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勵民間「賣兒賣女」,並視之為救荒的手段。《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有一年鬧大饑荒,一石米能賣五千錢,非常貴,災民中餓死了一半,以致出現「人相食」的人間慘劇。為此,劉邦下令民間賣孩子,以換取活命的糧食,此即所謂「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全國27個省區市公安機關近日同步開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動,摧毀了4個特大網絡販嬰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094名,解救被拐賣嬰兒382名。在古代,販賣人口同樣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少朝代都曾出台過各種法令法規,嚴打人口販子……
周代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為「質人」
在中國古代,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會背景相當複雜,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買賣也有「自賣」「和賣」「略賣」「掠賣」等多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以是否回贖來說,則有「活賣」與「絕賣」兩種之分。活賣,即典賣,只賣使用權,而保留回贖權,如古代常見的「典妻」;絕賣,就是永遠賣出,不得贖回。在古代,絕賣比活賣更普遍。在上古三代時的周代,專門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為「質人」。《周禮·地官》稱,「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意思是說,質人負責市場裡貨物、人口、牛馬、兵器、車輦和奇珍異寶的買賣。成交後開發票(質劑),作為憑證。
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勵民間「賣兒賣女」,並視之為救荒的手段。《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有一年鬧大饑荒,一石米能賣五千錢,非常貴,災民中餓死了一半,以致出現「人相食」的人間慘劇。為此,劉邦下令民間賣孩子,以換取活命的糧食,此即所謂「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東晉時,官府還從人口交易中收稅。《隋書·食貨志》記載:「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卷,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卷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從東晉的人口交易規則來看,販賣人口、牛馬、田宅,有文書契據的,每l萬錢一律交400錢給官府,其中賣方負擔300錢,買方負擔100錢;無文書契據的,隨物所值,也收取4%,稱為「散估」。
古代人販子被稱為「奸人」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躍,在南方的蘇州、杭州、廣州一帶,人口販賣非常興旺。隨著人口交易的繁榮,還出現了專門以拐騙、掠奪、販賣人口為生的「牙儈」「人販子」。
人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稱之為「奸人」「奸民」。篡奪漢位的王莽即稱,「奸人緣利,至略賣人妻、子」。古代稱拐賣人口叫「誘口」,這裡面又有「略誘」「和誘」的不同。晚清縣令何耿繩所撰的《學治一得編》裡,介紹了誘拐、販賣人口案的審理經驗:「凡誘拐之案,當分略誘、和誘。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願,或先被哄騙,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從,則方略已行,不得謂之和誘矣。」
古代人口販賣過程中常有女性被人販子性侵,在拐騙小孩時則常使用迷藥。據《清高宗實錄》記載,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鳳陽的人販子馬占文,用川烏、草烏、人腦等物,配成迷藥,將藥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騙對像時,將手巾在臉前繞一下,人立即昏迷。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個叫王劉氏的人販子,用藥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所以,何耿繩提醒官員,審理人口販賣案時要查清案情,「奴人有無前後姦情,幼孩有無施用藥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