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飛一共有三個妻子:
第一個女人
岳飛的第一個女人是劉氏,她也是岳雲和岳雷的生母。劉氏與岳飛大約於徽宗政和八年結合,這是根據岳雲的出生年月(宣和元年六月)推算出來的。可惜此女不能守節忍受艱苦,先後兩次改嫁,《會編》卷二百七是這樣描述的:
飛執兵權之日,遣使王忠臣往楚州韓世忠處下書,得回書欲歸。臨行世忠囑之曰:「傳語岳宣撫,宣撫有結髮之妻,見在此中嫁做一押隊之妻,可差人來取之。」(忠臣)回,(密報飛以世忠語,飛不答,世忠上聞。)飛奏言,「履冰渡河之日,留臣妻侍老母,不期妻兩經改嫁,臣切骨恨之,已差人送錢五百貫,以助其不足,恐天下不知其由也。」上令報行。
《要錄》也有相似的記載,卷120紹興八年六月丁卯:飛之在京師也,其妻劉氏與飛母留居相州,及飛母渡河而劉改適,至是在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軍中,世忠諭飛復取之,飛遣劉錢三百千。丁卯以其事聞,具奏:「臣不自言,恐有棄妻之謗。」詔答之。
先說這則記載的真偽吧,台灣方面的岳飛研究專家對此條記載持偽造的意見,理由是秦檜當權以後,尤其是岳飛身死之後,秦檜指使其子秦(火喜)大肆篡改原始檔案,對岳飛進行攻擊與污蔑。而且岳飛家譜中也根本沒有記載過這個劉氏。
大陸方面則完全肯定此條記載的真實性,因為李心傳在編寫《要錄》的時候,曾經親自看過岳飛的上奏,事見《要錄》卷8建炎元年乙亥注。既然親見岳飛的上奏,這件事的真實性自然是不容置疑的。何況當其實人們普遍對婦女改嫁持寬容態度,秦檜犯不著在這些小節上污蔑岳飛。
接著來八卦岳飛的態度。
會編的記載比較詳盡:韓世忠告訴岳飛他的結髮妻子嫁給自己手下的一個押隊,讓王忠臣回去告訴岳飛,快點來接結髮妻子回家吧。岳飛聽到王忠臣的密報後,不作回答。結果被韓世忠這個大嘴捅到了皇上那裡,岳飛迫不得已上奏說:「當初渡河的時候,把妻子留在家中侍奉老母,沒料想這廝竟然改嫁兩次,我真是切骨恨之呀。已經派人給她送了五百貫,來幫助她家用,恐怕天下不知道這件事情的原委,(以免有拋棄妻子的謗言流傳)。」
韓世忠只說岳飛的前妻嫁給了一個押隊做妻子,岳飛居然知道她曾經兩度改嫁,這消息是從何而來?耐人尋味呀。如果是在韓世忠通知之前,則說明岳飛恐怕一直在留心自己前妻的動向,只是一直隱忍不發;如果是在韓世忠通知之後,既是切骨恨之,居然還去打聽前妻改嫁幾次的八卦新聞,嗯,感覺岳飛也是八卦愛好者呢。但是,不論之前之後,這樣的舉動恐怕是可以扣上「餘情未了」這頂帽子的。
可是,畢竟是她先負了他,像岳飛這樣血性的男人,對於這樣的女人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態度,於是面對皇帝陛下的撮合,也只有硬邦邦的「切骨恨之」四個字加以回復。多少舊日耳鬢廝磨舉案齊眉的往事,都因為這個女人的背叛化作子虛烏有。唉,誰說英雄無情,英雄有情,這情愈真也就愈烈,容不得半分踏錯行差。這個忍心拋棄自己兒子的女人,實在是無福消受這番情真意切呢。
或許劉氏就像金庸筆下的馬春花,身為一個農婦卻有幾分艷麗的姿色,於是被一個王孫貴胄看上,在一個月黑風高的夜晚,偷偷的逃離了貧窮的家庭,投入王孫公子的懷抱。然而那個公子,也不過是將她當作玩物,輕易的拋棄了。她終究還是再次落入了下里巴人的手中,繼續過著窮困的生活。只是,在接過那五百貫的巨額資助時,不知她的心裡是否有不甘與羞慚……
再八卦一下韓世忠,韓世忠與岳飛修好於紹興五年平楊麼之後,紹興八年的時候上奏,應該不存在陷害岳飛的意思,相反可能還是一力為岳飛著想的舉動呢。只是韓世忠這個大老粗事先沒有做好調查研究,不知道這樁公案的來龍去脈,結果碰了一鼻子的灰。不過,他所以如此做,也可能是受了岳飛另外一件風流韻事的啟發,知道岳飛是個情深意重之人,方才做出這樣的舉動。那件風流韻事是什麼?
