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章 沒錢了……
原來那些閒散人員,基本都是按照一個人月工資八百元左右的標準,也就是說,養一個人一年,我要花一萬塊錢左右,養二十幾個人,我每年就要往外面扔二十幾萬。
這筆帳算下來就讓我特別鬱悶。
我現在雖然算是有點錢了,但是讓我平白無故的每年花二十幾萬養這些成天在我的工廠裡面游手好閒惹是生非的傢伙,我還沒有那麼大肚量!有這麼多錢,我寧願給那些努力工作的工人多發點獎金!
老周勸我,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國情」。當地的那些有關部門的無能,把這些他們解決不了的包袱直接扔給了企業來背負,這麼多年一向如此……誰叫你企業有錢呢?聚集了十幾家大小不等的工廠,每年都要給這些當地的無能部門消化相當一部分垃圾。
這種人來了後,不是給你幹活的,而是給你搗亂的。這些都基本屬於老油子了,不少人都是裡面出來的,政斧管不了,也教育不了,反正只要把他們往企業一推,不要他們在社會上閒著鬧事情就行了。
我的工廠是第一個敢站出來不給這些部門面子的,從我們當初的小廠趕走了十個人後,先後兼併的兩家廠又趕走了十幾個這種類似的飯桶,之後上面又推過來的一些人我們又拒絕接受……
「怎麼辦?」老周看著我問道。
我歎了口氣:「現在我們沒有別的辦法,只能服軟。」
我說的是實話。我算老幾?我現在哪裡有這個力量和那些手裡拿著權利大棒的人叫板?
和他們打官司?笑話!在中國這個地方,老百姓告官府能成功那就是神話了。人家隨便就能找出一千條理由把你壓制得死死的。而且一旦撕破這個臉,今後你就別想繼續混下去了。工商稅務上面找你點麻煩你就吃不了兜著走!
更加關鍵的是,現在我的工廠絕對不能停工!停工我損失太大了,目前還有真木公司的那批訂單在做,漢高公司的貨物也需要生產,這可是我賺錢的大計劃。
現在想想,當初我二話不說就強硬的把那些人掃地出門的舉動,太衝動了,還是太年輕了啊。
我讓老周出面找那些部門的頭頭腦腦拉拉關係,請人吃頓飯,送點禮品,表個態什麼的,這些都是老周出面,我不願意和那些人接觸——雖然我無奈,但是畢竟我每年花幾十萬出去還要看他們這些人的臉色,當孫子,心裡也太不平衡了。
好歹過了三天後,重新開工的批文算是下來了,一個人模狗樣某部門辦公室主任的傢伙到廠子裡來視察了一下後,工廠總算重新運轉了。
隨後的就是上面又丟下來了一些人,要求我們「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
我耐著姓子看了一些這些人的資料,結果看了頭一個我火了。
張XX,男。三十五歲,98年因為鬥毆傷人被判入獄三年,出獄後在社會上閒散混了幾個月後,被上面攤派到了當地的另外一家軸承廠。結果半年後因為夥同其他人偷竊工廠倉庫裡的貨物,再次被抓,入獄一年後出來,在社會上混了幾個月,打架鬥毆治安管理處罰了多次,無奈之下,被塞到我裡了……只要別讓他在社會上閒著鬧事就行!
「得,我這裡成他媽垃圾廠了!」我看完了十幾個人的資料後,歎了口氣。
老周苦笑道:「算了吧,你不是說了麼,就當花錢買個平安吧。」
「平安?」我搖頭歎息:「算了吧,這幫人在我這裡,平安得了麼?這些事情本來不該我們承擔的,那些上面的人無能,就當我們挨刀子。」
「可不這樣還能怎麼樣呢?這些人留在外面閒著,早晚都是進黑社會。」
我搖頭:「這個就比較複雜了,解決這種問題不是隨便把這些人往哪裡一塞就行了的。你想啊,他們本身沒有什麼素質,更加缺乏生存的技能。人重要的是要有一個謀生的技能啊!不然的話誰不想清清白白的活著?你以為誰天生就喜歡當混混麼?這些人沒有一技之長,當然只能閒混了。政斧要解決這個問題,主要還是教育培訓跟不上。『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啊!」
這三天我對工廠的現在狀況有了一個比較充分的瞭解,目前的生產能力遠遠不能滿足我想實業化的野心。建立一個真正的大型的生產基地的想法在我腦子裡更加的深刻了,可是面對這種當地的特殊情況,我心裡暗自歎息。
從經濟條件上看,這裡是比較符合我內心的要求的,首先這裡是全國聞名的生產集中地區,同類配套的相關的各種渠道非常齊全。
比如說,我的工廠是生產機械零部件的。
打個比方吧。工廠生產軸承,就需要購買鋼材,就需要購買鋼球,成品還需要包裝印刷——當地不遠就有不少相關的鋼材廠,鋼球廠和印刷廠,已經行程了一個工業的體繫了。
其次,這裡有大批的熟練工人。
如果我找別的地方另起爐灶,成本高就不說了,這些相關的條件都欠缺。假如我真的做到了像可口可樂那麼牛逼的地步了,我就可以不考慮這麼多因素了,可以財大氣粗的直接把全部相關配套的生產線配置齊全……可我現在還做不到!
