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婚禮為何「不舉樂」?

婚禮是人生之大禮,向來為中國人所重視。《禮記。昏義》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故君子重之。」為此,古人創設了一整套繁冗複雜的婚姻禮儀。照理說,像男婚女嫁這樣的大喜事,婚禮應進行得熱鬧喜慶,但是,與新婚之喜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我國古代禮制及歷朝婚姻的禮儀中,都有婚禮不舉樂(即禁止婚禮中鳴鑼奏樂)的奇特規定。《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取熬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受禮制」婚禮不舉樂「的影響,歷朝婚禮中也均無舉樂之文,並且還制令引為明禁。如北魏禁止婚娶用樂。據《北史。高允傳》記載,高允針對當時婚娶喪葬不依古式的現象,諫曰:」前朝之世,屢發明詔,禁諸婚娶,不得作樂。……雖條旨久頒,而不變革,將由居上者未能悛改,為下者習以成俗。……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以為嬉戲,而獨禁細人不得作樂,此一異也。「北周亦禁婚禮作樂。《後周書。崔

猷傳》:「時婚姻禮廢,嫁娶之辰,多舉音樂,……猷又請禁斷,事亦施行。」唐朝也尊古制,唐太極元年左司郎中唐紹請禁士庶親迎廣奏音樂,制從之(《新唐書。輿服志》)。又《唐會要》卷八十三記載:「會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樂,並公私局會花蠟,並宜禁斷。」

那麼,在古代禮制及婚俗中為何會有「婚禮不舉樂」的規定呢?對此,古今人士眾說紛紜,有許多種解釋。

一種觀點認為,婚禮不用樂是出於儒家的陰陽觀考慮,因為在儒家看來,婚為陰禮,屬陰,「樂由陽來,聲為陽氣」,樂屬陽。而「古之制禮者,不以吉禮干凶禮,不以陽事幹陰事」。即說陰陽不相干,陰禮是不能用屬陽的「樂」來與之相配的,故作了「婚禮不舉樂」的規定。這就是《禮記。郊特牲》在解釋婚禮不舉樂時所說的:「婚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

第二種觀點認為,婚禮不舉樂是在於表示「重傳世」及對父母的思念。在古人看來,婚姻乃承「萬世之嗣」,因此,婚娶之時,當思嗣親,而「思嗣親,則不無感傷,故不舉樂」。《白虎通。嫁娶》說:「嫁女之家,不絕火三日,思相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感親年衰老,代至也」。呂思勉先生也持這一觀點,他在《中國制度史》中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都是「重傳世之證」。

第三種觀點則從民俗學的角度出發,認為婚禮不舉樂是迷信習俗在婚姻禮儀上的一種表現形式,其目的在於蒙騙邪魔。遠古初民,由於受當時的科學知識及認識水平的限制,對風電雷雨等自然現象不瞭解,以為有一種神秘的超人力量在冥冥中支配著整個宇宙及人類的生活。人們對此心存恐懼,但又克服不了,所以在生活上迷信鬼神。而恐懼鬼神,又逐漸產生了以迷信思想為基礎的各種奇風異俗。婚禮不舉樂,實際上就是這種習俗在婚姻禮儀中的一種表現形式。台灣的馬之驌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國的婚俗》一書中談到了這一觀點,他說:結婚乃大喜之事,嘗因此而招鬼神的忌妒,魔鬼必來侵害新娘。為了確保新娘的安全,所以故意作出相反的行為,不但不動樂,而且還要大舉哀,藉以蒙騙魔鬼,使邪魔怪祟望而生畏。

第四種觀點認為,婚禮不舉樂是原始社會掠奪婚的一種遺俗。掠奪婚是男子以強行掠奪的方式掠取女子為妻妾的一種婚姻形式,主要出現於原始社會末期。從《易經》等典籍中可以看出,我國原始社會末期和奴隸社會初期,不僅存在過掠奪婚,恐怕還是個普遍的現象。如對《易經》中屢次記載的「匪寇婚媾」,梁啟超解釋說:「夫寇與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無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與寇無大異哉!」(《中國文化史。社會組織篇》)可見,寇與婚並提,應該是掠奪婚的表示。而婚禮不舉樂,有人認為就是這種掠奪婚所表現的遺跡。女家三夜不息燭,是因為怕家中的女人被人奪走;男家三天沒有樂聲,是怕女家來犯而保守秘密。陳顧遠先生就持這一觀點,他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其來源或亦不無與掠奪婚有關,蓋女家三夜不息燭,則因族內女子被奪而思其相離;男家三夜不舉樂,則恐女族來犯而隱密之故」。(《中國婚姻史》)蔡樞衡先生也贊同這種說法,他在《中國刑法史》上講:娶婦不舉樂的古禮「當是掠奪婚時代女族警戒掠奪而男族警戒反掠奪習俗的殘餘」。

以上諸說,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何說為是,還有待於進一步探究。(朱立東)

《千古之謎》