註:2、3貫已經夠一個三口之家生活一個月了。500貫,真是一筆巨資呢。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六八:「(紹興三年九月庚申)飛養子雲尚年少,上亦已戰袍、戎器賜之。「《宋史》卷三六五《岳雲傳》:「雲,飛養子。」以上兩條為岳雲是「養子」的記載。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四三:「飛長子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提舉禮泉觀雲坐與憲書,稱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為傳報朝廷機密事。」此處又稱岳雲為長子。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一二《岳少保誣證斷案》:「岳飛次男岳雷系同岳飛一處送下。」據此刑案原件,岳雲亦應為「長男」。
《金佗粹編》卷一三《先兄甫等復官》:「據故樞密岳飛男雲妻鞏氏狀:『伏睹(紹興三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同奉聖旨指揮,故岳飛與追復元官,以禮改葬;訪求其後,特與錄用。氏故夫雲見有男二人:甫二十五歲,申二十二歲,女大娘二十四歲……見在潭州同居,並系樞密親孫……」
可知岳雲確係岳飛親長子,然應為岳飛前妻劉氏所生,故或疑為「養子」。」
從岳雲妻鞏氏所言,岳雲自然是岳飛親子無疑。記載岳雲為養子的《宋史》和《金佗宗譜》在關於岳飛、岳雲的記錄都主要淵源於岳珂所著《金佗粹編續編》,或由此造成後人誤解。
然而《金佗粹編》最早的前二十五卷於宋寧宗嘉泰三年(1203年)「刊修了畢」,而鞏氏提及「並系樞密親孫」(從前後文看,似還有強調之意)的申狀寫在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所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測,岳雲為岳飛養子的說法在《金佗粹編》成書以前,甚可能是岳雲身前就已存在。
綜上所述,岳雲自然是岳飛親子無疑。(此處引述論證同樣來源於網絡,但其引用史料可信無誤,應予採信。當然,這種說明文字恐與民間傳說、戲曲、評書之類相牴觸,請廣大讀者自行鑒別)
第二個女人
這件風流韻事發生年代不詳,約在紹興五年平楊麼之後,紹興七年淮西兵變之前(因為黃縱在這個階段出任的岳飛主管機宜文字),事見《金佗稡編》卷9《遺事》,而遺事的記載又是引自《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公家素無姬侍,先父被檄差出,遠方妄傳公納士族之女以為妾。先父以告,公曰:「四川吳宣撫嘗遣屬官來議軍事,某飯之,彼驚訝某之冷落,歸言於吳宣撫。吳乃以二千緡買一士族女,遣兩使臣妻送來。某令其立於屏後,告之曰:『某家上下所衣麻布耳,所食齏面耳。女娘子若能如此同甘苦,乃可留,不然,不敢留。』女乃吃然而笑,某曰:『如此則不可留也。』遂遣還之,初未嘗曾見其面也。」
翻譯過來就是:岳飛家裡向來沒有姬妾侍奉,有一天黃縱出門干公務,(這傢伙相當於岳飛的機要秘書)聽說岳飛納士族之女為妾的傳聞。黃縱回來以後趕緊詢問岳飛,岳飛說:是有這麼回事,四川的吳玠(另一中興名將)派人來我這裡議論軍事上的事情。我請他吃飯,他詫異於飯桌上的冷落(也就是沒有歌伎之類助興了),回去就告訴了吳宣撫。
翻譯到這裡,需要略微瞭解一下宋代風氣,據《宋朝事實類苑》卷42記載,石曼卿赴豪門宴會,酒菜並不放在桌子上,而是一妓捧著一個盤子,輪流上來敬客。所以吃飯的時候每個人前面都是一溜艷妝美女,該是多麼賞心悅目大暢人心呢。
就算岳飛沒有這麼奢靡,起碼總要有一個色藝俱全的出席陪酒吧,可是居然沒有一個人!於是吳玠以為是岳飛眼光太高,就破費兩千緡(貫)買了一個士族女子送給岳飛。岳飛也絕,他知道這事情後,沒有見這位名姝,只是讓她立在屏風後面,告訴她:我們家上上下下皆穿麻衣,吃的也只是鹹菜粗糧,您要是能和我同甘共苦就留下吧,如若不然,還是請回吧。那個女子吃吃的笑了,岳飛就把她打發回去了。
看看岳飛對自己身邊女子的要求--「同甘共苦」,不是把女子當作玩物,而是當作志同道合的革命伴侶,如果沒有共同的追求,寧可捨棄別人白白贈送的美女!這在那個年代實在是難能可貴的,身為岳飛的妻子實在是非常幸福的事情。韓世忠大概就是受這個事情的啟發,才管起了岳飛的閒事。可是他老先生也沒有事先打聽清楚,劉氏是個什麼樣的人,難不成原配就一定都和秦香蓮似的忍辱負重了?這個劉氏可是和那個士族女子一樣的品性呀!
