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互補

這是始於周朝的一種古代法律制度,即禮與刑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但它們之間有非常緊密的關係。聯繫表現在:一方面,禮是刑的基礎和淵源。禮最先是以祭祀等形式出現的,一直到西周,經過先前的不斷發展,就成為西周習慣法的基礎。「律出於禮」(《唐律疏議·附錄·重刻〈故唐律疏議〉序》)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另一方面,從廣義上講,禮是廣義上的法,周禮是由國家制定,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的,這就讓禮具有了嚴肅性和強制性。所以,禮是與法並用的,也具有規範的性質,可以視為法。但是,禮與法又是有區別的,首先,禮的規範重在預防,「禮禁未然之前」(《史記·太史公自序》),而刑主要是事後懲治,「法施已然之後」(同上),「出禮則入刑」。禮需要刑的保證才能得以實施,刑貫徹的就是禮的精神,先禮後刑,德主刑輔。所以古人又說:「治國有二機,刑德是也。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並湊,強國先其刑而後其德。夫刑德者,化之所由興也。德者,養善而進闕者也;刑者,懲惡而禁後果也。」(《說苑》)其次,由於「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原則,所以禮和刑的適用對象是不同的。總之,在奴隸制時期,禮和刑在法律意義上是結合應用的,因此也可以稱為「禮法結合」。

(沈諍 楊琴)

《中國文化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