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香春銀作繼續翻看著偵查記錄。
他翻到瞭審訊記錄處,審訊者是越智達雄警部補。
問:你說你從廚房地板上的一隻鋁碗裡取瞭一些飯粒,用來封包現金的紙包,是這樣嗎?
答:是這樣的。
問:可是,我們在被害人傢中進行實地勘察時,並沒有發現什麼鋁碗啊。
答:這就奇怪瞭。因為外面在下雨,我搶瞭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塞進口袋後,擔心錢會被雨淋濕,就用山根末子拿錢時拆下的包裝紙將錢包瞭起來。但是紙包封不住口,於是到廚房去找糨糊或飯粒。我看見那裡有一隻鋁碗,像喂貓的,裡面盛著魚湯和飯粒。我取瞭兩三粒飯塗在紙包口上。我記得很清楚。
問:那張百貨商店的包裝紙你後來是如何處理的?
答:第二天我撕破後扔到芝田川河裡瞭。
問:你在被害人傢裡看到過貓,或聽到過貓叫嗎?
答:沒有。我已經說過瞭,既沒有看到貓,也沒有聽到貓叫。
問:你說整個犯罪行為大約花瞭五十分鐘,在此期間弄出很大動靜,如果屋裡有貓或狗,應該會叫著跑出來吧。
答:是的。
問:被害人傢裡沒有養貓也沒有養狗,這是她鄰居說的。
答:是嗎?
問:所以,廚房裡不可能有什麼盛魚湯飯粒的鋁碗。剛才也跟你說過,警察在現場勘察時也沒有發現什麼鋁碗。
答:所以說很奇怪。
問:不是你記錯瞭吧?
答:既然你這麼說,也許是吧。
審訊記錄到此為止。
關於盛在鋁碗裡的飯粒的問答,前前後後就隻有這麼一段。
在將鈴木延次郎送去檢察院之前,香春銀作也看過這段審訊記錄,但當時並沒怎麼留意。一方面是因為一隻鋁碗裡的飯粒和整個犯罪過程沒有什麼直接關系。再說,鈴木延次郎已經全部招供,大傢覺得這個案子已經很清楚瞭。
然而在公審時,被告鈴木延次郎卻翻供瞭包括第五次口供之後的所有供詞,重新主張他搶瞭山根末子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後,是用柔道的“絞技”弄昏瞭被害人並對她實施瞭強奸然後逃走的,並未用繩子將被害人勒死。還聲稱,第一到第四次的口供是真實的,從第五次開始的口供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誘導下編造的。他說,與他關在一個拘留所的人說過:“要想早點讓自己精神輕松,警察說什麼就承認什麼。等到審判的時候,事情肯定會弄清楚的。”於是他就作瞭違心的供述。
香春銀作要來瞭前三次公審的記錄,發現審判長在審訊中並沒有提及鋁碗。而且奇怪的是,被告鈴木延次郎說到瞭用百貨商店的包裝紙包搶來的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卻沒提用鋁碗中的飯粒粘紙包封口的事。
審判長和檢察官的手頭一定有警署對嫌疑人進行審訊時的記錄。可審判長卻沒有問被告鋁碗中飯粒的事。也許審判長以為這一點不重要吧?
在檢察官的《起訴事實》中,也把鋁碗的事省略瞭。也可能是《起訴事實》中沒有提到鋁碗的事,所以審判長也沒有問。
但是這一切都是因為在被害人傢裡進行現場勘察時,沒有發現鋁碗的緣故吧?就被告的心理來說——辯護律師也一樣,他們可能擔心如果說出瞭那個幻想中的鋁碗,會影響到供述的可信度,所以才避開瞭那隻鋁碗。
從檢察官的角度來考慮,由於被害人的傢裡沒有那個鋁碗,在《起訴事實》中提及勢必會影響真實性,也擔心會遭到辯護律師的反攻。或許就是出於這一考慮,所以檢察官才將鋁碗的事省略的吧?
