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形態(下)【在五胡及北朝】

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個種族的複雜問題。

一、五胡時代的情況

五胡時代,田租的收納,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記室參軍封裕諫,以為宜罷諸苑以業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與官中分。皝依之。此雖一例,然當時北方田租,大體正可以此類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請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一為屯民,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魏書釋老志:「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北史魏收傳:「收在並作一篇詩,云:『打從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為一單位之證。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畝收一石計,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於軍隊,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漢人更處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時用抽丁的辦法。

石虎討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征士五人出車一乘,牛二頭,米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腰斬。慕容俊欲經營秦、晉,令州、郡校閱見丁,精覆隱漏,率戶留一丁,余悉發,欲使滿一百五十萬。【劉貴上書極諫,乃改為三五占兵。】苻堅平代,亦三五取丁。【優復三年,無稅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羨夫,最號寬仁。

到元魏時,政治漸上軌道,在南朝無可奈何的情形,在北朝卻一一有了辦法。

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議起於李安世。【太祖天興元年、太宗永興五年,皆有「計口授田」之詔。高祖太和元年,詔:「敕在所督課農田,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此皆北魏均田先聲。】

史稱:「時民困饑流散,豪右多有佔奪,安世上疏云:『井稅之興,其來日久。蓋欲使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慾,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於編戶。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群證雖多,莫可取據。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絕望於覬覦;守分之士,永免於凌奪矣。』帝深納之。」(《魏書》卷五三《李安世傳》載)之議起於此。今按,李疏云「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則應在十年立三長後,而均田詔尚在九年。據魏書,立三長同時定「調」法,「調」法正須與均田相附而行,則九年有均田韶,信矣。蓋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詔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則似確在立三長後也。【劉道元曰:「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為公田。除兼併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令按:李疏正為豪右冒認此項田畝而發,則明在推行均田以後。】

均田詔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詔首即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時孝文尚未親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漢化之路,並不自孝文始。】

大意謂:富強者並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受以生死為斷。

要行均田,必先審正戶籍。十年二月,遂立黨、裡、鄰三長,定民戶籍。此議本於李沖。

未立三長前,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韓卓疏謂:「巨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鄰長,復一夫。五鄰一里長,復二夫。五里一黨長,復三夫。

時群臣多不贊同。太后曰:「立三長則包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不可?」

翌年京都大饑,韓麒鱗表陳時務,又乞「制天下男女,計口受田」。【可證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後。】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犢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畝,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謂桑天有盈,即充分在倍田內。】諸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給桑田。】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丁牛有限,而奴婢無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婦十奴四牛計,其田已在千畝外。【若丁牛限四年,則並牛亦無限矣。】又北齊河清三年詔:「奴婢受田,親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據北齊以推元魏,可見奴婢受田之多。【北齊尚有限,元魏並限無之。】又魏書源賀傳有云:「主將參僚,專擅腴美,瘠土荒疇紿百姓。」北史常爽傳謂:「三長皆豪門多丁為之。」然此等皆不足為此制深病,治史者當就大體著眼也。

尤要者則在繩其蔭冒,使租收盡歸公上。

還受之田,舊說以不栽樹故曰「露」。恐露是「蔭冒」之反義,以其屬諸公上,故曰「露」。以其為露田,故須還受。以其須選受,故不得樹桑榆;並不以其不准樹桑榆,始稱「露田」。【時有「露戶役民」,正對復蔭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義,還是要將豪強蔭冒一切出豁,還是與西晉「戶調」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與豪強爭奪民眾之繼演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長與均田制,更有一層重要的意義。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國,逮三長、均田制行,則政體上逐漸從氏族封建變為郡縣一統,而胡、漢勢力亦因此逐漸倒轉。

北魏宗室封郡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縣為列侯。宗室封者先後共九十餘人,部落大人封者則達一百八十餘人。此等世襄封爵,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長、均田制行,則漸次形成中央一統之郡縣制。魏立三長之年,即議定民官依戶給俸;【高閣云:「懼蒸民之奸宄,置鄰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劇,班俸爵以優之。」蓋民田租收既歸公上,則百官自應給俸。當時對百官給俸制甚多反對,此與反對立三長制用意正同,亦賴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詔:「朕顧憲章舊典,始班俸祿,罷諸商人,以簡民事。」可見其前商人皆隸屬官府,如崔寬傳:「其治弘農,往來販賣漆蠟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則隸官商人可罷,而民間自由商業亦因此再興。北方社會重行使用貨幣,亦在此後也。(又孝明帝時張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及三長。百官請俸,人樂長闊,並欲厚重,無復準極。」亦可見立三長輿班祿制兩者間之關係。)】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蓋河北尚多部落勢力也。】是其證。自是中國士族逐漸得勢。【因其多為中央統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諸胡部落大人逐漸失其地位。【因其均為封建小主。】此後魏孝文命鮮卑氏族全改漢姓,正以氏族之優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滅也。

