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節
檢察官坐下之後,審判長問辯護律師有沒有問題。趙夢龍把目光投向宋佳,後者向法官擺了擺手。趙夢龍輕輕地歎了口氣。他一直擔心這個美麗的姑娘在審判中發揮不了作用,現在看來這擔心不無道理。不過,他本來也沒對辯護律師抱太大希望。
接下來,審判長讓公訴方舉證。於是,年輕的檢察官站起身來,一份一份地宣讀公訴方的證據。趙夢龍聽得很仔細,他覺得必須自己把握命運。
檢察官先宣讀了幾份鑒定結論。第一份是法醫的屍體檢驗報告,證明孫飛虎背部和頭部的摔傷不足以致死,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夫喃丹中毒。第二份是毒物化驗報告,證明在孫飛虎的房間裡提取的感冒膠囊中的物質是夫喃丹。第三份是筆跡鑒定結論,證明作為本案書證的那六張蝙蝠畫與趙夢龍所畫的作為比對樣本的蝙蝠具有相同的書寫習慣特徵,因此那六張蝙蝠也都是趙夢龍所畫。第四份是指紋鑒定結論,證明那感冒膠囊上顯現出來的一小塊指紋印是趙夢龍的左手食指所留。
在公訴方每次舉證之後,審判長都問辯護方對證據有無意見或問題。每一次,宋佳都簡單地起身說沒有問題。後來,趙夢龍實在沉不住氣,只好自己上陣。他對那個指紋鑒定結論提出疑問。他說在本案調查的初期,偵查人員就說從感冒膠囊上提取到作案人留下的手印,而且聲稱要提取他們幾個嫌疑人的指紋樣本進行比對。但是後來警察並沒有提取他們的指紋樣本,而且一直也沒人再向他們提起那手印的事情,所以他們都認為警方根本沒有從感冒膠囊上提取到手印,那不過是警察在欺詐他們的口供。後來他被逮捕了,警察例行公事地提取了他的指紋樣本。但是在那段時間的審訊中,警察仍然沒有提過感冒膠囊上的手印。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如果警察確實從感冒膠囊上提取到作案人的手印,絕不會在那麼長的時間內都不提取他們這些嫌疑人的指紋樣本進行比對。如果警察手中確實掌握了重要的指紋證據,那就肯定會在審訊過程中使用,至少會用暗示的方法迫使他認罪。但是,一直到他被移送檢察院,準備起訴,他才突然聽說有了指紋鑒定結論。因此,他懷疑那個手印的來源有問題。
檢察官解釋說,從感冒膠囊上提取手印的難度很大。開始,省公安廳的技術人員用了很多方法,都沒有顯現出來。後來,他們又請外省的指紋專家來幫忙,才成功地提取到一枚面積很小的手印,然後進行了鑒定。偵查人員最初的說法是不是在「欺詐」嫌疑人的口供,公訴人不得而知。但是,即使那種做法中有「欺詐」因素,也是偵查謀略的問題,無可厚非。至於後來的指紋鑒定,從方法到手續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一切都有指紋鑒定書中的記述為證。
趙夢龍用求援的目光看了一眼辯護律師,但宋佳似乎在專心查閱桌子上的材料。趙夢龍的心中升起一絲怨恨,但也無話可說。
接下來,檢察官宣讀了五雲仙賓館姓沈的女服務員的證言。她證明趙夢龍在孫飛虎生病期間曾經去過孫飛虎住的203房間,還證明在孫飛虎死後,趙夢龍曾經和李艷梅夜晚外出,半夜才回到賓館。
然後,檢察官說,根據辯護律師的請求,他們請法庭傳喚供銷社女售貨員韓茶花出庭作證。
審判長看了一眼辯護律師,對法警說:「傳證人韓茶花出庭作證。」
韓茶花走進法庭,在法警的指引下坐到證人席上。她看了看法官和檢察官,又看了看被告人,然後把目光停留在地面上。
審判長詢問了韓茶花的姓名、職業等基本情況之後,告訴她要如實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韓茶花拿出一張紙,認真地念了起來。她說,在5月2日下午,先是有一個中年男子到供銷社來打聽有什麼農藥,然後有一個姑娘來買走了一包夫喃丹。後來,偵查人員安排她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她認出趙夢龍就是那個到供銷社打聽農藥的人。
隨後,檢察官出示了偵查人員組織韓茶花對趙夢龍進行辨認的筆錄。辨認時間是1998年5月13日10時30分至11時。辨認地點是武夷山市公安局審訊室。辨認結果表明,趙夢龍就是那個去供銷社打聽農藥的男子。
審判長問檢察官是否要對證人發問,檢察官表示沒有問題。審判長又問辯護律師是否要對證人發問。一直沉默的宋佳便站起身來。法庭裡的目光都聚集到這位漂亮的女律師身上。
宋佳說:「韓茶花大姐,您別緊張,其實我比您還緊張呢。您是第一次出庭作證,我也是第一次出庭辯護。我問得不合適的地方,還請您多包涵。」
「你問吧,沒關係。」韓茶花一下子輕鬆了許多。
「請問,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之前找您談過話嗎?」
「找過呀。我記得很清楚,鄭隊長他們是先到供銷社去找我瞭解情況的。一開始,我也不知道他們是警察,後來他們才告訴我。雖然我是個普通的售貨員,但也知道應當協助警察抓壞人。後來,鄭隊長他們還帶著我去找過那倆人,但是沒找到。」
「你們去什麼地方找了?」
「主要的旅遊景點都去了。」
「你們去五雲仙賓館了嗎?」
「去了兩次呢。第一次,他們讓我坐在汽車裡,看那些換班的服務員裡有沒有那個姑娘。第二次在餐廳外面的房間裡,看那些去吃飯的客人中有沒有那個男人。」
「那些去餐廳的客人中應該有這個被告人吧?您當時認出他了嗎?」
「是有他,但是當時隔著窗戶,我看不太清楚,所以就沒認出來。」
「偵查人員後來組織您去公安局辨認這個人的時候,您認出他就是在五雲仙賓館見到過的那個人,對吧?」
