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下)

麻衣金鎖賦

六害眉心親義絕。攙如秋水圓還缺。克妻刑子老不閒。作事弄巧反成拙。

眉為文采之官。禮義所關之地。以清秀為合格。柔細為名貴。如順拂修長。主兄弟和睦。而有輔助。弩曲主子多而貴。高起王壽。如粗濃主惹是招非。間斷散亂。主損失駁雜。有內顧憂而外仇怨。故有六害之說。六害者。六親也。故有親義絕三字。人處社會中。甚麼有親。甚麼有義。而柳莊指為六種害。是其錯誤之點。閱相法者。勿為其所誤也。

山根斷為早虛花。祖業飄零必敗家。兄弟無緣離祖宅。老來轉見事如麻。

山根斷為兩大項。一為祖業破敗。根者。根基之謂也。一為壽數夭亡。根者。命根之謂也。如兄弟忤逆。老來勞碌。皆不合原理。如以勞碌論之可也。其虛花飄零四字合法。

眉交 神悴面如灰。愛管是非常掛懷。冷眼見人笑一面。不知毒從暗中來。

雙眉鎖印為交 。上下交 叉亦為交 。一主刑克人丁而多累。一主駁雜爭端而多仇。神悴言其銳急而動氣憤。面灰言其枯暗而塵滯。皆一成一敗也。冷笑主陰險刻薄而毒。亦主聰敏而智。亂世貴者亦有之。

乍逢滿面有精神。久看原來色轉昏。似此之人終短壽。總然有壽亦孤貧。

此言假精神之格也。每以凝神聚氣。而不耐久。放久看而變為昏沉似脫。或浮淡無根。是為先天不足。後天虧損。故有短壽之評。若出孤貧之人。亦主不壽。何為孤壽之說耶 。

讀盡詩書生得寒。文章千載不為官。平生縱有沖天志。怎奈鶯雛翼未乾。

寒字。為形容詞也。古法指為如雨中之雞。落水之貓。余分別如下。雨中之雞為形寒。鼠食淋漓為口寒。不淚似淚為神寒。不愁似愁為氣寒。音破不收為聲寒。眉濃皺重為眉寒。搖頭抖足為身寒。塵垢浮膩為色寒。欲言而止。吞吐支吾為心寒。心亂常怯。恍憾憂慮為膽寒。得意反為失意。忘恩記怨為意寒。如有寒字之格局。雖有才智。及文章可以傳世。皆無發達之期。猶如雛鳥之羽毛不豐,當然不能高飛。蓋相可勝文章。福可勝才智。孰謂千古以來。成大功。立大業。豈皆有特殊才智耶。千古以來。守困窮而埋沒山林。豈皆無特殊才智耶。

面有寒毛止秀才。唇掀齒露更多災。終朝腳跡忙忙走。富貴前生末代來。

寒毛為濃格常有。亦有責而奇特。成盛譽事業。有出貧賤之家。逼迫勞碌以成功。驚險挫折以發達。亂世多武貴也。亦有富而壽祿。中有刑妻刑子。內顧多憂。六親有累。亂世多暴發也。余恐毛字為寒滯之誤也。

上亭短兮下亭長。多成多敗道空亡。縱然管得成家計。猶如烈日照冰霜。

上亭為天。下亭為地。凡格局皆注重天亭。佔百分之四十五分。也故以天勝地之格為吉。地勝天之格不吉。亂世則有上亭弱而發達也。不過前業破敗。異鄉立業。余以形神氣參看。方為合法。

下亭短兮上亭長。必為宰輔侍君王。若是庶人生得此。金銀珠玉滿倉箱。

按上亭高廣。主有貴名壽徵。及餘蔭之世澤。坐享前人之厚福。父母亨吉。而無刑克。不過清閒居多。盛衰皆然也。其貴者。又以伏犀骨大小方圓為定也。

形愛恢宏又怕肥。恢宏榮華肥死期。二十以上肥定死。四十形恢定發時。

宏者。言大度安閒也。恢者。言積極有為也。恢宏連貫。言其器量大而氛魄亦大。心安而定。貌和而潤。當然為發達之形格。凡少年皆忌肥浮不實。其原質肥者不忠。忽然發肥者最忌。故有二十發肥三十死。三十發肥四十亡之說。余考肥而實者。多延十年。二十發肥四十死。三十發肥五十亡。肥而不實者。二十發肥三九死。三十發肥四九亡。尚不足十年之數也。蓋男以九數。女以八數。為定論故也。

瘦自瘦兮寒自寒。寒瘦之人不一般。瘦有精神終必發。寒雖形彩亦孤單。

瘦人以神為轉移。故瘦而有神者。為神過於形。當然發達。瘦而無神。則為夭亡之格。寒者詳上。雖有奇才。終無發達。彩者。光彩也。寒者無彩。想彩字余疑為厚字之誤。寒中何有彩來。按彩為光潤而異色也。寒為塵滯而枯垢也。故寒彩二字。最相反而不相類也。何能誤於此。想系後人翻印之訛耶。

色怕嫩兮又怕嬌。氣嬌色嫩不相饒。老來色嫩招辛苦。少年色嫩命不牢。

嫩字為浮艷而膩。氣嬌為浮麗而紅。故有辛苦夭亡之說。凡老人色嫩。主刑人丁而孤苦。如形局好者。有孫而無子。少年色嫩。主夭亡。一主破產而後轉變也。火形不忌紅嫩。亦發達而多勞也。

眉要由兮最忌直。曲直愚人不得知。曲者多男又聰俊。直者刑妻又克兒。

麻衣之法。此段頗驗。當五代時與刻下天道相似耶。凡眉曲多子女。雖人中平。淚堂陷。皆有子女也。凡眉直者少子女。雖人中洫深。淚堂豐滿。亦少子女也。又眉曲者為文貴。雖出於武人。而做文官。秉文權也。眉平者多為武貴。雖出於文人。而兼武職。領武權也。如前平尾曲。則為武改支職。如前曲尾平。則為文改武職。其刑人丁與旺人丁。皆以曲直為一定法。而盛衰之世道。厚薄之氣候。皆然。

胡 須清疏又宜稀。依稀見肉始為奇。最忌濃濁焦黃色。父在東頭子在西。

上為琵。承漿為髯。下為須。側為胡 。皆以清疏根根見底為合格。蓄之以重威儀華表也。最忌濃濁焦黃枯雜六字。蓄之主危險破敗。刑妻克子。輕則勞碌駁雜。惹是招非。故不可蓄。按亂世之胡 須。關係極重。敗多益少。故不可勉強蓄之。是為開門揖盜。養賊為患。輕者亦奴欺其主。下犯其上。此條亦麻衣之精粹法也。惟四濃格方可蓄之。乃發濃。眉濃。髭濃。胡 濃。上下相合。而不受其欺凌。此合格之論也。

公篤曰。余考麻衣法之金鎖賦。為第二章。較石室賦之法倍高。亦麻衣之精神也。當麻衣處五代末。為割據亂世。其法亦從衰時而定之。故與刻下之天道頗合。其國家局勢亦相等。而應驗者頗多。余此次考證詳注。亦以此法為現代可用。故也。原文雖僅五十二句。三百六十四字。其包括之處太多。閱是書者。不可輕視而忽也。

《公篤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