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法醫,我常年跟屍體打交道,要說沒有遇到過詭異的案子,那是騙人的。
寫下這些文字,我並非想故弄玄虛,而是想將那些不可思議的案件還原出來,讓大家更了解法醫這神秘的一行。由於法律和道德等原因,我不能在書中公開一切真實資料,只能點到為止,大家請勿對號入座。
我的名字叫朱明川,生於廣西,一介草民。恢復高考後,我考上了原南寧地區衛生學校,畢業後就分配到馬山縣貢川衛生院工作。1986年,我開始在馬山縣公安局從事法醫工作,95年後兼任馬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負責法醫鑒定及主持刑事技術工作。前幾年,公安局只有我一個法醫,在基層做法醫,接觸高度腐敗屍體是家常便飯,兇案現場也極具震撼力,搞得我一度想逃走。
世事多變,後來有一個案子讓我改變了心態,決定繼續幹下去。
我記得,那是1988年夏天,廣西的一座縣城發生了碎屍案。根據群眾舉報,有人在縣城外一個下水道井口聞到惡臭,找人掀開蓋子一看,裡面泡著一袋屍塊,袋子已經破掉了。這案子震驚全縣,公安局經過盤查和搜索,總共找到六個黑塑料袋包裝的屍塊。因為那個縣城同樣只有一個法醫,我就被借調過去,幫忙做屍檢。
那個法醫叫謝增龍,曾和我一起在南寧學習,後來我們還有過多次聯手辦案的經歷,但這都是後話了。先說,我趕去事發縣城時,謝增龍已經把能找到的屍塊按人體形態標誌拼接排列了。可是,兇手碎屍碎得太徹底了,屍塊被砍剁得成肉沫了,骨頭沒有完整的,別說死者的身份識別檢驗,甚至不能從骨盆或恥骨來鑒定死者的性別了。
在這種情況下,法醫可以提取血液或軟骨細胞做X、Y染色體檢驗,以判明死者的性別。可是問題就出在這兒,我們居然檢驗出來,死者有XX和XY兩種染色體。那意味著什麼?這是違反科學的!男性的染色體是XY,女性的染色體是XX,按理說,不應該檢驗出死者有兩種染色體才對。當然,世界無奇不有,也許真的會有一個人有兩種染色體,即嵌合體,但那幾率太小了。
若非死者身體異常,那麼為什麼會檢驗出男性與女性的染色體?碎屍案中,是不是有兩名死者?屍塊被我們搞混了?
與此同時,公安局經過數天的走訪調查,發現一個叫李秀華的女人失蹤了,確定她是縣城裡唯一失蹤的人口。聽到這消息,我和謝增龍就納悶了,假設不是警方疏忽,死者亦非陰陽人,那為什麼有兩種性別的染色體呢?
這一點看似對刑偵工作不造成困難,可正是這細微的一點,成了日後我們偵破碎屍案的關鍵所在。
國際著名法醫學家托馬斯?野口先生有過這樣一段精闢的描述:「面向生者轉述死者的慘痛經歷,使得法律發揮效能,這正是法醫的職責。」這話不假,要轉述死者的話,就必須先從屍體那裡認真地聽。我和謝增龍面對碎屍,檢測出兩種性別的染色體,進了死胡同,只得從另一方面著手。
在碎屍案中,罪犯與被害人往往有親緣關係或社會的交往關係,殺人現場一般即為分屍現場,但也不一定,這要從屍體的分解方式、包裝方式、附著物及拋、埋範圍來分析。事發縣城的屍塊包裝得很緊密,每袋都有五層黑色塑料袋,而且拋屍範圍非常廣,這些都表明分屍極可能是在室內的。如果是在室外分屍,那麼屍塊的包裝物就不會那麼多,而拋屍範圍也會很集中,甚至是在兇手居住處附近直接掩埋。
可是,李秀華的家中乾乾淨淨,找不到一點血跡,鄰居也說她很多天沒回來過了,但經常看見一個中年男人出入她家。由於鄰居多為老年人和小孩,他們講不清中年男人的長相,只依稀記得那個人比較胖。
在刑偵過程中,兇案第一現場要盡快確定,這樣才能進行兇案現場重建。我們手上的證據只有屍塊,還有黑色塑料袋,突破口只能從這兩樣著手,不能指望警察從攝像頭找線索,因為那時候縣城連電腦都沒有,更別提DNA庫了。同樣地,警察沒有在李秀華家裡找到用得上的證據,她上班的單位是一家紡織廠,平時與她生活有交集的員工都是女性,一個嫌疑人都沒有,中年胖男人像是蒸發了一樣。
遺憾的是,我和謝增龍在黑色塑料袋上沒有找到一枚指紋,想必兇手怕被查到,戴了手套之類的東西。我們再度檢查屍塊,這時注意到屍體很乾淨,可能曾經過清洗,但有的屍塊上沾著黑色砂粒,塑料袋裡還有黑色砂粒沉澱和草葉等異物——這一點很古怪!
