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李鴻章之末路

第十一章李鴻章之末路

△義和團之起李鴻章之位置聯軍和約中俄滿洲條約李鴻章薨逝身後恤典

李鴻章最初之授江蘇巡撫也,僅有虛名,不能到任。其最後之授直隸總督也,亦僅有虛名,不能到任。造化小兒,若故為作弄於其間者然。雖然,今昔之感,使人氣短矣。鴻章蒞粵未一年,而有義和團之事。義和團何自起?戊戌維新之反動力也。初,今上皇帝既以新政忤太后,八月之變,六賢被害,群小競興,而康有為亡英倫,梁啟超走日本,盈廷頑固黨,本已疾外人如仇讎矣。又不知公法,以為外國將挾康、梁以謀己也,於是怨毒益甚。而北方人民,自天津教案,以至膠州割據以來,憤懣不平之氣,蓄之已久,於是假狐鳴篝火之術,乘間而起。頑固黨以為可藉以達我目的也,利而用之。故義和團實政府與民間之合體也,而其所向之鵠各異。民間全出於公,愚而無謀,君子憐之。政府全出於私,悖而不道,普天嫉之。使其時李鴻章而在直隸也,則此禍或可以不作,或禍作而鴻章先與袁許輩受其難皆未可知。而天偏不使難之早平,偏不令李之早死,一若特為李設一位置,使其一生歷史,更成一大結果者。至六月以後,聯軍迫京師,於是李鴻章復拜議和全權大臣之命。當是時,為李鴻章計者曰:「擁兩廣自立,為亞細亞洲開一新政體,上也;督兵北上,勤王剿拳,以謝萬國,中也;受命入京,投身虎口,行將為頑固黨所甘心,下也。雖然,第一義者,惟有非常之學識,非常之氣魄,乃能行之。李鴻章非其人也。彼當四十年前方壯之時,尚且不敢有破格之舉,況八十老翁,安能語此?故為此言者,非能知李鴻章之為人也。第二義近似矣。然其時廣東實無一兵可用,且此舉亦涉嫌疑,萬一廷臣與李不相能者,加以稱兵犯闕之名,是騎虎而不能下也。李之衰甚矣,方日思苟且遷就,以保全身名,斯亦非其所能及也。雖然,彼固曾熟審於第三義,而有以自擇。彼知單騎入都之或有意外,故遲遲其行,彼知非破京城後,則和議必不能成,故逗留上海數月不發。

兩宮既狩,和議乃始。此次和議,雖不如日本之艱險,而葛亦過之。鴻章此際持以鎮靜,徐為磋磨。幸各國有厭亂之心,朝廷有悔禍之意,遂於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定為和約十二款。

和約既定,尚有一事為李鴻章未了之債者,則俄人滿洲事件是也。初,中俄密約所訂,俄人有自派兵隊保護東方鐵路之權。至是義和團起,兩國疆場之間,有違言焉。俄人即借端起釁,掠吉林、黑龍江之地,達於營口北,東方有聯軍之難,莫能問也。及和議開,俄人堅持此事歸中俄兩國另議,與都中事別為一談,不得已許之。及列國和約定,然後滿洲之問題起。李鴻章其為畏俄乎?為親俄乎?抑別有不得已者乎?雖不可知,然其初議之約,實不啻以東三省全置俄國勢力範圍之下,昭昭然也。今錄其文如下:

第一條俄國交還滿洲於中國,行政之事,照舊辦理。

第二條俄國留兵保護滿洲鐵路,俟地方平靜後,並本條約之樞要四條,一概履行後,始可撤兵。

第三條若有事變,俄國將此兵助中國鎮壓。

第四條若中國鐵路未開通之間,中國不能駐兵於滿洲。即他日或可駐兵,其數目亦須與俄國協定,且禁止輸入兵器於滿洲。

第五條若地方大官處置各事,不得其宜,則須由俄國所請,將此官革職。滿洲之巡察兵,須與俄國相商,定其人數,不得用外國人。

第六條滿洲、蒙古之陸軍、海軍,不得聘請外國人訓練。

第七條中國宜將在旅順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權拋棄之。

第八條滿洲、蒙古、新疆伊犁等處之鐵路、礦山,及其他之利益,非得俄國許可,則不得讓與他國。或中國自為之,亦必須經俄國允許。牛莊以外之地,不得租借與他國。

第九條俄國所有之軍事費用,一切皆由中國支出。

第十條若滿洲鐵路公司,有何損害,須中國政府與該公司議定。

第十一條現在所損害之物,中國宜為賠償,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為擔保。

第十二條許中國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以達北京。

此草約一布,南省疆吏士民,激昂殊甚,鹹飛電阻止,或開演說會,聯名抗爭。而英、美、日各國亦復騰其口舌,勢將干涉。俄使不得已,自允讓步,經數月然後改前約數事如左:

第一條同

第二條同

第三條同

第四條中國雖得置兵於滿洲,其兵丁多寡,與俄國協議。俄國協定多少,中國不得反對,然仍不得輸入兵器於滿洲。

第五條同

第六條刪

第七條刪第八條在滿洲企圖開礦山、修鐵路,及其他何等之利益者,中國非與俄國協議,則不許將此等利益許他國臣民為之。

第九條同

第十條同並追加「此乃駐紮北京之各國公使協議,而為各國所採用之方法」字樣。

第十一條同

第十二條中國得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至直隸疆界之長城而止。

至是,而李鴻章病且殆矣。鴻章以八十高年,久經患難,今當垂暮,復遭此變,憂鬱積勞,已乖常度。本年以來,肝疾增劇,時有盛怒,或加病狂,及加以俄使助天為虐,恫嚇催促,於邑難堪,及聞徐壽朋之死,拊心嘔血,遂以大漸,以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廿七日,薨於京師之賢良寺。聞薨之前一點鐘,俄使尚來催促畫押雲。卒之此約未定,今以付諸慶親王王文韶。臨終未嘗□及家事,惟切齒曰:「可恨毓賢誤國至此。」既而又長吁曰:「兩宮不肯迴鑾。」遂瞑焉長逝,享年七十八歲。行在政府得電報,深宮震悼,翌日奉上諭:

朕欽奉懿旨。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直隸總督李鴻章,器識淵深,才猷宏遠,由翰林倡率淮軍,戡平發捻諸匪,厥功甚偉。朝廷特沛殊恩,晉封伯爵,翊贊綸扉。覆命總督直隸,兼充北洋大臣,匡濟艱難,輯和中外,老成謀國,具有深衷。去年京師之變,特派該大學士為全權大臣,與各國使臣,妥定和約,悉合機宜。方冀大局全定,榮膺懋賞。遽聞溘逝,震悼良深。李鴻章著先行加恩,照大學士例賜恤,賞給陀羅經被,派恭親王溥偉帶領侍衛十員,前往奠 。予謚文忠,追贈太傅,晉封一等候爵,入祀賢良祠,以示篤念藎臣至意。其餘飾終之典,再行降旨。欽此。

其後復賞銀五千兩治喪。賞其子李經述以四品京堂承襲一等候爵,李經邁以京堂候補。其餘子孫,復賞有差,賜祭兩壇。又命於原籍及立功省分,及京師建立專祠,地方官歲時致祭,列入祀典。朝廷所以報其勳者亦至矣。而此一代風雲人物,竟隨北洋艦隊、津防練勇同長辭此世界、此國民。吾聞報之日,成一輓聯云:

太息斯人去,蕭條徐泗空,莽莽長淮,起陸龍蛇安在也?

回首山河非,只有夕陽好,哀哀浩劫,歸遼神鶴竟何之?

《李文忠公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