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勝利後,當時的中國海軍在西沙群島抓到一隻大耿娼,帶回南京,一時哄傳。各報駐京記者,都發專電報導。天下第一吝嗇鬼成捨我,那時正是北平《世界日報》社長,第二天看到各報報導,都說是玳瑁,只有《世界日報》一家說是烏龜,於是打電報給《世界日報》駐京記者,查間真相。為了節省電報費,成捨我只發了十個字,全文曰:"人皆玳瑁,我獨烏龜,何也?"一時傳為笑談。
"玳瑁"英文是hawksbill,是turtle的一類,是水生的龜;"烏龜"英文是tortoise,是陸生的龜。(淡水生的龜,多半水陸兩棲。)中國最早有"鱉"與"龜"之分,《說文》上說:"鱉,甲蟲也。"《考工記》註:"外骨龜屬;內骨鱉屬,按鱉骨較龜稍內耳,實介屬也。"就是說鱉,是有蓋兒的爬蟲。骨頭長在皮外面(有硬蓋子的)是龜;骨頭長在皮裡面(有軟蓋子的)是鱉,全是背上長殼兒的動物。《說文》這種學名,在實際上、一般運用上,中國人是不大細分的,大多通稱烏龜,俗稱王人耳。
高高在上
烏龜在古代,地位是高高在上的。《大戴禮》中說:
毛蟲,毛而後生;羽蟲,羽而後生,毛羽之蟲,陽氣之所生也;介蟲,介而後生;鱗蟲,鱗而後生,介鱗之蟲,陰氣之所生也。惟人為僳匈而後生也(王聘珍校日:裸匈謂無毛羽與鱗介也),陰陽之精也。毛蟲之精者曰麟,羽蟲之精者曰鳳,介蟲之精者曰龜,鱗蟲之精者曰龍,裸蟲之精者曰聖人。
由此可見,烏龜不但是"介蟲之精者"、是有殼兒的動物的頭頭,並且跟"裸(裸)蟲之精者"聖人同級。中國古人對它,歌頌崇拜,一直不斷,在那時中國人眼中,神靈也、吉祥也、發財也。長壽也、解人言也、像天地也、知吉凶也……種種好事,都跟它有關。它不但是聖人級的,並且還坐在聖人懷裡,向皇帝"王八看綠豆"呢:《禮記》中說:"昔者,聖人建陰陽天地之情,立以為易,易抱龜南面,天子卷冕北面,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示不敢專,以尊天也。"聖人抱龜南面,與皇帝北面二比一,皇帝還真吃蹩呢!《史記》有"龜策列傳",記用烏龜知吉凶時,稱它為"玉靈夫子",古人對它的馬屁,可真不小呢!《詩經》中有"我龜既厭,不我告猶"的詩,可見古人對烏龜拍馬屁,有時它還擺上架子、愛理不理的呢!
你龜我龜
正因為烏龜這麼風光八面,所以中國人在對它馬屁之餘,在稱呼上,多想跟它發生牽連,於是,大家就你龜我龜起來了。春秋戰國時宋有公子圍龜、楚有斗韋龜、漢有京兆尹陳龜、幽州刺史朱龜、曹魏有典農劉龜、北魏孝明帝以"神龜"紀年(公元五一八一五一九),孝昌年間(五二五一五二六)有大臣叱列伏龜,正始年間(二四0-二四八)有羽林監王元龜、唐宗室有楚王靈龜、嗣曹王龜年、大臣有崔從龜、王龜、劉崇龜、李權龜、庶僚有樂朋龜、薛元龜、協律有李龜年、進士有張仁龜、處士有陸龜蒙、道士有解元龜、白居易叫他侄子做龜兒、字文籍字夏龜、張志和本名龜齡、王輔字興龜、賀知章稱殷踐猷為五總龜,以龜千年五聚,問無不知也。五代時前蜀有京兆李龜禎、宋呂蒙正之父名龜圖弟弟名龜祥,就是呂夷簡的爺爺,何承矩之子名龜齡、范雍的爺爺名從龜、王大寶字元龜,又有員外郎董龜正、郎中王龜從、陳堯封之子陳漸自號金龜子、陳季常做"龜軒"、楊時號龜山、有侍御史黃龜年、有直講彭龜年、洪朋字龜父、何兌叫龜津學者、龔開號龜城叟、沈與求號龜溪、王十朋字龜齡、陸游叫龜堂病叟、又做"龜堂"、又以龜殼做帽子,又有張龜壽、元謝應芳自號龜巢老人、室名"龜巢"、所著有《龜巢集》、又戴良自署其居曰"龜毛廬"、明方淵號龜鶴山人、清黃丕烈號龜巢老人,潘恭壽號龜潛,潘祖蔭做"龜盦"……這種你龜我龜甚至傳到月本,日本有龜井昭陽、有龜井南冥、有龜谷省軒、有龜田鶯谷、有龜田鵬齋、有龜田絞瀨……日本人之烏龜也。
