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稱呼
一、初見面之人問姓,曰貴姓,問名,曰台甫。自說姓曰敝姓某,說名曰草字某某。
二、有親戚世交 者,應各以其名分彼此相稱。普通稱人曰先生或某兄,自稱曰弟。老者長者,稱曰老先生,自稱曰後學,或稱自名。
三、稱人之父曰令尊,母曰令堂。向人稱自父母,曰家嚴,曰家慈。見朋友之父,稱老伯,母稱伯母,自稱晚或侄。
四、稱人之祖,曰令祖公,祖母曰令祖太夫人。向人稱自祖曰家祖。祖母曰家祖母。見人之祖父祖母,稱太老伯,太伯母。自稱己名即可。
五、稱人之兄弟,曰令兄,曰令弟。向人稱自兄弟,曰家兄舍弟。稱人之姊妹,曰令姊令妹。向人稱自姊妹,曰家姊舍妹。見人之兄弟,稱幾先生,或幾兄,自稱小弟。見人之姊妹,統稱幾姐,稱自曰小弟。(書款則稱侍)
六、稱人之妻,曰令正或尊夫人,向人稱自妻,曰拙荊或賤內。見人之妻稱嫂,自稱己名。(女子可自稱妹)
七、女子稱人之夫,曰尊府某先生,向人稱自夫,曰外子。見人之夫稱某先生,自以避免稱呼為佳,如必要時,只稱本人即可。
八、稱人之子,曰令郎或公子,稱人女曰令愛,或女公子。向人稱自子,曰小兒,女曰小女。見人子稱世兄,自稱弟,稱女曰世姐,自不稱。
九、稱人之孫及孫女,曰令孫曰令女孫。向人稱自孫,及女孫,曰小孫,曰小女孫。見人之孫及女孫,稱幾公子幾小姐。
十、稱人或稱自之已故上輩,統加一先字。如稱人之故父母,曰令先尊令太夫人;稱自之故父母,曰先嚴先慈之類。稱人已故下輩不必另加字,只云「以前某兄」即可,稱自故下輩,但加一亡字,或云「以前某某」亦可。
十一、稱人之姑丈姑母,曰令姑丈令姑母。向人稱自姑丈姑母,曰家姑丈姑母。見人之姑丈姑母,稱老先生老太太;交 厚者,可稱老伯及老伯母。
十二、稱人之舅父舅母,曰令母舅令舅母。向人稱自舅父舅母,曰家母舅家舅母。見人之舅父舅母,稱謂仿前。
十三、稱人之岳父岳母,曰令岳令岳母。向人稱岳父母,曰家岳家岳母。見人之岳父母,稱謂仿前。
十四、稱人之內侄,曰令內侄。稱人之甥,曰令甥。稱人之婿,曰令婿。向人稱自內侄,甥,婿,曰敝內侄,曰捨甥,曰小婿。
十五、稱人之親友,曰令親曰貴友。向人稱自親友,曰捨親敝友。
十六、稱人之師,曰令師,生曰令高足。向人稱自師,曰敝業師。稱自生曰敝徒。自稱師,曰夫子或吾師。稱自曰受業,或曰門生。
十七、稱人之長官,曰貴某長(院部廳局等)。稱人之屬員,曰貴部下或貴屬。向人稱自長官,曰敝某長,稱自屬員,曰敝同事或敝屬,稱其某姓某職亦可。
十八、稱人之主人,曰貴上,稱人之僕,曰尊紀。向人稱自主人,曰敝上;稱自僕,曰小價。
(附說)
一、稱呼一事,本甚繁雜,各地習慣,直接見面之稱,尤多不同,故難備載。本編僅錄其對外交 際通常用者。
二、親戚之間,稱呼甚為微細,每有錯一字而貽笑者。茲編本為舉要,專為常用,故不詳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