香春銀作對於審判階段大傢不提鋁碗的現象做瞭這樣的猜測。不過他這樣仔細推測,也是在讀瞭《文藝界》雜志之後,在此之前,他對那隻鋁碗也沒怎麼在意。
二
接著,香春銀作又讀瞭辯護律師成瀨一夫的《辯論要點》。
辯護律師說,被告鈴木延次郎是在警察沒日沒夜的逼供下,被迫承認自己用繩子將被害人山根末子的手腳加以捆綁,並將其勒死的供詞。被告當時睡眠不足,思維混亂,心想公審時可以說清真相,就做瞭違心的供述。這是辯護律師的常用套路。
被告對搶奪被害人山根末子十萬三千日元現金的事,又用柔道技法致使被害人失去意識並實施強奸的行為,深表懺悔並已坦白招供,而且被告通過以上犯罪行為已經達到瞭目的,因此被告沒必要再捆綁被害人並將其勒死。
被告將被害人勒死的可能性隻有兩種——在被告實施犯罪時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使其不能如意,或是被害人高聲喊叫使被告感到有被捕的危險。而事實上,被告已經讓被害人不省人事,並未遭到強烈的抵抗,被害人也沒有大聲喊叫,被告輕而易舉就達到瞭強奸的目的,因此他根本沒有必要再將被害人勒死。
被告聽友人說被害人有錢,在放高利貸,最初他偷偷進入被害人傢裡隻想偷錢。而在拿到錢後,看到被害人衣冠不整,他才起瞭惡念,對其實施瞭強奸。被告原本就對被害人毫無殺意。
發生這樣的突發性罪行後,也有罪犯殺心陡起的情形。一般發生在罪犯和被害人原本認識,或者是曾見到過的情況。也就是說,罪犯害怕認識自己的被害人事後去告發而將其殺死,從而達到掩蓋犯罪事實的目的。
入室搶劫後發現與被害人相識而將其殺死,或是在暗處強奸婦女後,發現與該被害人認識,害怕她日後報案而將其殺死。就以前的案例來看,這些情況確實不在少數。
但是,本案中被告與被害人之前從未見過面,況且被告為瞭不讓人看到自己的長相,還戴著足以遮住臉的大口罩。另外,被告所住的××株式會社的員工宿舍與被害人傢相隔大約三公裡。被告去工廠上班的方向也與去被害人傢的方向相反,被告上街也不必經過被害人的傢門口。
被告一開始就想到瞭將來會在坐公交車或在芝田市內與山根末子碰到,所以他戴著一個大口罩進入她傢,以免讓她看到自己的臉。被告覺得他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犯罪時又戴著一個遮住大半張臉的大口罩,即使將來讓被害人遇見,也不會被指認出來。他的考慮也在情理之中。既然想得如此周到,目的又全部達到瞭,那被告又有什麼必要去殺死被害人呢?
本律師想向審判長陳述一下本人最近辯護過的幾起案子,來為本案作參考。
那是一起發生在離芝田市不遠某小鎮的強奸案。具體的時間、地點、被害人姓名與本案無關,在此不一一加以陳述。
加害者是一名二十六歲的單身青年。案發當天晚上,他去電影院看瞭一場色情電影,受瞭性刺激。電影院散場後他走在一條村道上,見前面有一名女子。她既沒有同伴,路上也沒有其他行人。他就走近那名女子,突然竄到她面前,猛打瞭那女子五六下,強迫被害人與之發生關系。那名女子被打後腦袋昏昏沉沉的,又怕不答應會被殺死,就順從男子,被拖到樹林中強奸瞭。事後,男子對女子道歉:“對不起。請你原諒我吧。”
因為罪犯和被害人素不相識,所以罪犯並沒有殺死被害人,反而低頭道歉。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
這名男子後來被捕瞭,但不是由於被害人向警察報瞭案,而是因另一起盜竊案。被捕後,他自己招供瞭強奸罪。警察對案發時段走在那條道路上的女性進行瞭排查,這才找到瞭那名未報案的被害人。
本案中的被告鈴木延次郎與被害人山根末子也是素不相識,通過以上分析,應該可以肯定,被告並未殺害被害人。
辯護律師的《辯論要點》還有以下部分:
警察斷定被告鈴木延次郎殺害瞭山根末子,另一個根據是被告的第七次口供。口供要點如下:
我在作案結束後逃到外面,在路燈下看瞭一下手表,指針指著凌晨零點二十一二分。當時,雨已經停瞭。我心想,在這三更半夜裡穿著鞋子走路,腳步聲會被路旁的人聽到,萬一有人覺得奇怪開門出來看,我就完瞭。於是我脫瞭鞋襪,把鞋子提在手上往前走。由於剛才下過大雨,地上雖是柏油路面,但還是形成瞭許多積水。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
我因為剛剛犯下瞭可怕的罪行,所以心驚膽戰。山根末子傢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瞭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瞭樹林裡,休息瞭三十分鐘左右。這時我感到臉上火辣辣地痛,意識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傷的。在走路時,我發現我的右腳踝像扭瞭一樣痛,走起路來一拖一拖的有點瘸。我想可能是從山根末子傢出來時太慌忙,從窗口跳到簷廊上時扭傷瞭。不過第二天腳就好瞭。我繞瞭一大圈回到宿舍,那時已是凌晨一點三十五分瞭。
很明顯,被告在警署所作的這份口供,是在遭受到精神折磨後,為瞭盡快結束痛苦,而按照警察的暗示供述的。
首先,被告為什麼在實施犯罪行為後,非要脫下鞋襪走在雨後的馬路上呢?
