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罰戰

【原文】

凡戰,使士卒遇敵敢進而不敢退,退一寸者1,必懲之以重刑,故可以取勝也。法曰:“罰不遷列。”2

隋大將楊素3,御戎嚴整,有犯軍令者,立斬之,無所寬貸。每將對敵,輒求人過失而斬之,多者百餘人,少者不下十數人。流血盈前,言笑自若。及其對陣,先令三百人赴敵,陷陣則已,如不能陷陣而還者,無問多少,悉斬之。又令二三百人復進,還如向者。將士股慄,有必死之心,由是戰無不勝。4

【註釋】

1退一寸者:馬本及諸本均無“退”字,根據前後文義,疑脫,故補。

2罰不遷列:語出《司馬法·天子之義第二》。

3楊素:隋代名將。弘農華陰(今屬陝西)人,字處道。士族出身。初事北周武帝,官至車騎大將軍。後從隋文帝滅陳作戰有功,官至上柱國,封越國公。他與晉王楊廣交厚,曾參予楊廣謀篡活動。楊廣即帝位後,改封其為楚國公,官至尚書令、司徒。

4本篇史例出自《隋書·楊素傳》。

【提示】

本篇以《罰戰》為題,旨在闡述懲罰制度在治軍中的運用及其作用問題。它認為,在對敵作戰中,對於那些畏敵不前的加以懲處,就可以使部隊臨戰敢進而不敢退,就可以打勝仗。懲罰與獎賞,是歷代兵家治軍用兵所常採用的相反相成的兩種有效手段和措施。實踐中運用得當,真正做到賞罰分明,恰到好處,就能提高士卒積極性,增強部隊戰鬥力。本篇引自《司馬法》的“罰不遷列”一語中的“遷列”意即移動行列,句義是說實施懲罰要就地執行。這就是說,懲罰不但嚴明、適變,而且要果斷、適時。只有這樣,才能收到懲一儆百、及時教育部眾的作用,從而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鬥力的目的。

陣朝大將楊素是以治軍嚴整而聞名於世的。歷來軍隊是有紀律約束的武裝集團,只有維護鐵的紀律,才能令行禁止,具有強大戰鬥力。楊素能夠嚴格要求部隊,對違犯軍令者及時予以懲治,防止部隊鬆散懈怠,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是,每戰都專門“求人過失”而成批的殺人,特別是對於“不能陷陣而還者”,不問緣由,一律殺掉,這就不可取了。對廣大士卒,應以說服教育為主,同時輔以必要地懲治。如果拋開說服教育的一面,單純以懲罰為樂事,這種懲辦主義的作法,非但不能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鬥力的目的,相反則極易激化矛盾,釀成事變,造成損失。此類情況,在中國古代軍事史上是不乏其例的。這是應當引以為訓的。

【譯文】

大凡在作戰中,要使士卒在與敵人遭遇時,敢於奮勇前進而不敢後退,而對於畏敵後退一步的,必須用重刑加以懲處。這樣,就可以打勝仗。誠如兵法所說:“懲罰罪過要就地執行,絕不遷延姑息。”

隋朝時期,大將楊素治軍嚴整。他的部隊如有違犯軍令的人,立即處斬,而絕不寬容。每當將要對敵交戰之時,他就搜求犯有過失的士卒而立即殺掉,被殺的人多者一次上百人,少者也不下十數人。由於殺人太多,鮮血流遍帳前,而楊素卻談笑風生,若無其事。到了與敵對陣交戰之時,他先令三百人進擊敵人,若能攻陷敵陣也就罷了,如果不能衝破敵陣而活著回來的,不論多少都全部殺掉。然後又派二三百人再去進攻,對於不能陷陣而生還者仍如舊法全部殺掉。將士們因此而震懼,人人抱定必死之志奮勇殺敵,所以每戰都能獲勝。

《百戰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