南方屢唱土斷僑寓及釐正譜籍,然他們始終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權下剝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論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規模,而南方的黃籍積弊,終難清理。這可為北勝於南之顯例。

其次再論均田制下之租額。

據魏書食貨志,李衝上言立三長,並定「調」法。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此所謂「調」,即包舉田租在內。一夫一婦六十畝,【倍田不計。】納粟二石;以畝收一石計,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漢代三十稅一之制。若以當時稅收慣例,百畝收六十斛比論,相差已到十八倍。(1石=10斗=100升,30畝征100升。100畝征60斛,1斛=10斗=100升,則100畝征6000升。〔唐朝之前,1斛(hu) = 10鬥。宋朝開始,改為1斛 = 5鬥,而1石 = 2斛。〕)

舊調,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調外費。較現行調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為一戶,其蔭冒者皆歸私門。

此層在農民實為甚大惠澤,因此易見推行。

李沖求立三長,與新制調法同時推行,謂:「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為之易行。」初百姓鹹以為不若循常,豪富並兼者尤弗願。事施行後,計省皆十有餘倍,海內安之。此與南朝因檢定黃籍至激起民間變亂者迥不侔矣。

在豪強方面,亦仍有優假。

奴婢受田與良民等,而所調甚少,八奴婢始當一夫一婦之調。此乃魏廷故意優假豪族,已奪其蔭冒,不可不稍與寬縱也。

惟在國庫則課調驟減,一時頗感其窘。

太和十一年韓麒麟即表陳「稅賦輕少,不可長久。」【韓表:「往昔校比戶貫,租賦輕少。雖於民為利,而不可長。」此謂「校比戶貫」,即指立三長,出蔭附而言。此謂「稅賦輕少」,即指新定調法而言。】十二年因大旱,用李彪議,仍取州郡戶十分一為屯田,一夫歲責六十斛。惟蠲其正課、征戌及雜役。孝昌二年,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鬥。畝五升,以一夫一婦受田六十畝計,則為三石,較孝文定制增一石。畝一鬥,則六十畝須六石,然亦不過什一之稅。

然豪強蔭附,一切歸公,政府到底並不吃虧。所以此制直到北齊、北周,依然沿襲。比齊制,人一床【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准半,牛租一鬥,義米五升。】於正租外又加「義租」。正租入中央國庫,義租納郡縣,備水旱災。【設倉名富人倉。】於政府收入外,再注意到平民災歉救濟之準備,這一個制度亦為將來隋、唐所取法。

隋文帝開皇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請「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十六年,詔社倉准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唐太宗時,詔,「畝稅二升粟、麥、粳、稻,隨土地所宜。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為差。」天寶中,天下諸色米積九千六百餘萬石,而義倉得六千三百餘萬石。義租、義倉,與漢代「常平」不同者,常平由官糴,義租由民輸,其為留意民食之良政則一。又按,其制亦先起於魏之李彪。魏書釋老志有「僧祇戶」、「僧祇粟」,於儉歲賑給饑民,意亦略同。

並因租稅輕減,社會經濟向榮,民間學術文化事業得有長足之進展。

北齊書儒林傳:「北齊引進名儒,授皇太子諸王經術。然爰自始基,暨於季世,惟濟南之在儲宮,頗自砥礪,以成其美;余多驕恣傲狠,動違禮度。世胄之門,罕聞強學。胄子以通經仕者,惟博陵崔子發、廣平宋游卿而已。幸朝章寬簡,政綱疏闊,游手浮惰,十室而九。故橫經受業之侶,遍於鄉邑;負笈從宦之徒,不遠千里。入閭裡之內,乞食為資;憩桑梓之陰,動逾千數。燕、趙之俗,此眾尤甚。」

北周租額,較之元魏、北齊皆稍重。

周制:「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七以上,宅四畝;五以上,三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司賦掌賦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與輕疾者,皆賦之。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今桉,有室者授田百四十畝,即魏制露田男四十、婦人二十,倍受共一百二十畝,又桑田二十畝也。魏調二石,今五斛,為已重矣。

然上比晉代,尚輕減十餘倍。【比古制什一之稅,亦輕至四、五倍。】

而主其事者蘇綽,常引為憾事。至其子蘇威,卒能幹父之蠱,助成隋代之郅治。

北史蘇威傳稱:「威父綽在魏,以國用不足,為徵稅法,頗稱為重。既而歎曰:『所為正如張弓,非平世法也。後之君子,誰能弛乎?』威聞其言,每以為己任。至隋文帝時,奏減賦役,務從輕典,帝悉從之。」按:隋制,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此其證。唐「租庸調」制租粟二石,則仍依北魏也。又按:史稱:「江表自東晉以來,刑法疏緩,世族凌駕寒門。隋平陳後,牧民者盡變更之。蘇威又作五教,使民無長幼悉誦。民間訛言,隋欲徙之入關,陳故境大抵皆反。」此江南世族不慣北朝制度也。南北社會不同,於此可見。