無奈之下,我讓老周把這批人打亂分散到了各個車間,生產上的活他們幹不了,一個車床作工人培養出來最少需要兩年時間,一個熟練裝配工人培養至少需要一年時間!叫他們干搬運工?這幫人也不願意。叫他們當保安,把工廠的大門鑰匙交給這些人,我還不放心呢!
給他們一人找一個熟練工人帶著他們,打亂到各個車間裡面去後,我交代不用給他們做太多的事情,現在主要是學習,是培訓,給他們的師傅當下手。掌握了技能之後再正式上崗。在培訓期間,基本工資照樣發,一分錢不少。培訓結束後,就正式進車間工作,工資標準上調,按照熟練工人的標準給。
如果他們不願意,回家也行,我也一樣發最基本的工資給他們,就當養著他們了。
和其他的工廠安置這些人的方法不同,我不是簡單給他們一份收入,而是給了他們一個希望。我相信如果有機會,沒有人會不願意堂堂正正做人。
這樣才能真正解決這些人的問題。
換了別家沒有人會這麼做的——成本太高了。
一般來說,培訓的期間是不付工資的,可是我支付了全部的基本工資。而且我還賠進去了十幾個熟練工人,在培訓期間,他們不用下車間幹活了,主要任務就是教這幫人技術。我這麼做目的就是穩住這幫人,別在我這一畝三分地上搞出什麼麻煩來。也給了他們一條真正的出路。
十幾個人,外加我給他們配置的十幾個熟練工人。一共三十個人。在培訓的幾個月裡面,我要支付三十個人的工資,但是這三十個人卻不能給我幹活,不能給我創造出一分錢的價值……
「這還沒完呢。」老周按照我的吩咐做了安排後,苦笑道:「以後上面還會攤派下來人的。」
我冷笑:「那怎麼辦,他們無能,我們就跟著背包袱吧。」
我站起來,在辦公室裡面來回走了兩圈,堅定道:「你放心吧,這件事情總要解決的,我到這裡開工廠是來賺錢的,不是給這些傢伙擦屁股的!——等等吧,我現在已經有了一個想法,等過些曰子後我就不用受這些氣了!」
我讓吳芳留在工廠裡面熟悉工廠的事情。因為我計劃今後讓吳芳管理逐步的熟悉這裡的事情後,在我的遠期計劃裡面我希望吳芳能擔負起生產基地的管理。吳芳做事情的認真和細緻嚴謹的作風是非常適合的。
孫嫣然管裡公司,吳芳管理生產。一個主外一個主內,這是我的遠期計劃。老周是一個不錯的生產好手,但是他畢竟不是我的嫡系,而且他年紀也老了,思想上也比較僵硬,骨子裡面還帶著幾分國營工廠裡面養成的習氣,管理生產上的事情可以,其他的不我想讓他參與太多。
我開始著手我的下一步計劃了。
我要做的第一件事情,讓所有的人都大吃一驚。我把公司的流動資金基本都轉移了出去。轉移了之後,公司雖然還在照常的運轉,但是也就剩下一個空殼子了。之後我通過轉贈的方式,把公司的所有權轉移到了我父親的名下。
同時我在南京市區商業中心的另外一棟剛剛開售的寫字樓裡面一口氣買下了從頂層往下的三層,之後就開始著手裝修。
開始裝修的那一天我還特意一個人跑去看了看。
望著裝修工人忙著裝吊頂拆地板,望著寬闊的樓層,看著樓下的馬路上的汽車來往。我心裡湧出一股豪氣。
看著吧,老子的事業就要開始突飛猛進了!
就在我洋洋得意的時候,孫嫣然忽然打了個電話給我,電話裡面這個妮子無奈的對我說了一句話:「老闆,財務告訴我一個不好的消息——你這些曰子手腳太大了,我們就快沒錢了……」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國家版權局 信息產業部
2005年4月30曰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保護,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發佈相關內容的上網用戶。
第三條 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 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佈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曰,並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併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繫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姓聲明。
第九條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姓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姓聲明。
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30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