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節
首先把女性去掉,這樣人數減少了二分之一,還剩下一百多個。然後再把年老的和年幼的去掉,這兩類人都不符合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特徵,這樣又去掉了七八十個。最後剩下了年齡在十八歲至四十歲之間的,大約有五六十人。
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楚劍雄開始了艱難的查找工作。
既然楊子向供出了賈小軍,辦案民警就要把這個賈小軍找出來,這是對犯罪嫌疑人楊子向的負責,也是對死者李多晨的負責,更是對偵查人員自己、對法律、對社會的負責。
蕭雲天曾經對國內報道的冤案進行過反覆研究,畢竟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吸取前人的教訓,可以避免少走一些彎路。他時刻告誡自己,一定要細心、細心、再細心。只有細心,方能察秋毫之末,才不會謬以千里;只有細心,才不會讓無罪之人蒙冤,讓有罪之人逍遙。絕不冤枉一個好人,但也絕不放過一個壞人,要做到這一點,既要有明察秋毫的細心,還要有堅持原則的勇氣和守護正義的決心。
所以,當楊子向供出賈小軍是真正的兇手時,蕭雲天雖然覺得楊子向的供述可能是虛假的,但主觀判斷不能代替客觀求證,感情因素不能代替理性分析,因此,只要沒有窮盡一切手段,即使賈小軍的情況是假的,也要查下去。
帶著這個信念,他讓楚劍雄帶人去對符合作案特徵的所有叫賈小軍的人一個一個地核查,均要做筆錄,每個人都要說清楚在案發的那段時間裡幹了什麼。如果能夠被證實,在案發時間內沒有離開過烏州市或者沒有去過海東市,就說明沒有作案時間,嫌疑自然能夠被排除掉。
楚劍雄和林玄鶴不敢怠慢,拿到名單之後,在烏州市刑警隊的帶領下,一個一個派出所地跑,通知這些叫賈小軍的人,能自己過來的就自己過來,過不來的就上門去查找。
他們對眾多「賈小軍」都做了相同的工作一一詢問並筆錄,然後拍照存檔。這樣的工作是如此的瑣碎,幾天重複地工作下來把兩人累得半死。遺憾的是,勞累倒沒什麼,關鍵是沒查到什麼線索。
經過核查,烏州市所有名叫賈小軍的人不是沒有作案時間,就是沒有作案動機,而且都沒有在案發期間到過海東市。兩個人帶著這些調查材料回到海東市的時候,一臉的沮喪。
難道還有叫賈小軍的沒有被查到?還是賈小軍的戶籍不在烏州市?
11.證人會說謊嗎?
面對鎩羽而歸的楚劍雄和林玄鶴,蕭雲天並沒有過多責備。他知道,二人已經盡力了。他手下的這些隊員,個個都是忠肝義膽,都有一顆懲惡揚善的正義之心,沒有人會在困難面前退縮。這個時候,不需要再去責備,只需鼓勵。
在他們兩個去烏州市之前,蕭雲天就有一個預感,此行未必會有收穫。現在他的預感果真變成了現實。雖然查到了很多叫賈小軍的人,但沒有一個能夠和李多晨遇害案掛上鉤。
他的這種預感是有依據的,因為他對楊子向的供述並不完全相信。
本案中有沒有賈小軍這個人還尚未得到證實,而且即使有這個人,也未必就是烏州市人。中國人口這麼多,重名的多了,也可能是其他地方的人,楊子向記錯了而已,或者是賈小軍故意隱瞞了籍貫。
想來想去,蕭雲天覺得不能在查找賈小軍這條道上繼續往下走了,已經走不通了。在毫無進展的情況下,沒有必要一條道走到黑。
猛然間,蕭雲天一拍腦袋,「哎呀」叫了一聲,這事大方向錯了!