這一種政治道德的自覺,在南朝亦復少見。

繼均田而起的新制度有「府兵」。自行「均田」而農民始有樂生之意;自行「府兵」,而農民始無迫死之感。【不教民戰,是謂棄之。臨時抽丁,皆棄之也。】必待下層農民稍有人生意味而後世運可轉。隋、唐復興,大體即建基於均田、府兵的兩個柱石上。

三、西魏的府兵制

北朝軍隊,一樣以鮮卑種人為主體。羽林、虎賁為中央宿衛,六鎮將卒為邊境防戍,皆系代北部落之苗裔。

其它胡人亦多充兵役,而漢人則務耕種。太武太平真君十一年南伐,圍盱眙,遺臧質書:「吾今所遣斗兵,盡非我國人,城東北是丁零與胡,南是氐、羌,卿殺之無所不利。」延興三年將南討,詔:「州郡十丁取一充行」,然此出非常。故高歡據邊鎮為變,每語鮮卑,猶謂:「漢民是汝奴,夫為汝耕,婦為汝織,輸汝粟帛,令汝溫飽,何為陵之?」其語華人則曰:「鮮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絹,為汝擊賊,令汝安寧,何為疾之?」

及孝文南遷,軍士自代來者皆為羽林、虎賁。【事在太和二十年冬十月。】而又詔選天下勇士十五萬人為羽林、虎賁,充宿衛。【事在太和十九年秋八月。】是當時羽林宿衛中,已有非鮮卑人甚多。至北齊則兵隊主體漸漸轉移到漢人身上。

齊文宣受禪,六坊之內徙者,更加簡練,每一人必當百人,任其臨陣必死,然後取之,謂之「百保鮮卑」。又簡華人之勇力絕倫者,謂之「勇士」,以備邊要。是齊兵亦不復專仗胡人。至河清定制,男子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此則儼然已是兩漢的全民兵役制。又按:傅奕云:「周、齊每以騎戰,驅夏人為肉籬,詫曰:「當剉(cuo)漢狗飼馬,刀刈漢狗頭,不可刈草也。」然高敖曹在軍,高歡為之華言。歡嘗以敖曹所將皆漢兵,欲割鮮卑兵千餘相雜。敖曹曰:「所將前後格鬥,不減鮮卑,不煩更配。」要之,濟、周時華人已不可侮,傅言正可見其轉變前之情態。

魏武西遷,六坊之眾從而西者,不能萬人,余皆北徙。

西魏立國,本依關隴漢人為基本,其軍隊主體早屬漢人。

其先賀拔岳輔爾朱天光入關,眾不滿二千。其後戰勝降服,大率以西人為主。宇文泰接統岳軍,知其部下主力,皆西土關隴人矣。魏武西奔,特為客寄,且其禁兵,皆由宇文泰諸婿分掌。如李逵子基、李弼子暉、於謹子翼,皆漢族也。時西魏宗室凋零,泰遂以其部下諸將改賜胡姓。洪邁曰:「西魏以中原故家易賜番姓,著者如李弼、趙肅、趙貴、劉亮、楊忠、王雄、李虎、辛威、田弘、耿豪、楊紹、侯植、竇熾、李穆、陸通、楊纂、寇雋、段永、韓褒、裴文舉、陳忻、樊深。」可知宇文雖胡族,而其勢力實依漢人,不如高歡以漢族而實依仗胡人。故北周漢化,北齊胡化,風尚之異,亦由其立國基礎而判也。

宇文泰用蘇綽言,創為「府兵」,籍六等之民,擇魁材力之士以充之。【民戶分九等,六等乃中等以上之家,凡有三丁者選材力一人。】合為百府,每府一郎將主之。分屬二十四軍,開府各領一軍。大將軍凡十二人。每一將軍統二開府,一柱國主二大將,將復加持節都督以統焉。凡柱國六員,眾不滿五萬人。

按:蘇綽卒在大統十二年,六柱國李弼、獨孤信拜於十四年,於謹、趙貴、侯莫陳崇在十五年。【另有李虎。】綽傳謂綽「置屯田以資軍國」,此即府兵也。惟府兵之統於六柱國,則為綽卒後事,可見此制亦非一時完成。

