先看對方的出身,是不是高門大姓或者至少是當地望族;其次看地位家產,如果對方父兄官職高,家裡有錢最好;最後看女方本人是否有才有貌德行口碑好,至於女方是不是初婚的閨女,考慮次序那是比較靠後的。
像您這樣的情況,在當地算不錯的人家,父母疼愛,給的嫁妝很多,自己又還年輕能生兒子,三年之內再婚,問題不大。當然,再婚不再婚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您個人的意願。
基本上來說,唐朝的大男人各個都跟李四差不多,要他們一輩子只對您一個人保持忠貞,是不太可能的。如果您還是不肯接受這個穿越現實,那乾脆別再嫁人了,以「父母年老需要侍奉」為借口,您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賴在娘家吃一輩子白食。父母死後,當家的兄弟有責任繼續供養您,就算兄弟死了,繼承家業的侄子也要一直供著您白吃白喝到死為止,您死後他們還得按禮制為您服喪。
其實別說您自己一個人回娘家吃白食,就算再帶幾口子,好比說,跟李四離婚以後您又嫁給了趙六,過了幾年生了兩個孩子,趙六病死了,就算他家裡還有父母兄弟戶主,您也可以收拾應得的家產,帶著兩個拖油瓶回娘家居住。
這種情況下,您孩子的外祖父母、舅舅表哥,都有責任有義務供養寡女(姐妹/姑)一家幾口,衣食標準和自己家人一樣,還要負責送您的孩子上學讀書、赴科趕考,甚至結婚成家立業。這是唐朝人普遍認同的家庭責任,如果做不到,要受社會輿論譴責的。
然後,如果您的後半輩子是在娘家度過的,到了您的弟弟或者侄兒當家時,您對於家庭事務也有一定的發言權,家裡的重大事項做決定前要和您商量。特殊情況下,甚至可能這個家就由您來管了。死後您也可以葬入家族墳地,長眠在父母身邊,晚輩給立個碑文墓誌,還要寫您是為了侍奉父母才回娘家長住,稱讚您是一位孝女。
這幾章裡,我們說了很多您穿越成唐朝婦女後面臨的命運,看完之後是不是覺得坑死人了?要知道,唐朝的婦女地位在所有封建帝制王朝裡,還算是比較高的呢!所以,如果您是女性,敬請珍惜現在的幸福生活吧!
本篇參考文獻&深度瞭解推薦:
姚平著.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錢大群撰.唐律疏義新注.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