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判斷的基礎是什麼呢?當然不是大多數人的觀點,那太不可靠了。例如,1976年發生在里約熱內盧的那起謀殺案,廣播電台的一次民意調查顯示,90%的被調查者認同法院的判決;美國人曾一度支持奴隸制;更近一些的事情是,多數人最初是反對墮胎的,後來也表示了贊同。道德判斷的基礎也不是感覺、慾望或偏好。如果是,那我們就必須承認所有強姦犯、殺人犯、搶劫犯的行為都是合乎道德的。良知提供了一個好的判斷基礎,但它也可能無知或者麻木。(畢竟,最邪惡的罪犯有時並無悔改之意。)
道德判斷最可靠的基礎是人們有獨立於任何政府和文化而存在的權利,它是大多數道德體系的基礎。只要一個人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他就應該享有被尊重和不受干涉的權利。其他諸如「追求」幸福的權利則是這種權利的擴展。
當然,這個基本原則本身並不足以用來對一個複雜的道德問題做出判斷,我們還需要借助其他原則。我們在大多數倫理系統中發現了以下4條原則,即使是對那些持有迥異倫理觀點的人來說,這些原則也為之提供了能夠相互討論的共同基礎:
(1)人際關係創造出各種職責,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去這麼做,否則我們都應該以履行這些職責為榮。例如,正式協議或合同、對家庭成員的義務(父母對小孩、小孩對父母以及夫妻之間)、朋友間的義務、僱主-僱員間的職責以及商業和職業責任等。
(2)某些理念能夠提升人類生活,幫助人們去履行對他人的職責。只要在可能的情況下都應該以此為榮。其中,最重要的理念包括寬容、同情、忠誠、寬恕、和平、手足情誼、公正(給予人們本來屬於他們的東西)和公平(不偏不倚)。
(3)某些行動的結果有利於人類,而某些行動的結果有損於人類。人們更傾向於選擇前者。當然,結果可以是情緒上的或身體上的、短暫的或持久的、隱晦的或明顯的。
(4)情境改變狀況。普適觀點有它的用武之地,但更多時候是被當作謹慎判斷的一種替代。「殺人是錯誤的」作為一個普適的道德觀點,在真實狀況的決策中可能無法提供什麼幫助。這些普適觀點模糊了一些重要的區別。職業殺手為完成一項交易而取人性命,警察出於自衛而殺死搶劫犯,小孩錯把真槍當作玩具而意外擊中其他孩子,這種情形同樣都是殺人,但這3種行為是非常不同的。好的思考問題的方式意味著我們要拋開那些普適觀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為了獲得檢驗道德問題的深度以及做出道德判斷,你必須有效地處理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衝突的職責或理念所帶來的複雜性。多重結果的可能性也造就了這種複雜性,一部分結果是有益的,另一部分結果又是有害的。這裡有一個簡單易學的指南來幫助我們處理這種複雜性:
(1)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職責相互衝突時,問問自己哪一個是最重要的或是先出現的。
(2)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理念相互衝突時,問問自己哪一個是最高的或最重要的。
(3)當有好有壞的多重結果存在時,問問自己哪個是最重要的,好的結果是否能壓過壞的結果,反之亦然。
讓我們先來看一個真實的道德問題,看看如何應用這些建議。中年男人拉爾夫年輕的時候是一名優秀的運動員,對運動充滿了熱忱,兒子馬克是在父親這種熱忱的熏陶之下長大的。七年級時,馬克參加了3種運動,但其中兩項他都不太擅長。籃球算是他最擅長的運動,但表現也差強人意。拉爾夫認為只要接受一些幫助,馬克就能成為一名一流的運動員。所以,拉爾夫開始與大學籃球教練們建立關係。他邀請這些教練到自己的家裡來共進晚餐,向他們開放自己的個人體育藏館,利用業務上的關係拿到職業比賽的門票送給他們。
拉爾夫通過自己與教練們之間的友誼來幫助兒子。他常常告訴這些教練馬克想要成為一名優秀的籃球運動員的願望,希望他們能夠給予馬克一些提高技能的建議。考慮到與拉爾夫的友誼,教練們自然都很樂意幫助馬克。他們在週末的時候向馬克開放體育館,以個人身份來幫助馬克提高籃球技能。
很快,馬克進入大學籃球校隊打比賽。拉爾夫不放過任何一次機會提醒教練們注意馬克的貢獻,並指出其他運動員的弱點。每次比賽,馬克都能獲得更多的上場機會,自然也就成為團隊中的得分王。進入校隊以後,馬克得到了更多的特殊訓練。他幾乎從未休息,即使他所在的團隊已經遙遙領先時,他仍然在不斷地提升自己的總得分。大四那一年,大多數比賽都是為他而設的。拉爾夫還說服教練們寫信給許多大學教練,向他們稱讚馬克的表現。
拉爾夫的行為是道德的嗎?讓我們應用之前討論過的原則來思考一下這個問題。在這個事件中涉及3個重要的職責:拉爾夫通過教育和榜樣的作用對兒子的成長負有職責,拉爾夫對自己與教練之間的友誼負有職責,教練們對幫助每一個隊員提高自身潛能、理解體育價值負有職責。
這裡需要考慮到的理念包括對他人需要公正和公平的感知。把第一條理念套用到拉爾夫身上:他應該重視其他運動員(兒子的隊友們)對於獲得鼓勵、支持和平等機會的需要。將另外兩條理念公正和公平地套用到教練身上:他們應該給予團隊中的每一名隊員本該獲得的關注和幫助,而不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某一個隊員身上。(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給予某個傑出運動員以特殊的關注就是不公正的。注意,馬克一開始只是一個表現平平的運動員。)教練們應該公平地對待每一個運動員,要做到這一點,他們可以在週末的時候向每一個想要練習的運動員開放體育館,而不再只是為一人而開。
整件事情最清晰明瞭的結果就是,馬克的技能得到了提高,而其他隊員由於機會的不均等而沒有獲得應有的發展。另一種可能的結果是,馬克的隊友對教練的偏心感到怨恨,而馬克則會認為,為達到自身目的而忽視他人權利和需要的這種態度是被允許的,甚至是被提倡的。
顯然,拉爾夫的行為確實達到了某些好的結果(兒子技能的提高),但同時也損害了一群人的權利。最顯而易見的是對其他運動員的損害。拉爾夫的行為也導致教練們為了友誼而違背了自己保持公正、公平的理念。(當然,教練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主要責任,他們完全可以抵制拉爾夫的影響。)此外,拉爾夫的行為還有可能對兒子產生有害的影響。這種自私的態度所帶來的長遠影響會超過馬克在運動技能上的提升。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會發現拉爾夫的行為是不道德的。從長遠來看,拉爾夫理應為他的所想所做而受到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