「是的。不過,我也記起來了,他就是到供銷社打聽農藥的那個人。」
「5月13日在公安局的審訊室裡辨認的時候,一共有幾個辨認對像?」
「什麼是辨認對像?」
「就是站在那裡讓您辨認的人,一共有幾個?」
「就他一個呀。」
「謝謝您。」宋佳轉身對法官說:「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又問檢察官還有沒有問題。
年長的檢察官站起身來,問道:「韓茶花,你能肯定這個被告人就是5月2日到你們供銷社去打聽農藥的那個人嗎?」
「我能肯定。」
「這話不是偵查人員告訴你的吧?」
「不是,他是我自己認出來的。」
「好的,我也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又對趙夢龍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被告人也可以對證人發問。被告人趙夢龍,你有問題要問這位證人嗎?」
趙夢龍想了想,說沒有。他忽然感覺,這位辯護律師還是挺精明的。
證人離開法庭之後,檢察官又宣讀了有關部門提供的調查材料,證明趙夢龍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曾經與蔣蝙蝠共同關押在新疆的一個勞改場所,而且兩人關係很好,等等。
公訴方舉證結束後,審判長讓辯護方舉證。趙夢龍把目光投向宋佳,宋佳則向法官擺了擺手,表示沒有證據。
接下來是法庭的書記員對公訴方提交的證據進行登記等程序性活動。三名法官低聲交談,旁聽席上傳出竊竊私語。法庭裡的氣氛不那麼緊張了。
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他首先請公訴人發言。
年長的檢察官站起身來,不慌不忙地環視一周,胸有成竹地講道:「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我們在法庭上提供的證據,在座的各位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兇手。為了不多佔用大家的時間,我簡要地概括一下被告人的犯罪過程,以便使各位對本案的情況有更加明確的認識。」
檢察官用目光看了看桌子上的發言提綱,「剛才,被告人承認他與被害人孫飛虎的妻子是大學時期的戀人,後來孫飛虎奪其所愛,與他的戀人結婚成家。我們無法評價他們那段感情糾紛中的是非對錯,但是可以肯定,被告人的內心深處留下了創傷,同時也就種下了仇恨的種子。後來,被告人在勞改場遇到曾經受過孫飛虎陷害的蔣蝙蝠。被告人對蔣蝙蝠有感激之情。而且,他們是在那個特殊年代中共過患難的朋友,那種特殊感情是常人難以理解的。於是,被告人一方面為解奪愛之恨,一方面為朋友報仇,便走上了殺人的道路。這條路很漫長,因為他在平反之後一直沒有找到仇人。」
檢察官停頓片刻,似乎在觀察聽眾的反應,然後繼續說:「多年以後,被告人趙夢龍在同學聚會時見到孫飛虎,他開始制訂復仇計劃。當有人提出老同學舊地重遊的建議時,他自然舉雙手贊成,因為到武夷山這種地方旅遊,他可以找到很多殺人機會,例如失足落水啦,墜落山崖啦,都是不幸的意外嘛。」
檢察官搖了搖頭,不知是對這種做法的否定還是在為趙夢龍惋惜,「我認為,被告人來武夷山的時候並沒有具體的行動方案,或者他可能有幾套行動方案,總之是要見機行事。但是他很自信,確信能有殺死孫飛虎的機會。因此在到達武夷山後,他便把自己按照蔣蝙蝠的方法畫的蝙蝠送進孫飛虎的房間。我相信孫飛虎看到那張畫之後,一定非常害怕。這正是趙夢龍所追求的效果,或者說這正是趙夢龍復仇計劃的第一步。」
檢察官又搖了搖頭,「後來,孫飛虎突然生病,不能去爬山了,趙夢龍怕失去機會,便決定改用投毒殺人的方案。他先到當地的供銷社打聽有什麼農藥,然後利用他的學識和閱歷,在街上找了一個旅遊的姑娘替他去買夫喃丹。然後,他把夫喃丹放進自己帶的感冒膠囊中,再趁看望孫飛虎的機會,用有毒藥的感冒膠囊換走了被害人的感冒膠囊。被害人不知道,繼續吃藥,結果中毒身亡。我們在法庭上宣讀的證人證言、指紋鑒定結論和筆跡鑒定結論等證據,都可以充分地證明上述事實。綜上,被告人趙夢龍有殺人動機,有作案條件,也有投毒行為。因此,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兇手。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
最後,檢察官降低了的聲調,很有感情地說:「我還想從個人角度說兩句題外話。其實,我個人非常同情被告人趙夢龍的人生遭遇。他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受到冤屈。另外,被害人孫飛虎的人生經歷中也有不太光彩的地方。但是,法律是公正的,是不能有感情色彩的。法律絕不允許任何人去非法地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殺人者是好人,被殺者是壞人,這也不行。因為法律要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就不能允許法外用刑。在本案中,儘管我個人很同情被告人,儘管我個人很難贊同被害人的所作所為,但是我必須告訴大家:殺人就是殺人,殺人者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我的話講完了,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