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仁宗慶歷新政中有著哪些具體的舉措?

條陳十事

宋仁宗在召對中,對范仲淹、富弼等特別禮遇,並曾多次催促,要求執政大臣馬上拿出一個使天下太平的方案來。慶歷三年(1043年)於是,北宋歷史上轟動一時的慶歷新政就在范仲淹的領導下開始了,范仲淹的改革思想得以付諸實施。

慶歷三年(1043年),元昊請求議和,西方邊事稍寧,仁宗召范仲淹回京,授樞密副使,又擢拔歐陽修、余靖、王素和蔡襄為諫官(俗稱「四諫」),銳意進取。八月,仁宗罷免副宰相王舉正,再拜范仲淹為參知政事。九月,宋仁宗召見范仲淹、富弼,給筆札,責令條奏政事。范、富二人隨即提出了十項改革主張,諫官歐陽修等人也紛紛上疏言事,宋仁宗大都予以採納,並漸次頒布實施,頒發全國。

1、澄清吏治

1明黜陟 (嚴明官吏升降)。仁宗時,官員陞遷採用「磨勘」 制度,只講資歷年限,不間政績,導致官吏因循苟且,無所作為。范仲淹對此提出新的考核政績,破格提拔政績卓著的官員,撤換有罪和不稱職的官員;並規定京朝官及郡縣官吏,有人保舉在三年任期屆滿即與磨勘陞遷,否則便要等到滿五年之後,方行磨勘。

2抑僥倖 (限制官僚濫進)。宋初以來,,恩蔭制度造成官僚濫進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有任學士以上官職的,在二十年內通過恩蔭,其兄弟子孫出任京官的就有二十人。[8] 范仲俺對此提出限制中、上級官員的任子特權,防止權貴子弟親屬壟斷官位。

3 精貢舉 (嚴密科舉取士)。改革科舉考試內容,把原來進士科只注重詩賦改為重策論,把明經科只要求死背儒家經書的詞句改為要求闡述經書的意義和道理。令州縣立學,士子必須在學校學習一定時間方許應舉。這樣,學生有真才實學,進士之法,便可以依其名而求其實了。

4擇長官 (慎選地方長官)。針對當時分佈在州縣兩級官不稱職者十居八九的狀況,范仲淹認為官員的陞遷要嚴格依照政績,建議加強對官吏的考察,獎勵能員,罷免不才,並主張由各級長官保薦下屬。

5均公田 :重新規定官員按等級給以一定數量的職田,調配給缺乏職田的官員,以「責其廉節」,防止貪贓枉法。公田,即職田,是北宋地方官的定額收入之一,但分配往往高低不均。范仲淹建議朝廷均衡一下他們的職田收入;沒有發給職田的,按等級發給他們,使他們有足夠的收入養活自己。然後,便可以督責他們廉節為政;對那些違法的人,也可予以懲辦或撤職了。

2、富國強兵

1厚農桑 (重視農業生產)。范仲淹建議朝廷降頒布詔令,加強農桑立法,命令全國各路轉運使及其所管轄的鄉縣真正重農桑,獎農桑,使農業的好壞作為考察官吏、官吏黜陟的重要內容。

2減徭役。 宋代的賦稅與力役基本上沿襲了唐末及五代的制度,宋初雖作了一些調整,但賦稅殘酷、力役煩苛,賦稅、徭役迫使貧苦農民紛紛破產,也激起農民起義反抗。對此,范仲淹主張合併戶口稀少的縣邑,以減其地人民的傜役;節用、節儉,裁減統治者的奢侈耗費,做到均賦稅,寬徭役,減輕人民負擔。

3修武備。 (整治軍備)。范仲淹主張恢復府兵制,建議在京城附近地區召募強壯男丁,充作京畿衛士,用來輔助正規軍。這些衛士,每年大約用三個季度的時光務農,一個季度的時光教練戰鬥,寓兵於農,實施這一制度,可以節省給養之費(此項,因輔臣反對而作罷)。

3、厲行法治

1重命令 (嚴肅對待和慎重發佈朝廷號令)。針對朝廷過去頒布的法令「煩而無信」的弊病[10] ,范仲淹提出朝廷今後頒行條令事先必須詳議,「刪去繁冗」,審定成熟後再頒行天下,一旦頒行,必須遵守,不得隨意更改,否則要受到懲處。這樣,朝廷的命令便不至於經常變更了。

2推恩信 (落實朝廷的惠政和信義)。宋代皇帝三年一郊祀,照例大赦天下、免除百姓多年積欠的賦稅,但多未徹底施行。 范仲淹要求取信於民,主管部門若有人拖延或違反赦文施行,要依法從重處置。除此之外,必須向各路派遣使臣,巡察那些應當施行的各種惠政是否施行。這樣,就不會發生阻隔皇恩的現象。

厲行變革

慶歷三年(1043年)十月,朝廷任命張溫之為河北都轉運按察使、王素為淮南都轉運按察使、沈邀為京東轉運按察使、施昌言為河東都轉運按察使。這樣,十條中的第四條(擇長官)首先見之於行動。[在選擇諸路轉運按察使時,范仲淹翻閱班簿,發現不稱職的一筆勾去,毫不留情。富弼不無擔憂地說:「 一筆勾下去,就會有一家人痛哭啊。」 范仲淹則回答說:「 一家哭總好過一個地區的百姓哭。」

十月二十八日,仁宗下詔,施行磨勘新法。新法實行後,明黜陟也就見之於行動。

十一月十九日,朝廷對恩蔭制度,作出新規定;二十三日,下任子詔,增加恩蔭的年齡限制和恩蔭範圍,但對但對高、中級官僚的子孫及期親、尊屬仍用舊制,沒有任何限制。

慶歷四年(1044年)三月十三日,頒布貢舉新法,加強儒家經典在科舉中的比重,並允許州縣立學,把學校教育與科舉考試結合起來。

《趙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