本來偵查活動應該是公安機關佔據主動,現在卻顛倒過來了,被犯罪嫌疑人楊子向的口供干擾了偵查視線,偏離了偵查方向。
如果還按照楊子向的說法去偵查,有可能永遠沒有結果!因為,如果是根本不存在的人,你怎麼能夠查得到這個人?!正因為無法一一核實所有名叫賈小軍的人,這個問題永遠不能得到證實。如果在賈小軍的身份上繼續核查,永遠沒有完結的時候。
既然現在大量嫌疑都集中在楊子向身上,那麼就應該圍繞楊子向來繼續查證。楊子向雖辯稱不是他作的案,但卻舉不出任何證據或證人來證實他所說的話。
當然,如果真不是楊子向干的,那麼證明沒有發生過的事情也是困難的。但如果就是他幹的,一定有方法可以加以證明。
現在來看看本案的證據收集情況,雖然有很多的目擊證人,但只有一名證人程威認出了犯罪嫌疑人就是楊子向。但程威因為和被害人李多晨的親屬有一定的經濟往來,他證言的證明力顯然受到質疑。
證人與被害人有某種程度的經濟往來,並不意味著就自動失去證人的資格。因為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證人必須與原告被告雙方都沒有利害關係。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因為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才不能作為證人。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時候證人並不是沒有任何關係的路人,相反,可能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各種各樣的關係,比如這種故意殺人的案件,被害人的親屬、朋友、同事、鄰居,只要知道案件事實的,都可以成為證人。
只是在主觀認識上,或者是辯護律師、代理律師的辯護策略上,會突出強調對方證人的利害關係,以此降低對方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就本案而言,程威作為唯一認出犯罪嫌疑人的目擊證人,其證明力需要得到補強,也就是採取其他措施,看看能否印證程威說的是不是實話,以加強他證言的證明力。
為此,蕭雲天再次將證人程威找了過來,詢問他有關案件的事情。
程威顯得很生氣,稱自己履行了守法好市民的義務,公安機關怎麼還不相信他呢?
蕭雲天忙給他解釋,感謝他的作證,但現在還要進一步核實他的證言,並不是懷疑他。
程威的情緒漸漸穩定下來,突然他說道:「這事兒我除了給死者李多晨的姐夫張曉坤說過外,還給你們經偵支隊的紀夫成說過。」
原來,程威在目擊了兇案現場後,第二天就把這事跟打過交道,幫自己追討受騙財產的經偵民警紀夫成說了。
這無疑是加強程威證言證明力的好方法!
蕭雲天立刻把紀夫成喊了過來,詢問了一下程威到底有沒有和他說過類似的話。
紀夫成表示,的確在案發的第二天聽程威說過此話。
這樣就大大增強了程威證言的證明力。因為如果程威是被害人李多晨家人找來的托兒,故意冒充證人陷害楊子向的話,就不會說出這個情節。
就在蕭雲天逐漸要進一步確信程威證言的時候,突然又意識到了一個問題。程威說他是開車經過事發的那個路口的,自始至終沒有下車,而現場是一個小傢俱攤,在堆著傢俱的情況下,開著車能看到現場的情況嗎?
要解決這一問題,還應當採用另一種偵查手段,那就是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是偵查機關在偵查辦案過程中,採用模擬和重演的方法,證實在某種條件下案件實施能否發生和怎樣發生,以及發生何種結果的一項偵查措施。
對程威證言核實的偵查實驗,就要找一輛同樣的車從現場路過,再找兩個人模擬案發情況,看看駕車者能否看到案發現場。
程威稱當天開了一輛長城哈弗H6,這是一種越野車,底盤高,駕駛座相應也高一些。於是,蕭雲天找來了一輛哈弗H6,讓楚劍雄開著車經過現場看看。
實驗證明,開車從此地經過,視線雖被阻擋了一些,但完全能夠看到案發現場。於是,證人程威證言的證明力得到了進一步增強,但這些就足夠了嗎?
12.拜訪證人
證人程威的證言查證屬實以後,蕭雲天又對其它幾名目擊證人王艷、李正、喬雲的證詞重新研究了一番。
這三名證人均目擊了案發現場,但作證時均說只看到了有人殺人,沒有看出行兇者是誰。外圍調查的刑警在對他們做詢問筆錄的時候,聽到證人說辨認不出來,就沒有讓他們辨認,這樣做有些不妥。
正如楚劍雄和林玄鶴兩個人去烏州市調查賈小軍一樣,查到了這個人是一種結果,查不到也是一種結果,但也能說明一些問題。
再比如法醫技術室的有些鑒定。現場的血跡鑒定,如果能夠檢驗出基因分型,他們才將鑒定結論寫上,如果檢驗不出,一般就不寫了。蕭雲天覺得這不夠嚴謹,因為檢驗出來是一種結果,檢驗不出來也是一種結果,都要具體落實在書面鑒定結論上。
再回到這個案子,證人說辨認不出來就不組織辨認了,怎麼能這樣呢?就是辨認不出來,也一樣要組織辨認,製作辨認筆錄啊!
雖說每個人的認知程度根據個體的不同有所差異,對事物的認識及事物的敘述、回憶可能會有差別,也可能在緊張的情況下沒有注意觀察。但是,如果說對一般事物的觀察留下的印象不深也就罷了,但那是殺人現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