話說回來,岳飛有了劉氏的前車之鑒,這回趕走這個美女也就是情理之中了。已經受過一次傷害了,不能再受第二次傷害,岳飛趕走美女的時候,心眼裡估計正琢磨著劉氏呢,呵呵。瞧劉氏改嫁對岳飛的刺激有多大。
第三個女人
八卦了兩個與岳飛有緣無分的女人,接著要說的就是與岳飛「執子之手,與子攜老」的李娃了。哦,如果沒有那場冤案,相信他們倆是可以實現事間最浪漫的事--彼此看著慢慢變老的。
李娃在岳飛孫子岳珂編的《鄂國金陀稡編》中是有傳記的:李氏,名娃,字孝娥。奉其姑有禮度,又能籌理軍事。先臣出軍,則必至諸將家,撫其妻、子,以恩結之,得其歡心。在宜興日,先臣嘗召至行在,部下謀叛,李氏得之,不言。一日,會諸將於門,坐告之,捕斬叛者,一軍肅然。
《金佗續編》卷一三《先祖妣李氏復楚國夫人告》這樣形容李娃:前楚國夫人李氏柔潔以為質,儉勒而自修,處安榮不聞驕妒之愆,居患難不改幽閒之操。
據王曾瑜先生考證:李娃在建炎四年居宜興,生岳霖,則應在建炎二,三年間嫁岳飛。她比岳飛年長兩歲,嫁時已有二十八、九歲。
嗯,好了,這三條記載綜合一下,足以證明李娃是個非凡的女人。先說此女嫁岳飛的時候居然已經有二十八、九歲,宋代女子多於二十歲之前出嫁,二十歲之後出嫁的也有,但是情況就比較特殊了。一種是一等人家的女子,知書識禮,被自己的父母視作搖錢樹待價而沽,結果沽來沽去辜負了青春時光。這樣的女子大多才貌雙全,出身不高不低的比較尷尬。另外一種女子則是--改嫁的!如果李娃真是改嫁的,則足以說明此女頗有手腕,能夠在亂世之中抓住已經握有一方兵權的將領,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呀。另外,也足以證明岳飛不是只看重女性貞操的偽君子。
接著發生的事情就更不簡單了,岳飛不在軍中,李娃聽說岳飛的某個部下打算謀叛,一聲不吭。直到佈置妥當才齊集諸將,當眾宣佈了調查結果,將毫無防範的叛將捉住斬首。這完全是女中諸葛的風範嗎。周密也在《齊東野語》中八卦這位巾幗英雄:
有一天岳飛出兵,留在後方軍營的李娃,聽說岳飛打了敗仗,就急忙命令一位親將帶兵救援,沒想到就在這個時候,岳飛得勝而歸,他詫異的問這名親將怎麼回事。親將說,奉夫人的命令去救援太尉。岳飛聞言大怒,你怎麼可以聽從他人的命令,於是把這麼親將斬首示眾了。
不去管這則史料的真偽吧,因為《齊東野語》是在宋末寫成的,能有這則傳聞,至少說明李娃在人們心目中的印象多少是有幾分英武男兒風,且頗有管理才能的一個女人。但是,也許正因為如此,岳飛才對李娃嚴加限制,後來就只許她「撫其妻、子,以恩結之,得其歡心」了。嗚呼,宋史上少了一位梁紅玉般的奇女子,淚奔之……
至於流放日子中的李娃,從紹興十一年到紹興三十一年,二十一年間李娃率領岳飛的子女在嶺南苦度日月。他們遭受的是對流放人最為嚴厲的編管刑,嚴格限制人身自由,需要沒月到監管人處呈身。在這樣的境遇中,能夠「居患難不改幽閒之操」,真是大有王光美的風采。如果換成劉氏,還不知要怎麼樣淚奔呢……
當然,李娃除了有這麼多美好的品格外,還相當女性化,也就是很有女人味。通過岳飛的一通訓斥,我們可以約略領會到李娃於層層重壓下的溫婉細膩的女性風采。
宋朝的衣著仍以絲織品和麻織品為主,棉花產量頗少,棉織品視為稀珍。當時所謂的「布」,是專指麻布,窮苦百姓沒有能力穿戴絲綢,只能用粗麻片裹身。很早以來,「布衣」就成了平民的代名詞。岳飛平日只穿麻布,不著綢緞。有一回,他看到李娃穿著繒帛的衣裳,雖非高等的綾羅,岳飛已經很不高興,說:「吾聞後宮妃嬪在北方,尚多窶乏。汝既與吾同憂樂,則不宜衣此。」從此以後,全家人再不敢穿戴絲綢了。(《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
這樣一個極品女子,真不知道岳飛是幾世修來的福氣,要是換作劉氏,不知道要淚奔加裸奔多少次了。可是,和岳飛在一起她真的幸福嗎?在岳飛去世後的三十五年中,當她以優雅的姿態笑對人世間至深的黑暗與苦難時,她是否真的無怨無悔?
八卦了這麼多,最後再說說宋人對婦女改嫁的看法。
基本上,在岳飛生活的年代,改嫁是非常平常的事情。女人自己置下的田產宅第,離婚的時候還可以帶走,而且,法律也並不禁止婦女改嫁,雖然也不鼓勵。不過想想,即使到今天,我們的社會也沒有鼓勵離婚的法律,宋代的法律條文已經可以算寬鬆了。至於離婚之後,如果她在前夫家留下一個孩子,又在後夫家生下一個孩子,是可以接受雙方的供養的,呵呵,比起明清實在是寬鬆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