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幾乎無官不貪 個人意志凌駕法律之上?

乾隆朝貪風之盛,從根本上說是封建官僚政治日趨腐敗的產物,而盛世之下,官紳士子追求豪華生活的社會風氣,也為官員貪蠹提供了特殊的環境。除此之外,乾隆皇帝個人的政治素養、統治作風,以及性格與愛好,也都對時政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有清一代,乾隆朝官吏貪墨之風尤盛,其時,不僅案件多發,婪贓巨大;而且上至部院督撫,下至胥吏衙役,幾乎無官不貪,儘管乾隆帝屢興大獄,然誅殛愈眾,而貪風愈盛。

執政過程中執法不一

乾隆皇帝雖明確規定:凡官員犯有侵貪、虧空、苛索、賄賂、欺冒、挪移、盜庫等貪污行徑,一經發覺,嚴懲不貸,強調「不可為貪官開幸生之路」,並 以「斧鎖一日未加,則侵貪一日未止」,實施嚴刑峻法。然而,專制政治賦予了統治者在執政過程中很大的隨意性,故而乾隆帝個人的權力和意志常常凌駕於法律之 上,其主要表現為:其一,因人立法,徇庇親信。諸如雲貴總督李侍堯,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因貪贓索賄,為雲南儲糧道海寧參劾,由於情節惡劣,大學士九卿會 議斬決,但乾隆帝認為李侍堯在督撫中最為出色,遂百計回護,命各直省督撫重議。但當各督撫多請照初議定罪時,乾隆皇帝猶欲開脫之,對支持九卿之議的富勒渾 等人大加斥責,並不顧眾意,以「罪疑惟輕,朕不為已甚之事」,下詔將李侍堯定為斬監候。不久,即降特旨,賜其三品頂帶花翎,起用為陝甘總督。

其二,以時立法,時寬時嚴。乾隆帝在其統治前期,執法尚為嚴厲,二十餘年中,共處置貪污大案七起,即兵部尚書步軍統領鄂善案;浙江巡撫常安案;江南 河道總督周學健案;山東巡撫鄂樂舜案;湖南布政使楊灝案;雲貴總督恆文案,以及山東巡撫蔣洲案。這幾起案件,犯贓者家被籍沒,人被處死。其中,蔣洲乃前大 學士蔣廷錫之子,亦嚴懲不貸。

《乾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