這是警察為瞭使被告的行為符合住在山根末子傢以東一百米的農業村村田貞三郎妻子的證言,故意暗示被告這樣說的。
根據村田友子的證言,她說她在晚上八點鐘左右睡覺,半夜裡醒來上廁所。在她上完廁所要回房間時,隔著窗聽到路上有人朝東走的腳步聲。她是這樣說的——
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並且,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這樣的腳步聲大概持續瞭一分鐘左右。我當時覺得奇怪,這麼晚瞭,誰會赤著腳在濕漉漉的路上走呢?但我也沒多想,就又上床睡覺瞭。傢裡其他人都睡得很死,隻有我一個人聽到腳步聲。上床後,我聽到客廳裡的掛鐘響瞭一點的鐘聲,所以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
可見被告在警察強迫下的口供,就是為瞭符合這段證言。
而在公審法庭上,被告陳述自己從山根末子傢出來後,是穿著鞋子沿馬路朝東走的。這與他在警署作的前四次口供相一致。從第五次口供開始,這一點突然變成脫瞭鞋子赤腳走路,而這個轉變發生在被告聽瞭村田友子“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的證言之後。所以後來他的供述就變成瞭“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連被告用的“噼啪噼啪”這樣的擬音詞也和村田友子說的一模一樣。
有誰會這麼迷戀雨後的馬路,特意脫下鞋子襪子走在上面呢?應該穿著襪子走路,腳步聲才不會被路邊的人傢聽到啊。三更半夜的脫瞭鞋提在手裡走路,這如果讓路過的人看到瞭,不是更讓人覺得可疑嗎?犯人沒有理由故意弄成這種狀況叫人生疑。這正是警察為瞭湊合證言所炮制的傑作。
同樣,證言中還有這樣的說法:“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讓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說在逃跑時扭瞭腳這樣的供詞。從被告稱第二天腳就好瞭的說法上,就可看出所謂的崴腳完全是編造出來的。因為警察考慮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會發現崴腳的事純屬子虛烏有。
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在芝田警署接受第二次審訊的供述如下:
我逃到外面(我實施犯罪後,從被害人山根末子傢逃出去),在路燈下看瞭一下手表,時間是零點二十一二分。要是直接回宿舍,說不定路上會遇到什麼人,於是我決定改變方向繞一個大圈子再回去。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休息瞭五分鐘左右,定瞭定神。這時,我覺得臉上火辣辣地痛,用手一摸,發現臉上出血瞭。那是被山根末子用指甲抓傷的。
以下為該部分在第七次口供時的供述:
我因為剛剛犯下瞭可怕的罪行,所以心驚膽戰。山根末子傢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瞭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瞭樹林裡,休息瞭三十分鐘左右。這時我感到臉上火辣辣地痛,意識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傷的。
被告在第二次口供中,對作案之後休息的場所有如下供述:“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是:“山根末子傢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瞭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瞭樹林裡。”
還有休息的時間,在第二次口供中是:“五分鐘左右。”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變成瞭:“三十分鐘左右。”
毋庸贅言,第二次口供是被告自願陳述的,而第七次口供則是根據第五次口供的變更而來的內容。被告在公審法庭上說,那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誘導式審訊下,不得已才供認的。
先假設認可被告的這一說法,以此來比較兩次口供中的不同點,就會發現事實好像確實如此。即樹林的地點和休息時間的變更,都是為瞭與住在山根末子傢以東一百米處的村田友子的證言相符合。
村田友子的證言中提到:
我聽到路上有人朝東走的腳步聲……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這樣的腳步聲大概持續瞭一分鐘左右……但我也沒多想,就又上床睡覺瞭……上床後,我聽到客廳裡的掛鐘,響瞭一點的鐘聲,所以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
