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象數易理篇之一

卷一

象數易理篇之一

周易卦數

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

五行生剋

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

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八宮所屬五行

乾、兌,金;坤、艮,土;震、巽,木;坎,水;離,火。

卦氣旺

震、巽木旺於春,離火旺於夏,乾、兌金旺於秋,坎水旺於冬,坤、艮土旺於辰戌丑未月。

卦氣衰

春坤、艮,夏乾、兌,秋震、巽,冬離,辰戌丑未坎。

十天干

甲乙東方木,丙丁南方火,戊己中央土,庚辛西方金,壬癸北方水。

十二地支

子水鼠,丑土牛,寅木虎,卯木兔,辰土龍,巳火蛇,午火馬,未土羊,申猴金,酉金雞,戌土犬,亥水豬。

八卦象例

乾三連,坤六斷,震仰盂,艮覆碗,離中虛,坎中滿,兌上缺,巽下斷。

占法

《易》中秘密窮天地,造化天機洩未然。

中有神明司禍福,從來切莫教輕傳。

玩法

一物從來有一身,一身還有一乾坤。

能知萬物備於我,肯把三才別立根。

天向一中分造化,人於心上起經綸。

仙人亦有兩般話,道不虛傳只在人。

卦以八除

凡起卦不問數多少,即以此數作卦數,過八數即以八數遞除。一八除不盡,再除二八,三八,直至除盡,以餘數作卦。如得八數整,即坤卦,更不必除也。

爻以六除

凡起動爻,以重卦總數除六,以餘數作動爻。如不滿六,止用此數為動爻,不必再除。如過六數,則除之一六,不盡再除二六、三六,直至除盡,以餘數作動爻。若一爻動,則看此一爻,是陽爻則變陰爻,陰爻則變陽爻。取爻當以時加之。

互卦起例

互卦只用八卦,不必取六十四卦名。互卦以重卦去了初爻及第六爻,以中間四爻分作兩卦,看得何卦。

又云:乾坤無互,互其變卦。

年月日時起例

年月日為上卦。年月日加時總數為下卦。又以年月日時總數取爻。如子年一數,丑年二數,直至亥年十二數。月如正月一數,直至十二月,亦作十二數。日數如初一一數,直至三十日,為三十數。以上年月日共計幾數,以八除之,以餘數作卦。如子時一數直至亥時十二數,就將年月日數加時之數,總計幾數,以八除之,餘數作下卦;以六除,餘數作動爻。

物數占例

凡見有可數之物,即以此數起作上卦,以時數配作下卦。即以卦數並時數總除六取動爻。

聲音占例

凡聞聲音,數得幾數,起作上卦,加時數配作下卦。又以聲音,如聞動物鳴叫之聲,或聞人敲擊之聲,皆可作數起卦。

字占

凡見字數如停勻,即平分一半為上卦,一半為下卦。如字數不勻,即少一字為上卦,取天輕清之義,以多一字為下卦,取地重濁之義。

一字占至十一字占

一字為太極未判。如草書,混沌不明,不可得卦。如楷書,則取其字畫,以左為陽畫,右為陰畫。居左者看幾數,取為上卦。居右者看幾數,取為下卦。又以一字之陰陽,全畫取爻。“彳”、“”,此為左者;“一”、“乙”、“、”此為右者。

二字為兩儀平分。以一字為上卦,一字為下卦。

三字為三才。以一字為上卦,二字為下卦。

四字為四象。平分上下為卦。又四字以上,不必數畫數,只以平仄聲音調之。平聲為一數,上聲為二數,去聲為三數,入聲為四數。

五字為五行。以二字為上卦,三字為下卦。

六字為六爻之集。平分上下為卦。

七字為齊七政。以三字為上卦,四字為下卦。

八字為八卦定位。平分上下為卦。

九字為九疇之義。以四字為上卦,五字為下卦。

十字為成數。平分上下為卦。

十一字以上至於百字,皆可起卦。但十一字以上,又不用平仄聲音調之,止用字數。如字數均平,則以半為上卦,以半為下卦。又合二卦總數取爻。

丈尺占

丈尺之物,以丈數為上卦,尺數為下卦。合丈尺之數取爻。寸數不用。

尺寸占

以尺數為上卦,寸數為下卦。合尺寸之數加時取爻。分數不用。

為人占

凡為人占,其例不一。或聽語聲起卦,或觀其人品,或取諸身,或取諸物,或因其服色,觸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時,或以書寫來意。

又聽其語聲者,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數分之起卦,如說兩句,即用先一句為上卦,後一句為下卦。語多,則但用初聽一句,或末後所聞一句。余句不用。

觀其人品者,如老人為乾,少女為兌之類。

取諸其身者,如頭動為乾,足動為震,目動為離之類。

取諸其物者,如人手中偶有何物,如金玉及圓物之屬為乾,土瓦及方物之屬為坤之類。

因其服色者,如其人青衣為震,赤衣為離之類。

觸其外物者,起卦之時見水為坎卦,見火為離卦之類。

年月日時,如觀梅之類推之。

書寫來意者。其人來佔,或寫來意,則以其字佔之。

自己占

凡自己欲佔,以年月日時或聞有聲音,或觀當時有所觸之外物,皆可起卦。以上三例,與前章為人占類法同。

占動物

凡占群物之動,不可起卦。如見一物,則就以此物為上卦,物來之方位為下卦。合物卦數及方位卦數,加時數取爻,以此數總斷其物,如後天占牛鳴雞叫之類。又凡牛馬犬豕之類,初生,則以初生年月日時佔之。又可置買此物,亦可以初置買之時推之。

占靜物

凡占靜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樹木之類,則屋宅初創之時,樹木初置之時,皆可起卦。至於器物,則置成之時可占,如枕、椅之類是矣。余則無故不佔。若觀梅,則見雀爭枝墜地而占。牡丹,則見有問而占。茂樹,則枝枯自墜而後占也。

《梅花易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