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味農居士著
(壬)次,約性相明非一異。分二:(癸)初,總顯如義;次,別遣情執。
(癸)初,總顯如義。
【『須菩提!於意雲何?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須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此約性相明非一異一科,為全經緊要眼目,而義蘊幽深,非逐層細剖,不易明瞭。
觀,與見不同。約如來現身言,曰見;約學人修觀言,曰觀也。問意蓋謂,可以觀想有相之應身,即是觀想無相之法身不?一有相,一無相,當然不可。然而應身原從法身顯現。無相之無,本非是畢竟無。所謂實相,無相無不相,是也。則又未嘗不可。雖然,若執以為可,未免取相,而有著有之過矣。故下有初遣取相明非一一科之文。然若執以為不可,又未免滅相,而有墮空之過。故下又有次遣滅相明非異一科之文也。試看長老所答,可以增長見地不少。再聞佛之所遣,更令人豁開心眼多多。須知開經以來層層遣蕩,屢說即非是名,無非為防學人著於一邊。此處明性相非一非異者,正是說明不應著於一邊之所以然也。
於意雲何?探驗見地之辭也。前已屢次探驗矣。今更探驗者,因此處不曰見,而曰觀。問意極細,回不同前也。蓋正恐學人聞得諸法如義,及是法平等者,儱侗顢頇。未能深入精微,而自以為一如平等矣。則差之毫釐,謬以千里。故更須探驗之,而開示之也。
欲說答辭,有二要義,必當先明。(一)般若會上,佛令長老轉教菩薩。(見大般若經。)可見長老久已與佛心心相櫻般若義趣,早已深知。此經故示不知者,代眾生請法故也。(二)甚深之理,本無可說。今不得已,於無可說中而言說之。一人一時,不能說兩樣話。故寄於二人,用問答體說之。則甚深義趣,較易明顯耳。依上兩義,故長老所說,無異佛說。一切經中當機人,皆應作如是觀。不但此經為然。此是要義,不可不知。
如是如是句,若但作應諾之辭會,不但淺視長老。經中所含深旨,亦不顯而晦矣。何謂淺視長老耶?且如初次佛問可以身相見如來不?長老即答身相即非身相。二次問,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又答即非是名。第三次問,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皆答以不應。何此中忽又執相如此?長老固是代表眾生,然而既明忽昧,於理不合。所以如是句,實非應諾之辭,乃是說理。
如者,諸法如義也。是者,一切皆是也。前不雲乎?前半部中,無一答如是者。後半部答如是處,皆表精義。如明五眼中,每答皆稱如是。此明肉眼非定肉眼,乃至佛眼非定佛眼。總之,五不定五,一不定一。不可執一也。正所謂諸法一如,一切皆是。意顯惟如則皆是,不如則皆非是。故每答皆稱如是。次問說是沙不,亦答稱如是者,此明如來說是沙,乃以如義說是,非同凡夫之說是也。再問福德因緣,亦答稱如是者,此明法法皆是緣生,體會得緣生性空,則法法皆如,法法皆是。故下接云: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意顯惟其緣生,始有多福之可得。亦惟其緣生,應不執著緣生相,而會歸一如性。則雖法法皆是緣生,亦即法法皆是佛法矣。此外皆未答如是。至此,復答稱如是者,意亦同前。而兩稱之者,令人當重視如字。必其能如,而後方是耳。
其意蓋謂三十二相,亦諸法之一。諸法皆是真如,豈三十二相不是真如。但必應會得如義,方是。何以故?若領會得性相一如。既不滅相,亦不執相。則觀三十二相應身,即是觀如來法身也。若違如義,勢必執相以觀性,否則滅相以觀性,則無一而是矣。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應作一句讀之。總以明依照如義,以三十二相觀如來,則是也。長老之意,蓋謂觀不同見。心中作三十二相觀時,本是無相之相。如來現三十二相,亦是相即非相。今了其無相之相而作觀。則既非取相,亦非滅相。正與實相無相無不相之義合。亦即與諸法如義合。亦即與如來合。故曰: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意顯既一如矣,觀相即是觀性也。