本辯護人實地調查瞭案發現場附近,從被害人的傢沿著公路往東共有三處樹林,每一處都在證人村田友子傢的東面。最近的一處大概與證人傢相距八百米。
然而,如果殺害山根末子的罪行的確是被告所為,那麼這就與第二次的口供和證人“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的說法自相矛盾瞭。因為自第二次口供以來,被告始終供述“我逃到外面(我實施犯罪後,從被害人山根末子傢逃出去),在路燈下看瞭一下手表,時間是零點二十一二分”。
被告當時戴的手表沒有壞。是否殺人暫且不論,在犯瞭搶劫強奸這樣的罪行之後,被告在路燈下看手表的印象肯定比平時更加深刻。也就是說,被告對於凌晨零點二十一二分的記憶不會有錯。
審訊的警察也不得不認可這個時間。但是這樣的話,就和村田友子的證言有出入瞭。村田傢和被害人傢間隔著田地,相距隻有一百米,這個距離步行通常不要兩分鐘。按照被告先前的口供,那他應該是在零點二十三四分經過村田傢前的公路,這與證人證詞中提到在“一點鐘之前”聽到赤腳走路的腳步聲之間有很大一段空白。
為瞭縮短這兩者之間的空白,被告就必須把犯罪後“休息”的樹林設定在被害人與證人傢之間,而且這段休息的時間必須加長。為此他便稱“山根末子傢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說他在那裡休息瞭一下,並編造說他在那裡休息瞭“三十分鐘左右”。這樣一來,無需對被告從被害人傢中逃出來的時刻進行變動,仍保留零點二十一二分,再算上被告往返那片樹林的時間和休息的三十分鐘,於是被告經過證人傢前公路上的時間正好在“一點鐘之前”。
本辯護人在勘察案發現場周邊環境時,的確看到被害人山根末子傢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地往北兩百米處有十幾棵冷杉、楓樹。這勉強可算作“樹林”。並且,田地中間沒有路,要到那片“樹林”,必須先沿著縣道往西折回五十米左右,然後再從田埂上繞過去。
另外,根據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從證人村田傢沿著縣道往東走八百米處,也有一片上百棵樹木形成的“樹林”,並且就在縣道邊上。
從犯罪心理來說,作案後,犯人總是希望盡可能遠離犯罪現場。在犯罪後想要休息一下以緩解疲勞和精神上的緊張感時,也會這樣選擇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卻稱他到被害人傢斜對面的樹林中休息。可那樹林離被害人傢非常近,在白天從那裡可以直接望見被害人傢。而且被告必須從縣道上繞個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後在那裡休息三十分鐘。這根本不符合邏輯。況且那片樹林的樹也很少。
綜上看來,被告到證人傢沿縣道以東約八百米處的樹林休息才比較合情合理。那片樹林在縣道旁,樹木也多。“休息五分鐘”的長度也很自然。
總之,為瞭使被告對山根末子犯案結束後從證人傢前的縣道往東走的時間,符合村田證言中所說的“凌晨一點鐘之前”,審訊的警官便強迫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瞭第七次口供。這一切都是為瞭“湊時間”。
因為證言中有“在凌晨一點鐘之前聽到有人赤著腳噼啪噼啪走路”這樣的說法,於是出現瞭被告供述中“脫瞭鞋襪提在手裡,光腳走在路面上”這樣離奇的情況。這隻能認為是警察強迫被告作如此供述的結果。
被告經過證人傢門前的縣道,如前四次口供所述,是路燈下看手表的兩分鐘之後,也就是零點二十三四分。那時證人還沒有去上廁所,還在睡覺,所以她並沒有聽到犯人路過的腳步聲。
但是,不能因此認為證人在說謊,或認為她記錯瞭時間。實際上,證人在一點鐘前聽到的“赤腳走路的聲音”“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聲音”應該不是被告的腳步聲,而是第三者的腳步聲。至於這位從縣道上經過的第三者是否與本案有關,目前還不得而知。
本案中能證明被告犯罪行為的物證很多,但這些都隻能證明被告入室搶劫、強奸,並與被告從第一次到第四次的口供,以及在公審中的供述相互印證。
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被告用繩子和包袱佈將山根末子捆綁並勒死的物證。因此,審訊的警察將村田友子的證言當作唯一的證據,為瞭讓被告的逃跑行為與之相符,於是在第七次審訊時強迫被告作瞭上述第七次口供——本辯護人隻能如此理解。
三
縣警搜查一課課長香春銀作合上成瀨辯護人的《辯論要點》,同時合上眼睛。這並不完全是因視覺神經疲勞,也是因為要開始思考。
不一會兒,他睜開瞭眼睛。窗外,光線變得黯淡起來,天空突然陰沉瞭下來。秋日的陽光原本就很弱,天空被雲層一遮蔽,馬上就顯得昏暗瞭。
他伸手從桌子上拿起香煙盒,抽出一支點上瞭火,一支煙總能幫助他找到思路。
這時,電話響瞭。是內線電話。
“喂,是我。”
“是搜查一課課長嗎?我是總務課的柴田。按照原定計劃,下午一點鐘在本部長辦公室召開課長會議。”
“知道瞭。”
放下電話後,香春課長看瞭看手表,時間是上午十一點半。
他又拿起電話,按下瞭一個按鈕。
“越智君在嗎?”