室內分屍和室外分屍還有一個區別,那就是屍塊的附著物,通常室內分屍,屍塊會比較乾淨,很少有附著物粘附;室外分屍的話,屍塊上往往會有泥沙、草、葉等異物,有時屍塊的皮膚上還可檢見樹樁、磚石等造成的拖擦痕。
我們一起找到了六個黑色塑料袋,只有下水道的袋子被擦破了,其他袋子被發現時仍包裝嚴實,這就排除了是拋屍現場無關證物污染的可能性。可罪犯若在室外分屍,那為什麼拋屍範圍這麼大,而且碎屍如此徹底,這又形成一個矛盾。不過,在80年代末,許多住戶的房子並沒有瓷磚地板,都是水泥粗地,屍塊有附著物很正常,但屍塊上還有草、葉等物,這讓我和謝增龍再一次陷入僵局。
事情出現轉機,那是一個月後了,李秀華的鄰居趕來公安局報案,說那個胖胖的中年男人摸進了李秀華的家裡。等民警趕去時,胖男人被逮了個正著,可他堅持否認李秀華的死與他有關,還說他並不知道李秀華已經死了。
經查證,那個胖男人叫韋安,住在縣城外的林場裡,是林場承包人。一年前,韋安認識了李秀華,漸漸地他們就好上了。據韋安交代,一個多月前他到鄰縣賣木材,現在才回來。李秀華是在一個多月前遇害的,時間過去那麼久了,他找不到不在場證明,也沒人能為他作證。
我和謝增龍跟隨民警到林場時,一看見韋安的住處就明白了,那裡就是兇案第一現場,因為那是一座偏僻的院子,韋安離異後獨居在那裡,四周沒有一處人家,分屍不必怕被別人撞見。院子明顯被人清洗過了,我們也沒有在廚房和洗澡房檢查,當時一進去,看到院子裡的泥砂是黑色的,地上還有落葉,於是就拿起鏟子在土色較新的地方挖了挖,結果一挖就挖出帶有臭味的土塊,血液已經變色了,但仍有些許屍體的肉沫被夾在泥砂中。
儘管鐵證如山,但韋安仍否認他殺了李秀華,這時他離異的妻子也帶著兒子來趕來,一家人都哭哭啼啼地說自己是清白的。李秀華不是本地人,她的親人一起趕來時,遇到了韋安的家人,兩幫人就在公安局門口打了起來。謝增龍去勸架時,被韋安的兒子打破了頭,說是我們被李秀華的家人買通了,栽贓了韋安。韋安的前妻和兒子不依不饒,打了人不算,還堅持讓別的機構重新驗屍。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佈的《屍體解剖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法醫解剖:限於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公安局以及醫學院校附設的法醫科(室)進行。」鑒於這條規定,公安局肯定不同意韋安前妻和兒子的要求,況且在2005年以前,社會上能做法醫鑒定的機構並不多。(在2005年10月,國家發佈了一個規定,全面停止人民法院的法醫鑒定,這使得社會的法醫鑒定機構如雨後春筍,但也參差不齊。)
我看到兩家人在外面打起來,拉開了他們,後來謝增龍就跟我說,走,朱明川,今晚再去研究研究,我們不能冤枉好人。那一刻,我忽然覺得法醫很難做,可也必須做下去。世界上有太多的不公,我們沒有能力做超人拯救世界,但至少可以還一個公道給那兩家人。
當時,我們先搞清楚了室外分屍和室內分屍的矛盾之處,可仍對兩種性染色體有疑問。我幫謝增龍額頭的傷做包紮時,嘴裡罵了韋安的兒子,想替好兄弟出口氣,可忽然靈光一閃,想到了李秀華為什麼會有兩種染色體。既然李秀華身體並非異常,那極可能是李秀華已經懷有身孕,且胎兒是男性。碎屍後,這兩種染色體混在一起了,單從屍塊來看,也不可能看得出這其實是兩個人的屍塊。
碎屍不是隨便碎的,一定有深仇大恨,或者有某種行為激怒了兇手。我們首先懷疑,韋安的前妻和兒子有嫌疑,可他們都住在桂林市,離縣城非常遠,一個月前都在桂林老家那邊。這樣一來,問題又繞回韋安身上,難道他真的兇手,只是嘴硬而已嗎?
