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官門(共計十科,七十有五條,多屬治國平天下之事)
萬惡之首,實唯邪婬。況居高位,式化匪輕【式化,以自身為榜樣教化民眾】。作君股肱,納誨宜勤。為民父母,訓俗須殷。敢竭芻蕘,獻之公庭。擴而充之,存乎其人。
翼贊皇猷第一
輔君以清心寡慾;時陳福善禍婬之理。
不進婬書;不獻美女 。
常言少置妃嬪。
疏請禁天下編輯婬書;裁節梨園教坊【戲班及教習 場所】;流通三教典籍。
(八條,初成主德,次盡臣道,次福及宮中,末恩流海內。)
鼓勵風俗第二
增修節義傳;贈義夫、節婦匾額,仍不許置酒高會;刊行善書;嚴喪中娶妻生子律。
禁畜娼優;禁編造婬書;禁賣小說;禁寫春畫;禁造泥美人;禁貨婬藥及婬具;禁帾齤搏;禁掠賣男女;禁賽會迎神【賽會,用鼓樂等迎神遊街】;男女無故不入尼院;婦女不艷游。
妾不衣帛;婢無膏沐;稅沽酒。
(十八條,初尚禮教,次禁囂靡,末崇節儉。)
約束軍士第三
嚴禁奸婬虜掠。
不許混入尼庵。
(二條,初通禁,次特禁。)
不輕准呈狀第四
離人夫婦;株連尼孀。
姦情無實;童年男女。
(四條,初存厚,次原情。)
勿逮婦人第五
非關大逆;事在赦前;有夫男者。
適欲遣嫁;新婚之女;臨產之婦。
我將遠出;我方醉怒。
(八條,初論事,次諒情,末審己。)
勿輕逮婦人第六
良時令節;酷暑嚴寒;事尚可遲。
路遠經宿。
可以調和;勢家所訟;未經三思。
現在出家;多年守寡;良家之女;有孕之婦;新遭火盜。
(十二條,初揆時,次度地,次量事,末觀人。)
謹防物議第七
不以美女 幼童結權貴;不縱幕賓及子弟、親戚、僕從游妓館;不於任所納妾聯姻。
不賞花玩月;不受助婬藥餌;不納舞女歌童;不赴優觴妓席。
(七條,初恐失名節,次恐損威望。)
用刑仁術第八
生員犯奸,教官撲責;僧道違律,易服施刑。
婦人有罪,著衣行杖;重罪女犯,另置一牢。
(四條,初貴賤有等,次男女有別。)
毋置妾第九
有子;年老;姬媵滿前;已造婬業。
家有悍妻;有俊僕;多方求子不效。
自身顯達,妻在故鄉。
(八條,初論理,次量勢,末度情。以下通士庶。)
不敢作妾第十
同姓女;儒家女;尼孀女。
祖、父之婢。
(四條,初以在外者言,次以在家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