“在。”
“叫他到我辦公室來一下。”
沒過五分鐘,寬腦門、尖下頦、黑皮膚的越智警部補就出現在香春課長的面前。領帶結有些松,移到瞭下面。他是第一班的主任。
“哦,這邊坐。”
香春課長從辦公桌後面走上前。辦公室裡有一張接待來客兼開小型會議用的大桌子,桌子兩邊各有四把椅子。香春課長和越智警部補就近在靠邊的椅子上面對面坐瞭下來。香春課長拿起桌上待客用的煙盒,打開蓋子請越智抽煙。
“我剛才又讀瞭一遍成瀨辯護人的《辯論要點》,就是芝田署管轄內的那個放貸寡婦被殺的案子……你也讀過吧?”香春課長用打火機給越智點火。
“啊,仔細讀過。”
因為煙霧的關系,越智警部補瞇瞭一下眼睛。蒼白的煙在他眼前散開。
“成瀨先生說,被告第五次往後的口供,都是在審訊警察的強迫下供述的,還說被告在公審法庭上也翻供瞭。”
“負責審訊鈴木延次郎的是芝田署搜查課主任國廣警部補。成瀨辯護人向審判長提出瞭申請,希望國廣警部補作為證人出庭,審判長同意瞭。所以,近日恐怕國廣警部補要在法庭上接受成瀨辯護人的盤詰。國廣警部補稱,被告第五次往後的口供是他本人自願供述的,根本不是被告和辯護人所說的那樣,采用瞭什麼精神折磨或誘導式審訊的手段。”
“是這樣吧。”
香春課長就此沒再說什麼。此刻再問“審訊的力度是否過頭瞭”“是否有強迫的做法”之類沒有意義。
“你是什麼時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協同審訊的?”課長問。
縣警署和當地警署會聯合行動逮捕嫌疑人,但審訊階段往往以當地警署為主。
“聽說第五次審訊時犯人招供瞭。我參加的是第六次審訊。”
“鈴木延次郎用百貨商店的包裝紙包現金,然後去廚房在一個喂貓的鋁碗內取瞭飯粒的事,你問過吧?”
“是的。”
“可在被害人傢裡一直沒找到那隻鋁碗,是吧?”
“是啊,沒有。找過一陣子,就是沒有發現。可能是鈴木弄錯瞭。聽被害人的鄰居說,被害人傢裡沒有養貓。”
“山根末子與周邊的鄰居沒什麼來往,很少有鄰居上她傢去吧?”
“是的。不過倒有人去她傢借錢,或者還錢、還利息。”
偵案初期,警方曾把被害人遭兇殺的原因歸結為金錢借貸關系的糾紛或男女關系的問題。然而調查後發現,這位三十八歲的獨居寡婦並沒有什麼桃色緋聞。在金錢借貸方面也同其人品一樣守規矩。
“可是,”香春課長用柔和的聲調對越智警部補說道,“為瞭防止包著十萬三千日元現金的紙散開而用飯粒將封口粘住,這個說法好像不假。因為十萬三千日元對鈴木延次郎來說可是一大筆錢啊!”
“盛飯的容器還有方位什麼的,這些應該是鈴木的錯覺吧?畢竟他第一次犯罪,也許把以前在養貓人傢看到的情形和犯罪現場弄混瞭。被害人廚房裡有一個盛瞭飯的大海碗,山根末子平時好像會將吃剩下的東西都倒在大海碗裡。鈴木該不是從那個大海碗裡取瞭飯粒糊紙包的封口的吧。”
“那隻大海碗裡有魚或魚湯嗎?”
“沒有。隻有白飯。”
香春課長交換瞭下兩腿的位置,重新蹺起二郎腿,用手支著臉,重新陷入剛才的思考。
“如果在廚房看到的那隻鋁碗不是鈴木的錯覺,即那個碗確實存在,”他自言自語道,“在案發第二天早晨九點多警方現場勘察時,卻沒發現那隻鋁碗及裡面的飯。這又是怎麼一回事?說明那隻鋁碗在鈴木逃離現場後,到警署接到報案於九點鐘趕到現場之前的這段時間裡,從廚房地板上消失瞭。”
越智警部補無法回答,隻是愣愣地看著香春課長的臉。
下午一點鐘在本部長辦公室舉行的課長會議,開瞭一個小時左右結束瞭。會後,搜查一課課長一人留瞭下來。
“本部長,我有件事想跟您說。是關於去年十月在芝田署管轄內發生的寡婦被殺案……”
他的手裡拿著一本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