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道德問題是否值得商榷這個問題,無處不在的現代思想則顯得更為混亂。許多人辯稱不是這樣,他們說進行「價值觀判斷」是錯誤的。這種觀點是虛構的。如果價值觀判斷是錯的,那麼倫理學、哲學和神學在大學課程中就不會出現了——這種觀點顯然是愚蠢的。正如下列情況,避免進行價值觀判斷是不可能的。
拉烏爾·沃倫伯格是一位年輕的瑞典貴族,1944年他去了布達佩斯。再往後的一年,他騙過了納粹並從死亡集中營救了多達10萬猶太人(他自己不是猶太人)。在1954年,他被蘇聯當局逮捕,被指控從事間諜活動,被關押在蘇聯的勞動營。最終他死在了那裡。24今天,如果我們把他當作英雄(有很好的理由這麼認為),我們就是進行了價值觀判斷。但是,如果我們中立地判斷,認為他和別人沒有區別,我們也進行了一次價值觀判斷。我們可以認為他既不是英雄也不是惡棍,僅僅是平常人。
看一下另外一個案例。紐約市一個20歲的母親將她的3個幼兒丟在滿是垃圾的出租屋裡,不管不顧。25警察後來在屋裡發現了這3個嗷嗷待哺的孩子,最小的孩子被卡在床墊和牆壁之間,身上爬滿了蒼蠅和蟑螂,而最大的那個在二樓的窗台上玩耍。警察判定這個母親犯了過失罪,法院同意這種說法。他們判斷錯了嗎?不,判斷是無法避免的。她要麼犯了過失罪,要麼沒有。
不管做出這種道德問題的判斷有多困難,我們必須對其做出判斷。價值觀判斷是社會規範的基礎,就如同我們的道德系統一樣。我們的法律質量直接受到我們道德判斷質量的影響。如果一個社會判斷黑人是低劣的,就不太可能對黑人同等對待。一個相信婦女應該待在家裡的社會,就不太可能保障婦女有平等的就業機會。
還有些人只接受在一種文化中做出的、與其他文化無關的價值判斷。他們認為,不同文化中的對錯判斷相去甚遠,一種文化反對的行為在另一種文化中可能是被接受的。這種現象是存在的,但差別往往被人為誇大了。他們初次碰到陌生的道德觀點時,總是先關注差異,而不是共同之處。
例如,在中世紀的歐洲,動物會因犯罪而受到審判,且常常會受到正式處決。事實上,有時蟑螂和其他蟲子是會被逐出教堂的。26這聽起來很荒謬,不是嗎?但當我們透過謬論看本質時,發現謬論的基本觀點不外乎「一些行為應該受到譴責和懲罰」,這並沒有什麼奇怪的。例如,一個人被狗咬了很冤枉,要求狗還他一個公道,其實質和上述觀點是一樣的,區別在於我們排斥「狗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觀念。
那麼,我們在其他時間和地點通過道德標準做出的判斷是合理的嗎?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我們深思熟慮,而不是簡單粗暴地得出結論,認為別人的觀點都是錯的就行。例如,一種文化認為女人是一種財產或者認為她們比男的命賤,這種文化否定了女人的人權,是不道德的。我們來看一下下面這個例子。
19世紀,在巴西里約熱內盧,一名戲劇製作人開槍殺死了他的妻子,原因是他的妻子不顧他的反對,執意要在植物園散步。該製作人被指控殺人,但法官駁回了指控,於是該製作人被無罪釋放。在這種文化主導的道德觀之下,如果妻子不服從丈夫(即使因為很小的事情),丈夫的殺妻行為也會得到寬恕。百年之後,這種道德觀並沒有多大變化。同樣是在里約熱內盧,一個富有的花花公子因為他的情人和別人調情,憤怒地朝自己情人的臉部連開4槍,導致後者當即斃命。由於「捍衛了自己的榮譽」,他被判兩年徒刑,緩期兩年執行。27
如果僅僅因為這些例子發生在不同的文化中,就不對其做出價值判斷,顯然是不負責任的。在上述兩個例子中,兩個男子的行為很明顯屬於謀殺,是對女人的「冒犯」反應過度,因此說明了他們對女性權利的無視。因此,理應判定這兩個男人的反應是不道德的。這種判斷還有另一種含義:赦免這種行為的文化本身就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