龜蛇同組
不料烏龜雖然一路風光,不幸慢慢被人造了謠言,集謠言大成的,是《說文》這部書。《說文》作者許慎(約五十八-約一四七),字叔重,河南郾城人。他是漢朝的古文學家,以博通經籍聞名,大家推服他,稱他做"五經無雙"。許慎在公元一百年左右,完成了一部書——《說文》,這書本是打筆仗的書,是用來駁斥今文學家解經的說法的,不料書中對中國文字的整理,顯出了它的另一層意義,從此以後,它就成為中國第一部以偏旁編排的字典了。
《說文》全書分五四0部,共收九三五三字。它決定了兩千年中文字典的形式,同時在文字學、語意學等方面,又有著最具影響力的功勞。許慎寫這部書的重點,在說明為什麼一個字要那樣寫,他要找出每個字的原始意義,再從原始意義上說明它那樣寫的理由。就這樣的,這書收存了小篆和晚周的許多文字,使我們可以溯源尋根,從而解決進入古典的許多問題。(《說文》就是《說文解字》,它的真正的價值,直到清朝才被認出來。)
在《說文》中"龜"字條下,有這樣權威的解釋:
龜,舊也。外骨內肉者也。從它(蛇)。龜xx與它(蛇)頭同。天地之性,廣肩無雄、龜鱉之類,以它(蛇)為雄。
這就是說,烏龜是沒有雄性可言的(《列子》中說它是"純雌"),要生小烏龜,得跟蛇交配才成,正因為如此,所以"龜xx"與"蛇頭"長得一樣。《埤雅》中說:"廣肩無雄,與蛇為匹,故龜與蛇合,謂之玄武。"玄武就是指龜蛇,它後來形成為"北方之神",地位僅次於玉皇大帝。《民俗》第四十八期收有"潮州兒童歌",原文是:"面盆脞水(脞水,貯水也)津呵呵(清到徹底也),照見北爺(玄天上帝也)在後座,頭毛披肩手騎(騎,拿也)劍,腳下踏著龜蛇哥。"這就是玄武擬人化後的造型。《正統道藏》洞真部(昃下)有"元始夭尊說北方真武妙經",明說這種擬人化的造型是披髮跣足、踏龜與蛇,可見龜蛇同組,早就被中國人認定不疑了。
糟糕的是,中國人的動物學,實在不怎麼高明。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沒把烏龜觀察清楚。中國人以為烏龜"無雄",是完全看錯了的,這一錯就記錄在《說文》上,於是積非成是,就傳出"王雜俎"所謂"龜不能交;而縱其它者與蛇交"的說法了。既然自家人不搞自家人,自家人竟在外面與蛇奸,那做"無雄"一方面的,還有好話嗎"
帽兒改綠
在元朝時候,有"元典章"規定制度,說娼妓穿著紫皂衫子、戴角中兒.娼妓家長並親屬男子,裹青頭巾。青頭巾與綠色是相近的。到了明朝,頭巾發綠,綠似龜xx,於是,各路附會就慢慢在集合了。據《陔余叢考》中"綠頭巾"條下:
明制樂人例用碧綠中裹頭,故吳人以妻之有淫行者。謂其大為綠頭巾,事見《七修類稿》。又《知新錄》雲明制伶人服綠色衣,良家帶用絹布,妓女無帶,伶人婦不帶冠子、不穿褙子,然則伶人不惟裹綠巾.兼著綠衣。按《唐史》及《封氏聞見記》李封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但令裹碧綠中以恥之,隨所犯重輕以定日數,吳人遂以此服為恥。明之令樂人裹綠巾,或本諸此也。
明朝郎瑛《七修類稿》中"綠頭巾"條下說:"但又思當時李封何必欲用綠巾?及見春秋時有貨妻女求食者,謂之娼夫,以綠巾裹頭,以別貴賤。然後知從來己遠。李封亦因是以辱之。今則深於樂人耳。"唐朝從李封用罰戴綠頭巾方法整人,當時綠頭巾主要是象徵賤人之服,還沒有定型成"敝眷"跟別人睡覺的確定意義,後來龜蛇之說、龜xx之色、頭巾之綠、娼妓之家,等等等等,各路附會大集合,於是,自戴綠巾而戴綠帽子,就一片綠矣!(綠帽子是清以後的用法,易實甫作《王之春賦》,有"帽兒改綠,頂子飛紅"之句,是最有名的。)
王八出場
至於烏龜以外,又有王八之說,是怎麼回事呢?