長老答意,實是甚深,實是甚圓,實與佛旨相應。而下文如來更加破斥以遣蕩之者。以長老所明如義固是。但其中尚有微細之理,不可不認清辨明。否則勢必至於儱侗顢頇,未見謂見,認驢鞍喬,為阿爺下巴矣。此義實關緊要,乃為一般學人最易含混者。故佛與長老,一問一答,以顯明此隱微深旨,俾學人不致誤認耳。
(癸)次,別遣情執。分二:(子)初,遣取相明非一;次,遣滅相明非異。(子)初,又二:(丑)初,破解示遣;次,說偈結成。
(丑)初,破解示遣。
【佛言:『須菩提!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聖王則是如來。』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不應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佛意蓋謂,汝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乍聆之甚是也。然而本源之地,若未認清,誠恐似是而非。何以故?三十二相,豈但如來現此相哉,轉輪聖王亦具有之。然而輪王之相,是由福業來,不同如來是由法身顯。今遽儱侗曰: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然則輪王亦是如來矣。豈非大謬。當知佛言固是說所觀之相,意實開示能觀之人。蓋以業識未空之輪王,因福業故,亦有三十二相。足見相皆虛妄,不足為憑。然若觀者業識已空,豈但輪王之三十二相不能朦蔽,即觀眾生五蘊色身,亦能洞見法身,而不見有五蘊。苟或不然,雖與如來覿面,亦但觀相,而不能觀見法身矣。
佛之言此,正因初發心修觀者,無明分毫未破,方在業識之中。若聞一如皆是,是法平等之說,不揣份量,遽謂觀相即是觀性。不知所觀者,正是識而非性也。一切學人應於此中細細勘驗。
雲何勘驗?(一)博地凡夫,自無始不覺自動以來,久已性相不一矣。何故不一,由於取相。何故取相,由於業識。故必須盡空諸相,剿絕情識,方足語於性相一如。(二)佛說如義,是令體認一真法界,除其分別執著而無我。故當自審:分別否?執著否?倘有微細分別執著,便是業識,何雲觀相即是觀性乎!
總之,一如平等,惟有諸佛方能究竟。必須既不執實,且虛相亦泯,直至一念不生,並不生亦無,方是一如而不異。故所謂諸法一如者,是只見一如之性,不見諸法之相。不但此也。直須雖一如平等,而亦無所謂一如平等,乃為真一如,真平等。豈業識未空者,所能妄以自負。今雲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明明存有能觀所觀。便是分別執著,業識宛然。乃雲如是如是。殊不知早已非如,毫無一是矣!古今多少行人,粗念稍息,便謂已證三昧。習氣仍在,輒雲任運騰騰。是皆以混濫為圓融,鮮有不墮落者。觀此經文,真是頂門上痛下一針。
世尊所破,長老原已洞明,故得機便轉。而前之所答,亦是懸知眾生之病,所以儱侗其辭,待世尊破斥之。俾一切眾生,皆得自勘自破,不致混濫耳。
凡標須菩提白佛言句,皆示鄭重之意。此中亦然。意在令學人於此番破解,不可忽略看過也。解所說義者,聞知輪王亦同此相,相不足據。便解得諸法一如,必須盡泯諸相而後可也。長老如是解,正令學人應如是解。不應者,意顯非絕對不可。若其情識已空,則有相等於無相,無相何妨有相。而非少有情識者,所應混濫也。故曰不應。此語正是切誡學人者。
總之,佛說一如平等,是令一異皆不可執。今以相觀性,明明執一矣。尚得曰一如乎。
轉輪聖王者,以十善化世,不待兵戈,威伏四方,為人世第一大福德人,自然有七寶出現,隨意自在。第一曰輪寶,王乘此輪,巡行四方,因稱轉輪聖王。輪有金、銀、銅、鐵四種,得金輪者,曰金輪王,王四大洲。銀輪王,王東西南三洲。銅輪王,王東南二洲。鐵輪王,王一洲,即南閻浮提也。以福德力具三十二相,但欠清淨分明,因其是由有漏福業而成,不同佛之由無漏法身而現者也。
(丑)次,說偈結成。
【爾時,世尊而說偈言:『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