自相督率,不編戶貫,盡蠲租調。有事出征,無事則歲役一月。

十五日上,則門欄陛戟,警晝巡夜;十五日下,則教旗習戰,無他賦役。此後隋、唐府兵,則僅役二十日。

其甲槊弓弩,並資官給。

遇出征,衣馱牛驢及糗糧,皆由公備。

這即是府兵制之大概。

府兵制長處,只在有挑選、有教訓;而更重要的,在對兵士有善意,有較優的待遇。將此等兵隊與臨時的發奴為兵、謫役為兵,以及抽丁為兵相敵,自然可得勝利。古人所謂「仁者無敵」,府兵制度的長處,只在對自己的農民已表見了些人道意味。【史稱:「撫養訓導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眾」是也。】從此軍人在國家重新有其地位,不是臨時的捉派與懲罰。

府兵制另一個意義在把北方相沿胡人當兵、漢人種田的界線打破了。中國農民開始正式再武裝起來。

周書文帝紀:「西魏大統九年,廣募關隴豪右,以增軍旅。」按:此云「豪右」,即六等之民,下戶三等不得與,亦三國壯者補兵之意也。又隋書食貨志:「周武帝建德二年,【周書在三年。】改軍士為侍宮,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是後夏人半為兵矣。」此皆周代兵制多征漢人之證。又元魏本屬部族軍隊制,史稱魏初「統國三十六,大姓九十九」,至西魏時多絕滅。恭帝元年,宇文泰以諸將功高者為三十六國後,次者為九十九姓後,所統軍人亦改從其姓。及大定元年下令,前賜姓皆復舊。是先以漢軍功賜為胡貴族,後則並去胡復漢。此處正可看出當時胡、漢勢力之推移。此下恭帝三年,即正式行「六官」之制。自鮮卑舊制貴族國姓變而為六官,此尤政治組織之一大進步也。

從此北齊、北周東西兩方的漢人,均代替到鮮卑族的武裝與兵權。

北齊是全農皆兵,北周是選農訓兵,此為者間之不同。

所以自行「均田」,而經濟上貴族與庶民的不平等取消;自行「府兵」,而種族上胡人與漢人的隔閡取消。北方社會上兩大問題,皆有了較合理的解決。中國的農民,開始再有其地位,而北周亦遂以此完成其統一復興的大任務。

一種合理的政治制度的產生,必有一種合理的政治思想為之淵泉。北朝政洽漸上軌道,不能不說是北方士大夫對政治觀念較為正確之故。北周書文帝紀魏大統十一年春三月令:「古之帝王所以建諸侯、立百官,非欲富貴其身而尊榮之,蓋以天下至廣,非一人所能獨治,是以博訪賢才,助己為治,若知其賢,則以禮命之。其人聞命之日,則慘然曰:『凡受人之事,任人之勞,何捨己而從人?』又自勉曰:『天生俊七,所以利時。彼人主欲與我共為治,安可苟辭?』於是降心受命。其居官也,不惶恤其私而憂其家,故妻子或有饑寒之弊而不顧。於是人主賜以俸祿、尊以軒冕而不以為惠,賢臣受之亦不以為德。為君者誠能以此道授官,為臣者誠能以此情受位,則天下之大,可不言而治。後世衰微,以官職為私恩,爵祿為榮惠。君之命官,親則授之,愛則任之。臣之受位,可以尊身而潤屋者,則迂道而求之。至公之道沒,而奸詐之萌生。天下不治,正為此矣。今聖主中興,思去澆溈。在朝之士,當念職事之艱難。才堪者審己而當,不堪者收短而避。使天官不妄加,工爵不虛受,則淳素之風庶幾可返。」按:大統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宇文泰前後所上二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方為中興永式,乃命尚書蘇綽更損益之,總為五卷,班於天下。於是搜簡賢才,以為牧守令長,皆依新制而遣焉。則是令乃蘇綽筆也。

魏書道武紀天興三年十二月乙未天命詔、丙申官號詔,陳義皆至高卓。官號詔云:「官無常名,而任有定分。桀紂南面,雖高可薄;姬旦為下,雖卑可尊。一官可以效智,華門可以垂范。故量己者,令終而義全;昧利者,身陷而名滅。故道義,治之本,,名爵,治之末。名不本於道,不可以為宜;爵無補於時,不可以為用。」此等語殆是崔宏筆。北朝士大夫對於政治見解遠勝南士,於此可征。

周武帝保定二年詔:「樹之元首,君臨海內,本乎宣明教化,亭毒黔黎;豈惟尊貴其身,侈富其位?是以唐堯疏葛之衣,粗糲之食,尚臨汾陽而永歎,登姑射而興想。況無聖人之德,而嗜欲過之,何以克厭眾心,處於尊位?朕甚恧焉。」此等皆辭旨深醇,不愧兩漢。馬周之告唐太宗曰:「自魏晉以還,降及周隋,多者不過六十年,少者才二、三十年而亡,良由創業之君不務廣恩化,當時僅能自守,後無遺德可思,故傅嗣之主政教少衰,一夫大呼而天下土崩矣。」此等意境,直遜北朝諸儒遠矣。

《國史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