欲知原委,得先談王八。
王八作為人名,最早見於《遼史》,遼聖宗時有安州團練使工八副馬保祐,留守開京。到了《金史》忠義傳中,有這樣一段:
王毅,大興人。經義進士,累官東明令。貞祐二年,東明圍急,毅率民兵願戰者數百人拒守。城破,毅猶率眾抗戰,力窮被執,與縣人王八等四人同驅之郭外。先殺二人。王八即前跪將降,毅以足路之,厲聲曰:"忠臣不佐二主,汝乃降乎?"軀毅者以刃斫其脛,毅不屈而死。贈曹州刺史。
這些歷史中帶出的王八,就是中國歷史上的早期王八。但看全文語氣,王八是人名,尚無不雅之稱,但到了《新五代史》前蜀世家裡,王八就變質了:
王建字光圖,許州舞陽人也。隆眉廣顙,狀貌偉然。少無賴,以屠牛、盜驢、販私鹽為事,裡人謂之"賊王八"。後為忠武軍卒,稍遷隊將。
這段歷史中,王八雖天始不雅,但照《茶餘客話》考證:"罵人王八賊,蓋五代王建行八,素盜驢、販私鹽,人罵王八賊也。"可見不論"賊王八"還是"工八賊",雖已不雅,並沒不雅到和綠帽有關。
雖然王八之初,只不過真人真名而已,但從"賊王八"之後,王八在北方,慢慢約定俗成,成為烏龜的俗稱,也成為罵人的詞兒。慢慢在南方稱烏龜時候,多以王八代之。一些民間諺語、歇後語,也就全部出籠,像"王八好做氣難當"啦,像"有錢的王八大三輩"啦、像"王八看綠豆——對眼"啦……都是。雖然王八是北方的口語,但是南方人最初多不知道,《廣諧鐸》中就有這樣的笑話:
蘇人某,有事赴〔北〕京,反至津門,擬做一二日游,投寓旅館。一日因事他出,苦不知路徑。欲喚黃包車(人力車)代步,於是操其半強之京話,高喚"黃八車"不止。一般黃包車伕多側目視之,而不之應。某乃執一車伕而問之曰:余喚汝,汝何弗應?豈余不名一錢那?車伕怒目答之曰:君所喚者,乃"黃八車"非"橡皮車",吾輩非"黃"(王八)故不汝應也!甲聞之始不敢再言。後問於京友,京友告以"黃八車"乃妓女所坐者,其車大名"黃八",即南邊所稱"烏龜",而街頭所停者,雖是南方之黃包車,然若輩名之曰"橡皮車",蓋欲與妓車有區別也。甲方知言語之不同,於是不復再喚"黃八車"矣。
於法無損
照"王雜俎"的說法,烏龜是"污閨之訛",是從姦污了大閨女變出來的;王八是"忘八"之變,"以其孝、弟、忠、信、禮、義、廉、恥八者俱忘也"。這些說法,都是站不住的。烏龜王八的流變,這樣解釋,顯然跟事實與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會無疑。
對中國人說來,對當了王八的恐懼、厭惡與不甘,可算別具一格。這種恐懼、厭惡、不甘,流傳下來,已經到了離奇的程度(在這一方面,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幾分神似)。在法律上,自己太太與人通姦,"姦夫淫婦"犯的只是告訴乃論的相奸罪,但卻有人在恐懼、厭惡與不甘之餘,卻提出妨害名譽之訴,因為他認為他當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著亂判的。試看一則台灣最高法院法官的駁回理由,就可領教了: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九六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號
上訴人鄭祖瑾住高雄市左營成功路二號
被上訴人毛維理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賠償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賠償損害,系以上訴人誘姦其妻毛陳春子,經法院判處罪刑有案,並在《海訊日報》大登新聞,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損害,依民法第一九五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為訴之原因事實(見卷附刑事附帶民訴狀)。卷查刑事確定判決,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條後段相奸罪,判處上訴人罪刑,並未載有上訴人以何種方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情事。按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而夫妻之人格各別,妻與人通姦,不能謂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譽。又依原判決記載,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日,《海訊日報》所刊上訴人與毛陳春子通姦之新聞,系由與上訴人同屋居住之聞波告知新聞記者汪宗藩者,並非上訴人發佈該項消息,是上訴人亦無在(海訊日報》大登新聞,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及精神受損情事。原判徒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妻相好及污聞披諸報端之事,即令上訴人賠償新台幣四千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訴,應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法官顯然相信:使人當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譽權",因為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夫妻之人格,各歸各的,"妻與人通姦,不能謂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譽"。這一判例,顯示了法律比社會觀念進步的一個面,倒是頗為有趣的。
綜合上面的種種討論,我們清楚地看到王八每況愈下的種種方面,最後在法律上,甚至當了王八,也不過乃爾,這對衛道之士說來,真要大發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上要保護王八,並且保護得連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雖然對"姦夫淫婦"判兩年(贖銅四十斤),比起今天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算重,但是它不但"不在自首之例",並且不是告訴乃論罪,而是鄰居都可以告發的罪。元朝法律規定不告發是"縱奸",連鄰居都要挨罰的。至於甘願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願做王八的,本夫與"姦夫淫婦"各杖八十六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見當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不要再挨狠揍,這種進步,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結果。行文至此,不禁大笑國民黨亦有德政,至少他們"忘八"之時、"望八"之餘,不再打王八了!
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