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卦 既濟 水火既濟 坎上離下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凡陰陽各安其所,則靜而不用。將發其用,必有以蘊之者。水在火上,火欲炎而不達,此火之所以致其怒也。陰皆乘陽,陽欲進而不遂,此陽之所以奮其力也。火致其怒,雖險必達;陽奮其力,雖難必遂:此所以為「既濟」也。故曰:「既濟,亨小者,亨也。」言小者皆在上而亨,大者皆在下而否也。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坎」上而「離」下,剛柔正也;陰皆居陰,陽皆居陽,位當也。「剛柔正而位當」,則小者不可復進,以貞為利也。

「初吉」,柔得中也;「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柔皆乘剛,非正也;以「濟」則可,「既濟」,則當變而反其正,以此終焉。止而不變,則亂矣。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既濟」者,難平而安樂之世也,憂患常生於此。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濟」者,皆自內適外,故「既濟」、「未濟」皆以初為尾,以上為首。「曳」者,欲行而未進之象也。初九方行於險,未畢濟者也,故「無咎」。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安樂之世,人不思亂,而小人開之。開之有端,必始於爭;爭則動,動則無所不至。君子居之以至靜,受之以廣大,雖有好亂樂禍之人欲開其端,而人莫之予,蓋未嘗不旋踵而敗也。「既濟」爻爻皆有應,六二、六四居二陽之間,在可疑之地,寇之所謀;而六二居中,九五之配也,或者欲間之,故竊其「茀」。「茀」者,婦之蔽也;婦喪其茀,其夫必怒而求之,求未必得,而婦先見疑。近其婦者,先見詰,怨怒並生,而憂患之至不可以勝防矣。故凡竊吾茀者,利在於吾之逐之也,吾恬而不逐,上下晏然,非盜者各安其位,而盜者敗矣。故曰:「勿逐,七日得。」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未濟」,方其未出於難也。上下一心,譬如胡越同舟而遇風,雖厲民以犯難可也。及其「既濟」,已出於難,則上之用其民也,易以致怨;而下之為其上用也,易以致疑。故「未濟」之九四,「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而「既濟」之九三,以是為「憊」也。「未濟」之主在六五,而九四為之臣,有震主之威者也,其威不用之於主,而用之於「伐鬼方」,雖三年之久,未見其克,不克也而猶賞之以大國者,以難未平也。若出於難,則臣必用其威於主,而主亦疑其臣矣。「既濟」之九三,以九五為主,臣主皆強,故曰「高宗伐鬼方」,以見三之為五用也。雖以高宗之賢,三年而後克之者,「既濟」之世,民安於無事而不可用也。「未濟」之賞以大國也,豈嘗問其君子小人哉?有功斯國之矣;而「既濟」則「小人勿用」,蓋已疑其臣矣。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繻」,當作「濡」。「衣袽」,所以備舟隙也。四居二陽之間而不相得,故備且戒如是也。卦以「濟」為事,故取於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東」、「西」者,彼、我之辭也。祭未有水殺牛者,而云「殺牛」,不如禴祭,何也?曰:禴祭,時祭也。國之常事而殺牛者,非時;特殺而祭,以求福者也。小人以為禴祭常事,不足以致福,故以非時殺牛而求之,而不知時祭之福,不求而大來也。人之情,在難則厭事;而無難之世,常不能安有其福。故聖人以為「既濟」之主,在於守常安法而已,求功名於法度之外,則《易》之所謂殺牛也。

上六:濡其首,厲。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既濟」之上六,畢濟之時也。而以陰居之,未免於危也。

《東坡易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