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個專幫窮人打官司的訟師叫張勝,常能反敗為勝,化險為夷。
一次,當地流氓 劉金寶調戲農民林阿狗的妻子,正巧被林阿狗撞上,兩人就打了起來。那流氓 有些武功,把阿狗打個半死。阿狗妻急了,隨手拿著一把斧子朝流氓 劈去,誰想正劈在要命的地方,竟把他打死了。於是官府把阿狗夫妻倆抓到縣衙門去。
阿狗的窮鄉親請張勝去為阿狗主持公道。張勝查了案卷,見上面的結論是:阿狗妻見丈夫被劉金寶打傷,急了,就用斧子劈死了劉金寶..如果按照這個結論,會將阿狗妻判為故意殺人罪,這罪名可大了,輕則要判十幾年甚至無期徒刑,重則要償命。辦案的法吏是張勝的朋友,張勝對他說:「劉金寶要入室欺侮女人,而且把阿狗打得要死,阿狗妻是為了自衛才動了斧子,按情理應該輕判,請老兄筆下留情。」
法吏說:「已經記錄在案,蓋上了官印,不能再更改啦。」
張勝說:「小弟倒有辦法,只需改動一筆,就可救她。」
「改一筆就能救人?」法吏忽然想起了兩件事:
前些時候,斗笠湖口漂來一具浮屍、法吏前去驗屍,呈報單上寫了「斗笠湖口發現浮屍」,湖口岸的老百姓很著急,怕官府因此來找麻煩,敲竹槓,張勝就請法吏把「湖口」的「口」字當中加上一豎,改成「斗笠湖中發現浮屍」,這樣就使湖口的老百姓沒了關係。
又有一次,有個農民因交 不起租,家中的東西全被財主搶去。那農民一時性急,奔到財主家奪回一隻鍋子。財主就告農民「大門而入,明火執仗。」
張勝知道後,在「大」字的右上角加了一點,就變成「犬」字。這樣就顯得不符合事實了:既「明火執仗」卻「犬門而入」,使財主落了個誣告的罪名。
法吏想到這裡,想看看張勝這次有什麼妙計。就說:「我也同情阿狗夫妻倆,如果你能改得巧妙,就請吧。」
張勝笑了笑,揮筆在「用柴刀劈死」的「用」字上輕輕一鉤,改成「甩」字。「用刀劈死」,是故意殺人,要償命;可「甩刀」就不一定致對方死命。只是甩得不巧,失手劈死。這樣就把故意殺人罪降為誤傷致死的過失罪,至多判二三年刑。
法吏笑道:「你真是改一字救一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