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卦 需 水天需 坎上乾下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謂九五也。「乾」之欲進,凡為「坎」者皆不樂也,是故四與之抗,傷而後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猶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攝矣,至於五則不然,知「乾」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內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貞吉」。「光」者,物之神也,蓋出於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見遠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則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見險而不廢其進,斯有功矣。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乾」之剛,為可畏也;「坎」之險;為不可易也。「乾之於「坎」,遠之則無咎,近之則致寇。「坎」之於「乾」,敬之則吉,抗之則傷,二者皆莫能相懷也1。惟得廣大樂易之君子,則可以兼懷而兩有之,故曰「飲食宴樂」。

【校注】 1莫能相懷:《蘇氏易傳》無「莫」字,誤。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尚遠於「坎」,故稱「郊」。處下不忘進者,「乾」之常也。遠之不惰,近之不躁,是為不「失常」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衍」,廣衍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漸近則為「沙」,逼近則為「泥」。於「沙」則「有言」,於「泥」則「致寇」,「坎」之為害也如此。然於「有言」也1,告之以「終吉」;於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敗」,則「乾」以見險而不廢其進為吉矣。

【校注】 1「有言」:原作「其言」,依《蘇氏易傳》改。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需於血」者,抗之而傷也;「出自穴」者,不勝而避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敵至而不忌,非有餘者不能。夫以酒食為需,去備以相待者,非二陰所能辦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為之用,此所以正而獲吉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達於五矣,其勢不可復抗,故入穴以自固。謂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願也。以不願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為安乎?其所以得免於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當位,而猶愈於四之大失也。

《東坡易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