爾時者,破解甫竟之時。標此二字,是令學人應與上科同時體會。因偈中所說,正是所破所解之所以然故也。色字,統指一切色相,三十二相亦攝在內。兩我字,指如來言,即謂性也。音聲,賅說法音聲在內。正謂不可執取上來一如平等諸說,向文字音聲中求也。見色者眼識,聞聲者耳識,舉二識以概其餘也。總之,見聞覺知,雖其體是性。然眾生自無始來已變成識。今若以色見,以音聲求。顯然業識用事,執著六塵境相。乃欲以是見法身,以是求法身,明明是妄見,明明是向外馳求。其知見已大大不正,尚欲見法身如來乎。故斥之曰: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以真如之性,非是分別執著之業識境界故也。結成欲觀一如,非盡空情識不可之意。
或曰:佛經中每令人觀佛相好,何也?須知此是方便。所謂方便,含有兩義:眾生處處著相,故令捨染觀淨,此一方便也。既知觀淨,即復令趨究竟,如此中所說,此二方便也。蓋步步引人入勝,是之謂方便。所以十六觀經中,最要者為是心是佛,是心作佛數行文。明得一切唯心,則知雖觀相好而不執實。其分別執著之情識遣矣。所以念佛人雖觀見彌陀現前,極樂現前,亦不可著者,此也。何以故?相由心作故。自性清淨心,本來無相無不相,相不相更不必置念故。此理不可不知也。當知置念,便是分別矣,執著矣。
上來遣相已遣到極處。亦即後半部無法發心以來之總歸結處。蓋發心時,即不可取著菩提法者,因少有所取,便著色相。便是向外馳求,便非正知正見,便是法執我執。便與空寂之性相違。豈能見如來哉。所以令菩薩通達無我法者,此也。否則盲修瞎練,走入邪道,欲煮沙以成飯,永永不能達到目的。因修行是以見如來為目的故也。故應通達也。
然而遣相者,但為不可取著而已。若誤會是滅相,則又大非。故又有下一科文來。以下是(子)次,遣滅相明非異一科文。今先說其要旨。
此一科,不但在後半部中,有萬鈞之重。即開經以來所說不應取非法,非非法,以及既說即非,又說是名等義,直至此處,方說明其所以然。故在全經之中,與上明非一一科,同為緊要關鍵。譬如千山萬壑,迤邐蜿蜓。行至此處,乃回轉環抱,團結起來。遂使前來無數峰巒起伏,莫不一一映帶,有情有勢焉。須知前半部是對初欲發心者說。所以空有皆令不著,以合中道。凡說即非是名處,其語氣大都兩邊兼顧。既不可著有,復不可著空。所謂是名者,含有名相雖假,未嘗不是之意。
至後半部是對已經發大心、修大行,並能不取一切法相者說。但恐其獨獨取著菩提法相,則終為空寂之累。終不能證性。而此執甚細,最為難除。故後半部所說,皆向著有邊痛遣。雖有時即非是名並說。然其語氣,多側重即非邊。含有法相雖是,終為假名。因是假名,所以即非之意。必待遣得一塵不染,一絲不掛。然後又掉轉頭來,說不應著空。故曰有萬鈞之重也。此正宗下所謂,百尺竿頭,更進一步之意。又曰:還要翻個觔斗。翻觔斗者,掉轉頭之謂也。且前半部所說不應著空,但說其當然。若無此中於法不說斷滅相句,為之點醒。不但其理未明,亦無歸結,而全經精神亦不團聚矣。所以說上科與此科,為全經重要關節者,因其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之歸結處故也。雖然,後半部開章後,既專遣執有。上科雖為遣有之總歸結,義蘊幽深。然理本一貫,尚易說明。惟此科忽然轉舵,眼光四射。其語氣精神,直貫注到前半部。故一句之中,賅括多義。真如側看成峰,橫看成嶺。面面皆放光明,皆成異彩。不知從何說起。今欲說明一面一面的道理,宜先說其大旨。大旨明瞭,面面亦較易明瞭也。
當知性為一切法之體,相是表面。所以修行者原為證性,故不應執著表面之相。此一定之理也。然而有裡亦須有面。若但有主體,而絕無其表。主體亦孤立而無所用。所以修行欲證性者,既不應執取相,亦不應斷滅相。此亦一定之理也。譬如造屋,樑柱是主幹,是體。門窗戶壁乃至磚瓦灰石等等,是表面,是相。自然最先要注重樑柱。若但知取著外表之相,而不知注重主幹之體,如何其可。然若但有主幹之樑柱,絕無門窗戶壁,尚得名之為屋哉。造屋如此,修行亦然。觀此譬喻,其不應執相,亦不應廢相之理,可以了然矣。此佛說此科之最要宗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