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述戰場紀律。它主張用嚴法重刑、連保連坐以及株連家族等手段,來防止士卒逃亡,迫使他們服從命令,驅使他們奮勇作戰。
95、諸去大軍,為前御之備者,邊縣列侯,各相去三五里。聞大軍,為前御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譯文】
在主力前方擔任警戒的,是邊境上的地方部隊,他們在彼此相距三至五里的地方,[各自佔領要點。]一聽到主力出動,就立即做好戒備措施。戰時,邊境一律要禁止通行,這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的緣故。
96、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
【譯文】
內地士兵去守衛邊疆時,應使將吏發給旗鼓戈甲。到了出發的日罪,如有士兵在將吏之後離開縣界的,應以後期出境論罪。士兵守衛邊疆一年,而不等到接替的人到來就擅自離開的,應同逃兵一樣治罪,父母妻子知道情況的,與犯人同罪,不知道情況的,免罪。
97、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譯文】
士兵在將吏之後一日至大將處所報到的,父母妻子都與他同罪。士兵逃亡到家已過一日,父母妻子既不拘捕又不報告的,也與他同罪。
98、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
【譯文】
凡是在戰鬥中,士兵擅自脫離將吏的,以及將吏拋棄所屬部隊自逃跑的,都應處死。
99、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
【譯文】
前方的將吏拋棄他所屬部隊逃跑的,後方的將吏能殺掉他,並把他的部隊收容在一起的有賞。
100、軍無功者,戍三歲。
【譯文】
在戰鬥中沒有立功的,罰戊守邊疆三年。
101、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已上,不自死敵者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余士卒有軍功者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
【譯文】
三軍大戰,如果大將戰死,其部下凡是帶領五百人以上的將吏,沒有與敵死戰的都處死,大將左右的親兵凡當時在陣中的,都一律死,其餘士兵有軍功的降一級,沒有軍功的罰戍邊三年。
102、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譯文】
戰鬥時伍內有逃亡的人,以及伍內有人戰死而不能奪回他的屍體的,同伍的人都要剝奪軍功,能夠收回死者屍體的,都赦免其罪。
103、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內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
【譯文】
軍隊的利害得失,在於國家的編制名額與實際人數是否相符。現在不少士兵的名字列在軍隊,而本人卻在家中,軍隊沒有實際的兵員,家中沒有本人的名字。國家調集士兵編成軍隊時,只有空的名額而無實際的兵員,對外不足以抵抗敵人,對內不足以守衛國家,這就是軍隊之所以戰力不強,將帥之所以喪失威望的緣故。
104、臣以謂卒逃歸者,同捨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曷以免奔北之禍乎?
【譯文】
我認為現在士兵逃亡回家的,就對原籍同伍的五家人和主管官吏,罰以糧食,充實倉庫,作為軍需物資,這樣一來,名義上是一支軍隊,而民眾卻有兩倍的負擔,弄得國內空虛,民不聊生,怎能避免失敗的災難呢?
105、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聯,及戰鬥則吏卒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譯文】
現在以法令禁止士兵逃亡,能禁止士兵逃亡,這是戰爭取得勝利的第一個因素。平時什伍之內能互相聯保,戰時官兵就能互相救援,這是戰爭取得勝利的第二個因素。將帥能夠樹立威信,士兵能夠聽從指揮,號令明確堅定,攻守運用得當,是戰爭取得勝利的第三個因素。
106、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
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不如萬人之鬥也。萬人之鬥不用命,不如百人之奮也。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如干將,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
【譯文】
我聽說古代善於用兵的人,能使半數士卒甘願戰死,其次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願戰死,其下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願戰死。能使半數士卒甘願戰死的,威勢可以駕凌天下。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願戰死的,武力可以駕凌諸侯。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願戰死的,號令可使士卒貫徹執行。
所以說,百萬之眾如不貫徹執行命令,還抵不上一萬人齊心協力去戰鬥。用萬人進行戰鬥,如果不貫徹執行命令,還抵不上百人齊心戰鬥。因此,獎賞要象日月當空那樣光明,守信要象四時交替那樣準確,號令要象斧鉞那樣威嚴,決斷要象干將那樣銳利。這樣,士兵不服從命令的,就不會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