我看著那些黑色塑料袋的照片,腦海卻一直是兩家人打鬧的情景,可袋子上沒有指紋,什麼線索都沒有,這要如何將兇手繩之以法呢?最後,我在看到拋屍地點的那幾張照片時,終於意識到兇手雖然狡猾,但留下了一個致命的證據。
在這裡,我要解釋一下,法醫的工作範圍,因為上面這段文字看起來,我好像把所有的刑偵工作都做了。法醫學的研究包括:屍體檢查、活體檢查、物證檢驗、文證審查、現場勘察等五大類。其中,現場勘察是指通過對犯罪現場或事故場所的檢查,藉以發現與案件相關的人和物及其相關性,為判明案件性質,揭露與真實犯罪進一步提供證據——拋屍現場亦是法醫的「地盤」。
我看完照片,心裡很激動,把想法和謝增龍一說,兩人一拍即合。那是什麼證據呢?時間過去一個多月了,證據還可能在拋屍地嗎?不會被其他人和物污染嗎?答案是,不,完全不會!
兇手很狡猾,戴了手套,在那個年代就知道不要留下指紋,真的很聰明。可是,兇手記得作案時戴了手套,但拋屍時,很可能是赤手扳開了下水道的井蓋,蓋子下面留下了指紋。事實證明,我們是對的,蓋子下面除了幾個無關人員的指紋,還有幾枚身份不明者的指紋。
也許,大家又會覺得奇怪,兇手拋屍沒戴手套,那為什麼黑色塑料袋最外層沒有指紋?那是因為塑膠手套在80年代末還不廣泛,我們猜測兇手使用的是林木砍伐工用的厚手套。那種手套戴上去後,很難扳起下水道井蓋,兇手為了快速拋屍,極可能脫掉了手套。既然兇手是在室內分屍,擁有充足的時間,那麼屍塊包裝袋肯定不只五層,十有八九是多套了幾個,拋屍後再拿走原本套在最外面的塑料袋。這樣不只不會沾上兇手指紋,還能避免袋子不沾上兇案第一現場的任何痕跡。
採集到了指紋,我們要比對,那時還沒電腦,比對指紋都是人工操作,用的是指紋卡片。我記得,1956年省廳曾派人到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學習全國統一的「中國十指指紋分析法」及指紋檔案管理業務,有一個人後來調到該縣,整理出了1083份罪犯十指指紋卡片。於是,我們經過比對,真的抓到了兇手,令我們沒想到,這一次碎屍的人竟是一名女性罪犯。
罪犯名叫張娟,在紡織廠上班,和李秀華是工友。張娟曾和韋安談過關係,後分手,就在此時李秀華認識了韋安,這卻點燃了張娟的妒火。一次,張娟以為韋安在家,便回韋安的住所取回她的一件衣服,哪想卻碰上了剛洗澡出來的李秀華。兩個人一見面,她們就爭吵起來,還動了手。張娟怒火中燒,拿起鏟子打死了李秀華,恰好韋安外出談生意,她就在院子裡分屍,然後把屍塊拋到各處。拋屍的地點實際上都在張娟從林場回家的路線上。張娟原以為,她清洗了現場,不會有人查到她頭上,沒想到在井蓋上栽了跟頭。而張娟也忘了,兩年前,她曾因盜竊百貨商店的東西被拘留過,留下了十指指紋。
結案後,韋安和李秀華的兩家人不再打鬧,雙方還向謝增龍道歉。我看著那一幕,對法醫這行的退怯感沒有了,亦不再迷茫,正如一句法醫名言:ToSpeakfortheDead,ToProtecttheLiving。這句話道出了法醫事業的真諦:為死者言,為生者權。
以後,我還遇到了各種各樣的案子,每次我都會想起那句話。
(第001號案陰陽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