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卦 漸 風山漸 巽上艮下

「漸」:女歸吉,利貞。

《彖》曰:「漸」,之進也。「女歸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

此文轉以次相釋也。「漸」之中有進者,則「女歸」之「吉」也,而利於正。正者孰謂?謂「得位」而「有功」、「可以正邦」者也。其「得位」者何也?「剛中」者也。由此觀之,女則二與四;所歸則五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止而『巽』」,有所觀望而後進者,故不窮。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

雲上於天,天所不能居,故君子不以居德;木生於山,山能居之,山以有木為高,故君子以是居德業、善風俗。

初六:鴻漸於干,小子厲;有言,無咎。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鴻」,陽鳥而水居,在水則以得陸為安,在陸則以得水為樂者也。故六爻雖有陰陽之異,而皆取於鴻也。初六,鴻之在水者也,遠則無應,近則遇二,以陰適陰,故曰「鴻漸於干」。「干」,水涯也。兩陰不能相容,故為「小子」之所「厲」,以至於「有言」。雖然其所適非志於利也,則未至於六三之凶,「無咎」可也。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六二,鴻之在水者也。近則遇三,遠則遇五,無適而不得其欲1,故擇其尤可恃者從之。二之從三也,雖近而難信;其從五也,雖遠而可恃。二陽皆陸也,在陸而尤可恃以安者,磐也,九五之謂「磐」。六二知五之可恃,不漸於三而漸於五,則食且樂如是。「衎衎」,樂也。「素飽」,徒飽也。夫飲食何為若昌樂也?豈非以五之足恃而不徒飽歟?苟為徒飽而已,則雖三可從;夫苟從三,則飲食未終而憂繼之矣。

【校注】 1不得其欲:《蘇氏易傳》作「不得其遇」,誤。

九三:鴻漸於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

《象》曰:「夫征不復」,離群丑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九三,鴻之在陸者也;而上九非其應,故曰「鴻漸於陸」。無應於上而近於四,見四之可欲,則離類絕朋而趨之,故曰「夫征不復」。六二之從我,非正也,將視我而進退者也。上之所為,下必有甚者,九三適四而不反1,則難以令於二矣。故曰:「婦孕不育,凶。」四,順於五者;而三寇之,言「禦寇」之利,以明三之不利也。

【校注】 1九三適四而不反:《蘇氏易傳》作「九二適四而不反」,誤。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六四,鴻之在水者也。近於五而非其應,故曰「鴻漸於木」。木生於陸,而非鴻之所安也;鴻之為物也,足不能握,其「漸於木」而「無咎」,蓋得其大而有容如桷者焉,九五之謂也。「或」者,幸而得之之辭也。無應而從非其配,非「巽」順,何以相保乎?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原也。

九五,鴻之在陸者也;進而遇上九。上九,陵也;陵者,陸之又高者也;進而之陵,動乎無嫌,故六二之為「婦」也,「三歲不孕」而終莫之勝。夫以陸之陵,以為不得其願矣,而婦為之貞如此,則願孰大焉。故曰:「進以正,可以正邦也。」不求之人而求之身,雖服天下可也。

上九: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為儀,吉。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上九,鴻之在陸者也。上無所適,而三非其應,故曰「鴻漸於逵」。「漸」有三陽,其二為陰之所溷,非其有應,則近而慕之。惟上九不然:夫無累於物,則其進退之際,雍容而可觀矣。

《東坡易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